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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两会议题、议案内容设置不当限制是违背宪法的



陈宗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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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民群众基于关心国家大事,向两会反映他们对工作建议或意见时,常常听到参加两会的代表与委员说,某些地方两会设了一些禁区,代表委员不得提出,也不愿接受人民群众的相关建议与意见。这几乎已经成了会议的不成文的一项潜规则。但却使人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



根据宪法的有关条文规定: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因此,根据宪法以上规定,凡是宪法明文规定的,或者没有明文禁止的内容,广大人民群众都可以通过代表、委员,或其他正当方式,提出他们的建议、意见。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人大、政协,更有责任高度重视这些建议、意见,并认真研究与尽快妥善解决问题。这样才能充分体现两会的人民性与民主性。否则,老百姓有意见上哪里说?另一方面,闭门开会,走过场,长期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不解决实际问题,浪费社会宝贵资源。



请不要低估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的政治觉悟。宪法与法律是公开的,只要学习都可了解与掌握。如果一些官员与执法者自恃有权,违法侵犯公民权利,那末,他们必然会与人民发生纠纷,或冲突。许多农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学法律打官司,或民告官,而成为社会知名人士。例如,因人力三轮车被没收,陕西省旬阳县农民吕福山状告西安市交警支队第一大队,这一官司前后历时5年,经历两次败诉,最终获胜。然而,尝尽“民告官”艰辛的当事人,却发出了令人深思的一声感叹:“普通老百姓与政府打场官司太难了!”



同时,中国面临深化改革,建立新型民主法治国家的时期,更应该向成功的发达国家与地区学习先进经验。一些媒体介绍,可就近向经济起飞的“亚洲四小龙”之一的新加坡(据2000年统计资料:人均GDP:2.267万美元)学习治国安民之策。在这个华人占人口70%的,具有中华文化传统的新型民主法治国家的成功经验是可以借鉴的。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时间:2006-03-02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3-02
 
乐叔辛苦了!中国逐步走向民主是必然的,但实现什么样的民主、如何实现民主、花多少时间去实现民主,是一个值得13亿国人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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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9日


来源时间:2005-10-19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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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绩效评估研究报告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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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效评估是现代政府管理的前沿课题。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国家为应对科技进步、全球化和国际竞争的环境条件,解决财政赤字和公众信任问题,普遍实施了以公共责任和顾客至上为理念的政府绩效评估。有的国家将这一举措作为政府改革的突破口。

  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绩效评估作为行政管理制度创新和有效管理工具,越来越受到重视。认真研究、制订全面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构建以正确政绩观为导向的绩效管理模式,是在政府行政管理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本报告简要阐释了政府绩效评估的基本理念和功能,论述了我国政府部门进行绩效评估工作的现实意义,梳理总结了我国各地的绩效评估实践活动,力求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理论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为我国政府部门开展绩效评估工作提供方向性的、可操作的实施意见。

  一、政府绩效评估的基本理念和功能

  政府绩效,在西方也被称为“公共生产力”、“国家生产力”、“公共组织绩效”、“政府业绩”、“政府作为”等,其字面意义是指政府所做的成绩和所获得的效益的意思,但其内涵非常丰富,既包括政府“产出”的绩效,即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进行社会管理的绩效表现;又包括政府“过程”的绩效,即政府在行使职能过程中的绩效表现。政府绩效还可分为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组织绩效包括一级政府的整体绩效、政府职能部门绩效和单位团队绩效。

  现代政府管理的核心问题是提高绩效。要提高绩效,必须首先了解和评估现有绩效水平,要应用科学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政府及其部门的业绩、成就和实际工作做出尽可能准确的评价,在此基础上对政府绩效进行改善和提高。

  政府绩效评估具有计划辅助、预测判断、监控支持、激励约束和资源优化等多项功能,通过评估绩效,改进激励机制、竞争机制、监督机制、责任机制,属于政府运行机制优化的范畴。从系统组织整合理论角度看,这种运行机制的优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一些管理体制方面的缺陷。政府绩效评估是以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而采取的以公共责任和顾客至上为理念的政府改革策略,是持续改进和提高政府部门绩效的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是当今许多国家实施政府再造、落实政府责任、改进政府管理、提高政府效能、改善政府形象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工具。

  有什么样的考核评估制度,就有什么样的政府行为。我国一些地方盲目攀比、大搞形象工程、搞花架子、做表面文章以及片面地追求GDP的增长等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与传统的绩效考评导向不无关系。“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提出标志着我国政府绩效管理理念的巨大变革。如何将科学发展观真正落实在政府的日常行动中,如何用正确政绩观引导政府管理和创新,不仅需要对政府官员进行思想教育,更需要进行制度上的设计。在新的历史时期,对政府绩效进行评估是整个政府管理创新的一部分,关系到政府职能和运行机制转变,有利于提升政府管理能力,提升管理水平,提高政府效能;建立在科学发展观念上的新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要求从根本上规范政府行为、改进政府官员行事准则和工作方式,从而推进政府管理改革和创新,推动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政府绩效评估是政府绩效管理的核心,对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对于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意义重大;政府绩效评估有助于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建设,进一步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持久的动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政府绩效评估体系被认为是“新一轮政府创新的驱动器” 。

  二、国外政府绩效评估的发展趋势和难点

  英国政府绩效评估始于1979年的“雷纳评审”。雷纳评审是对政府部门工作特定的调查、研究、审视和评价活动,评审的重点是政府机构的经济和效率水平。后来,政府机构内部的评审又发展到有社会参与的评估,评估内容侧重公共服务和质量,评估结果公开并直接向公民和服务对象负责。“雷纳评审组”对各部门的工作效率逐个进行评审,主要考虑该部门“目前干了什么,干这些事有没有必要,这些事是怎么干的,能不能减少环节,降低开支,提高效率”。评审结果证明,政府工作有许多可以改进的地方。比如在“干什么”方面,财政部设立的计算机中心,主要职能是推广应用计算机,现在计算机已经普及化了,这个机构就没有必要存在了。在怎么干方面,强调必须讲效率、讲成本。如农业部一个研究所,自己饲养作试验用的小白鼠,过去从来不计算成本。经过评审,每只成本达35英镑,而市场价格只用3英磅,而且服务周到,这样,饲养小白鼠就没必要了。1986年,英国政府各部门为评估拟定的绩效示标总数为1220个;1987年这一数字上升到1810;1989年,绩效示标总数达到2327;此后基本上稳定在这一水平。

  美国自1978年的卡特政府以来,历任总统都很关注政府部门的绩效管理问题,政府绩效评估甚至成为克林顿政府行政改革的主导思想。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国家绩效评估报告》,国会通过了《政府绩效和结果法》,将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化法定化,使其不因行政首长更迭而发生变化。《政府绩效和结果法》要求所有联邦机构制定五年战略规划,明确各自的使命和长期工作目标;制定年度绩效计划,明确为实现长期目标采取的重大措施和绩效测量标准;提出年度绩效报告,评估各自的绩效状况并向国会和公众公开。布什政府于2003年开始推行部门绩效“报告卡”制度,围绕组织绩效的主要方面,设立绩效基准和等级评估标准(绿色代表良好,黄色代表一般,红色代表不佳),以一种类似危机管理的方式展示公共责任,激起媒体、国会、公众的兴趣、关注等级,并时常加以评论。

  在英、美的带动示范下,公共组织绩效评估在其他国家得到广泛应用。荷兰新市政管理法要求对地方当局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以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澳大利亚的公共组织绩效评估与具体的改革计划和措施融为一体,成为政府行政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统计,公共组织绩效评估在丹麦、芬兰、挪威、新西兰、加拿大等国家都得到广泛应用。亚洲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日本、韩国等国家先后引入类似政府绩效评估的“行政评价”、“制度评估”。

  从发达国家实践情况看,当代公共组织绩效评估体现出以下主要特点和发展趋势:

  (一)绩效评估的制度化

  绩效评估成为对政府机构的法定要求。美国、荷兰、日本等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日本为《政府政策评价法》)。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主要以管理规范的形式,使组织绩效评估成为重大改革方案的组成部分,凭借最高行政首长的政治支持和主管部门的预算配置权来推进组织绩效评估。为了有效实施法律和制度,多数国家还确定了独立机构,负责对绩效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协调,并有选择地独立对一些部门的绩效进行评估,避免部门自我评估可能产生的“报喜不报忧”和评价失准现象。比如,英国的审计办公室负责中央政府机构的绩效评估,审计委员会负责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估。在美国,联邦政府的管理与预算局审批各部的年度绩效计划,总审计署自主选择项目或活动,独立对政府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并向国会和公众公布评估结果。日本内阁会议制定的《关于推进中央省厅等改革的基本方针》中将总务省的行政监察局改为行政评价局,赋予其可以超越各府、省的界限,行使包含政策评价职能在内的行政评价和检查职能。

  (二)绩效评估的规范化

  政府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性质千差万别,为了进行科学的绩效评估,必须提炼出基本规范。国外大多用四E作为总要求来建立公共组织绩效评估规范和标准体系,即经济(Economic)、效率(Efficiency)、效益(Effectiveness)、公正(Equity)。在此基础上,各国制定了相对比较具体的评估指标体系。如美国总统管理和预算办公室提出的行政部门的“通用衡量标准”,制定了相关绩效基准和等级评估标准。英国财政部发布的《中央政府产出与绩效评估技术指南》,绩效评估内容、方法、程序正在逐步规范。

  (三)绩效评估中的公民导向

  绩效评估是一种推动公共部门承担责任的有效机制,因此,坚持公民导向成为政府绩效评估实践中的重要发展趋势。政府绩效评估强调以人为本,以公民为中心,以满意为尺度。公民是政府所进行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最终承接者,对政府绩效最有发言权,公民参与原则是绩效评估的基本原则。具体做法有:在绩效示标设计上体现外向特征和多样化的满意度调查,民间组织对政府部门进行独立评价和审视等。

  绩效评估在很多国家政府改革中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绩效评估是世界公认难题之一,在实践中,遇到的困惑和问题也不少。首先,绩效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它包括了效率、效益、产出、行为、表现、成就、责任、回应、公平、顾客满意度等,对如此丰富的内涵进行评估是一项十分复杂和艰难的工作;其次,由于政府职能在不同层次、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差异较大,而且政策目标具有多元性,或与政治相关、或与管理效率相关、或与政府责任相关,是极其复杂、模糊、甚至是相互冲突的,要把这些法定的职能和目标转化成具体的、清晰的、量化的、广为接受的、可考核的目标难度不小;最后,就是由于政府部门主要是通过公共财政资源的支持,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部门,而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非营利性、公共垄断性、效益的滞后性以及信息的非对称性,使得获取准确的政府绩效信息难度不小。所以各国政府绩效评估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仍在继续进行之中。

  三、我国地方政府开展绩效评估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对政府绩效评估工作,起始于干部人事制度。带有法规性质的文件有1949年的《关于干部鉴定工作的规定》,1964年的《关于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条例试行草案》,1979年的《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1984年的《关于逐步推行机关工作岗位责任制的通知》,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这些文件和法律是我国规范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为政府组织绩效考核从理论和实践上积累了一些经验。

  在新的形势下,随着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各地政府和部门积极探索绩效评估,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模式。大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方式:

  (一)与目标管理责任制相结合的绩效评估

  目标管理是我国开展最广泛的绩效管理方式。绩效评估在我国部分地方政府早期实践中是与目标管理结合在一起的,特点是将组织目标分解并落实到各个工作岗位,目标完成情况考核也相应针对各个工作岗位进行评估。山东省潍坊市在开展目标绩效管理过程中,积极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提出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靠目标绩效管理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实行全员目标、全员责任、全员考核。把目标的提报、形成、下达、分解,执行过程的督查、监控、分析,目标实施结果的考核、评估,目标绩效结果的评价、反馈,实行全过程、系统化管理。在提高政府效能、改善公共管理与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山西省运城市和福建省漳州市等地方政府开展了类似的绩效评估试验。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绩效评估作为目标责任制的一个环节,开始应用到政府部门,并逐步取代了原来的目标管理。

  (二)以改善政府及行业服务质量,提高公民满意度为目的的政府绩效评估

  如福建省厦门市实施的民主评议行业作风办法,上海市开展的旅游行业和通信行业行风评议,青海省、江西省进行的通信行业行风评议,河北省组织的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评议,江苏省无锡市试行的律师行业评议等等。这些都是以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为目的的绩效评估活动。山东省烟台市率先试行的社会服务承诺制,广东省珠海市、江苏省南京市、辽宁省沈阳市、湖南省湘潭市、河北省邯郸市等地开展的“万人评政府”活动,由社会对政府部门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也属于这一类。

  (三)专业职能部门开展的政府绩效评估

  如审计部门进行的管理审计、效益审计,人事部门在国家公务员考核中加入的量化评估内容,组织部门对领导班子的考核中引入的绩效考核等,这一类绩效评估的重点是促进专业领域中组织和个人绩效的提高。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组织绩效管理设定评价指标体系,如卫生部为医院设立的绩效评估体系,教育部门为普通中小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立的评价体系,财政部等部委联合推出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科技部制定的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等,也可以归入此类。

  (四)以效能监察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评估

  效能监察主要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效果、工作规范情况进行监察,实际上是国家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对政府部门绩效进行的评估活动。福建省、吉林省、重庆市等在全省(市)行政机关开展了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北京市海淀区,江苏省苏州市、扬州市,山东省枣庄市,河南省安阳市等地都颁发了开展效能监察的文件和工作细则。全国最早开展效能监察的福建省,已经由省效能办牵头于2004年开始对福建省23个政府部门和9个设区市政府的绩效进行评估。有的地方在科技、金融、商业、邮电、卫生等系统开展了效能监察。

  (五)与政务督察相结合的绩效评估

  山东省青岛市围绕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四个方面的建设,将督查工作与政府绩效管理有机结合,构建了绩效导向的督查推进体系。该模式运用督查体系及平衡计分卡,确立政府各个部门的组织使命、核心价值观、远景目标及战略选择,以绩效示标的形式将城市发展战略量化分解落实到各个区市和相关的职能部门,并从顾客服务、内部流程、效率效益和学习成长四个维度测量、监控,改善党委和政府的绩效。

(六)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的政府绩效评估

  如甘肃省政府委托兰州大学中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价中心对所辖市(州)政府和所属部门进行的绩效评估,被媒体称为“兰州试验”,倍受政府、学术界和社会的关注。北京市有的区(县)政府委托国内著名咨询机构《零点研究咨询集团》开展的政务环境绩效评估,也属于这一类。

  (七)引入通用模型进行的绩效评估

  国家行政学院在研究欧盟成员国使用的多种绩效评估模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构建了中国通用绩效评估框架(CAF)。CAF模型包括了促进和结果两大要素,共9大标准,其中领导力、人力资源管理、战略与规划、伙伴关系和资源、流程与变革管理属于促进要素;员工结果、顾客/公民结果、社会结果和关键绩效结果属于结果要素。9大指标下又包括27个次级指标。CAF模型在哈尔滨铁路检察院和厦门市思明区政府进行试点,初步取得效果。人事部中国人事科学院课题组的研究成果也属于此类。还有不少政府部门,运用企业和国外政府绩效管理理论和方法,如平衡计分卡、关键绩效指标法、全面质量管理、标杆管理,摸索出各具特色绩效评估模式,比如深圳市国税局和南京市地税局将平衡计分卡理论引入绩效评估和管理中,取得明显成效,引起了广泛关注。

  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工作特点是立足于解决问题,针对性强,发展势头猛,创新点多,但从总体而言,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都还不成熟,处在起步探索阶段。在实践力度和效果上都存在不足,发展不平衡。主要问题:

  一是绩效评估工作基本上处在地方政府自发状态,缺乏相应法律和制度作保障,缺乏激励机制和长效机制,实践中存在盲目性。没有统一规划,不能在政府系统全面推行;没有建立起战略规划、绩效计划和绩效报告等制度框架,绩效评估的随意性很大;缺乏统一的领导机构和绩效标准,部门各自为政,无法进行部门或地区间的比较评估。

  二是没有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片面将经济业绩等同于政绩,评价工作绩效不是按业绩和对组织目标和使命的贡献,多是看是否严格遵守规则,是否迎合了上级机关的意图,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度有待提高。

  三是理论引导力度不够,对政府部门绩效评估缺乏深入研究,目标界定不清,评估标准比较单一,指标设置过于笼统,评估方法不够科学,评估手段落后,评估结果缺乏实质性应用。有的领导干部对绩效评估认识不到位,对绩效评估重视不够,甚至有抵触情绪,致使绩效评估工作停滞不前。

  四是有的地方工作中存在形式主义,把评估活动当作“政绩工程”、“面子活”,空头支票多,抓落实少,虎头蛇尾多,善始善终少,不能变压力为动力,推动政府职能和作风转变;绩效评估也有缺位、错位、越位的问题,许多大检查、大评比不仅没有取得效果,而且使这种检查、评比成为基层单位的一种负担,直接损害政府形象。

  四、进一步推进绩效评估工作的基本设想

  当前我国正处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引入政府绩效评估机制有助于推动体制改革和管理方式创新。建议抓住有利时机,全面推进绩效评估工作。

  (一)制定绩效评估的指导性文件,逐步实现制度化和法制化

  绩效评估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以及在政府管理改革和创新中具有重要作用,考虑到各地政府和部门在绩效评估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困难和问题,建议由国务院制定颁发关于开展政府绩效评估的《指导意见》,整合中编办、人事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相关职能,完善中国现存的绩效评估和管理制度。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研究如何使编制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三定方案,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审计部门的管理审计和效益审计,监察部门的效能监察,督查部门的督促检查,人事部门的公务员考核以及组织部门的领导干部考察相结合,在此基础上拟定我国政府部门实行绩效评估策略、步骤和措施,构建政府绩效评估和管理体系基本框架。

  目前我国绩效评估立法的时机尚不成熟。但是,制定统一的绩效评估方面的政策措施的条件已基本具备。一是自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以来,国务院在《国务院工作规则》等重要文件中对绩效评估提出了要求,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和讲话中多次提到要“研究建立中国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二是地方政府开展绩效评估活动已具有相当规模和基础,不少省、市发布文件推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比如福建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工作的意见》;三是有可资借鉴的国际经验。

