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旦场老师接二连三出车祸 (1人在浏览)

真的有一位老师死了吗?如果故意封锁消息,那将罪加一等,旦场原定明天集中改卷,现推到4号,难道教办还不怕吗,还要让老师千里迢迢赶到中心校改卷?
 
QUOTE(论近来算命冲击论坛 @ 2011年07月01日 Friday, 08:21 AM)
1、你们有没有看文件啊,县教育局文件是正确的,只是说考试,没有叫各学校交换监考。
2、重点是所谓害人杀手,中心学校!
3、做为最底层老师,也许你们自己又说无奈啊!好像这些老师如果是残废了,社会、领导照顾你吗?你家庭,社会领导也去照顾吗?屁话!
4、假如你有法律观念坚持不去监考,最多是批评一下,中心学校本身也知道这样是错误的!但是你这样无知第听话,自己不是害了自己吗?悲哀啊!
5、如果从老师自身找原因,可以说这个就是由于自己做为老师法律意识非常淡薄造成的!
6、醒醒罢!我们的老师,其实非常多的事,都是由于自己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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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教局没有责任?
教局不知道下面各镇都交叉监考的做法吗?我认为肯定知道,只是默许这做法,没有明确禁止。

教局每年两对全县小学进行所谓“调研考试”
--第一学期搞抽考。抽考对象是一至五年级其中一个班的语文,或数学,或英语。由于抽考前不公布考试的年级及科目,所以说,一至五年级的语文、数学、英语都有可能被抽考。
--第二学期搞六年级“期末考试”(即原来叫的小学毕业水平测试),
教局将各校两次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校质量的依据,即排名。

既然教育局这样做,下面中心学校也就有样学样--每学期搞校校交叉监考,集中流水改试卷,排各年级各科名次,排学校总分名次。

所以说,在这次监考老师的事故中,教局是脱不了干系的。
 
希望教局能正视,并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调整清楚,如果楼主所说的两教师真的是做与监考相关工作,那么伤的是因公受伤,理应得到工伤保险的赔偿及相关补偿;死的就是因公殉职,应予以确认,并理顺各项赔偿、补偿等,以告慰亡灵及抚慰其家属。
 
陈老师一路走好。天堂没有考试。
白头人送黑头人。
希望陈老师的家人能节哀顺变!
 
真的是很可悲,如果是学生出了问题,那么学校麻烦了。但是教师出了问题,并且是教育局组织的期末统考,怎能推卸责任???
 
QUOTE(LZQ @ 2011年07月02日 Saturday, 07:26 AM)
陈老师一路走好。天堂没有考试。
白头人送黑头人。
希望陈老师的家人能节哀顺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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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不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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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天忌英才。
陈老师一路走好。
 
平湖小学的那位主任真的走了吗?谁能证实?如果是学生这样,所任教的老师不坐牢,恐怕也要被开除了,但出事的是老师,恐怕就不了了之了。听说金村的那位老是30号上午监考回来的路上被撞的,脸部严重破相,需要做整容手术。
 
现在基层学校(镇村一级的中小学),由于教育系统直接县教育局、镇中心学校(原来的镇教办)直接管理。所以现在下面所有的基层学校都和当地的镇政府基本上是:“井水不犯河水”。。。。

――――这种模式,真的那么好吗? 就教育收入而言,或许是更加集中了。但是比如“旦场镇中心小学”,其实和旦场镇政府是没有业务关系的。

哎,我是看不懂,但是我觉得,你作为基层教育单位,多少还是要归属一下当地管理,这种“凌空”走在空中的感觉总不踏实啊,。。毕竟你不是企业,不是电信、邮政、南方电网、农村信用社。。。 你毕竟都还是事业单位,毕竟在当地镇的学校都不是一两个,而是20、30、40个学校。。。万一出什么事故、状况,还是必须依靠当地相关单位帮助解决的。。

――这是我一个在基层中学当老师的朋友的感想。
 
基层的教师很不容易

应该属于工伤范围之内,不知道相关教育部门是否买工伤保险
下面的教师对这些多了解,愿教师早日康复
 
学生成绩不能排名,但是教育局累累违反上面政策!
老师出了事,教育局要负责。今天对一个老师冷漠,明天不知道就会轮到哪位老师的头上。
 
QUOTE(LZQ @ 2011年07月02日 Saturday, 07:26 AM)
陈老师一路走好。天堂没有考试。
白头人送黑头人。
希望陈老师的家人能节哀顺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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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者已矣,生者节哀!

