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论近来算命冲击论坛 @ 2011年07月03日 Sunday, 09:16 AM)
这个老师出事了,虽然叫领导从人情,法律角度思考,这个也是多余的,毕竟人不能于法律之上,做为老师我们必须要吸取教训,首先得懂得保护自己,等到死了说什么没有用,下面是我的几点看法:
1、首先的确如果从赔偿角度分析这个属于工伤,但是赔偿多少很难说,还需要从下面3点考虑
(1)从这个老师摩托车是否有牌,自己是否有证。否则可以说自己是违法驾驶,自己应该负一定责任!
(2)从自己是个已经工有法律能力人来分析,明知道去监考是违法行为,自己完全有能力拒绝不去。但是自己去,从这个来说,自己也应该负一定责任!
(3)当天是天气不好情况,从自然条件来,自己是有个安全判断能力的人,可以做到保护,但是自己没有利用自己本身能力,主观出错!
2、不管怎样都应该按照下面工伤认定过程进行认定,否则要会出现被40小时死的工伤新闻(《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超过48小时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前个月才有一个被40小时死的工伤新闻)
【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3、在工伤认定情况下,还可以进行民事诉讼赔偿,并且这个赔偿比工伤多。这个应该把那方做为被告呢?按照考试文件,教育局文件没有说交换监考,所以根本在法律上不存在应该负的责任,你如果要找这个依据,必须有他们会议记录,讲话记录,否则就不能。这样就只是把中心学校做为被告方。因为中心学校也有钱。
4、做为刑法案件附民事诉讼赔偿进行诉讼,中心学校主任、本学校校长做为被告方
5、老师啊!也许你们会说叫去监考,那个敢不去!现在知道了吗?死了,你当初不应该去却去了,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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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非常专业,佩服。
但,以上红色文字部分,从感情上确实难以接受。
1(2):上级布置的工作,作为下级如果不执行,后果将如何?
1(3):相信中心学校在开考前会议时会规定统一取试卷时间、到达受监考学校的时间及考试时间(可能还印有纸质材料,这是证据)。既然是统一时间,作为下属的个人也只有尽量在规定时间前完成相关工作。
3:教育局的抽考、六年级期末考试(过去叫小学毕业水平测试),采取的做法是各镇交叉监考。虽然期末考试文件没有要求监考的形式,但教育局的做法已经是给下面各镇期末统考一个非常好的示范。作为上级部门的示范动作,下级理所当然是有样学样了。所以我认为,教育局也要负相应责任。再者,教育局是中心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单凭这一点就要负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