  《指导意见》可以考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开展政府绩效评估对于改善政府管理,推动社会发展,建设民主政治,体现服务民众,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等的意义和联动作用;(2)开展政府绩效评估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包括政府公共部门绩效评估的总体部署和战略规划;(3)开展政府管理绩效评估的范围和主要内容;(4)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构成和评价标准;(5)政府绩效评估的方法和步骤,包括绩效计划、绩效信息获取和绩效评估报告等;(6)政府绩效评估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包括实施机构、运行机制、评估主体的选择等;(7)政府绩效评估配套制度,包括统计制度、财务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绩效信息领导责任制度和绩效报告制度等。

  (二)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实现绩效评估的长效化

  绩效评估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使绩效评估形成长效机制,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结构完整、功能配套、操作易行的评估体系。这一体系既要关注政府绩效的总体部署、战略目标和规划,又要选择适当的绩效评估模式,体现分部门、分项目、分层次、分地区特点,还要建章立制,建立绩效评估报告制度、问责制度、奖惩制度等。绩效评估体系具体应包括: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方式体系、评估程序体系、评估组织体系、评估制度体系、评估信息系统等。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的设计从长远看应致力于建立一套开放性和竞争性的公共资源配置机制,通过有效的绩效信息的提供,引导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流动,从预算的高度约束和提高公共财政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推动公共管理型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进程。

  (三)发挥专业评估和研究机构的作用

  绩效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强、技术含量和规范化程度高的工作。为了保证评估机构独立工作,免受被评估的政府机关干扰,保证评估结果真实可信,有必要逐步形成相关的独立评估机构。美国为推动政府机构绩效评估,在国家绩效评荐小组下设了专门的绩效评估研究组,定期发布研究报告,总结各地绩效评估实践活动并提供技术上的指导。美国的锡拉丘兹大学坎贝尔研究所自1998年以来就与美国《政府管理》杂志合作,每年对各州或市的政府绩效进行评估并发布评估报告,引起政府和公众广泛关注。我国是否可以考虑在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和地方行政管理学会、相关研究机构和高校中成立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绩效评估机构。专业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主体的委托,对政府绩效进行准确、客观、公正的评估。专业评估机构也可以为各级政府和部门开展绩效评估提供智力支持,同时在评估人才培养方面,高校和科研部门还要发挥积极作用。(四)立足国情,渐进推行

  由于各国的政治文化背景、经济发展水平、国内主要矛盾、政府管理能力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对如何界定政府部门绩效还存在着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上的巨大差异,其关注点和研究的角度也有很大不同。中国政府开展绩效评估必须立足国情,深入研究,渐进推行。要根据我国政府管理的历史传统、实际能力和制度环境等实际情况,提出政府绩效评估稳妥可行的实施方案,选择恰当的评估范围,在充分论证和试点的基础上,分步骤、有重点地实施。在制定绩效指标体系时,要按照政府的职能进行分类设计,经济发展与社会管理并重,管制职能与服务职能兼顾,近期要突出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远期侧重服务职能;坚持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并重,侧重定量指标;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同时并举,客观指标优先;既要防止设计过简,又不要搞得过繁;要注重指标的可操作性,难易适中,先易后难,不求尽善尽美,只求可行有效。就全国范围来看,要大体区分东、中、西部地区在实施中不同水平和进度的要求。就一个地区来说,其各个地方在实施中也要允许差别,体现差别。从行政层次上说,中央、省、市(地)、县(市)、乡(镇)五级政府机构,各个层次的绩效指标要有区别。要选择比较贴近实际、贴近社会、工作比较具体的部门,先行开展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在同级政府机构中,要选择易于进行量化评估的部门或单位(如卫生、环保部门等),以便从中取得经验,带动一般。总结各地政府和部门那些科学化、公正化、操作性强的方案和举措,形成标杆,在一些比较成熟的部门和单位进行标准化绩效评估和管理试点,并逐步在面上推行。

  课题组组长: 龚禄根

  副组长:包国宪 吴建南

  成员:高小平 鲍静 张学栋 张定安胡仙芝 李明 卓越 郑云峰廖廷辉 周志忍 竹立家 张建合何凤秋 安秀梅

  执笔人:张定安


来源:中国行政管理学 来源时间:2006-05-10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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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直就是耻辱! 绩效评估是西方学者针对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行政改革提出的一种思想,当然有其合理性,进入九十年代后,西方政府再次面临信息化的冲击,于是又掀起了新一轮的行政改革,也产生了以奥斯本为代表的新的行政改革理论. 而这个课题组居然把绩效评估称为“是现代政府管理的前沿课题”,除了蒙蒙领导同志还蒙得住谁? 这个报告看后,也不知所云;如果干脆照抄人家的东西,对读者还是一个启迪,偏要硬性加入个人的东东,这就是中国特色的假酒制造法:兑水之后还加点老鼠药,从而让人喝起来有种昏昏乎乎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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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一点五 发表于 2006-5-11 8: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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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揣着你们的留言迎接太阳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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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评论】【该文章阅读量:3003】【字号:大 中 小】


凌晨,太阳还没有升起。



跟以往一样,上到网上第一件事是到后台去一条一条“翻阅”读者的留言。有两天,前台封了留言的入口,网友一句话也留不下,可还是习惯地一遍遍去点开“留言管理”。曾经,留言多了少了,赞了骂了,都被我们当作自己工作是否得到认可的晴雨表。当留言定格在“2006-3-7 14:17:50”,时光仿佛就此停顿,失落的感觉,像是食物中没有了盐。



百般难耐中,我们请技术人员修改了程序,网友可以留言,但是只有编辑能看到。我们知道这样做让留言的网友莫名其妙,一个人说了话,却不知道有没有人在听:“凡有一人的主张,得了赞和,是促其前进的,得了反对,是促其奋斗的,独有叫喊于生人中,而生人并无反应,既非赞同,也无反对,如置身毫无边际的荒原,无可措手的了,这是怎样的悲哀呵……”鲁迅的形容,可能就是网友的心情。



因为不能即时看到自己的留言,很多读者已经不留言了,成了网站沉默的、失去耐心的、甚至是愤怒的读者。



一位网友在选举网愿与网友相依年年后说,“一方面说愿意相依年年,一方面不让人说话,你们当网友是傻瓜?”



一位,我们猜是年青的读者在给我们的信中留下他的诗:



“如果,



你不再是你,



我将离开你!



虽然,



我会时时怀念你!



因为,



我曾经爱过你!



我理解你,



但是,



我不能忍受你堕落!”



……



责之深,爱之切。



还有很多读者给我们留下话,给我们安慰,给我们鼓励,给我们关爱。



我们想请读者放心,就像一个人的堕落不需要任何理由一样,一个网站的不堕落也不需要任何理由。中国选举与治理网将继续以“集思广益,传播信息,促进研究,注重实践,立足创新”为宗旨,本着开放和求实的态度,以最高的效率和最快的速度,通过互联网,为大家提供一个信息库、一间阅览室、一个交流站。中国选举与治理网会一如继往地从选举和治理的角度探索和研究中国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改革,为中国的文明进程尽绵薄之力。选举网在改版调整之后,只能是一个更优秀,更有价值,同时也更好看的网站。请不要轻言离开,请给我们时间。



我们想告诉读者,我们依旧像中学生一字一句地研读老师给作文的评语一样咀嚼着你们的留言,我们仍然像远离故乡的游子掂量和珍藏每一个来从家乡飘来的只言片语一样掂量和珍藏着你们的留言,我们如同从没有音乐的蛮荒走来的猎人疯狂地扑捉和欣赏文明的每一个音符一样扑捉和欣赏着你们的留言。



我们会把你们的留言刻在电脑硬盘的金属上,要把你们的嘱托放在心灵祭坛的高架上。有一天,我们会把它们整理成册,奉献给你们。



这些留言不仅是你们的心灵的轨迹,也是我们的追求的航线,更是这个国家艰难的前行的脚印。



我们说过选举网要跟读者相依年年。只要可能,我们是不会食言的。



有形的联系虽然中断了,无形的纽带更结实。



我们继续枕着你们的留言进入梦乡。



我们还要揣着你们的留言迎接太阳的升起。



让我们枕着你们的留言进入梦乡



网站的一个编辑于 2005-10-25 1:07:30



夜深了。



每天睡觉前都会再看看读者的留言,看看你们都留下了那些让我们“让我们崇敬的感动的喜爱的不平的深思的”的留言。



这些留言是你们跟我们的对话,对我们的期望,也是你们通过让有些人高兴有些人害怕的网络给我们送来的问候、祝福和祈祷。



如果说有什么东西在推着我们不辞劳苦、不敢懈殆地往前走的话,那就是你们在我们奉献的画板上留下的五颜六色的涂痕。



你们骂得开心,写得俏皮,说得精彩,想得周道。



你们的长的和短的留言让我们感觉你们轻轻的脉搏,听到你们健康的心跳,体会你们剪不断理还乱的思绪,想象你们的痛苦和忧虑。



你们的访问是对我们的真切的关爱,也是我们继续努力地去燃烧的柴草。



相信有一天,我们不需要再那么兢兢业业地去删那些含着愤怒和恐惧的留言,滴着泪和血的留言。



嗯,有一天,我们可以轻松地、不用做任何裁剪地枕着你们的留言进入梦乡。


来源:网站编辑部 来源时间:2006-03-11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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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回复:我们揣着你们的留言迎接太阳
一直关注中,近期有窒息的感觉,希望选举网还能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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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游客 发表于 2006-5-31 16:54:57

主题:回复:我们揣着你们的留言迎接太阳
中国的社会里,绝大部分人已经没有了心跳,在死亡的边缘苦苦的徘徊的人呢,麻木的看着:其他任何人的生与死,乐与悲而这一切又是那么的苍凉,而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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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游客 发表于 2006-5-16 16:52:29

主题:回复:我们揣着你们的留言迎接太阳
ye l也理解的,我收藏了南方周末的,总有一种力量让我们泪流满面的文章,第一次读很感动.长来这里也就是被这种精神所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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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游客 发表于 2006-5-8 16:23:43

主题:回复:我们揣着你们的留言迎接太阳
很感动!您这篇文章堪比改版前《南方周末》那篇(总有一种力量让我们泪流满面)。现在中国人民的境况比起文革时好的多了,但是什么时候能有宪法赋予我们的那些自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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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游客 发表于 2006-4-28 23:09:36

主题:回复:我们揣着你们的留言迎接太阳
其实 中国 人是最幽默的。。。。。明明是掩耳盗铃却说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哈哈,搞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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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游客 发表于 2006-4-23 20:45:15

主题:回复:我们揣着你们的留言迎接太阳
看来,做良民是不行的,做顺民亦是不够的,做愚民是起码的,最好是做那样的,我们曾经批评过别人的活法,叫“行尸走肉”。只谈钱,只唯钱,或者跟着瞎起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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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萧菇娉 发表于 2006-4-21 12:21:50

主题:回复:我们揣着你们的留言迎接太阳
不让人说话的年代不会太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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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游客 发表于 2006-4-21 11:40:48

主题:回复:我们揣着你们的留言迎接太阳
不让显示网友留言,看文章的感觉就好象独自一人看一场戏,一个大剧院的位子全空着,没有任何声息,戏演得好坏没有评论的声音,没有任何交流,只有死一般的沉寂,这样的戏看得实在乏味,所以就不愿来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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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游客 发表于 2006-4-21 9:58:30

主题:回复:我们揣着你们的留言迎接太阳
我们又可以交流了,为此欢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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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游客 发表于 2006-4-21 1:22:43

主题:回复:我们揣着你们的留言迎接太阳
知道你们能看见,所以留下祝福: 不让说话的年代是会过去的,我们这一代看不见,还有子孙下一代,可以牺牲我们这一代,但一定要给下一代争取到广阔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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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游客 发表于 2006-4-15 15:01:54

主题:回复:我们揣着你们的留言迎接太阳
看不到自己的留言,更看不到别人的留言就无法感受到网友之间的交流,沟通,实在是非常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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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游客 发表于 2006-4-14 0:40:07

主题:回复:我们揣着你们的留言迎接太阳
《红楼梦》中晴雯的判词:“……心比天高,身为下贱。风流灵巧招人怨,寿夭多因毁谤生……”贵网是我收藏的网页之一,每日必来一阅,只可惜近来总有说不出的遗憾。是不是也如晴雯的遭遇,因“王夫人”的猜忌而“寿夭”,让“多情公子空牵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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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三生石 发表于 2006-4-11 18: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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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进狼群里的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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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评论】【该文章阅读量:1178】【字号:大 中 小】


信件标题: 想说点什么







写信人:冬日暖阳
时 间:2002-12-07
20:39:02
我可敬的部长:


请允许我向您道一声好!


作为我们刚刚步入工作的年轻人,起初我们怀着无比的热情踏上这片热土,因为我们始终觉得我们是块砖,哪儿需要就填哪里,经过几个月的工作,残酷的现实与心中的善良想法无法磨合,我们很迷茫,很无奈。比如在单位上努力干,不管是领导还是同事,或吹毛求疵或不可理解,认为我们是争表现,有野心,假如不那么努力,又说原来大学生也不过如此,白浪费财政支出。部长,您说,我们该怎么做才满大家的意呢,我总觉的在这里没有轻松而稍稍自由的天空,尽管领导在台面上大谈要提供宽松的环境,而实际上又是另外一回事。还有就是快年终了,要进行评选先进公务员,听说只有领导的份而且评上哪个,连续三年都是他,这样可以晋升工资,单位上的同志只好选他,免得吃不了兜着走,真不可思议,不知道部长知否这种现象,难道您也是视而不见么?在这里我想说的意思是我们××党的干部任用、评优、晋级等是否真的民主、平等、阳光下操作?我想听听部长的意见。





* 信件标题: 闯进狼群里的羊








写信人:胡萍
时 间:2002-12-08
00:10:54
尊敬的部长:


听网友说,组织部长信箱有看头,特别是部长的回信很有水平,很有文采。今天在朋友处终于见到了信箱的内容,真是如此。不看则已,既然见了,在别人的启迪下,还是说两句,如有不对之处,请部长多包涵、多批评。


“冬日暖阳”信中提到的内容,在我市各个部门、单位都或多或少地普遍存在,尤其是对特别能干的同事,同事也好,领导也好,都仿佛是潜在的竞争对手,千方百计地给以挤兑、压制,根本不会让其有出头的机会,而一些溜须拍马之徒却大受领导的青睐,委以“重任”。


另外,组织上一直讲,干部队伍要五湖四海,而此次选任公示的干部,几乎全是“一区七县”,所公示干部的水平有多高,已经引起不少群众议论,部长您也说,大学本科学历只占52%,大大低于其他地区,难道我市真的就没有人才吗?我市就永远只能降格以求了?事实并不是这样,我市够条件的大学生多得很呢,如果“破格录用”,近两年就有外地大学生近百人,难道就因为他们是“异地人”么?而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美国据说几乎都是移民,我国的发达城市深圳,就更是移民城市了。如果我市连自己主动要来的大学生也只能当摆设,甚至排挤,我市的前途也就可想而知了。





信件标题: 答“冬日暖阳”、“胡萍”








写信人:部长

时 间:2002-12-10
14:36:53


看到你们的来信,我觉得很亲切,因为如果我的感觉没有发生太大的错误的话,你们应该是比我的孩子的年龄大不了多少的青年啦!:)――他现在在上大学一年级;并且我也在你们身上仿佛看到了我自己当年刚参加工作不久的样子:在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中曾经是那样的张皇无措!


现在我已经认识到,理想与现实的矛盾是永远存在的,否则,理想就失去了她应有的吸引力。当理想已经作为现实而存在时,她就不再叫理想了;这种新的现实一旦失去最初的新鲜感,我们就又会对她产生出新的愿望;这新的愿望中,既有对现实的新的不满,又有对未来新的憧憬和追求我们又会产生,这种新的憧憬和追求就是我们新的理想,并吸引我们去不断地为之而奋斗。我们人类就是在这样不断地由对自身处境感到不满足――追求――基本满足――新的不满足――新的追求这样一种循环交替中推动社会进步的。所以我觉得这种理想与现实的矛盾是永远的,也是社会进步所应该有的。


我还认识到,要使自己的理想与现实很好地结合起来,必须要能够做到:1,追求理想地初衷不能改变。在自己的具体工作中,要始终保持一种旺盛的热情和不衰的激情,做任何工作都应该倾注我们的真情。2,认真对待每一件看似平凡的“小事”。我愿意以一种追求完美的理想情怀去做自己的工作,虽然我知道世界上不会有十全十美的事情,但我相信,不管什么工作,它都会有一个最佳平衡点,我认为寻求这个点的过程就是一个创造或者发现的过程,这个过程在我看来是富有挑战性的,同时也是比较愉快的。我工作了十多个岗位,在每一个岗位上我都有过很多的无奈和快乐,它们象一对相生相伴的孪生姐妹,几十年来与我形影相随。3,必须不断地吸收新的知识营养。这的确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这些新的知识营养既包括书本上的,也包括生活和工作实践中的。新的知识不断地拓宽着我们的视野,使我知道世界之大,无所不有;新的知识也不断拓宽着我们的胸怀,使我感到精神世界,无边无际……我相信你们所说的你们单位上存在的那些令你们感到不满意的方面,因为哪里都可能有这种情况发生;但是另外我同样相信,任何再丑陋(也许用词不当)的地方都有他美好的东西,这些美好的东西需要我们用心去体会、去感悟。我记不清是谁说过这样一句话:世界上不缺少美,缺少的是发现美的眼睛。世界原本是这样一个善恶并存、美丑并存、真假并存的多面体,我们必须承认这个现实才能在理想的指引下想办法不断地改造它,并在这个过程中改造和完善我们自己。


也许这些话显得有些空洞,因为我并不能回答对那些十分具体的问题或者告诉你们具体的人事关系我们应该怎样去处理。你们经历过的事,我不一定经历过。完全相同的事情很难在同一人身上发生――除非是上天的刻意安排或是我们人自身的愚顿!而我,未必就具备处理这些问题的真正的能力?