领导们,是时候反省下你们的决策了!
 
QUOTE(不不 @ 2011年06月30日 Thursday, 10:01 PM)
29,30号是全县中小学期末考试时间,旦场镇按惯例实行全镇统考,各学校老师交换监考,然后集中改卷,对老师进行排名次。然而在29号,平湖小学主任冒着倾盆大雨到教办取试卷时,在路上不幸发生车祸,至今仍在茂名人民医院昏迷不醒。今天,金村小学一位老师在监考途中,被车撞倒在地,现还在水东急救。这两单车祸都是统考引起的,试问,该由谁负责?接二连三的事故为什么不引起重视?假如出事的是学生,相信就不是这样的结果了,难道老师不是人吗?难道老师的命不值钱吗?昨天狂风暴雨,为什么不灵活变通,取消交换监考(据悉博贺镇就临时改变考试方式)?难道要有血的教训才警醒吗?况且上级并没要求用这种方式考试,现在出了这样的事,该追究谁的责任?希望有关部门对老师有一个交待,更希望个别领导不要为了政绩把教师的生命当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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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出事的是学生,相信就不是这样的结果了,难道老师不是人吗?难道老师的命不值钱吗?
 
[FONT=黑体]王某当教育局长的确是出了很多事,学生死了多少网上可查,老师伤残网上也可查。以前电二中某老师忧郁出走身亡,作为老师不指望局长大人什么关照,反而局长大人当作是什么人来登记造册并专人看管,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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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的中小学教师们为了电白的教育事业付出了无数的汗水与辛劳,到如今连命都搭了上去,却不但没有得到所谓的“上级领导”的半句安慰与体谅,反而在报纸上大肆宣扬要给老师们造册登记.
别说是人,佛都有火!!!!!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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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LZQ @ 2011年07月02日 Saturday, 09:22 AM)
真的。天忌英才。
陈老师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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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言 一路走好 教育局、中心学校是祸首
 
