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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终于要为擅自上路查车负上责任 (1人在浏览)

水东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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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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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郑州12月13日电(记者李亚楠) 记者从河南省相关部门获悉,因违规拦截处罚严重超载货车而致使车主服毒自杀的永城市公路局流动治超大队7名执法人员将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永城市政府及交通系统16名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也被分别给予撤职、降级、记过等处分。

  11月14日,永城货车车主温丽因不堪忍受超载罚款服毒自杀,后经抢救出院,11月30日,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引发社会强烈关注。河南省立即组织成立联合调查组,于12月1日赴永城市开展工作。调查组通过调阅相关资料、查阅执法卷宗和有关账目、与相关人员谈话、明察暗访等方式,对案件展开了全面调查。

  经查:2013年11月14日17时,永城市公路局流动治超执法大队、道路运输管理局运政执法大队7名执法人员,在省道324线六路环岛附近,违规拦截处罚严重超载货车豫N44116、豫N77893。车主温丽多次求情未果后服毒,后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

  调查组认为,在此次执法过程中,永城市交通执法人员存在违规拦车检查、违反行政处罚执法程序等有关规定执法执罚问题;永城市路政部门存在按月份固定金额处罚问题(被车主俗称为“月票”);永城市高庄超限站存在执法过程中对部分运输煤炭、土石方等车辆只罚不卸问题;永城市路政、运政、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存在严重超员问题;永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存在违规使用执法车辆问题;部分公职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犯罪问题。

  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交通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淡薄、执法为民意识不强,在违规查扣超载车辆过程中,对有关问题处置不当,造成的一起典型公路“三乱”案件,反映出交通运输管理中长期存在的以罚代管和体制机制弊端形成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同时也折射出官僚主义作风之顽固。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将永城市公路局流动治超大队7名执法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永城市政府及交通系统16名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分别给予撤职、降级、记过等处分;责令永城市人民政府、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分别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

http://news.sina.com.cn/c/2013-12-13/23542...ding_news_text1

注:国务院关于禁止公路“三乱”的规定中,明确只有公安交警才可上路查车,其他部门都不许擅自上路查车;其他部门有明确目标需上路查车的,必须由交警上路查车,同时规定公安部门不准超越本身职能查车。
 
查车时应该雇一名交警同往。
 
执法的目的、、、、不是为了杜绝某种违法事件的发生、、、而是为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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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zserdx @ 2013年12月15日 Sunday, 02:23 AM)
执法的目的、、、、不是为了、、、而是为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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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娘的,纯粹就是为了钱,并不是为了杜绝某种违法事件的发生。
 
电白交通局是出了名的,起价5000元,封顶30000元。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国发1994年41号,1994年7月印发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路是城乡经济交流和人民生活交往的重要通道,在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保障公路畅通与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因此,对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必须坚决禁止,严肃查处。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公路上设置站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按照有关规定,公安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交通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或公路征费稽查站,林业部门可以在通过林区的公路上设置木材检查站。除上述部门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
二、公安部门设置检查站,交通部门设置收费站、征费稽查站,林业部门设置木材检查站,应当从保障公路畅通、安全和有利于交通运输生产出发,提出设站方案和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审批权下放到下级人民政府。在国道上设置的检查站、收费站、征费稽查站和在通过林区的国道上设置的木材检查站,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公安部门、交通部门、林业部门分别报公安部、交通部、林业部备案,三部应及时沟通情况。
三、公安部门设置的检查站,交通部门设置的收费站、征费稽查站,林业部门设置的木材检查站,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任务。不得在职责、任务范围以外,从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活动。
四、人民警察在公路上依法进行巡逻执勤、疏导交通、纠正违章,除发现有违章行为和犯罪嫌疑的情况外,不得随意拦截车辆。
五、交通部门设置的收费站,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规定。严禁在公路、桥梁、隧道正式竣工通行前,先收取通行费。
凡利用贷款(包括需归还的集资)新建、改建(不包括局部改造)的高等级公路、桥梁、大型隧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对过往的车辆收取通行费,但是贷款(集资)还清后要立即停止收费。凡由国家投资、养路费投资、民工建勤、民办公助、以工代赈办法以及个人和社会捐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一律不得收取通行费。
六、交通部门设置的征费稽查站,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养路费和进行稽查。在征费稽查站执行运政管理任务的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拦截车辆和乱收费、乱罚款。
七、经批准设置的检查站、收费站、征费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应公布设站的批准证件、工作范围,收费站还应公布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
八、检查站、征费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和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应分别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发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授权部门核发的检查证和收费证。证件上应有持证人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证件号码、工作地点。一人一证,不得转让,工作时应予佩带。持证人员只限于在本站区内工作,不得超越工作地点拦车检查、罚款、收费。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检查、罚款、收费任务。
九、收取通行费和实施罚款处罚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严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达收费、罚款指标。收费、罚款票据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或监制,罚款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额上缴。
十、禁止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公路上拦截车辆,巧立名目进行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及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行为。任何部门不得利用职权向过往车辆及驾驶人员强制推销各种车辆设备、配件和宣传品等,不得在公路或者城市入口设置强制性车辆冲洗站,拦截过往车辆强制冲洗。
十一、公安部门的检查站,交通部门的收费站、征费稽查站,林业部门的木材检查站,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进行检查、罚款、收费的,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人员都有权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对违反规定的罚款和收费应予以退还;无法退还的,一律上缴国库。对侵犯驾驶人员人身权利和危害公私财物安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设站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弄事责任;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都要从维护国家利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严格查处本地区、本部门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违反本通知的规定,擅自设置站卡或者设置强制性车辆冲洗站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规定设置的各种站卡,一律撤销。
十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部、交通部、林业部会同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监督执行。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通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日  
 
QUOTE(lianwu779 @ 2013年12月14日 Saturday, 03:08 PM)
查车时应该雇一名交警同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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