我真心地希望你们能够在刚刚出身社会的时候,能够尽快适应新的环境和新的岗位。我更希望在你们身上表现出的很多青年身上所特有的那种蓬勃的朝气与青春的活力不要随着流逝的时间而褪色,那种求新求变的锐气不要被太多的世俗所淹没。我还希望你们能够通过不断地学习,尽快在理想与现实的距离之间建立起一个具有相对弹性的空间,以使你们在我市――不,是在整个的人生过程中――的工作和生活更加愉快。


我市需要你们。我市需要很多有理想、有文化、有志气的青年。我相信,这样的青年会有用武之地。我告诉你们一个曾经让我十分沮丧的数字,至去年底,我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科级干部不到300人,加上科级非领导职务,一共不到500人。所以我们必须加快对干部的培训,必须加快对人才的引进,必须加快对青年大学生的培养步伐。不如此,我们的我市则不足以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需要。有关对近年新到我市来的大学生的培养计划我们这在着手研究。


对于我市,我们怀着同样的期待和希望。让我们在与大家一道建设和发展我市的过程中去追求和实现我们的人生价值吧?


衷心祝你们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时间:2006-02-16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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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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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游客 发表于 2006-5-7 8: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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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岁,经济学硕士。1983年毕业后在农村基层工作17年,先后当过四个乡镇的党委书记。2000年3月致信国务院领导,指出“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2000年9月南下打工。2000年底当选《南方周末》十大年度人物。现为香港乐施会项目官员,著有《我向总理说实话》等。


学人文集

共51篇 共2页 这是第1页

李昌平:“三农”不能按照自己的逻辑发展才会有“问题” [2006-4-26]

李昌平:农业税和农村土地的功能本不简单:农业税和土地制度改革简单不得 [2006-3-31]

李昌平:当前影响新农村建设的五个问题 [2006-3-9]

解读胡温新政下的三农政策 [2006-1-18]

后税费时代三农研究的基本思路 [2005-12-16]

中国农民真正贫困的根源 [2005-12-11]

警惕乡村社会进入两种“灰色化”状态 [2005-11-14]

谁的参与式,为谁而参与 [2005-7-30]

说不定有一场新的文化大革命 [2005-7-25]

扶贫日记:崇敬和回报穷人的美德 [2005-6-13]

村民自治不是人治 [2005-6-2]

我的同志为什么在国外 [2005-5-16]

回报农民,尊重农民,依靠农民 [2005-4-5]

农村贫困的原因 [2005-3-31]

打破监督怪圈――人民民主监督! [2005-3-29]

土地成为谁的资本 [2005-3-12]

乡镇体制变迁的思考 [2005-1-26]

怎样实现和保护农民的产权 [2005-1-17]

怎样实现和保护农民的产权 [2005-1-17]

农村土地政策改革的核心问题 [2005-1-17]

农村土地政策改革的核心问题 [2005-1-17]

民本与改革 [2005-1-6]

民本与改革 [2005-1-6]

依靠群众、权力下放是消除基层矛盾的根本之道 [2004-11-29]

依靠群众、权力下放是消除基层矛盾的根本之道 [2004-11-29]

怎样实现和保护农民的产权 [2004-11-19]

怎样实现和保护农民的产权 [2004-11-19]

造成农民贫困的十八大不合理制度设计 [2004-10-18]

造成农民贫困的十八大不合理制度设计 [2004-10-18]

步云直选:一次有意义的民主偿试 [2004-10-9]

“三农问题”李昌平新说 [2004-9-30]

农村债务--一颗隐藏的定时炸弹 [2004-9-24]

三农问题研究与我的困惑 [2004-9-22]

三农问题再进言:土地产权矛盾为何重现 [2004-9-6]

李昌平:贫困源于不合理的体制因素 [200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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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卖买官职案件这样多?



陈宗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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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评论】【该文章阅读量:403】【字号:大 中 小】


自古以来,卖买官职现象都是政治腐败的表现,也是专制制度任人唯亲的必然产物。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时代,卖买官职案件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卖买官职现象日益严重,尽管宪法、刑法中有相应的禁止规定,中纪委也发表了许多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案件的通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查处了一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搞非组织活动”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例如,四川省财政厅投资处原处长雷应全、黑龙江省鸡西市教育局原党委书记刘振树、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原局长邵建伟、山西省翼城县原县委书记武保安、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原副县长尹黎明、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刘二海等人,分别因为“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搞非组织活动”被查处,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处理。但是,仍然屡禁不止,为什么?其中,特别是,以下大批卖买官职案件骇人听闻。应当分析原因,切实从制度上改革根治。



案例:2005年被媒体称为建国以来最大的卖官案主角――黑龙江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在北京二中院受审。在近6个小时的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马德17次受贿共计603万多元,其中,12次受贿与“卖官”有关。马德承认了全部的指控。马德受贿卖官案涉及绥化市下辖10个县市众多处级以上干部,仅绥化市各部门的一把手就有50多人。马德受贿卖官案被称为建国以来查处的最大卖官案。



案例:江苏省委原常委、组织部长徐国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640万余元,被厦门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徐国健是全国第一个落马的省级在任组织部长。组织部长把手中权力变成摇钱树。另一位是黑龙江省委原组织部长韩桂芝。



案例:云南省前省长李嘉廷突击提拔102名副厅级干部,获利750多万元;海南省工商系统的“买官卖官”案涉及全省8个县市的工商局长……



卖买官职现象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据北京《法制日报》,公安部的统计, 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的经济犯罪案件达7万2千起,涉案总额1463亿元,破案6万1千起,挽回经济损失143亿元。经济犯罪发案量持续攀升,犯罪危害加剧。合同诈骗案件、职务侵占案件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案件占立案排行榜的前三位。2005年,农村经济犯罪问题也很突出,很多案件是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和村民小组长利用职权犯罪,同时出现了与信用社、土地管理部门等相互勾结作案的趋势。犯罪分子以各种名义侵吞集体财产,侵占或挪用群众上缴款,或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侵占国家资金。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等犯罪也呈上升趋势。广东开平市中行三行长盗窃国库公款30多亿元,转移国外案。



总部在香港的政经风险顾问公司,推出最新的亚洲十二个经济体腐败指数排名。新加坡的腐败指数最低,排名第一,中国排名第八,属于腐败比较严重的国家。



原因分析:



最近,中国的官场腐败现象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新趋势。组织部长、秘书长、反贪局长以下简称“三长”成为腐败“高危人群”,就是一个典型的新动向。



对党政“一把手”的用人权缺乏有效的制约,助长了买官卖官行为。近年来查处的案例表明,受贿卖官者大都是有关单位和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或组织部长。



尽管,许多官员的任免都是通过人代会选举的,但是提名权却在少数人手里,往往又多是黑箱操作,再加等额选举等弊端。因此,卖买官职案件往往隐藏在“合法”的程序中。这样的形式选举应当改革。



试问,谁应对连年不断的大批买卖官职现象负责?从西方到东方,全世界许多国家都早已实行了普选制与任期制。通过普选制,竞争上岗,民主监督,人民可以优选议员与官员,有效防治腐败。为什么中国却长期不能?



建议:落实宪法民主选举、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权利等法律原则。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改革,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法制化,尽快逐步实施普选制,扩大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继续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期等制度。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时间:2006-03-03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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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回复:为什么卖买官职案件这样多?
落实宪法民主选举、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权利等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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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游客 发表于 2006-6-6 22: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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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糊涂代表”投“糊涂票”



浙江省温岭市石塘镇人大主席团 尚小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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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评论】【该文章阅读量:29】【字号:大 中 小】


据《人民代表报》5月11日报道,“五一”前夕,湖南省溆浦县油洋乡召开人代会,共有55位代表,有45位参加了本次大会,在选举中,有29位“糊涂代表”投出了“糊涂票”,即选举该乡一位不是人大代表的副乡长担任乡人大主席职务,因结果无效,致使没有选出乡人大主席。读罢此新闻,不禁使人们感到可笑,人大代表的自身素质哪里去了。

众所周知,人大代表是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选民中选举产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先进性。选举谁当代表也有一定的条件,起码年满18周岁,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经过是下而上层层推荐,最后通过投票选举产生,想必这些代表是具有一定的素质的。然而代表的素质是由多方面组成的,有政治素质、能力素质、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等等。那么,为什么这些代表在选举中做出“糊涂事”、投出“糊涂票”呢?以笔者看,归根结底还是政治素质问题,不妨对此作一分析。

笔者认为,代表的政治素质应该是拥护并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饱满的政治热情和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热爱。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显而易见,人民的这些权力主要是通过人大代表来行使的。身为人大代表,理应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力,认真履行职责。而“糊涂代表”就“糊涂”在没有很好履行职责,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视为儿戏,缺乏政治热情,因此,在行使选举权时马马虎虎,乱写选票。

这里投“糊涂票”不是能力素质和文化素质问题。因为,即使代表没有参加过培训,选举国家机关领导(这里是选举乡人大主席),按照法律规定和大会程序都要审议并通过选举办法的。乡人大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与会代表应该是一清二楚的,而部分代表说不知道,真的是“糊涂”了。只于其他原因本文就不去分析了。

基于以上分析,要想避免“糊涂代表”的出现,笔者认为,除在选举代表时严格把关,注重代表的素质外,平时要加强对代表的培训和教育,使代表们掌握更多的知识,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认认真真地履行职责,实实在在热心于人大工作。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时间:2006-06-10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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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双文:农民、火车和反垄断法



陶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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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7日下午媒体报道了两件新闻。一件是,在全国媒体和互联网受到强烈关注的“石门农民老太太火车捡空瓶被拘留”事件有了最新进展。石门县公安局一位副局长和工作人员到滕自英家中,表达歉意,送达了《行政处罚法决定书》撤销决定书,退还了在拘押期间滕自英缴纳的生活费和保证金,并提出藤自英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另一件是,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会议认为,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这两件新闻怎么能联系在一起?以前有没有“滕自英”?石门“滕自英”是否是最后一个“滕自英”?



其实滕自英的小儿子曹永盛回答了这个问题的一部分。他说,他本人和母亲以及家人对石门县公安局的处理问题的态度和撤销处罚的决定表示满意。但同时认为,石门县公安局在此事的最终处理结果上是“代人受过”。他呼吁铁道部门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前提、从确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真正为旅客服务,也提醒铁路部门相关人员,在执行所谓“内部规定”时,不仅要看是否和国家法律相抵触,也要考虑一下社会的道德、人性的良知。



曹永盛从社会角度委婉地批评了铁道部门的霸道。如果从经济学角度看,藤老太的遭遇反映了,铁道部门是个“霸道”的垄断产业。



曹永盛所说的“内部规定”? 就是指铁路部门规定,对在列车上、车站捡拾垃圾,霸占座位等行为要进行重点整治。霸占座位是指采用强制或者其他的手段抢占他人的座位。这显然是只图自己享受、损害他人正当利益的行为,有必要治理。在火车、车站上捡拾垃圾是循环经济的需要,美化了火车和车站的环境,捡拾人还能赚点生活费。藤老太在火车上捡瓶子也是为孙女凑药费。看不出捡拾垃圾有任何恶意和“扰乱火车秩序”的迹象。为何铁路部门“内部规定”要把捡拾垃圾与霸占座位等量齐观呢?人们常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以此推理,靠火车吃火车。据说,火车站内的拾荒业务已承包给火车站工作人员或其亲戚,且利润很高,这些利润在火车站内的工作人员都有分成。因此,老太太的拾荒行动触犯了火车和火车人的利益。垄断并非原罪,但是,如果铁道部门连火车上的垃圾也要动用非法手段垄断的话,难道不是“罪过”吗?如何治理这种 “罪过”?这就需要反垄断法。



这两则新闻似乎很偶然发生在同一天。但是,如果看看现代反垄断法的起源――美国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就不难理解农民和反垄断法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



美国南北战争之后,随着工业的迅猛发展,农民经济地位明显下降。1867年美国农民处于绝望困苦之中。他们迫切需要良好的教育机会,希望得到免受中间商人索取掠夺价格的保护。因此,农民决定成立独立组织以实现自己的目的。



曾经在美国农业部担任职员奥利弗・赫德森・凯利成立了一个农民保护组织,男人和女人都可以参加,每个地方组织都是一个格兰其,每个格兰其有若干个理事,每次会议的目的就是向农民提供具有教育价值的信息。



凯利在全美国许多地方建立了格兰其。这些农民组织逐渐形成了美国历史上著名的“格兰其人运动”。他们遇到的主要问题是粮仓和铁路属于同一企业。这些企业对于农业商品收取多少高价,农民别无他法,只得支付多少高价。到了1873年,这场运动开始带有政治性,农民结成联盟,他们只支持站在农民立场上的候选人;而且,他们发誓,如果战略失败了,就要成立自己的政党。



格兰其支持的候选人在选举中获得了胜利,结果通过了许多保护农民利益的法律。187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了6起格兰其人案件,认为州政府有权管制私人所有的公用事业,而且,这种管制不受美国宪法第十四条关于各州未经合法程序不得剥夺私人财产规定的限制。



为了提高农业收益,改善农民生活状况,格兰其呼吁制定反垄断法,要求确定合理的铁路运输成本,限制向标准石油公司那样的巨型制造业的垄断和不公平行为,废除铁路和其他公司强加的限制和负担。他们不断唤起公众反对垄断。加之,当时美国社会中,大企业的反竞争行为与金融腐败丑闻、一文不值的股票、赤裸裸的市场控制、政府官员行贿受贿交相辉映,而且,许多丑闻都与托拉斯、垄断和铁路有关。许多美国人认为,过度的企业自由在法律的庇护下形成了一种新型暴政。“格兰其人运动”直至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以参议员谢尔曼名字命名的反托拉斯法达到了高潮。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美国的农民催生世界第一部反垄断法。农民、火车与反垄断法有着天然的联系。



祝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中国农民的阳光法!



但愿石门滕自英是最后一个“滕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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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时间:2006-06-10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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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言:行政垄断再次羞辱了法律尊严



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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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6月7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会议认为,目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的一些反垄断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有必要制定一部比较系统、全面的反垄断法。草案从中国实际出发,借鉴国际有益经验,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对垄断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内容。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有关专家介绍,《反垄断法》并不只是一部旨在“打击巨头”的法律,更是一种对合理市场竞争秩序的规范。面对即将出台的中国《反垄断法》,无论是市场的挑战者,还是市场的“霸主”均表现出了期望和欢迎,但是,许多参与《反垄断法》起草的法律专家,对于它是否能被人大通过,表示出担忧,甚至于悲观地认为襁褓中《反垄断法》,将夭折于国家权力与市场媾和后形成的行政垄断之中。



一、行政垄断的力量让市场窒息、使法律低头



行政性垄断是政府公权力干预所形成的垄断,可以表现为政府作为主体,直接运用行政禁令参与限制经营活动的行政垄断,也可以表现为政府作为间接主体,企业和其他组织作为直接主体,政府通过授予某类企业以垄断经营权或指定某种产品只能由某类企业经营,政府不直接参与,而由经营主体行使垄断经营的行为。一般来说,行政性垄断具有以下特征:“大多是国有独资或国家绝对控股企业;由政府直接经营,在人事、分配、经营等诸方面受制于政府;垄断市场力量来源的合法化;垄断企业既是纳税人,又向政府上缴利润;垄断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一种低效率的市场竞争。[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反行政垄断也是反腐败》胡鞍钢《经济参考报》2001-7-11)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形成大量的依附于权力体系的行业垄断公司,这些公司不是独立的商品生产和经营者,没有自己独立的利益追求,因此不会对国家计划的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早在1994年,《反垄断法》便已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起草,然而,由于行政性市场垄断占据了我国经济几乎全部天下,垄断实际上成为国家经济实力的象征。所以,反垄断之具有象征意义。尽管有关反垄断行为的条款散见在不同的法律中,诸如,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价格法》中都有相关表述,但两法均未使用“垄断”一词,更未提及行政垄断。



二、行政垄断已经造就了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



改革开放后,由于历史、政治和市场的因素,这些企业逐渐变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具有强烈的利益追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允许一部分企业借助于行政力量,垄断社会资源,牟取企业和部门利益,就会严重影响市场机制的形成,加剧社会分配的不公,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2](《学习时报》2006年02月15日)行政垄断行业大多都是从政府职能部门分离或庇护下垄断市场的,目前主要有电信、邮政、电力、铁路、石油、航空等。这些行业长期被“独此一家”的国家行政部门或国有企业所垄断,其他企业难以插足,在这些行业中根本不可能形成竞争局面。“行政垄断限制竞争,还扭曲价值规律,严重破坏了我国经济生活中初步培育起来的市场机制,使社会资源不能按照效率原则进行合理和优化的配置。而且由于它们使“官商勾结”行为在推动价格上涨方面较一般经济垄断更加有恃无恐,对社会上的暴利行为和投机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3](经济参考报2006-4-1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步正发在日前召开的第三届薪酬管理高层论坛上说,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更大。某些垄断行业与其他行业收入的差距,已经在社会上引起关注。特别是垄断行业的一般岗位,其收入水平与其贡献和价值背离。据调查,某市电力集团公司一名普通职工的月工资不到6000元,但是加上奖金、住房公积金及各种补贴后,其年薪可达到15万元,相当于全国职工年均工资的10倍。他认为,企业薪酬制度改革中存在的这种现象,影响了社会分配秩序、分配关系乃至社会稳定,急需我们认真研究,通过深化改革切实加以解决。垄断市场的公司与垄断权力的政府职能机构,“在那些主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部门形成的行政性垄断,已经造就了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反行政垄断也是反腐败》胡鞍钢《经济参考报》2001-7-11)