这个老师出事了,虽然叫领导从人情,法律角度思考,这个也是多余的,毕竟人不能于法律之上,做为老师我们必须要吸取教训,首先得懂得保护自己,等到死了说什么没有用,下面是我的几点看法:
1、首先的确如果从赔偿角度分析这个属于工伤,但是赔偿多少很难说,还需要从下面3点考虑
(1)从这个老师摩托车是否有牌,自己是否有证。否则可以说自己是违法驾驶,自己应该负一定责任!
(2)从自己是个已经工有法律能力人来分析,明知道去监考是违法行为,自己完全有能力拒绝不去。但是自己去,从这个来说,自己也应该负一定责任!
(3)当天是天气不好情况,从自然条件来,自己是有个安全判断能力的人,可以做到保护,但是自己没有利用自己本身能力,主观出错!
2、不管怎样都应该按照下面工伤认定过程进行认定,否则要会出现被40小时死的工伤新闻(《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超过48小时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前个月才有一个被40小时死的工伤新闻)
【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3、在工伤认定情况下,还可以进行民事诉讼赔偿,并且这个赔偿比工伤多。这个应该把那方做为被告呢?按照考试文件,教育局文件没有说交换监考,所以根本在法律上不存在应该负的责任,你如果要找这个依据,必须有他们会议记录,讲话记录,否则就不能。这样就只是把中心学校做为被告方。因为中心学校也有钱。
4、做为刑法案件附民事诉讼赔偿进行诉讼,中心学校主任、本学校校长做为被告方
5、老师啊!也许你们会说叫去监考,那个敢不去!现在知道了吗?死了,你当初不应该去却去了,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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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论近来算命冲击论坛 @ 2011年07月03日 Sunday, 09:16 AM)
这个老师出事了,虽然叫领导从人情,法律角度思考,这个也是多余的,毕竟人不能于法律之上,做为老师我们必须要吸取教训,首先得懂得保护自己,等到死了说什么没有用,下面是我的几点看法:
1、首先的确如果从赔偿角度分析这个属于工伤,但是赔偿多少很难说,还需要从下面3点考虑
(1)从这个老师摩托车是否有牌,自己是否有证。否则可以说自己是违法驾驶,自己应该负一定责任!
(2)从自己是个已经工有法律能力人来分析,明知道去监考是违法行为,自己完全有能力拒绝不去。但是自己去,从这个来说,自己也应该负一定责任!
(3)当天是天气不好情况,从自然条件来,自己是有个安全判断能力的人,可以做到保护,但是自己没有利用自己本身能力,主观出错!
2、不管怎样都应该按照下面工伤认定过程进行认定,否则要会出现被40小时死的工伤新闻(《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超过48小时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前个月才有一个被40小时死的工伤新闻)
【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3、在工伤认定情况下,还可以进行民事诉讼赔偿,并且这个赔偿比工伤多。这个应该把那方做为被告呢?按照考试文件,教育局文件没有说交换监考,所以根本在法律上不存在应该负的责任,你如果要找这个依据,必须有他们会议记录,讲话记录,否则就不能。这样就只是把中心学校做为被告方。因为中心学校也有钱。
4、做为刑法案件附民事诉讼赔偿进行诉讼,中心学校主任、本学校校长做为被告方
5、老师啊!也许你们会说叫去监考,那个敢不去!现在知道了吗?死了,你当初不应该去却去了,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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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非常专业,佩服。
但,以上红色文字部分,从感情上确实难以接受。
1(2):上级布置的工作,作为下级如果不执行,后果将如何?
1(3):相信中心学校在开考前会议时会规定统一取试卷时间、到达受监考学校的时间及考试时间(可能还印有纸质材料,这是证据)。既然是统一时间,作为下属的个人也只有尽量在规定时间前完成相关工作。
3:教育局的抽考、六年级期末考试(过去叫小学毕业水平测试),采取的做法是各镇交叉监考。虽然期末考试文件没有要求监考的形式,但教育局的做法已经是给下面各镇期末统考一个非常好的示范。作为上级部门的示范动作,下级理所当然是有样学样了。所以我认为,教育局也要负相应责任。再者,教育局是中心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单凭这一点就要负领导责任。
 
1、楼上老师,你知道吗?如果这个老师是没有车牌、没有驾驶证、这样天气还去监考,要明知道这个是违法行为,按照工伤赔偿界定,有可能是没有什么工伤赔偿的,你明白吗?
2、1(2):上级布置的工作,作为下级如果不执行,后果将如何?
难道违法的东西,你也去吗?好像这个老师去了,后果怎样???

3、这个事件我认为首先进行民事进行诉讼,再进行工伤认定比较好,走反常规渠道!因为如果直接通过工伤认定渠道,可能做为老师或者家属由于法律观念淡薄,要有什么领导好说劝服,可能够没有什么效果,赔偿没有多少。
4、所以我认为是这个老师的同学或者亲人,首先把中心学校做为被告第一人,学校作为被告第一人,向法院进行民事进行诉讼,这个办法可行,否则如果是自己没有车牌、没有驾驶证、这样天气还去监考,要明知道这个是违法行为,做好结果是没有赔偿,这个时候要是中心学校领导说话,说为了你怎样怎样做人情,才得到一点赔偿,好好思考罢!
5、现在怎样去骂人没有用,还必须考虑从什么角度进行赔偿诉讼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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