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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绿景苑328大火事件</b> (2人在浏览)

QUOTE(马甲的马甲 @ 2013年03月29日 Friday, 12:29 AM)
离电白人民医院直线距离不到100米,走路过来也不用10分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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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是医生未起床吗?
 
QUOTE(飘落的黄叶 @ 2013年03月29日 Friday, 12:32 AM)
周大先生的启示

文:布衣•黄叶•知更鸟

中国是君权重的社会,更是男权重的社会。皇帝愈要臣子尽忠,男人便愈要女人尽节。臣子那可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地位。在皇帝哪里受的委屈,可以从百姓哪里找补。乱离人不如太平犬,受了委屈的臣子,相较于太平犬而言,真正是天上地下,因此臣子虽或觉得很不合理,倒也还很心安理得,毕竟有那么多太平或不太平的犬垫底。

作为太平或者不太平的犬,其实内心是很苦很苦滴,但读书人也很有办法,儒者柔也,妇者服也。作为读书识字的儒者,是必须柔的,否则就是犯上作乱,不但不见容于朝堂,更加不见容于江湖。乱臣贼党,是人人得而诛之的,更有甚者会被夷灭九族。袁崇焕袁督师,不是被他一直爱着的同胞片肉寸肠地活吃掉了么?据说有愤怒的群众,出十两银两,只不过求购袁督师一块骨头下酒,以示自身的向善嫉恶。

假若还不能柔,则读书人也还有别法可想:学成文武艺,货与帝王家,读书是自古华山一条路,你还不柔么?进一步则诱之于财货美色: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读书出仕,掌握权力,黄金屋自然有了,颜如玉自然也有了。多么的划算,死守哪读书人的良知,脑袋少根筋呢吧?原来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是古来有之源远流长的,且还理直气壮、理所当然!如此读书人,真是天上地下,绝无仅有:连哪肮脏污秽的交易,也可以如此意境幽远,你还不服么?

普通的老百姓,是不管太平或者不太平,跟犬都相去不远的,一部华夏史,除开ZG建政时期,几千年来,听说能吃饱饭的,不过区区几十年,苦难真是源远流长呢。个中所受委屈,真实是馨南山之竹也难以写得清楚的吧。

这样的社会,该有多么的不合理啊?据说中国人是世界上最聪明的人种,有十万进士,举人无数,至于秀才更如恒河沙,为何不见反省呢?很有机会成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进士、举人、秀才们,因有了太平或者不太平的犬来垫底,便也柔了。倘还不行,也还有文武艺可货,黄金屋和颜如玉的念想来安慰。太平或者不太平的犬,内心虽然痛苦,但因了妇者来服,虽觉比上不足,却也比下余,便也心安理得,做了沉默的大多。,因此几千年来不思变迁,浑浑浑噩噩就这样了。

其中只苦了女人,上了数目和无主名的当,做了那无谓的牺牲,还担着那红颜祸水的骂名。
作为女人,内心肯定是极苦的。却苦于口不能言,手不能书,假若能书,是不会服的吧。君王城头竖降旗,妾在深宫那得知,二十万人齐解甲,更无一个是男儿!花蕊夫人稍微能言会书,便将这世道人心的虚伪用笔墨订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让这君权和男权的世界无地自容。但君权和男权的社会,也还有法可想:女子无才便是德!短短几个字,便可让这自欺欺人的世界千秋万代,永不变迁!

上面的观点之来源,很大一部分来自周大先生。周大先生有言,要改变这种轮回的运命,只有一途:觉醒的人民,肩住黑暗的闸门,放孩子到外面去,此后勇敢的生活,合理的做人。

周大先生,周树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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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对中国皇家文化的根理解非常透彻。
 
QUOTE(湖海山人 @ 2013年03月29日 Friday, 12:34 AM)
鲁迅对中国皇家文化的根理解非常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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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理解透彻是鲁迅的,我们理解透彻是我们的。