三、行政公司靠权力与跨国公司靠实力垄断市场的大局已定



由于行政垄断性公司和垄断市场的行为都是分享政府权力中市场份额,它所有的行为都是以代表国家和民族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形式上它是民族和国家利益的象征,而在本质上,它早已演化为市场主体,成为追逐利益、瓜分市场的载体。在中国走向世界,融入世界后,令人难以想象的是政府为了既得利益群体,依然沿袭用权力垄断市场、用权力谋取利益、用群体利益使权力与市场接轨的手法,长期霸占有关国计民生的资源性、公共服务行业性和公共利益性的产业。为了保护行政垄断的既成事实和垄断市场的长远利益,国家政权在服务市场过程中,被利益俘获的事例屡见不鲜,权力获得者和利益所得者利用知识分子良知在市场与权力交易中的颤变,有效的调度出祥和的话语世界,于是,人民群众反行政垄断的呼声在主流媒体的重磅新闻中显得温和、喜庆。



国家没有有效的法律约束、管理和规范行政垄断,必然造成两个结局:一是行业内萎靡不振;二是垄断之风狂傲不羁。今年两会期间,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关于外资并购控股国有企业的一番言论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其观点大致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跨国公司在华的收购行为从市场占有份额看已经构成了恶意的“垄断性”并购;二是如果听任这种“恶意”并购行为发展,中国民族工业的品牌和自主创新能力将消失,势必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三是应该通过《反垄断法》对外资收购加以严格限制。作为政府高官的李德水,在外国跨国公司垄断市场中发现了“潘多拉”的魔力,终于发现了行政垄断凝固市场,市场垄断搞垮经济市场规律和普世法则。事实上,行政权力垄断和跨国公司的市场垄断都是由于没有法律的缺失所致。



四、行政垄断让国家法律蒙受羞辱



《反垄断法》主要针对在华的跨国公司,这种说法并非空穴来风。北京大学经济法系主任盛杰民教授是《反垄断法》起草组成员,他告诉记者,“真正出现《反垄断法》的呼声应该是在跨国公司进入中国之后形成的。有望很快出台的《反垄断法》,能够在更高的层面对外资并购行为做出一系列严格限制,并对监管外资的机构给出更加明确的规定。”[5]( 2006-03-31香港商报)关于《反垄断法》,已经讨论了十余年,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列入立法计划,据参与这部法律起草工作的人士透露,在最近一次草案修改中,“禁止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一章被整体删除。看来,虽然讨论了十余年,但是,关于《反垄断法》应该反什么维护什么、应该为谁而立的基本问题还没有解决。



在这十年的探讨中,行政垄断的形式和规模也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而革新、发展,有的甚至与将权力与市场的结合发挥到极致,成为权力市场中的“巨无霸”。然而,在起草《反垄断法》的过程中,专家们发现《反垄断法》调解的是市场主体而非行政主体,行政垄断不是《反垄断法》调解的范畴,是政府职能转变问题。所以,如果《反垄断法》以规制“行政垄断”为目标,那就会造成一个尴尬的情况,就是《反垄断法》调整的对象既是企业又是政府。这不仅与立法的宗旨“背道而驰”,而且这种调整对象的模糊性必然造成法律在适用过程中难以操作。“中国反垄断专家王晓晔指出,‘我认为目前在中国,反垄断主要是反对行政垄断,因为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会给市场竞争带来严重的损害。’在她看来,在中国目前政企还没有完全分开的情况下,如果单单反对企业的垄断行为,而不反对政府的行政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就没有很大效力。”[6]( 2006-03-31 香港商报)



五、行政垄断不是民族利益,也不是国家经济的安全阀



尽管跨国公司通过并购行为,确实使我们的一些民族品牌成了历史,但将国家经济和民族品牌的衰落、自主创新能力差归结于跨国公司的控股性并购,实在是板子打错了屁股。国家经济十否兴盛,不在于行政垄断力度大小和范围广度,民族品牌是否具有持久竞争力,企业是否具有自主创新能力,不是取决于有无外资的挤压。相反,从国际并购市场来看,公司控制权市场的争夺是企业保持创新动力的最重要的因素,而非行政垄断和闭关自守,比如,上世纪80年代日本企业涌入美国,大有买下美国之势。可是美国人并没有惊惶,反而促使美国企业在IT技术方面不断创新,率先取得了突破,进一步巩固了世界经济霸主的地位。



《反垄断法》不会也不应该考虑企业的国籍,甚至不考虑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源于国内还是国外,因为不管竞争者是本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是国有企业还是私人企业,它们在市场竞争规则面前都是平等的。如果我们片面地认定《反垄断法》主要针对跨国公司,权力条件下的行政垄断就真的国家法律的耻辱柱。反垄断法与其他法律制度不同,因为它的任务不仅是要同大企业集团或者垄断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做斗争,而且还要同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做斗争。它要求我们按照市场规律,公平、公正的制定被国际认可法律,保障市场的竞争和活力。跨国公司控制某些行业某些领域,是国际竞争的结果,对跨国公司收购国内企业可能危及经济安全的问题,我们应该审慎分析,不应该轻易举起“经济安全”的大棒。通过制定不公正的法律,虽然可以达到所谓保护民族品牌的目的,但从国家经济安全的长治久安来看,并非明智之举,也受人以柄。



注释:

[1](胡鞍钢《经济参考报》2001-7-11)

[2](《学习时报》2006年02月15日)

[3](经济参考报2006-4-14)

[4](胡鞍钢《经济参考报》2001-7-11)

[5]( 2006-03-31香港商报)关于《反垄断法》

[6]( 2006-03-31 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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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时间:2006-06-09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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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思路与对策



唐铁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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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提出的重大任务。构建和谐社会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特别是加强政府社会管理职能提出了新要求。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分析我国社会管理的现状,借鉴国外政府社会管理的经验教训,切实强化我国政府社会管理职能,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一、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社会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国际经验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下开展的,因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首先深入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社会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国际经验。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的基本理论

  

市场经济条件下,西方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的理论大体经过了产生、发展与反思三个大的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世纪中叶,在西方社会矛盾加剧、社会冲突频繁发生的大背景下,以追求社会和谐、社会均衡为目标的社会秩序理论的产生,是西方社会建设理论产生的标志。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30年代后,随着对世界经济大危机的反思,以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的社会福利理论与福利国家理论获得了重大发展,使西方社会建设的理论逐渐走向成熟,西方国家采用了成功应对社会危机的社会政策手段,为西方经济持续增长与社会相对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第三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应对新兴工业国家发展的国际竞争压力,西方国家开始反思福利国家建设的理论,出现了重视教育、就业培训、科技与知识投入的“第三条道路理论”与“社会投资型国家”理论,这标志着西方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理论进入了反思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重大实际影响的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理论主要是社会秩序理论、福利国家理论、第三条道路理论等。



――社会秩序理论。社会秩序理论是一些著名社会学者提出的整体性社会学理论,其基本观点是将社会看做一个有机整体,认为社会整体的和谐表现为社会秩序,维持社会秩序就需要促进社会整合、实现社会团结。奥古斯特・孔德(1798―1857)奠定了社会秩序理论的基础,他提出了整体性的社会研究视角。他认为,社会是一种有规律的结构;社会是人类生活的有机整体,即社会有机体;这种整体结构同它的部分与要素之间具有一种“普遍的和谐”,这种普遍的和谐的根基在于人性;社会整体的和谐性表现为社会秩序,不和谐则表现为社会冲突,因此,社会秩序是社会最基本的整体性特征。孔德提出了“重建秩序”的构想,即社会秩序的原则:崇尚科学与自然法则,扩大人类自然拥有的博爱的倾向;协调家庭、等级、行会、地方团体、教会、国家等组织和群体的关系,社会分工应该考虑到每个人的本性、教育、地位与专长,各得其所;要增强政府权威与调节,建立“开明政府”;要建立复合性的政治权威,所有的政治权力都必须要有物质基础、思想指导、道德制裁和社会控制。此外,涂尔干还提出了社会团结理论。埃米尔・涂尔干(1858―1917)社会学的中心概念是社会团结,他认为社会团结是指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协调、一致、结合的关系,其基本观点是:发达的社会团结是一种有机团结;社会团结的物质基础是分工,精神基础是集体意识;法律是保障社会团结的力量;要消除社会团结所受到的威胁,实现社会层次上的整合;要防范社会失范或社会解组等现代社会的特殊危机。



――福利国家理论。“福利国家”一词最早是由英国大主教威廉・坦普尔(W.Temple)提出来的。1942年的《贝弗里奇报告》正式采用“福利国家”的口号;英国工党政府上任后,开始积极实施“贝弗里奇计划”,并于1948年宣布在英国已经建成了“福利国家”。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初期,是西方社会福利制度的鼎盛时期。从50年代起,社会保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其主要标志是普遍福利政策的广泛实施、“福利国家”的纷纷出现。“普遍福利型”的社会保障政策,使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向全体社会成员扩展,逐步实现了社会保障全民化。福利国家理论的基本观点是:第一,市场经济存在许多缺陷,如经济危机、失业、贫困等现象,但只要政府实行充分就业、公平分配、社会福利等政策,通过对遗产和收入实行累进所得税、举办各种社会福利事业等措施,就可以解决社会失业、贫困和不平等问题。第二,一个国家只要致力于经济增长,使人均国民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并使国民有社会保障和失业救济等福利待遇,就算得上是一个福利国家。第三,福利国家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扩大社会福利,实现国民收入的公平分配。



――“第三条道路”理论。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取了第三条道路理论,社会政策的重点发生了转移,社会政策的主题是围绕着国家、社会、社区、家庭、个人在福利中的地位和作用展开。第三条道路理论寻求的是超越于传统的左派(社会民主党)与新右派(新自由主义)之上的中间道路。“第三条道路”的福利思想包括的内容主要是:第一,在主张维护经济自由的同时,把平等和社会正义当做与自由同样重要的原则。要实行一系列福利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扩大社会福利,以克服市场自发运行所带来的各种弊病。第二,以争取社会民主、经济民主作为策略,把建立和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手段。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国家不再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统治工具,而成为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权力共同体”。第三,“第三条道路”倡导积极的福利,主张用“社会投资型国家”来取代“福利国家”。要彻底改革福利国家制度,变消极的福利制度为积极的福利制度,是要把更多的资源用于人力资本的投资方面;要重视公民社会的地位,同时依靠政府和公民社会双方面的力量推动社会发展。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社会管理的国际经验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与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政府社会管理的方式方法也不同。



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时期,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十分有限,主要是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能。这一阶段政府社会管理的基本特点与主要经验是:第一,社会管理以社会自我管理与社会自治为主,政府对社会基本上采取放任自由的态度,政府对社会自我管理采取自由放任的不干预政策。地方自治特别是市镇自治是政府社会管理的基础,是公民社会不断发展的前提条件。第二,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主要是进行社会秩序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目标是保护财产权,维持一种建立在财产权基础上的社会秩序,其主要手段是运用财产权利保护的法律维护社会根本秩序的基础。第三,政府承担起了济贫的职能,但济贫职能的履行尽量利用非政府组织进行。



20世纪初至1978年左右的混合市场经济时期是福利国家建立与完善时期,政府社会管理的基本特点和主要经验是:第一,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福利国家或福利社会。福利国家是指承担维护和增进全体公民基本福利或社会福利的职责的国家;其主要目标是维持全体公民的最低生活水平与教育水平,实现充分就业,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二,建立和完善基本社会关系管理制度。建立资本与劳动合作的社会制度;完善社会主要利益集团围绕国家政府与公共支出的多数表决制度;同时,发展社会自治和社会自我管理。第三,始终注重提高消费需求,以促进充分就业、维护宏观经济稳定作为政府施政的重要目标。混合经济时期的经济发展模式是福利经济发展模式,它是一种追求资源配置的全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经济制度和模式。



1978年以来,是全球化的市场经济时期,这一阶段政府社会管理的基本特点与主要经验是:第一,以教育、培训、基础科技领域为主要投资方向,以人力资本投资为核心,将“消极的福利国家”转变为“积极的福利国家”、“工作福利国家”或“社会投资型国家”。第二,以充分就业政策为核心,将“福利”转变为“工作”,并适度限制福利支出的增长,达到平衡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发展、需求管理与供给管理相中和的社会管理与经济增长目标。第三,主动利用基本社会组织、社会利益群体、非政府组织进行社会协作治理。福利国家改革时期也是非政府组织大发展的阶段,如法国1990年就有60000多个私人社团成立,而60年代每年只有11000个组织成立;在德国,每十万人口的社团数量从1960年的160个增加到1990年的475个,增长了近3倍。瑞典公民社会的参与率世界最高,创建了一个每十万人口就有2300个社团的稠密的社会网络。第四,重视社会资本、重视社区建设与社区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了向社区回归的发展趋势,即社会社区化或社会人文化的趋势。

  

  二、 我国政府社会管理的现状及面临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不断改革和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目前我国政府社会管理职能还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对政府社会管理职能提出了严峻挑战。我国政府社会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是:



第一,我国社会建设与社会发展滞后于经济增长,社会发展与政府社会服务滞后于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进程。突出体现在我国社会安全网的建设缓慢,社会保障覆盖面和公共卫生覆盖面较低。2004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人数,仅约占全国就业人员总数74432万人(2003年统计数)的21.96%、14.22%和16.64%。我国公共卫生服务的覆盖面还很低,目前,我国44.8%的城镇人口和79.1%的农村人口缺乏必要的医疗保障,绝大多数居民靠自费看病。



第二,在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某些“拉美化”的现象。如贫富差距加大、社会保障覆盖面过低、就业形势严峻、社会事业发展缓慢、政府债务风险与财政风险加大等。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妥善解决,一旦债务危机、社会危机、财政危机爆发,其后果不堪设想。目前,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复杂的情况,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增加了社会风险,标志着我国进入了社会风险加剧的时期。



第三,我国社会组织形态和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政府社会管理方式尚不能适应这种变化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组织形态发生了全面转型,农村人民公社体制在改革后迅速解体,国有企业承担的大量社会管理职能被剥离,非公有制部门为代表的新生社会组织迅速成长;我国社会组织形态的变化要求改革社会管理体制,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同时,我国的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迁,国有单位就业人员数大幅下降,私营企业和个体户数与就业人数大幅度上升,中国传统的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重大分化,形成了现代化的社会阶层结构的基本形态;我国社会结构的这种变化,迫切要求政府加大对社会利益结构的协调力度,建立有利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利益结构和利益关系。



第四,我国城乡、地区差距和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导致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摩擦和冲突增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蓬勃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度提高,同时也出现了城乡及地区差距扩大、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只有妥善处理和逐步解决这些问题,逐步理顺分配关系,才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第五,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还不强。主要表现在:社会中介组织或第三部门还未真正成为政府职能转移的载体,社会团体等民间组织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公民社会的发育仍显迟缓,社会资本的开发利用不足,社会的自主性及自我组织能力不够强,各级官员的新的治理观念还未树立、建设和谐社会的领导能力与行政能力不强等等。



上述情况表明,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战略期,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社会管理,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就难以实现。因此,我们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认识,采取正确的思路和对策。



  

  三、 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思路与对策

  

只有建立起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体制,才能形成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秩序相协调的社会秩序。因此,完善政府社会管理职能,要与推进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配套进行,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总体考虑,统筹安排。要善于把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同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同满足群众多样化的生活需要紧密结合起来,同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社会建设和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协调各社会利益群体的利益。



(二)整合社会关系,构造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推进社会公平。

  

(三)积极扩大就业,努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切实解决弱势群体的发展问题。



(四)加强社会管理体制的建设和创新,培育和完善公民社会,建立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合作伙伴关系。



(五)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来源时间:2006-02-23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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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民:如何促进社会公正



吴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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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突出而不是兼顾社会公正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同时,还应看到的是,中国现阶段也出现了许多问题。相对而言,成就哪怕是巨大的成就,只能说明中国社会以往做得如何,而很难就一定能够说明以后会做得同样成功;问题的存在,则直接影响着中国社会未来的发展走向。在诸多的问题当中,社会公正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为各个阶层所普遍关注的社会焦点,成为一个影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的大问题。



 为了顺利地推进改革,为了中国社会经济持续、有效和健康的发展,就必须适应新的历史条件,顺应民意、顺应现代社会的基本趋势,把社会公正放到一个突出的位置。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从社会经济发展基本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社会公正是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社会发展的成果对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应当具有共享的性质。恩格斯指出,应当“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①]相反,如果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推进,社会财富越来越集中在少数社会群体少数社会成员一方,那么就说明社会发展的成果只是为少数社会群体少数人所享用。这样的发展不可能是真正的发展,而只能是畸形化的发展。“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②]邓小平极为重视贫富差距过大等问题。邓小平退休以后的几年,对于这一类的问题越来越关注。比如,1993年邓小平指出,“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会出来。这个问题要解决。”[③]值得注意的是,邓小平并没有把这些问题的解决放到遥远的未来,而是有着一个明确的时间表,也就是在20世纪末的时候就应当重点考虑这一问题。当我们引用“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名言时,不能忘记邓小平在其著名的南方谈话中所说的另一个与之相辅相成的、极为重要的战略构想,否则就会陷入以偏概全的误区。就贫富差距的过分悬殊问题,邓小平指出,“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④]现在,国家已将构建和谐社会列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基本目标。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就是社会公正。既然社会公正如此之重要,那么显而易见的是,应当将社会公正放到一个突出的位置,而不应当仅仅是放到一个被“兼顾”的位置。



