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林嘉祥案:民愤起于凌辱,民意亦可除暴
日期:[2008年11月4日] 版次:[AA02] 版名:[社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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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昨日决定,免除涉嫌猥亵女童的林嘉祥党内外职务。据11岁的受害女童复述:上月29日晚间,这名原深圳海事局党组书记以问路为由,采取卡脖子的暴力手段,意欲将她挟持进男厕所。女童挣脱后,家人斥责林嘉祥。有录像为证,当时的林某蛮横嚣张,不讳言侵犯行为,更自恃高官身份威胁对方。在最近的警方问讯中,58岁的林嘉祥为自己作无罪辩护。而事发至今,公众反应强烈,曾发出对林某的网络“通缉令”,全程推动事件的公开处理。
事态演进至今,警方已将其列为刑事案件侦办,并承诺收集和扩充证据链条,以决断最终的案情。显然,还原事件的全部真相,是执法机构的职责所在,也是能否定罪的关键。核查事件本身是应有之义,必要经得起司法正义的衡量。除此而外,民意对事件的解读是另一层含义。民愤汹涌难平,此事的社会影响超越了单纯的丑闻定性,即便未来会有明确的法律释疑,也绝不代表全部答案。
就事论事被当作一种理性之举,可在谈论林嘉祥案时,它可能会忽略掉某些重要的警示或启示。回到那个夜晚,回到那个令民众为之激愤的地方,抄录林嘉祥的言行举止,可当理解其中的况味。“我就是干了,怎么样?”“我是交通部派下的,级别和你们市长一样高。要多少钱你们开个价,我给钱嘛!”“你们算个屁!敢跟我斗,看我怎么收拾你们。”语录昭昭,隐寓难堪的实情,也显示未点明的秘密。
自身的劣行暴露于大庭广众之下,林嘉祥出言阻吓。这被看成强权者的乖张言辞,也被理解成某种终于成文的宣告,于青萍之末激起民意大反弹。如此,狰狞之语带来了两层意义上的凌辱:其一加之于受害者及其父母,其二是指向更广泛的民众。因而,公众既痛心于一个未成年人所遭受的飞来之灾,更愤懑于随之而来的权势挑衅。是可忍孰不可忍!舆论迅速汇聚成讨伐之势。
民意并非毫无力量,它有着一整套高效的程序,能够展开具体行动。人肉搜索引擎在第一时间被启动,林嘉祥被快速确认而无所遁形,大众传媒与受众互动,其身份及丑闻在警方公布前就被充分传播。与丑闻同时传播的还有公众情绪,后者包含了对权力的日常感知,公众更借此增强了对事件性质的认同。于是,林嘉祥成了权力形象的最新代言人,对事件的态度暴露了公众的不满。
林嘉祥案体现了典型的民意表达,它真实、充沛、有根有据,既有集体想象的成分,也是感同身受的结果。因而,要摒弃一种傲慢的观点,那就是把这桩丑闻及其社会反应概括为激愤之语所引发的激愤之举。如果这样,那就是将林嘉祥案简单化了,或贬低了围绕案件久久不退的舆情。值得追问的是,假如每一个读者都能从林嘉祥语录中感到威胁,并酝酿出相似的怒火,那问题在哪?
退一步说,这是一起偶发事件,却暴露了一直以来存在我们周边的社会背景。这是一次民意的爆发和宣泄,折射出民众的苦闷。对林嘉祥案,也有论者担心对它的过度阐释。某一次丑闻当然不能代表全部的罪恶,但过度阐释与拒绝反省是一个问题的正反两面。因而,公众还需要事件本身的完整真相,以便调整评论的精确度,并更准确地理解自身将来的命运走势。
民愤起于凌辱,而民意亦可除暴。假如民意有用,林嘉祥丢掉党内外职务只能是一个开端,系统的整体净化或可由此吸取最新的借鉴。这种要求不该被当作妄言,而理应受到尊重,就像民意理应受到尊重一样。同时,假如民意有用,但愿那个女孩的噩梦从未发生过,希望一切邪恶都远离她。就在此案将明未明之时,我们诚心祝福她的康复,就像我们狠狠诅咒黑暗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