争个人的权利,就是争国家的权利

争个人的自由,就是争国家的自由

我们有光明,中国便不再黑暗。
 
小区火灾两人身亡 物业公司"瑕疵服务"赔30万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一物业公司对小区火灾造成一住户两人死亡案承担部分责任;物业公司赔偿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30余万元。
  该判决借鉴了我国最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终审判决在一审的基础上增加了物业公司赔偿比例,对物业公司瑕疵服务给业主到来安全隐患起到警示作用。
  消防通道不通 消防管道没水
  2009年2月28日凌晨3时54分,无锡市119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接到无锡市新区国际花园一期A号楼3102室(以下简称3102室)打出的火灾报警电话后,立即调集两个中队8辆消防车、48名官兵赶赴现场。
  当消防队员到达事发小区时,因业主私家车停放在消防通道,造成消防车通行困难。当天凌晨4时13分,消防人员到达火灾现场时,发现在3102室内居住的范茗宇、吴思侠因火灾已死亡。
  消防人员打开楼内消防栓,管道内没水,后用了20多分钟从楼下铺设水带供水灭火。
  根据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30平方米,排除电器火灾、外来人员放火、自燃、雷击、燃气泄露的因素,不排除3102室客厅内生活用火引发火灾。
  3102室房屋系业主梁明基于2006年4月18日向开发商旺佳瑞公司购得;房屋所在大楼于2007年10月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系某物业公司下属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物业公司认可旺佳瑞公司向其移交的物业消防设施完好,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火灾当晚烟感报警系统、消防供水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死者范茗宇系梁明基女儿,吴思侠系范茗宇的男友,事发时同居在3102室。
  一审判物业公司承担10%责任
  火灾发生后,两位死者的亲属向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失火房屋的开发商旺佳瑞公司、小区物业公司分别赔偿范茗宇、吴思侠死亡的各项赔偿金合计近40万元。
  2009年5月19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旺佳瑞公司将3102室房屋出卖并交付给梁明基前,房屋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说明该建筑物不存在消防设施缺失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符合消防安全规范要求,旺佳瑞公司并没有违反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存在。
  旺佳瑞公司亦已将该小区相应的房屋物业管理义务移交给物业公司,故死者亲属要求旺佳瑞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造成范茗宇、吴思侠死亡的直接原因系火灾,根据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不排除生活用火引发,故火灾的发生与物业管理单位无关,物业管理单位对此并无过错。
  火灾发生后,失火房屋外的烟感报警系统对于房屋内火情的反应不会早于火场内人员对于火情的感知。范茗宇在火情发生后即拨打了报警电话,事发当天虽然物业公司未将烟感报警系统投入正常使用,但并没有产生延误报警的情形。
  火情发生后,消防部门接警并赶到现场实施救援需要一定时间,此时火场内人员能否采取合适的避险措施逃离火场,是死者在火灾中生还的必要条件。吴思侠在火灾发生后的行为表明其欠缺火场逃生知识,属于造成其死亡的重要原因;范茗宇在火灾发生后,滞留火场报警,未能采取正确的自救避险措施,亦属于造成其死亡的重要原因。
  消防人员到达现场时,范茗宇、吴思侠已经死亡,此时消防管道是否有水已对死亡的后果无实质影响。
  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虽与物业公司并无因果关系,但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时确实存在烟感报警系统和消防供水系统未正常投入使用、小区内车辆停放秩序较混乱等缺陷。其中,小区内车辆停放秩序混乱,影响消防车辆通行与延误救助在逻辑上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对此未提供充分证据否定这一因果关系,故物业公司应对造成的损失酌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2009年9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两死者亲属各39124.7元。
  二审判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
  两死者亲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事故发生时,物业烟感报警系统未正常投入使用,影响报警时间与案发地的准确报送;消防供水系统未正常投入使用,导致消防人员现场救火时无水可用,延误了援救时机;消防通道未保持畅通,影响消防车辆通行,导致消防人员无法及时赶至现场施救。因此,旺佳瑞公司、物业公司在消防设施的配备、管理上存在的过错与范茗宇、吴思侠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本案所涉火灾的发生是由受害人自己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是没有采取正确的逃生方法,请求撤销原判。
  2009年12月23日,无锡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有证据表明,失火时物业公司在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上有如下明显瑕疵:一是消防管道内未保持供水,二是消防通道被占用,三是烟感警报器未及时发生作用。本院依法推定物业管理瑕疵与范茗宇、吴思侠的死亡后果存在或然的因果关系,故原审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范茗宇、吴思侠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消防法》规定了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如下义务: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等消防安全职责,并明令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或堵塞消防通道。
  本案中,物业公司在小区消防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均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中,物业公司为了管理方便,擅自关闭消防自动供水,并允许在消防通道停放其它车辆,一旦所在小区发生火患,必然给业主自救和消防部门施救设置障碍,增加了火患引发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危害了小区物业财产及广大业主人身的安全性。
  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已确立了侵权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规则,该规则是指行为人恶意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对该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受害人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本案虽然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有关规定,但该立法精神可在赔偿责任的分配上予以借鉴。鉴于物业公司为节约管理成本、疏于管理,人为增加了小区物业的安全隐患,属重大过失行为,对该行为应给予否定性评价,并在其承担的赔偿比例中有所体现,从而起到警示作用。本院酌定物业公司应对范茗宇、吴思侠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10年3月,无锡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维持一审物业公司赔偿两死者亲属各39124.7元的判决;改判物业公司增加赔偿两死者亲属各117374.1元。