 第二,从改革发展具体进程的角度来看,中国的改革已经结束了初创的阶段,而进入到一个依靠社会公正的规则进行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的新阶段。中国的改革实际上是一个由不同的改革阶段组成的改革过程。在改革的初始阶段,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和平均主义观念的根深蒂固,由于在当时人们对改革的不熟悉因而还不可能有一个十分详尽周密的、科学、可行的改革方案,所以,人们对于改革的推进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以试探性的、“人为拉动”式的方式进行。在这样一个时期,改革的措施多以具体的、多变的甚至有时是相互矛盾的政策予以实施,而不可能以成型的制度建设来推进。应当承认,这种形式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是在当时特定时代条件下的的合理选择。这种改革方式,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成功地瓦解了计划经济体制和平均主义观念,有效地启动了整个社会的改革进程,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中国的现阶段,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如果说改革的初期是以“破除旧体制”为主的话,那么,现在的改革则是以“建立新体制”为主;如果说中国改革初期得益于某种意义上的“无序”的话,那么,中国现阶段的改革离不开“有序”;如果说改革的初期是以“启动”为主的话,那么,现在的改革则是以“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为主。应当看到的是,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转”有赖于体系化的规则的存在。一个社会没有规则,就意味着社会秩序的脆弱,意味着社会民众的行为安全、心理安全缺乏基本的保障;没有规则,就意味着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动缺乏必要信任;没有规则,就意味着民众的“长期化行为”缺乏制度层面的支撑;没有规则,就意味着市场经济的不完备。而在一个社会当中,最为重要的规则体系就是制度。就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而言,需要有基本的价值理念和规则作为其依据。在现代社会,制度设计和安排的基本价值理念依据和规则只能来自社会公正。所以,现代社会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制度设计与安排,必须以社会公正的基本理念为依据。否则,便会成为一个“不定型”的社会和市场经济,或是一个畸形化的社会和市场经济。中国现阶段的初次分配领域和再分配领域之所以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主要原因便是在这些领域中缺乏必需的社会公正规则。有鉴于此,在改革的现阶段,必须将社会公正放到一个突出的位置。



 第三,从经济发展可持续、健康的动力角度来看,社会公正状况直接影响着经济的主要拉动力。就一般情况而言,经济的拉动力包括出口拉动力、投资拉动力和内需拉动力,其中,内需拉动力的作用要远远高于前两者。就高收入群体、低收入群体和中等收入人群比较而言,高收入群体的购买能力最强,但其边际消费倾向却是最低的;低收入群体的情况则恰好相反,其边际消费倾向最强,要高于高收入群体,但其购买能力却是最低的;中等收入人群的边际消费倾向和购买能力都比较强。中国现在的经济拉动过度依赖出口拉动力、投资拉动力,内需拉动严重不足。这种状况不能说是正常的。中国目前的内需拉动力之所以无法得到有效的提升,其关键原因就在于社会阶层结构的不合理、不公正,即:低收入群体以及中低收入群体成员数量过大,其比重高达80%多;而中等收入人群成员的比例只有10-15%。这样的一种社会阶层结构,无法持续、有效地提供内需拉动。破解这一困局的关键在于高度重视社会公正问题。



 第四,从现实状况的角度来看,日益严重的社会不公正现象,造成了大面积的负面效应,对于中国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开始构成明显的威胁。近年来,中国社会的基尼系数迅速攀升。由于统计口径的不一致,人们对于中国现阶段基尼系数的判断有些差别,但是比较一致的看法认为基尼系数在0.458以上。比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根据其第三次全国住户抽样调查的数据得出结论,1995年至2002年期间,中国个人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从0.4上升到0.55,上升幅度高达近40%。[⑤]又如,2003年,中国人民大学与香港科技大学合作调查大陆的基尼系数是0.53或0.54左右。[⑥]中国社会贫富差距过大的现象已经达到了严重的地步。日益严重的社会不公正现象势必会造成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隔阂和抵触。当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隔阂和抵触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必定会进一步损害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团结与合作,引发或加重其他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造成社会的不安甚至是社会的动荡。中国社会目前出现了一些不利于社会安全运行的现象,究其主要原因,便是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存在。需要注意的是,随着中国财富总量的增大以及社会不公正现象势能的积累,随着整个社会利益结构调整的进一步推进,社会不公正现象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有加速度扩张的趋势。所以,在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为了确保中国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就必须高度重视社会公正问题。



  由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既然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公正,既然改革新阶段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必须依赖社会公正,既然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同社会公正状况息息相关,既然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离不开社会公正,那么,我们现在应当做的和必须做的,就是顺应中国历史发展的基本趋势,把社会公正放到一个突出的位置。相反,时至今日,如果我们只是把社会公正放到一个从属性的、“兼顾”的位置,便会贻误发展的时机,延误中国改革进程的顺利推进,造成中国经济的畸形增长和中国社会的病态化。







二、建立一个初级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现在我们应当开始着手建立初级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之所以如此,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所决定的。一方面,社会的现实状况以及建立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促使我们必须注重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建立。另一方面,中国现在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实力,但是,中国还不是一个发达的国家,甚至还算不上是一个比较发达的国家,特定的国情条件决定了在中国建立一个高级的或者是中级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是一件力不胜任的事情。这样两个方面的原因,决定了在中国现阶段应当开始建立一个初级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初级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基本特征是低水准、广覆盖、有实效,其指标不一定面面俱到,但主要指标应当具备。可以考虑用5年的时间完成这一任务。在五年之内,打好初级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基础,并形成一个合理有效的定制。五年后,再进一步加大力度,扩大战果,使初级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再上一个台阶。



 对于国家来说,近期需要做的事情可以分为两大块,一是国家的直接投入,二是国家的立法、监督、执行和引导。这里,我们重点分析一下前者。



  就建立初级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而言,国家每年究竟需要投入多少资金?如果不算需要偿还的社会保障“历史欠账”,按保守的估算,国家每年大约需要支出2670亿元(不包括国家在城市义务教育已有的支出)。其支出大致可分为两个部分。(1)在城市每年大约需要支出1500亿元。主要包括:“三险”开始覆盖全部的工人包括农民工,大约需要国家垫支600亿元以弥补缺口;开始对工人尤其是农民工进行常规的职业培训,需要国家支出200亿元;适当增加失业保险支出,需要200亿元;扩大低保范围并适当提高低保标准,国家需要支出300亿元;适当增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国家需要支出200亿元(不包括国家在城市义务教育方面已有的支出)。(2)在农村每年大约需要1020个亿。主要包括: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需要支出200亿元;国家对医疗保险需要支出320亿元;在农村义务教育方面,国家应当出资并免除所有小学生、初中生的教材费计250亿元,适当减免部分小学生、初中生的学杂费计200亿元,两者相加共计450亿元(不包括国家在农村义务教育方面已有的支出);扩大农村的低保范围并适当提高低保标准,需要国家支出50亿元。另外,在城市和农村,应当增大对抚恤事业的投入,需要支出150亿元。



 显然,上述资金数额没有超出国家财政能力的可承受范围。2004年,我国的财政收入为2.63万亿元,如果再加上预算外的财政收入,应当在3万亿元左右;外汇储备突破了6000亿美元。由此可见,国家已经具备了建立初级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实力。



 至于建立初级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资金来源,可否作这样的考虑:其一,在新增财政收入支出当中确定一个较大的比例,并形成惯例。此举相对来说更容易被人接受,可行性程度高。这方面,可以借鉴上海的作法。2005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将新增财政支出当中的70%用于基本民生。其二,将已有财政支出的比例结构作适当调整。比如,可以将用于竞争性领域的支出逐渐减少,大幅度减少豪华性公益工程的建设支出。其三,以土地换保险。将一部分用于补偿征地的资金用于被征土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四,发行专项国债和福利彩票。



 需要提及的是,目前对于国企老职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历史欠账”约为2.5万亿元。对于这一部分的缺口,可以通过国有资产的专项切块,如通过减持国有股、动用部分外汇储备等方法,来陆续冲抵。



 在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方面,国家需要做的另一方面的事情是,通过立法、监督、执行和引导,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包括:制定《社会保 障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修改《劳动法》,制定相关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予以切实的落实;逐渐实现政府的职能由经济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换;确立劳动监查机构的权威地位,加强劳动监查队伍的建设;妥善解决已有的征地、拆迁等问题,并防止类似事情的发生;建立同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各种社会组织和利益协调机制;等等。



 美国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时机对于我国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1929-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给美国社会经济造成了巨大的灾难,使得美国深感全面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1935年,以制定《社会保障法》为标志,美国开始系统地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从购买力平价的角度来看,中国目前的人均GDP同当时的美国大致相仿,均为4000多美元。况且,中国××党的执政理念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我们国家现在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财力,均远远超过了当时的美国;我们在社会公正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可以借鉴的各种经验与教训也要远远优于当时的美国。所以,在同样的经济条件下,在建立初级的社会公正保障体系方面,我们应当也能够比当时的美国做得更好。



显而易见的是,建立初级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难点,既不在于资金问题,也不在于其工作的难度问题,而在于我们的基本观念是否实现了真正的转换。只要我们真正确立并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基本理念,将社会公正放到了一个更加突出的位置,那么,许多具体的思路和方法也就能够作出相应的合理调整。







三、建立一个橄榄型的社会结构



  中国现在的社会结构不能说是不正常的。例如,当前全国低收入者以及中低收入者的比例是80%多,中等收入者只占全部城市居民的10-15%。这样的收入结构,不是一个健康的结构,不可能造成一种和谐的社会局面。要想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就必须培育一个庞大的中等收入者人群,形成一个“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的社会结构。这种社会分配结构既是公正的,也是和谐的。这一点,已经越来越得到社会各个层面人们的广泛共识。



 “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社会结构是指,在全体社会成员当中,收入较高的社会群体和收入较低的社会群体的比重都比较小,而居于两者之间的中等收入者群体的规模最大,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都是中等收入者。



  橄榄型的社会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阶层结构的公正性:它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普遍受益、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具体状况;反映出以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为基点(数学上的大数原则)的制度设计的公正性和社会政策实施的力度;也反映出社会成员的实际能力与收入状况之间的合理对应,因为在一个社会中能力强者和能力低者均占少数,而能力居中者占多数。



  为什么说中等收入人群占大多数的‘两头小,中间大’的社会结构最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安全运行?起码有这样几个理由:



  第一个理由是,有恒产者方有恒心。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当人们一无所有的时候,就很难对社会有一个积极认同的态度,就很希望瓦解现有的社会秩序,希望重新产生一个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分配结构;但是,当人们普遍拥有了一份来之不易的、像样的家庭财产,有了一份稳定的职业,过上了比较“体面”的生活时,就会希望社会保持一种稳定的局面。



  第二个理由是,中等收入者相对来说更容易遵守法律法规。就一般情况来说,中等收入者的文化水准高一些,理性化的成分多一些,心态也比较稳定。这样,中等收入者就更倾向于通过法律法规来协调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三个理由,中等收入者是富人和贫困人口之间的有效缓冲带。在一个社会当中,富人群体和贫困群体之间相对来说最容易产生隔阂和冲突。而中等收入者群体同这两个群体相对来说容易相安无事。这样,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如果很大,那么,就可以比较有效地缓冲富人群体和贫困群体之间的紧张关系。



 第四个理由,大比例的中等收入者群体能够有效地援助弱势群体,使其处境得到大幅度的改善。弱势群体只靠自己的力量是无法摆脱其弱势境地的。这就需要社会的援助。就总体而言,社会援助的力度取决于公共投入的力度。而公共收入的多少取决于税收的状况。税收的多少则取决于经济状况较好的社会主要群体比重的大小。在一个社会当中,富人群体成员的比例不可能太高,因而也就不可能成为社会主要群体。这样看来,只有中等收入人群才能成为经济状况较好的主要群体。在一个社会当中,中等收入者群体的比例如果能够占据主要位置,比如说达到80%的比例,那么,不但能够具备大幅度改善弱势群体处境的能力,而且同时也就意味着减小了弱势群体成员的比例,减小了援助弱势群体成员的压力。以中国为例,假设在十三亿人口当中,中等收入者的比例达到了80%。那么,以十亿中等收入者的力量就能够有效地援助三亿弱势群体成员;但是,如果倒过来,只有三亿中等收入者,那么,依靠三亿中等收入者的力量来援助十亿弱势群体成员,试图使其处境发生大幅度的改善,则是不可能之事。



 第五个理由,中等收入者对于经济滑坡和经济危机的承受力较强。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现代化进程都不可能是完全平稳的,总会出现程度不同的波动、摇摆甚至是某个时期的滑坡和萧条。对于贫困者来说,经不起经济波动和萧条的打击。他们的收入水准本来就只是刚好温饱。在这样的情况下,整个国家的经济状况一旦恶化,就意味着贫困者可能连温饱的日子都要受影响。而对于中等收入者来说,国家经济状况的恶化,虽然会对生活水准产生不小的影响,但还不至于影响到其基本生计的地步。日本是一个贫富差距很小的国家,中等收入者占据着压倒优势日本有一个流行说法,叫作“一亿皆中流”。意思是日本的国民都是中等收入者,所以对于困难的抵抗力很强。相比之下,美国中等收入者的比例虽然也很高,但不如日本的比例高,贫困者的数量远远超过日本,贫富差距也比日本大得多。所以,当美国和日本遇到同样的经济危机,美国的商场明显地会呈现出一种萧条的局面,而日本商场的萧条程度相对来说就不会那么明显;美国的民怨往往会比较大一些,而日本的民怨相对来说就比较小。



  第六个理由是安全系数的简单计算。贫困群体当中对于社会不满的人的比例相对来说比较高,假设每十个贫困者里面就会出一个对社会不满的人。我们再假设,一个国家当中只有十万个中等收入者,一百万个贫困者,而一百万个贫困者当中就会出现十万个对社会不满的人,这样,平均每一个中等收入者就会面对一个对社会不满者。所以,这种状况下的社会的安全系数是最低的,社会是最不稳定的。如果情况倒过来,假设一个国家当中有以前一百万个中等收入者,只有十万个贫困者,而十万个贫困者当中会出现一万个对社会不满的人,这样,平均每一百个中等收入者才会面对一个对社会不满者。这时社会的安全系数毫无疑问是很高的,社会是非常稳定的。







(作者吴忠民:中共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教授,10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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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3页



[②]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9页。



[③] 冷溶等主编:《邓小平年谱》,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1364页。



[④]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4页。



[⑤] 李实等:《中国居民财产分布不均等及原因的经验分析》,《经济研究》2005年第6期。



[⑥] 苗树彬等:《寻找经济转轨与社会公平统一的发展道路,《光明日报》2004年8月17日。


来源:中国社会学网 来源时间:2006-05-11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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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增科:县级政府体制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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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和压力型体制的领导方法
党的十三大曾把改变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的领导体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点。但此后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又得到了恢复,在县乡两级表现得尤为明显。县委书记、乡镇党委书记成为领导核心和权力中心。县六大班子(县委、县政府、县纪检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武装部)在县委书记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各自的工作。县级决策体制基本上仍是“党委决定,各方去办”。县委党委会包括常委扩大会乃是就全县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基本形式,县委书记通过此类会议贯彻自己的意图。在权力配置上仍是党委大权独揽,小权分散的格局。在这种领导体制下,只有上级党委才能对县级两级党委进行有效的监督,但往往表现为事后监督,因而监督的效力大打折扣。权力过分集中于县委书记手中。同时缺少相应的责任制约束,易于产生家长制、一言堂、腐败现象等问题。

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时期具体表现为以县委书记为中心的分工负责制,即各职能部门的党组和各乡镇党委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确定经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以这些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县委考核干部政绩、决定干部升降去留的依据。这种领导方法当地干部群众形象地称之为压力型体制或热锅理论,它的精髓就是“一手高指标,一手乌纱帽”,完不成高指标就要搞掉乌纱帽,政绩突出则可获得官职提升或物质奖励。时至今日这种办法的弊端越来越突出。其一是各乡镇都把经济工作重点放在铺摊子上项目引资金上,忽视了对现有企业的扶持与改造,忽视了庭院经济的发展和提供相应的支持,经济增长方式仍停留在粗放型经营水平上。其二是县各职能部门把兴办经济实体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这既妨碍了它们集中精力搞好本职工作,同时又容易导致这些部门利用自身权力谋取垄断经营权获取超额利润。其三是导致“三乱”现象日益猖獗。县级政权在实践过程中还把“一手高指标,一手乌纱帽的”作法推广到计划生育、城市建设、乡镇街市建设、路桥建设、集资办学、财政创收等工作中去,只管下达任务指标和考察指标完成情况并进行奖惩,并不关心各乡镇、各职能部门用什么手段完成任务指标。这种作法助长了各级干部作为完成任务而不择手段。可以说压力型体制是导致“三乱”现象滋生的一个重要根源。其四是导致政企不分,权钱交换。由于各乡镇党政一把手直接抓企业,各职能部门大办经济实体,政企不分现象在县乡一级尤为严重。乡镇企业和各职能部门的经济实体事实上已成为预算外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各单位的“小金库”,它很容易变为乡镇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首长可以任意支配的私有财产。同时,在压力型体制下,乡镇企业和县营企业的厂长、经理只要经营有方效益不错或关系多门路广,就会被调到政府部门去做官。企业家和政府官员身份重迭或可以随时互换。这也是导致政企难以分开的一个重要原因。“富了和尚穷了庙”现象也因之而屡见不鲜,因为企业厂长经理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的制度并未真正建立起来。

二、各级领导干部事实上的任命制和各部门进入领导说了算的作法

在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下,县委主要领导及组织部门掌握着各乡镇党政领导和县各职能部门首长的任免权。各级人大的选举或任命只是从程度上认可县委的人事安排意图,因而往往多流于形式。“看政绩用干部”主要是由县委主要领导和组织部门来“看”来衡量,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发言权很小。“人民选票千万张,不如领导嘴一张”,就是对这种体制的真实写照。在这种自上而下的任命制下,各级领导干部自然眼睛向上、唯上是从,至于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他们并不在乎。当一些县市的党委主要领导及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把干部任用权当作致富手段时,官职买卖之风必然会随之兴盛起来,掌握着中层干部任免权的各乡镇党委和县各职能部门首长也上行下效。靠花钱买来官职的人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很成问题的。