希望这个案例对死者亲属索偿有所帮助
 
大家都把焦点投放在一辆当时在充电中的电动车身上,还不如把更多的关注投放在电白县各楼盘结构设置及应对紧急逃生的安全设置。

一场从一楼地面起火的火灾事故,就能导致5人死亡,其中还包括一尸两命的结果,还不够明显的说明并不单单是住户们缺乏应对紧急事件的反应能力差,更多的给我们呈现出是楼层设置缺乏应对紧急事件给住户们能够逃出生天的有利逃生点。

一句话,楼层设置结构有问题。
 
一场火灾,烧红了电白官场!

建设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领导着急了!
 
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QUOTE(hchcc @ 2013年03月28日 Thursday, 09:29 AM)
没水?消防大队长要下课了,开发商倒霉,业主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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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水:中国式的悲剧――开发商赚饱了,不顾业主的死活,起码的消防功能都不健全。
 
河有九曲八弯,人有三衰六旺。

千金散尽还复来,人命关天,真的伤不起!电动车主就惨了!

我家的气瓶过期了,赶快报废,不省几个钱。
 
QUOTE(ck887 @ 2013年03月28日 Thursday, 07:05 PM)
应该要有领导出来负责,消防局领导应该下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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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最该下台的是电白的物价局局长,现在电白啥都贵,贵到连救命水都不啥得用,
 
QUOTE(咕哩佬 @ 2013年03月29日 Friday, 01:00 AM)
小区火灾两人身亡 物业公司"瑕疵服务"赔30万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一物业公司对小区火灾造成一住户两人死亡案承担部分责任;物业公司赔偿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30余万元。
  该判决借鉴了我国最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终审判决在一审的基础上增加了物业公司赔偿比例,对物业公司瑕疵服务给业主到来安全隐患起到警示作用。
  消防通道不通 消防管道没水
  2009年2月28日凌晨3时54分,无锡市119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接到无锡市新区国际花园一期A号楼3102室(以下简称3102室)打出的火灾报警电话后,立即调集两个中队8辆消防车、48名官兵赶赴现场。
  当消防队员到达事发小区时,因业主私家车停放在消防通道,造成消防车通行困难。当天凌晨4时13分,消防人员到达火灾现场时,发现在3102室内居住的范茗宇、吴思侠因火灾已死亡。
  消防人员打开楼内消防栓,管道内没水,后用了20多分钟从楼下铺设水带供水灭火。
  根据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30平方米,排除电器火灾、外来人员放火、自燃、雷击、燃气泄露的因素,不排除3102室客厅内生活用火引发火灾。
  3102室房屋系业主梁明基于2006年4月18日向开发商旺佳瑞公司购得;房屋所在大楼于2007年10月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系某物业公司下属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物业公司认可旺佳瑞公司向其移交的物业消防设施完好,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火灾当晚烟感报警系统、消防供水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死者范茗宇系梁明基女儿,吴思侠系范茗宇的男友,事发时同居在3102室。
  一审判物业公司承担10%责任
  火灾发生后,两位死者的亲属向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失火房屋的开发商旺佳瑞公司、小区物业公司分别赔偿范茗宇、吴思侠死亡的各项赔偿金合计近40万元。
  2009年5月19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旺佳瑞公司将3102室房屋出卖并交付给梁明基前,房屋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说明该建筑物不存在消防设施缺失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符合消防安全规范要求,旺佳瑞公司并没有违反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存在。
  旺佳瑞公司亦已将该小区相应的房屋物业管理义务移交给物业公司,故死者亲属要求旺佳瑞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造成范茗宇、吴思侠死亡的直接原因系火灾,根据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不排除生活用火引发,故火灾的发生与物业管理单位无关,物业管理单位对此并无过错。
  火灾发生后,失火房屋外的烟感报警系统对于房屋内火情的反应不会早于火场内人员对于火情的感知。范茗宇在火情发生后即拨打了报警电话,事发当天虽然物业公司未将烟感报警系统投入正常使用,但并没有产生延误报警的情形。
  火情发生后,消防部门接警并赶到现场实施救援需要一定时间,此时火场内人员能否采取合适的避险措施逃离火场,是死者在火灾中生还的必要条件。吴思侠在火灾发生后的行为表明其欠缺火场逃生知识,属于造成其死亡的重要原因;范茗宇在火灾发生后,滞留火场报警,未能采取正确的自救避险措施,亦属于造成其死亡的重要原因。
  消防人员到达现场时,范茗宇、吴思侠已经死亡,此时消防管道是否有水已对死亡的后果无实质影响。
  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虽与物业公司并无因果关系,但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时确实存在烟感报警系统和消防供水系统未正常投入使用、小区内车辆停放秩序较混乱等缺陷。其中,小区内车辆停放秩序混乱,影响消防车辆通行与延误救助在逻辑上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对此未提供充分证据否定这一因果关系,故物业公司应对造成的损失酌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2009年9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两死者亲属各39124.7元。
  二审判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
  两死者亲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事故发生时,物业烟感报警系统未正常投入使用,影响报警时间与案发地的准确报送;消防供水系统未正常投入使用,导致消防人员现场救火时无水可用,延误了援救时机;消防通道未保持畅通,影响消防车辆通行,导致消防人员无法及时赶至现场施救。因此,旺佳瑞公司、物业公司在消防设施的配备、管理上存在的过错与范茗宇、吴思侠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本案所涉火灾的发生是由受害人自己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是没有采取正确的逃生方法,请求撤销原判。
  2009年12月23日,无锡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有证据表明,失火时物业公司在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上有如下明显瑕疵:一是消防管道内未保持供水,二是消防通道被占用,三是烟感警报器未及时发生作用。本院依法推定物业管理瑕疵与范茗宇、吴思侠的死亡后果存在或然的因果关系,故原审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范茗宇、吴思侠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消防法》规定了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如下义务: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等消防安全职责,并明令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或堵塞消防通道。
  本案中,物业公司在小区消防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均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中,物业公司为了管理方便,擅自关闭消防自动供水,并允许在消防通道停放其它车辆,一旦所在小区发生火患,必然给业主自救和消防部门施救设置障碍,增加了火患引发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危害了小区物业财产及广大业主人身的安全性。
  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已确立了侵权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规则,该规则是指行为人恶意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对该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受害人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本案虽然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有关规定,但该立法精神可在赔偿责任的分配上予以借鉴。鉴于物业公司为节约管理成本、疏于管理,人为增加了小区物业的安全隐患,属重大过失行为,对该行为应给予否定性评价,并在其承担的赔偿比例中有所体现,从而起到警示作用。本院酌定物业公司应对范茗宇、吴思侠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10年3月,无锡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维持一审物业公司赔偿两死者亲属各39124.7元的判决;改判物业公司增加赔偿两死者亲属各117374.1元。
希望这个案例对死者亲属索偿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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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景苑管理费是0.6元/平方,收了钱但是并无任何管理,整个小区就是一个垃圾场、赌场、小偷根据地。据我所知,里面的麻将档就超过20档,更为离谱的是:车位本来是公共资源,谁早回来谁就先停,而管理处却可以帮个别业主霸占停车位!只要交纳380元买锁钱给管理处,管理处就可以帮你在停车位装一个锁霸住车位。
绿景苑的消防简直就是形同虚设,连消防水池、高压泵房都没,就算没也要接上自来水给消防栓啊!但是管理处怕业主用消防水来洗楼梯,干脆连水都不接上!
这个小区基本每天都有业主或来客的摩托车被盗,都不知是不是管理处伙同小偷干的!
潘家,你们家要积点德,小心报应到你家子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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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为民除害~ @ 2013年03月29日 Friday, 11:36 AM)
绿景苑管理费是0.6元/平方,收了钱但是并无任何管理,整个小区就是一个垃圾场、赌场、小偷根据地。据我所知,里面的麻将档就超过20档,更为离谱的是:车位本来是公共资源,谁早回来谁就先停,而管理处却可以帮个别业主霸占停车位!只要交纳380元买锁钱给管理处,管理处就可以帮你在停车位装一个锁霸住车位。
绿景苑的消防简直就是形同虚设,连消防水池、高压泵房都没,就算没也要接上自来水给消防栓啊!但是管理处怕业主用消防水来洗楼梯,干脆连水都不接上!
这个小区基本每天都有业主或来客的摩托车被盗,都不知是不是管理处伙同小偷干的!
潘家,你们家要积点德,小心报应到你家子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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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顶
 