在县各职能部门进入问题上,一般缺乏严格的考试录用制度。只要县主要领导写条批示,有关职能部门首长同意,人事部门定向分配即可。能够进县各职能部门工作的人不外乎两类:一类是各级领导干部或其亲友的子女;另一类是厂长、经理、私营企业家、个体老板的子女亲属。前者有着过硬的关系,后者是花了大价钱的。从1990年以来党政机关、实权部门人员猛增,超编现象严重。某市法院1989年时只有100多人,1996年达到210人,编制只有110人。市检察院1989年时仅有60多人,1996年达276人。市工商局共有编制129人(其中行政编制仅26人),实有人员高达420人。技术监督局1989年仅有21人,到1996年则增至217人,而正式编制仅97人。1994年才成立的环保局现在人员高达230人之多。市财政只负责行政编制人员(正副职领导及中层干部)开支,副业编制人员自收自支,超编人员工资福利更是由各单位自行解决。这样就迫使各单位靠收费罚款维持运转,以收费罚款为主要任务的各部门的执法机构人员最多或增加最快。例如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就高达152人(全局干部职工为217人),城建局监察中队原来只有7-8个人,现在增至28人。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各职能部门人员超编,加大收费罚款力度,更多的人进入各职能部门工作,进一步加大收费罚款力度,“三乱”之风由此愈演愈烈。

三、财政体制与管理权能相脱节

现行的财政体制与各乡镇、县各职能部门承担的管理权能严重脱节。其典型表现是乡镇政权“事权大财权小”,各职能部门有权无钱逼上梁山。

实行分税制后,中央财政实力大为增强,这不仅因为中央分走了两个最大的税种,而且因为它在税收分成中所占比例最大。省地市县纷纷效仿这种作法,在地方可以征收的税种中,省地市县都力图为自己争取最大的份额,其结果是乡镇政权财力大为削弱。预算内收入仅够吃饭之用,行政经费、建设费用等均靠预算外收入和自筹资金来解决。要解决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和编外人员工资以及弥补行政经费之不足,只能靠预算外收入。预算外收入主要来自乡办企业上缴利润和乡各职能机构收费罚款。乡里要举办各种公益事业,只能靠向农民摊派各种费用来解决,自筹资金主要来自向农民征收的统筹集资款项。这样乡镇领导若要维持乡镇机关的正常运转和从事各种公共建设,势必要在正常的税费之外加征各种费用从而加重乡镇企业和农民的负担,否则就只有实行“无为而治”,而这显然是与现代化对政府作用要求背道而驰的。由此可见,在现行的财政体制下,由于乡镇政权的财权和财政实力呈萎缩之势,乡镇政权若要担负起法定的管理权能就必须在现行的财税体制之外开辟新的财源,加大预算外收入力度,走体外循环之路。这也是乡级政治中“三乱”现象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

实行分税制,对县级财政收入和政府行为均有很大影响。县级财政收入中留成比例呈下降趋势,直接影响到县级政府征收国税和地税的积极性,而罚款收费积极性却很高,因为各职能部门和地方财政双双受益。作为地方财政来说,可以让各职能部门通过返还的收费罚款来自自行解决事业编制人员和超编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从而为地方财政省下了一大笔钱用于其他开支,同时通过各职能部门上交的收费罚款来增加预算外收入。这表明地方财政收入结构中,税收比重逐渐下降,税外各种费用呈上升执头。各职能部门则可以以各种收费罚款为基础建立起自己的“小金库”,这已成为滋生腐败现象的一个温床。应当指出的是,各职能部门上交给地方财政的只是其收费、罚没收入的一小部分,因为有许多职能部门并未使用财政统一票据,而是用自制收据,有的干脆连收据也不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因为不要收据可以少交钱乐得配合。地方财政和各职能部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助长了各种收费罚款的大幅度增加。“三乱”的猖獗直接冲击了税收工作,现在企业对税和费一律采取抵制态度,普遍采用“两本帐”作法。能否并费为税,加大税收特别是地税征收力度,逐步削减收费力度,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四、监督机构多权力小,执行机构权力小责任大,领导机构权力大而责任小。

在现行的县级政治体制中,负有监督之责的机构有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县纪检委监察局、县政协、县检察院等4家机构,比执行机构还多。但这些监督机构的权力却十分有限。县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一级权力机关,若要对由它选举或任命产生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行使罢免权,须由人大常委会党组事先报经县委原则同意或批准,否则就会违反组织原则受到处分。县纪检委监察局在查处一定级别(一般为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政纪案件时须首先向县委请示,处分决定也是由县委常委会作出的。县政协主要是进行民主监督、提出批评,并没有处置违法违纪干部的权力。县检察院在工作上受县委领导,但人事上要经过人大任命,财权、物权归政府有关部门管,在业务上受上级检察院指导。这种体制使检察院受到方方面面的制约,在独立行使检察权查处大案要案方面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县政府作为主要的执行机构,既要接受县委的领导,又要接受上述4家监督机构的监督,可以说是权力小责任大。政府首长和各职能部门首长都没有权力挑选自己的副职领导,同时有关政府工作的重大决策都是在县委常委会或常委扩大会上作出的并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下发文件。对此类决策监督机构无权追究其责任。另外,首长负责制又可以使政府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首先将人、财、物大权集于一身,独揽决策权,摆脱副职领导的监督。这也是正职领导违法乱纪概率更高的一个主要原因。

县委作为县六大班子中的领导机构,它的权力很大但责任却很有限。县委主要向上级党委负责,除此之外它并不向其他任何机构负责(党代会除外)。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县委除了管理本系统干部外,还负责为其他五套班子及法院和检察院选配干部。涉及全县的一切重大事项都是由县委作出决定的,其他五套班子在工作上接受它的领导、向它负责。同时县委的领导方式又是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度、集体领导、集体决定很容易被县委主要领导用来为自己开脱责任。

这种权力与责任不对称的体制使县级政治中的监督机构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诱发了用人上的腐败等问题。

五、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事权划分不合理

如前所述,分税制削弱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能力和积极性。与此同时,地方政府缺少管理地方公共事务的自主权。各地区情况千差万别,如果事事都由中央制定统一的政策,倘若中央的政策不符合某些地方具体情况,这些地方要么违心地执行政策,要么变通执行或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办法。在这两种情形下,中央的权威得到了维护但却是以牺牲地方利益包括当地群众利益为代价的,或者相反各地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自行其是(闯红灯说),使中央政令的统一成为一句空话。除了中央政府就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制定大政方针外,各大部委还要就各自管辖的事务制定非常具体的法律法规条例。在地方工作的同志普遍反映这些法律法规急于和国际惯例接轨,严重脱离中国实际发展水平。各地方的职能部门若严格执行中央各部委制订的法律法规政策,当地的经济发展将会寸步难行。若他们再以严格执法为名加大收费罚款力度,当地企业和群众更将苦不堪言。如果说省一级政府还有根据省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权力的话,那么县级政府则根本没有这种权力,他们只有执行上级政策的义务。乡级政府作为中国最基层的政府,更是如此。“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上面各条线上作出的决定布置的工作都要由乡来完成,而自主决定本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事务的权力几近于零。可以说县级政治中诸问题的形成,无一不与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事权划分不合理有关。用人问题上的腐败与自上而下实行层层任命制分不开。“三乱”猖獗与各种部门性法律法规严重脱离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从而造成严格执法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分不开。县各职能部门与乡镇政权之间的利益冲突,反映了各职能部门所受的双重领导体制不利于它履行自己的职能,同时自上而下对口设置职能部门的作法,使各级地方政府无权根据本地情况自主决定机构设置的现实。因此,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事权划分不合理,是造成县级政治中诸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来源:经济研究资料 1998年第1期 来源时间: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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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礼鑫: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有哪些突出问题?



王礼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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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中的问题是我国当前收入分配领域诸多问题的一种表现、一个侧面,同时也是由收入分配问题而产生的社会矛盾的原因之一。比如,地区及城乡之间的差距过大、工资外收入比重过高等问题,既是全国范围内存在的问题,也是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后者是前者的一种表现或一个侧面。不过,同其他行业比较,公务员收入分配中的部分问题更为突出,也容易引起关注,甚至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热点、焦点问题。在居民收入差距扩大而导致的收入公平性认同感下降、局部社会不满等问题的背后,一个原因是部分社会成员对公务员收入现状的不认同。

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中到底存在哪些问题?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弄清楚公务员收入的构成、绝对值等。

公务员的收入构成,是一个比城镇居民收入构成更复杂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分配中有两个重要变化:一是来源的多元化,二是工资外收入在全部收入中比重高。如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1999年对15万户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的调查发现,城市居民收入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工资性收入占总收入比重明显下降,工资外收入逐年上升。1999年8月工资性收入占总收入的44.5%,仍是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但比1981年的87.3%下降了43个百分点,比1990年的67.5%下降了23个百分点。工资外收入占总收入的55.5%,超过工资性收入。(参阅《真理的追求》2000年第7期摘转文章《城镇居民工资外收入不均等是形成总体差距的主要因素》,原载《学习研究参考》2000年第6期。)而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1997年的研究报告指出:垄断部门、权力部门中工资外收入的膨胀表现得更加突出。(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关于城镇居民个人收入差距的分析和建议》,《经济研究》1997年第8期。)

公务员收入到底有多少?由于工资外收入比重较高,1990年代以来有关工资的数据已不能反映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大部分行业从业人员收入的真实情况。同时,笔者也没有发现能够客观估计公务员实际收入的可信资料。因此,本文关于公务员实际收入的绝对、相对水平等方面的结论,是基于有关资料进行的一种推测。

本文依据政府收入对公务员收入构成进行分析,认为公务员收入(不包括非法收入)主要包括合理(或正规)收入、非合理(或非正规)收入两部分,合理或正规收入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外的合理收入两种类型。这是因为,公务员收入中,无论是合理的还是非合理的,都来源于相应的政府收入;而当前我国政府全部收入包括三个部分: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贾康:《中国政府收入来源及完善对策研究》,《经济研究》1998年第6期。)一般地,公务员合理收入,即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外的合理收入,资金来源是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而非合理收入,其资金来源是制度外收入。

基于这一分类以及其他资料,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存在以下三个主要问题:

首先,从收入构成角度看,结构不合理

所谓公务员收入结构不合理,一指基本工资中职务工资比重偏高、级别工资偏低,二指基本工资在合理收入中比重偏低,三指合理收入比重偏低。基本工资,在《公务员法》实施前由四个部分组成,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偏高是工资制度设计中的问题。

基本工资外的合理收入与非合理收入,表现形式都是津贴、奖金、补贴、福利等,之所以区分为合理与非合理,一个标准是资金来源不同,来源于预算外收入的,大致可以视为合理的;而来源于制度外收入的,大致可以视为非合理的。因为制度外收入一方面出自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权宜性、变通性和应急安排,没有明确的制度依据和法规范围,一方面出自政府系统各个环节近年滋生的“小金库”。(参阅贾康:《中国政府收入来源及完善对策研究》,《经济研究》1998年第6期。)

“结构不合理中”,首要的问题是非合理收入偏高,其次是基本工资外的合理收入比重偏高。在一些地方或部门,非合理收入超过合理收入已是“公开的秘密”。

近年来公开发表的一些调查研究报告凸显了公务员收入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如湖南省纪委研究室等部门在2001年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公职人员薪外收入(工薪收入外的合法收入)主要有二:名目繁多的奖金、五花八门的福利补贴,特点是:名目多、发放滥、数额多,呈愈演愈烈的失控之势。(参阅:湖南省纪委研究室、娄底市纪委研究室:《公职人员薪外收入的规范与治理》,《湖南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

长期研究收入分配问题的学者,如李志宁、李实、陈宗胜等,也都在各自的研究中利用权威统计数据发现包括公务员在内的部分群体的工资外“灰色收入”过高的“端倪”。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更是直言不讳地指出:公职人员“正规渠道之外的收入分配归于分散状态下的暗箱操作,为数愈来愈大。很多地方和部门,公职人员工资单之外的收入早已大于工资单上的收入,……。”(参阅贾康:《关于公共财政框架下公职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探讨》,《上海财税》2002年第11期。)

其次,从相对收入角度看,地区、行业、机关、部门、职务等之间差距过大

从宏观到微观,把公务员平均收入放在不同组别中进行比较,差距过大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公务员收入差距过大。这一问题主要是我国当前全国范围内经济发展差异、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的一个表现。此不赘述。

二是公务员平均收入与其他部分行业从业人员的收入之间的差距过大。虽然没有所有行业从业人员实际收入的数据,但从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工资收入数据也可以说明这一问题。由于相关统计数据不以职业标准专门核算公务员工资,所以本文以国家统计局按行业划分的“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的相关数据为参照。差距主要体现在:当前,公务员的平均工资在全国平均工资水平之上,介于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近年来,公务员平均工资与全国平均水平之间的差距在扩大。如1992-2002年间的11个年份,公务员的工资收入高出全国平均水平的程度依次是2.1%、4.0%、9.3%、0.5%、2.1%、7.9%、3.9%、7.6%、7.2%、11.7%、12.5%。另外,正如前文已指出的――垄断行业与权力部门的工资外收入膨胀更为突出,所以,公务员实际收入与一般行业的从业人员之间的差距更大。这意味着,公务员实际收入高于大多数社会成员。

三是中央机关、地方、基层之间,以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等不同机关之间的差距过大。从纵向看,中央党政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实际收入低于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一些地方,省市低于区县,区县低于乡镇或街道。从横向看,党的机关、人大机关一般低于其他机关。

四是同一机关不同部门之间差距过大。这在行政机关内部表现得尤为突出。比如,财政部科研所《公务员职务消费货币化问题研究》课题组2004年的报告指出,行政收费项目较多的公安、建设、工商、房管、教育等部门,预算外收入甚至制度外收入相对“丰厚”。这意味着预算外收入转化为个人收入的也就相对多。(财政部科研所《公务员职务消费货币化问题研究》课题组:《我国公务员职务消费现状分析及改革方向》,《经济要参》2004年第25期。)此外,还存在同一职能部门在同一区域的不同“地段”差距过大的现象。如同一个城市的工商部门,不同城区之间也可能存在较大差距。

五是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之间差距过大。同一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其基本工资与普通公务员差距并不大,但一方面有普通职员没有的职务消费,一方面在津贴、奖金、福利、补贴等方面分配所得可能超过普通公务员,所以实际收入远高于普通公务员。以职务消费为例,财政部科研所《公务员职务消费货币化问题研究》课题组的报告曾指出,当前公务员职务消费领域存在的主要存在四大问题:职务消费供给制在较大范围存在、职务消费随意性大、公务消费不透明不规范、职务消费不公平。

必须要指出的是,笔者并不否认地区、行业、机关、部门、职务等之间一定差距的合理性,更不是鼓吹平均主义,但当前的问题是差距过大;而且这些差距在不同层次、范围内“交叉”存在,不仅导致公务员收入差距问题更为复杂,而且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造成干群关系、官民关系紧张等严重后果。

第三、从收入变动角度看,近年来增长速度较快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1993年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城乡各行各业的收入都有了显著增长。不过,在普遍增长的背后是一部分行业增长速度较快,最终导致当前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扩大。其中,10年来公务员收入增长速度也较快。

要证明公务员收入增长速度过快,最好用公务员实际收入增速与全国平均实际收入比较,其次是看预算外尤其是制度外收入或支出的增速,以及全部行政管理费用支出增速及变化。由于缺少个人实际收入、预算外或制度外收入等方面的权威统计数据,本文只能从公务员工资增速、预算内行政管理费用支出变化两个侧面来说明。

(1)从公务员工资增速看,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后期至今,大部分年份的公务员平均实际工资指数高于全国平均实际工资指数。如1995年至2002年,全国平均实际工资指数依次为103.8、103.8、101.1、107.2、113.1、111.4、115.2、115.5,而公务员平均实际工资指数依次为95.3、105.5、106.8、111.7、117.0、111.0、120.1、116.3。1991-2002年间,公务员平均实际工资年均递增大约10%,而全国平均实际工资年均增长8%。

需要指出的是,从更长远的历史角度看,因为八十年代公务员工资增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九十年代公务员平均工资的增长有一定的合理性。所以单纯的工资增速不能视为过快增长的主要证据。

(2)从行政管理费用支出增长看,预算内行政管理费用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1978年以来行政管理费用支出增长率一般高于财政支出增长率,如1979-1998年间,行政管理费用支出增长率平均为17.7%,而财政支出增长率为12.3%。二是行政管理支出的内部结构中,人员经费(工资、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等)增长快于公用经费(公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业务费),如1991-1995年,人员经费中的工资、补贴和其他费用,年均增长率分别为24.8%、25%、26.1%,分别比行政管理费用支出增长率高出4-6个百分点。(资料来源:赵志耘:《财政支出经济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172-173页。)行政管理支出的增速,尤其是人员经费的增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公务员收入的增速。

公务员收入增速快,还可以从一些“迹象”来说明,一是2004-2005年间网络舆论对公务员新一轮增资的质疑;二是从中央到地方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越来越悬殊的考录比。如,中央国家机关招考公务员,2005年的考录比是37:1,2006年达到48.6:1。对公务员职业趋之若骛的现象,显然与近年来收入高、增速快有关。

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势必产生多重后果,甚至影响经济发展与政治稳定。从对经济的影响看,不仅破坏分配制度,导致或加剧分配不公,而且影响经济调控,妨碍经济运行;从对政治的影响看,不仅一定程度上暴露了政府治理能力的不足,而且导致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

2006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会议指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的要求,深化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务员薪酬制度。这一决定直面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深化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重点,为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务员薪酬制度指明了方向。

定稿:2006年6月1日

联系作者:Wlx1974@gmail.com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时间:2006-06-07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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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回复:王礼鑫: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有哪些突出问题?
西部的公务员日子比东部的好过多了.你们想想自已的工作效能吧,不要不知足了.你在东部可能连个科长也不一定能挡上.东部地区公务员收入是比西部高,这是事实,可以生活成本也高,竞争很激烈,没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在东部是很难进入公务员体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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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游客 发表于 2006-6-8 10:33:42

主题:回复:王礼鑫: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有哪些突出问题?
我还要喂猪呢,没空管这些事。 http://blog.sina.com.cn/u/12209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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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游客 发表于 2006-6-8 10:07:11

主题:回复:王礼鑫: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有哪些突出问题?
当官的除了各种待遇、职务工资极高之外,连住房补贴、物价补贴都是按职务工资那样拉来很大的档次。请问:物价还分级别,难道涨价时给当官的涨得高而给百姓涨得低吗?老百姓都骂:如今有啥好处都可当官的屁眼灌铅!――导盲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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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游客 发表于 2006-6-7 20:54:36