悲哀!这个教训的代价太大了!这给小区消防管理一个警示:有哪个小区开展过消防演练吗?各小区请202的阿伯去上一节消防课吧
 
电动车充电时,当充电器检测到电池升到一定的电压时(充满),就会停止充电(指示灯转为绿色)当充电器出现故障或失灵时,充电器就不会停止充电,电池就会膨胀和发热,如果这时不停止充电就会很危险了。本人的电动车充电器平时非常正常,可还是出现过二次这样的问题,由于发现及时所以没有发生危险。发现时整台车都发热,电池已膨胀。本人建议电动车充电器加装一个定时插座,设定时间比正常充电时间多一点就好了,就不会出现过充现象。定时插座淘宝上有卖,二、三十块一个。
 
请公布事情的最新情况,我们民众都有知情权!
 
QUOTE(最爱吃牛腩粉 @ 2013年03月28日 Thursday, 06:36 PM)
灭火器的使用:一摇二拔3喷射,对准火苗根源部1.5米处喷射。

一畅两会:保持安全出口的通畅。会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4个能力: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扑灭初期火灾的能力,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自己默写的,及格吗?我工作单位每月检查一次。三个月演习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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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姗姗,你好!
 
QUOTE(1026683989 @ 2013年03月29日 Friday, 02:45 PM)
请公布事情的最新情况,我们民众都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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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liwu @ 2013年03月29日 Friday, 01:39 PM)
电动车充电时,当充电器检测到电池升到一定的电压时(充满),就会停止充电(指示灯转为绿色)当充电器出现故障或失灵时,充电器就不会停止充电,电池就会膨胀和发热,如果这时不停止充电就会很危险了。本人的电动车充电器平时非常正常,可还是出现过二次这样的问题,由于发现及时所以没有发生危险。发现时整台车都发热,电池已膨胀。本人建议电动车充电器加装一个定时插座,设定时间比正常充电时间多一点就好了,就不会出现过充现象。定时插座淘宝上有卖,二、三十块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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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怜的小孩, 最无辜了...

愿一路走好・死者安息.・
 
一摇二拔3喷射,对准火苗根源部1.5米处喷射。
还有很多人不懂的
 
今晚《今日关注》报道:死5人,一男四女,其中一女肚里还有一个。与我先前探子报告的基本吻合。
昨晚《今日关注》是转茂名台的,今晚的《今日关注》是广东台的,有记者亲自过来,独自采访。
 
今日关注在网络可以看重播吗?知道的麻烦发个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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