主题:回复:王礼鑫: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有哪些突出问题?
一楼的西部那位公务员,你该知足了,在西部有四万的年入.不要总跟东部比,东部的生活成本要高得多,周围人的收入也很高,你的收入与当地人收入之比应该比东部的更高;这是其一;其二,我来自西部,我也不是公务员,但感觉东部的政府管理更加人本,也就是说,服务意识更浓,对他们的约束也更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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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游客 发表于 2006-6-7 17:24:32

主题:回复:王礼鑫: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有哪些突出问题?
我是一名西部地区一个地级市的党委机关的公务员,我们的收入同东部的公务员相比只有把我们自己活活气死! 我的工龄32年(当公务员也已经27年),正处16年,今年正常调资后我现在每月的工资条上的工资是1642元,一年是19704元;此外有机关的年终奖8000元(有时没有,比如至今就没得到05年的),上级发的年度目标责任奖7000-10000元不等,就算一万吧!然后五一节200-300元不等,算300元,国庆及中秋节500-1000元不等,勉强算1000吧!春节慰问家属300元,就算是自己的吧,就这么多(六一节孩子14岁以下的发30元,我的孩子超龄了,没门).一共是: 19704+8000+10000+300+1000+300=39304元/年,就算四万吧!大约比我们这里的出租车司机稍稍好一点点,我们这是旅游城市,他们的生意不错.当然了同司机同志相比,国家给我配车了,给我报销手机费了,经常接待客人所以我很多时候吃饭也不交钱,所以我心里是平衡的. 可是当我同东部的比就不平衡了!我们都是为人民服务,都是在一个统一的国家供职,我们做着比他们更加艰苦的工作,凭什么我们就低这么多?他们也免费坐车了,也免费打电话了,也免费吃饭了. 我们头头说:你们不要去比东部,因为你就是生在西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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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游客 发表于 2006-6-7 15:25:54

主题:回复:王礼鑫: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有哪些突出问题?
监守自盗,古已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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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游客 发表于 2006-6-7 11:29:27

主题:回复:王礼鑫: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有哪些突出问题?
整体失控!整体腐败!这还叫“××党”吗?!这还是“社会主义”吗?!升斗小民看在眼里,心中怎么想?!于是乎,“上梁不正下梁歪”,“和尚摸得我摸不得”?这是社会整体风气败坏的主要原因。国外公务员拿高薪是在高效的基础上,而我国的公务员人浮于事。危险!疯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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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游客 发表于 2006-6-7 11:08:06

主题:回复:王礼鑫: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有哪些突出问题?
我是一名发达地区的公务员,基本同意作者的分析.其实当初考入公务员时,是觉得公务员是一个神圣的职位.那时的收入还不如企业高,但也已经是十比一了.经过了收入比企业低,到比企业稳,到近两年的失控,我们也很感慨.现在机关内部,一级之差,收入相差2-3万.真正的工资收入现在只是收入的3分之1不到.机关之间,同一级别相差更大,有2-3倍之多.主要是那些"条线"机关,基本不受当地政府管辖.他们的阳光收入就高达几十万.其实这是自毁长城的做法,但是作为公务员来说,能多发一些总是好的.就是最穷的机关,也比老百姓的收入好一些,而且,药费,学费这么贵,公务员也是普通人,谁又能制止这一疯狂的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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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游客 发表于 2006-6-7 10:36:28

主题:回复:王礼鑫: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有哪些突出问题?
别说,什么也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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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一介 发表于 2006-6-7 9: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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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党内民主的调查



王军胜 曹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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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陕西省凤翔县在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中,以扩大党内民主为核心,以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为重点,在干部选拔任用、党代表活动和民主制度建设三个方面作了一些探索。

  一、改革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促进程序民主的建立

  作为一种尝试,程序民主将逐步成为一种新的党内民主模式,即党的各级组织在党的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步骤。民主程序的形成使党内民主建立在一套程序性规则基础之上,通过构建以程序为核心的党内民主保障的基本载体,探索与程序相适应的规范制度,从而使党内民主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凤翔县在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过程中,着眼于干部选拔体制的改革,完善程序,规范规则,在具体操作中体现民主程序的效力,基本实现了由常委会行使干部任免权向全委会行使任免权的转变,并通过制定《县委全委会对乡镇党政正职和县级党政部门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把这一转变程序化、制度化,并付诸于具体实践中。去年,对乡镇和部门47名主要领导干部采用了“票决”形式选拔,“干部升不升,票决说了算”,票决制成为提拔干部民主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一环节的制度化,使主要干部的选拔必须经全委会票决,避免了少数人选少数人、少数人说了算,实现了制度选人、机制选人的新突破。同时,凤翔县还把按民主程序选拔主要干部的范围扩大到了村一级,采用“差额直选”的办法公开选拔村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从全县636名党员干部群众中,经过笔试、面试、考察等民主程序确定选任对象130人,然后采用“差额直选”的办法,让候选人直接进入选举程序,选拔出69名村级主要干部。

  二、发挥党代表作用,促进党内民主化程度的提升

  党代表大会由非常任向常任的转变,使党代表的资格不再随代表大会的结束而自然消失,而是重新赋予其职权,扩大其职能,使代表职责的内容更为丰富,更具实质性作用。试行常任制后,县党代表充分发挥其决策、监督、示范、桥梁作用,积极收集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党的代表大会和县委反映;结合所在单位实际,对党的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群众的思想和生活等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县委提出工作建议和批评等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党内民主的渠道,使民主的实现方式通过代表职能的发挥体现出来,并蕴含在代表履职的各种层次,在具体行为和操作过程中真正体现民主的精神。凤翔县试行常任制过程中,按照“小型、多样、务实、有效”的原则,创新活动形式,初步探索出党内情况通报和情况反映、县委委员联系党代表、重要决策征求意见、开展调查研究、党代表经常联系群众、提出建议书、代表述职、代表视察、开展“三联三促”活动等九种党代表发挥作用的形式。这九种活动形式,都紧紧围绕扩大党内民主这一主题,使党代表的活动真正具有扩大党内民主的实质作用。

在具体实践中,凤翔县通过开展一系列活动发挥党代表作用,促进了党内民主化程度的提升。一是推行“双列席”活动,即每次召开县委全委会和县委常委民主生活会都邀请党代表参加。同时,全县106名党代表也分别列席了基层党委、党组会和民主生活会。在“双列席”活动中,党代表充分发挥作用,积极谏言献策,较好地履行了监督职能。糜杆桥镇西白村党总支书记、县党代表提出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建议后,引起了委员们的重视。全委会闭会后,县委召开了常委会议,专题研究了这两个问题,并责成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就这两项建议开展调研,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措施。二是开展谏言资政、问责和论证活动。通过把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交给党代表,逐步实现了权力的回归和还原,在民主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三是参与班子考核考察活动。结合乡镇部门班子考核,各乡镇、有关部门共邀请党代表180多人次参与了考核考察,并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情况,分别按政绩突出、政绩比较突出、政绩一般、政绩较差和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进行了评议和民主测评。四是组织县党代表评议基层党委。开展评议活动前,被评议的党委分别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登门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形成了内容翔实、客观真实的述职报告。评议会上,党委主要领导代表党委进行述职,县党代表面对面评议发言,并对基层党委的工作进行了满意度测评。评议活动的开展,促进了基层党委的工作,增强了党代表的责任感和履职意识,架起了党代表与基层党委联系的桥梁,促进了基层党委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进一步拓宽了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渠道。

  三、建立健全常任制度体系,强化民主制度建设

  在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中,党代会运作的实际状况和效果是评判党内民主生活是否正常和健康的重要标准。凤翔县自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以来,坚持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以党代表大会运行的实效为标准,狠抓常任制度建设,按照“制度先行、机制创新、保障有力、规范运行、求真务实”的工作思路,建立、完善了四个方面的制度体系。一是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度体系。制定了《中国××党凤翔县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度》,对县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资格的确认和增补、县党代表的权利、义务、考核、纪律、权益保障及县党代表大会会议的召开、职权、议题的提出和表决,决议的实施都作了详尽明确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运行机制。二是发挥代表作用的制度体系。围绕发挥党代表闭会期间的作用,建立完善了《党代表学习培训、调研视察制度》、《党代表“三联三促”工作制度》、《党代表建议书办理制度(试行)》等项制度,督促代表发挥作用,保障代表行使权利。三是扩大党内民主的制度体系。修订完善了《县委书记办公会议事规则》、《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县委全委会议事规则》,对书记办公会、常委会、全委会之间的权责进行了界定,明确了“三会”各自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同时积极探索民主决策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建立了县委委员、县党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制度,决策咨询和听证制度,县委召开全委会、常委会和县委常委民主生活会都要邀请一定数量的党代表列席。县委作出重大决策前,都要充分听取专家、党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四是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体系。通过制定《县委全委会对乡镇党政正职和县级党政部门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公开选拔副科级领导干部办法》、《干部推荐责任制》、《干部考察责任制》、《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等,在每个环节都引入了监督机制,进一步提高了干部选拔任用的公开性和科学性。

  实践证明,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对于推进党内民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进一步提升常任制功能,取决于程序上的科学设计,活动中的形式多样,制度上的不断创新,只要努力探索常任制与党内民主建设的最佳结合点,并向深层次拓展,党内民主就会不断发展,党代会就会真正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权力机关、决策机关、监督机关。

  (作者单位:中共陕西省凤翔县委组织部)


来源:《党建研究》 来源时间:2006-06-02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02
 
中国经济为六大趋势无法回避


齐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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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蓝皮书编辑组的组长,我讲这个课题跟蓝皮书的题目不太一样,我关注一下中国经济发展长期的一个基本趋势。第一个问题谈一下关于当前的一些争论的问题,重点放在未来一个时期,即长期发展趋势。

第一个,当前中国经济运行情况。前一段有很多争论,说是全面过热和局部过热,我们也进行了宏观调控,经济保持稳定。过热有几个标准,一个是投资增长比较快,另外一个是物价上升,7月、8月都超过了5%,十月份下来又回来了。第三是能源工运比较紧张。去年十个省拉闸限电,今年是26个省拉闸限电,经济增长超过9%,经济有一个很大的回升。还有一个现象,南方局部地区出现了民工荒,这是蓝皮书经济描述的全部状态。

第二个观点,现在还没有全面过热,是局部过热,经济增长在9%-10%区间内,还在国际经济增长潜在范围内。另外,物价上升是结构性的调整,即使物价上涨到5%,原因还是很复杂的。在农业上涨当中,占了10%的份额,是前几年粮食减产造成的,造成的原因非常复杂,今年出现了一个反弹。基础产业价格上升,是基础价值体现的一个正常现象。通货膨胀并没有达到恶性通货膨胀的程度。第三,金融运转是正常的,呆坏帐比例普遍下降,从银行角度反映的情况,货币的发行与增长比去年还是下降的。第四,局部地区和局部产业链出现过热的现象,比如钢铁,有八千万吨,去年已经开始控制措施了。房地产投资增长过快,电解铝耗能耗电比较快,这是局部过热的情况。

第三种观点认为现在基本上没有过热,现在经济增长属于周期性的正常增长阶段,他们也有他们的观点,主要认为9%-10%的增长速度在潜在能力的增长范围内。第二种认为,98年宏观调控的一个结果和目标,前几年通货紧缩,政府提高工业产品的价格,去年刚刚接近调控目标,今年刚刚在这个范围之内,我们马上又来压,经济什幺叫暖,什幺叫热,是不是超过8%就热了,低于8%就是冷了,这要有一个区间。 第三,金融形势是正常的。

第四个观点跟局部过热一样的,是结构性的调整。前两年物价上涨,主要是一些钢铁等原材料上涨幅度50%-60%。过去一般认为上游的产品如果提价,半年以后最终产品的价格就会上涨。这次上游产品上涨了以后,过了一年多的时间,才在下游产品逐步体现出来。这样一个情况,可能是由于竞争加剧的结果。上游价格大幅度的上涨,必然会传导到下游产品。5%的通货膨胀对中国经济没有实质性的损害,应该说中国处于发展中的地位,在赶超过程中,市场又处在转轨当中,5%的通货膨胀是可以接受的。实践证明,今年10月份的通货膨胀率已经下降到4.3%,这是宏观调控的结果。

另外,民工荒是资源过度剥夺的开始,并没有表明就业率得到解决。今年农村种粮食收入相对比较提高,所以农民不愿意去打工了。

第六,中国反城市化的工业化战略结束以后,城市化加快必然引起中国经济有一个持续增长的时间的高速增长。这个周期已经来临。以前,农民进城打工有诸多限制。现在这些限制也没有取消,发展乡镇企业,试图通过分散化来实现工业化。这个战略证明是不成功的,现在城市化加速发展被提到议事日程。城市发展必然会引起经济增长的快速增长期。

对于有人提出中国经济是否软着陆的质疑。软着陆的含义是什幺呢?国民经济的运行经过一段过度扩张之后,平稳地回落到适度增长区间,经济增长率逐步平稳地回落到适度区间,物价上涨率也回落到适度水平。这是刘国光、刘树成在96年发表一篇文章提出的定义。根据这样的定义,如果有软着陆发生,它的前提是经济中发生了超高速增长和物价超高幅上涨。实际上看中国的情况,根据上述定义,中国并没有软着陆发生的前提,经济也没有超高速成长,仍然在9-10%的合理区间范围内。物价也没有到5%的警戒线,因此有什幺软着陆可谈呢?目前只是一个阶段性的调整,并不存在过热。这是一种观点。当然,局部过热,结构失衡确实是存在的,是调整结构投资的问题,而不是压总体投资速度的问题,这是一种观点。

目前中央采取了五项措施,一个是扩大货币幅度,这属于行政加市场的手段。第二,严格控制土地使用,半年内不审批土地,是完全行政性的措施。第三是限制钢铁铝过热的贷款,银监会也插入各银行的贷款,发改委发布的控制钢铁、电解铝等三个行业的投资意见,这也是完全通过行政手段。也就是说,商业银行是企业,给谁贷款,由中国发改委说了算,而不是由银行根据需要做贷款的决定,这也是行政措施。第四是供给政策,提高了农业产品供给能力,提高粮食保护价格等等。第五财政支出政策,减少控制支出,减少国债发行,调整国债发行使用结构。这五项措施主要都是行政性的措施,并没有更多的利用改革市场经济的措施。因此说,中国经济才到了百分之九点几,就把调控转到政府主导的空间来了。这与改革的大方向是背道而驰的,是不是我们这次调控有点过度,这也是一种想法。

显然,这些手段应该有创新的必要。目前我们所谓的过热,也有外资进入快的因素。外资增长非常快,增长了20%多,创造了新高,给我们的外汇兑换带来了很大压力,外汇进来必须用人民币对冲。为了招商引资,给外商条件过于优厚,比如中国的土地价格本来很贵,而我们免费送给人家使用,还有一系列优惠的政策,导致中国本来短缺的要素被过低的价格送给外商使用,也导致了外商外资进入得比较快。再加上劳动力价值过低,这也是经济出现过热的原因之一。这些问题不是短期内能解决的,要靠改革逐步解决。

宏观调控目标应该是拉动经济增长在上升周期的一个区间内,应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方向。刘树成教授给了一个曲线图,宏观调控现在可能在这个区间,去年是9.3,今年调控的结果可能是9.3左右,因为到了上半年还是9.5,四季度可能会低一点,可能是9.3的速度,跟去年差不多,是持平的样子。调控方向应该是按照这条直线的方式走,使国民经济发展保持这样的速度,均衡走下去,而不是让它掉下来,也不是让它再抬头,如果抬头超过两个数,通货膨胀就会很高。

关于明年的预测,准报告给的是8.9的速度,有的人认为会低,因为宏观调控采取的力度比较大,可能对明年有所影响。另外也有人预测,实际上压投资的行政措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两个方向,地方经济随时有可能反弹,明年增长速度也不会太低,可能保持9%以上,这取决于中央的调控力度。

从目前来看,短期的趋势、短期的状态是取决于长期发展趋势的。短期当中只是长期趋势当中的一个时段,我们要给长期发展趋势给予一个展望或者分析。长趋势就是2020年以前,中国经济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我归纳中国经济为六大趋势,不管政府怎幺调控,是无法回避的,短期内跟趋势是不一致的,但是长期的趋势是必然按照这个趋势发展的。

第一,在2020年以前,中国经济具有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内在动力。既然有内在动力,就不是政府调控可以掌握的,政府可以调控两年、三年,长期趋势是不可能改变的。经过26年的改革开放,人均GDP达到一千多美元。在一千到三千美元之间,国际经验表明,产业结构将进入急剧的变动时期,尤其社会矛盾将会急剧的暴露出来。如果处理得好,将会实现经济高速增长,如果处理不好,就会产生经济中断,最后导致国家破产。

理由有三:第一,内在动力为什幺保证内在的增长:第一个动力就是大众消费的时代到来。从人均收入水平和产业结构特征来看,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跨越了四个阶段,就是起飞阶段和成熟阶段,现在进入加速阶段。进入加速时期,人均基本满足住房等消费,就是满足温饱以后,汽车大规模进入生产和家庭消费,家用电器快速普及。应该说,中国已经到了这样一个阶段。汽车从去年开始,进入加速的阶段非常的快。北京预测到2010年家用小轿车私人拥有小轿车是100万辆,但去年到了104万辆,明年突破120万辆,提前七年超过了2010年的预测,普及速度非常快。家用电器,当时研究的时候还没有IT技术这幺发达,现在手机、通讯网络这些家庭普及的速度更是非常之快,移动通讯的手机普及率大大的超前,大众消费时代的来临,说明我们经济增长,一方面有投资拉动,另外一方面消费驱动,双动力对中国经济产生了拉动。这样一个大众消费时代经济会保持稳定高速增长,因为会需求,实际上超过了GDP的增长的速度,现在不能说内需不足,应该说基本正常的。

内在动力之二就是劳动力过剩与先进技术结合而产生的巨大就业压力。所谓劳动力过剩就是一个经济体内,如果增加一个劳动力而不增加产出,或者减少一个劳动力而不减少产出,这个劳动力就是过剩的。如果这个劳动力很多,经济增长再增加速度,也不能把劳动力吸收完毕,劳动力就无限过剩。现在城市有一千二百多万失业的、下岗的劳动力,一共是2.7个亿,这幺多劳动力过剩,没有合适的工作。与此同时,经济进入WTO以后,不断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技术创新主要以外来技术为主导,参与国际竞争必须使用先进技术,它的产品质量和功能才有保障,才有竞争力。先进技术体系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降低劳动力的需求,技术替代劳动力,这样就导致经济快速增长而失业率上升,这是发达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没有的东西。按照一般规律,经济高速增长,失业率上涨。解决失业率上涨的办法就是经济加速增长,这样一个就业的压力,逼迫政府在宏观调控的时候,不会采取更过度的措施。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也讲了要有张有驰,不能在总量上压缩,有的部分要压缩,而且有的部分要支持,这是一个正确的宏观调控的方向。

内在动力之三:就是城市化与人口迁移。城市化发展必然带来两个转移:一个是农民向城市转移,也就是人口低生产率的区域向高生产率的区域转移;第二,由农业向非农业转移,劳动力由低生产部门向高生产部门转移,这两个转移都会带来国家总体生产率的提高,也就会提高我们的人均收入水平,从而增加内需。这是我们经济保持未来时期强劲增长的一个非常强大的动力,就是一个城市化过程。还有很多其它方面的动力,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不多讲了。这是一个大趋势,就是未来20年、15年,中国经济内在具有高速增长的冲锋力,挡不住的。

第二,中国经济增长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重工业主打,新的结构压力增大。在未来一个时期,经济增长所需要的需求,如国内投资需求,城市化,农村基础建设,首先需要的重工业产品,一旦搞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就是钢铁、水泥、化工原材料。消费需求增量也是集中在住房、汽车、电子产品等等,都是以能源和重化工产业为基础的产品。因此可以预计,在未来一个时期,经济增长对能源、钢铁、水泥等原材料的依赖性是很强的。这是客观市场的需求,结构是这样的。尽管政府控制,政府控制大钢铁的投资,就会有地沟钢的出现,这样的钢铁大量的冲击我们的市场。如果宏观调控只调控总量的话,我们的质量会下降的,而不会上升。应该我们鼓励大钢铁,而限制地沟钢。现在我们这方面的政策是有缺陷的。

因此,重工业产品将是一个主导。发达国家像美国,钢铁需求量每增加一千万吨只需要十年以上,在历史当中,经济高速增长的时候,也需要十年,钢铁产量才能增加一千万吨。中国的钢铁产量,2000年是1.28吨,2002年是1.82亿吨,人家十年多增加一千万吨,我们一年多增加了这幺多,这个趋势持续到什幺时候呢?一直持续到年钢材持续量3.5%的时候,才会保持稳定。中国的水泥,去年消费8.6亿吨,今年到9.5亿吨,什幺概念呢?把中国所有的水泥沿着地球赤道绕十圈就是我们一年的产量,而且这个产量还会增长。水泥就是用煤烧出来的,还有家庭用的电冰箱、空调等,会让世界震惊。电视机、汽车增长都是非常之快。汽车去年是202万辆,今年会到206万辆,很快,到2010年,中国肯定是汽车第一大生产国,肯定要超过美国,这是毫无疑问的。

在这样一个趋势之下,环境就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因为大量煤炭的燃烧,带来了全国的酸雨,现在三分之一降酸雨,红色地区是比较严重的地区。土地沙漠化,因为大量占用耕地,农业要增产,大量开垦耕地,我们去年每年荒漠化、沙漠化一千三百六十公里,现在我们的土地一年一个限制面积变成沙漠化,这个速度非常的惊人。还有海水,二类以下海水可以游泳,而现在很多海岸线不能游泳了。还有赤潮,90年代平均三天一次大赤潮,去年199次。国土面积包括二级以上空气质量,去年排放了2200万吨二氧化硫,有各种各样的污染,排放量都在上升。现在的地表水,一类水是矿泉水,二类水是简单处理可以饮用,三类水是到自来水厂。四类水仅可以浇灌农田,五类水连浇灌农田都不能用了,三分之一的以上城市,60%的水在四类以上。整个地表水不能饮用怎幺办呢?只能打地下水。这样一个污染的生态环境,对我们是一个巨大的压力。一些研究表明,9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增长当中有三分之二,也就是将近每年有8个百分点被环境污染所损失掉了,比如大量酸雨,农业减产。还有建筑物的使用年限也被大大降低了,这相当于经济增长中大部分被环境破坏掉了。环境在变差,这是一个失衡,是一个新的危机。像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不能用自来水,都是买纯净水和矿泉水做饭,一方面收入大幅度增长,另外一方面生活支出大幅度的增加。

第三,经济增长对资源持续供给的压力增大。国产石油不会超过1.8亿吨,进口的需求将会超过60%,这就是我们跟美国在世界上摩擦越来越多的缘故。过去跟美国在石油上没有摩擦和矛盾,现在石油变成进口国,争夺资源的时候,就会和美国发生摩擦。去年纯铁量20%是进口的,去年只生产2.2亿钢,到10年可能要达到60%-80%要靠进口,形势非常的严峻。高峰时期,一年要用7亿吨钢,这些数字都是计算出来的。每年生产出7亿吨钢,全球只不过8亿吨钢。中国煤炭资源丰富,只占世界的16%,人口占世界的21%,所有资源的存储量大大低于人口占有的比例。我们地大物博,经济的高速增长,资源的供给压力增大,也就是基础资源的价格还会上涨。政府不管采取什幺措施,包括水、矿产品,价格上涨的趋势无法改变,目前通货膨胀5%,不是说害怕了,不能靠宏观调控解决的,中国经济增长就是这幺一个趋势。

第四个长期趋势就是二元经济结构将长期存在,生态环境将会加剧二元结构导致的社会矛盾。从1996年以后,城镇人均收入增加了四千多块钱,农村一条线才上了半个格。七年时间,农村人均收入只增加了几百块钱,而城市增加了四千多块钱,差距在不断的扩大,是一种喇叭型的,平均线永不相交,喇叭线就更不会相交了,这种差距非常的大。在差距扩大的时候,生态环境破坏将会加剧二元经济结构造成的生活质量差距。高收入人群通过争夺占有人造的物质财富,通过更多的物质享受和医疗保健,可以补偿环境污染给生活质量带来的损失。低收入人群没有能力选择生活环境,对生态环境恶化带来的健康损害没有谈判能力去争取医疗保健补偿。因此,生态环境的破坏实际上放大了二元结构导致的社会不公平。城乡的差距会进一步扩大,进而政府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解决起来非常的难。

第五,经济发展的区域差距继续存在,缩小地区差距的难度将会加大。东部地区人口增长慢,上海连续11年人口负增长,西部地区人口增长快。这是给出一些省份人均GDP的比较,最低的灰色线是贵州,上海最高,北京第二,这是我给出一部分省市的。中西部地区这些基本平行的,基本比较稳定。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差距一直在拉大。在同一个市场,我们买东西,花同一种货币,上海一个人一个月挣这幺多钱,而贵州一个人一个月挣这幺点钱,区域能平衡吗?

中国的水资源、气侯资源、地理地貌等因素都决定了西部地区并不适合高密度地发展经济。西部地区为了缩小差距,大力发展经济,西部地区把水用完了,东部还发展什幺呢?全球都会崩溃。因此在这种条件下,缩小地区差距难度就越来越大,除非西部人群向东移。如果走另外一条路,扩大东部经济的总量,也会带来一些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怎幺办?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矛盾怎幺解决?不是三天、两天能解决掉的,也是长期的趋势。最后是中国经济的增长对国外资源的依赖程度会不断增大。贸易摩擦将会日益上升,这将逼迫中国加速由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转变。

对国外资源依赖增加、进口增加。现在水泥、家电、服装各种各样的产品产量都是世界第一位,高核心技术却掌握在跨国公司当中。跨国公司在我国,我们只挣加工费用。怎幺办?企业崛起是没有办法的事情,现在逼着企业加速创新,使中国由一个产品大国、经济大国转变为一个强国,芬兰那幺一个国家,是一个经济小国,但是一个经济强国,这个趋势很艰难,今后也要走下去。

中国经济发展在快速增长的同时,进入了一个急剧的转型期,在这个转型期内必须解决过去几十年来积累的大量的社会矛盾,包括城乡差距、经济差距以及结构危机、技术垄断等,解决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大量的经济投入,没有投资是不可能的。因此,解决这些问题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经济增长,这必然是未来党和政府始终坚持的中心任务,也就决定了这种转型是伴随经济增长,也伴随着生活环境的巨大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必然选择新的社会道路。

(本文根据作者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中国社会、经济形势发布会”上的讲话整理)

来源:中国改革论坛 时间:2004年12月14日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4-12-15
 
县级范围内直选乡镇长引出的思考


谭忠英 曾新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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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1日至4月25日,我州石屏县七个乡镇进行了由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试点工作。在一个县范围内把所有乡镇长职位都交给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笔者遍查掌握的资料,目前在中国似乎还是第一次。笔者也参与了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第一县”的选举工作全过程,对人民群众能够真正依法有序地直接行使选举基层政权领导人员的权利,感到由衷高兴。对于一些人提出的中国目前能否在县乡(镇)一级实行直接民主的各种质疑,也想谈点个人看法,与有志于研究此事的同道探讨。

一、乡镇长直选是农村政治经济建设的需要

发源于中国农村的改革开放,使中国农村和中国农民在物质和精神上发生许多深刻的变化,最突出的是解放了农民生产的热情,促进了农村社会发展进步,同时也推动了农民思想的解放。但时至今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城市工业经济的飞速发展,在一些人心目中农村的重要性似乎下降了――农业投入减少,农民负担加重。许多专家学者指出:历经20多年,农村改革的前期成果己被逐步消减,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再次成为影响我国未来发展的主要因素。它是关系到小康社会能否全面实现、关系到现代化进程能不能维持和发展、关系到改革开放成果如何继续保持,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严峻问题。可喜的是,党中央高度重视农村工作,对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提出了很多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各地在千方百计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从体制、利益、社会事业甚至政治层面上考虑问题,对解决“三农”问题进行有益尝试。在石屏全县开展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试点工作,就是在这个背景下进行的。我们认为主要基于三个方面考虑:

(一)直接选举乡镇长,符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宪法精神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把建设政治文明作为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提出来,明确要求扩大基层民主政治,转变党的执政方式。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公民的民主政治权利是人权的重要内容,选举权是民主政治权利的具体表现。在我国行政区划中,乡镇一级是基础;在我国政权结构中,乡镇一级也是基础;而我国人口构成的大部分就是乡镇农民。乡镇长直接选举,等于把最基本的行政官员任免权交给了人民群众,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基层、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它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亿万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主人公意识、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对于转变基层干部作风、密切干群关系,增强对人民负责的意识;对于培育农民的民主法制观念、维护社会稳定;对于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直接选举乡镇长,符合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正式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概念。政治文明主要包括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政治行为文明等等,而政治制度文明是政治文明最主要的载体和表现,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处于核心地位。这就决定了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我们长期讲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坚持”,从上到下做得都比较好;而对于“完善”,即应当积极地探索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点的最有效方法,使这个制度不断适应我国不断发展的人民民主形势需要,适应建设法治国家的实践,有时就显得过于谨慎。实际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靠建设,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也要靠建设,而建设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实践的过程。理论(制度)应该接受实践的检验,过时的东西应该适应新的实际的需要。目前乡镇一级直接选举似与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不完全相符,但却与宪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要求相一致,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不断“完善”的要求相一致,与党提出的要不断扩大基层民主的决定相一致。因此在乡镇范围内由人民代表大会主持进行直接选举,正是坚持、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积极有效的探索,是在基层建设政治文明的需要。

(三)直接选举乡镇长,符合各级党组织转变执政方式,加强和巩固基层政权的需要。当前农业、农村、农民问题集中反映在城乡差距大、农业产业化水平低、农村生产力低和农民收入下降上,但有的农村生产上不去又不仅只是农业或农民本身的问题,而与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作风有关。在一些地方,乡镇村推行工作唯上不顾下、干群关系紧张,以致经济问题变成政治问题,农民与乡镇村干部互信程度低,影响到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进步。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当然要靠经济发展。但也要看到,我们多年来一直努力发展农村经济,努力保持城乡协调发展,为此做了不少工作,可当前农村经济仍然增长缓慢,即使在一些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矛盾也日益突出,这可能不完全是经济措施不到位的问题,而是忽略了协调社会基础问题――有的干部发展经济心切,急于出政绩给上级看,结果反而脱离实际强迫命令造成与群众的对立。因此,除了在经济发展上下功夫外,同时探索用政治手段、社会手段来缓解当前农村问题,给选民以选择领导人员的权利,让领导在对选民负责的同时对党和上级政府负责、在对地方负责的同时对国家负责,在接受组织监督的同时也接受百姓的监督,拓宽与农民对话的渠道,增强农民与基层政权领导人员的互信,应是一种重要选择。使经济与政治协调发展,本是马克思主义一个最基本的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而在农村实行乡镇长直选,应该说是当前我国农村的基本需要,符合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形势,符合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这种方式能够顺应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有利于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热情;有利于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利于促进干部制度改革;有利于密切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基层政权更好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也有利于干部群众共谋发展。顺了民心,得了民意,我们执政的根基就会牢固,我们的政权自然就很巩固。

二、石屏县乡镇长直选的基本经验

石屏县直选的基本情况是:直选工作的七个乡镇共有70个村民委员会、15.12万人。直选工作按六个步骤进行,即(一)调查、研究、准备。(二)宣传发动、选民登记。(三)选举乡镇人大代表、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代会作出直选乡镇长的决议、决定并暂时休会,由各村民委员会选举委员会负责推选乡镇长候选人工作。(四)推荐、确定乡镇长候选人。(五)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乡镇长。(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复会、审查各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的工作报告、决定副乡镇长人选。具体来说,就是在顺利完成选民登记、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的基础上,各乡镇分别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由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的决定,从本届人大代表中产生选举委员会,负责直选工作的组织实施。由选民30人以上联名推荐或自我推荐,推举乡镇长初步候选人(全县共推荐出乡镇长初步候选人77名,审查符合资格的66名)。每个乡镇推举的候选人在本乡镇联席会上经过施政演说、辩论或提问后,由参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2名正式候选人;在组织正式候选人到各选区同选民见面、进行竞选演讲的基础上,各乡镇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本乡镇的乡镇长(全县有103513名选民参加了投票,参选率达97.1%)。最后,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复会,审查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的工作报告,决定选举是否有效,表决乡镇长提名的副乡镇长人选,产生新一届乡镇人民政府。

直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由人民代表大会主持,依法有序地组织选民直接行使民主政治权利。具体有五项内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与充分发动群众相结合。各级党委、党组织在直选试点工作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尊重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二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相结合。乡镇人代会充分行使了权利,保障了广大选民依法行使提名权、选举权、知情权、监督权。三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由选民投票择优。各级组织不提名候选人,不内定乡镇长人选,对来自各方面的候选人一律平等对待,让候选人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宣传媒体使用乡镇情况资料完全提供一样的文本,演讲顺序由抽签决定,两位候选人名字在选票上排列各有一半在前等等。四是坚持依法、按程序进行。直选试点工作始终贯彻了宪法精神、党的十六大精神、党和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贯主张,始终坚持在人民代表大会主持下进行。严格按照乡镇人代会审议通过的《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试行办法》、《联席会议协商办法》等开展工作,使直选试点工作做到方案科学、程序完备、操作规范、有序进行。五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选民权利。选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信仰,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得到保障。

直选的主要做法概括起来是:用直推直选方式即选民直接推荐乡镇长候选人,并由选民从候选人中直接选举产生乡镇长。一是做到了全面工作有领导,具体工作有人抓,切实加强对直选工作的领导。二是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整个直选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主持下进行,使直选找到了既遵宪合法又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路子,自始至终保障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三是广泛宣传动员。直选的本质就是要让广大选民广泛参与,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权,通过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动员,广大选民迸发出巨大的政治热情,增强了民主意识、主人翁意识,积极参加了选举。四是制定科学方案,规范选举程序。直选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工作复杂,政策性、法律性、程序性强,我们制定了《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试行办法》、《联席会议协商办法》等25个文件、材料,统一了各乡镇直选工作的程序,为直选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提供了保证,使直选工作做到了环环相扣、循序渐进、科学规范、有条不紊。五是扩大选民与候选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竞选权。真心实意维护广大选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候选人的合法权利,提高选民和候选人的参与程度和参与热情。六是统筹兼顾,做到直选试点工作与当前各项工作相互促进,并为今后科学全面发展打牢基础。

从全国的角度看,我州搞的这次乡镇长直选不是第一次,因此它的选举办法和程序与省内外其它试点地方的相比,差异不大。石屏这次直选的主要影响不是在于它提供了一套选举模式,而是在于这次选举范围广,人员多,规模大,全县同时进行,遇到的困难也较多,而效果却比较好,更证明在一个县范围内搞乡镇长直选是可行的,可以相对打消关于“在县乡一级能否直接实行民主”问题上的疑虑。

三、对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的思考

笔者在参与石屏县这次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试点工作中,常常感动于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热情参与,感动于选民的认真态度和庄严的神情,也钦佩于各级领导敢为人先大胆试验的魄力。从直选的效果看,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直选会如选民所愿,对该县农村经济社会将产生积极影响。通过参加直选试点工作,对在乡镇一级实行直接民主选举有如下的思考:

(一)扩大直接选举范围可能成为改善党的领导方式、提高执政能力、完善选举制度的重要方法。中国××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中国人民正确选择的。为什么历史和人民要选择中国××党的领导,就是因为党把实行民主建国的理想描绘给了人民,用民主凝聚了人心,让人民从民主中获得了利益,让人民产生始终不渝跟党走的信心。在改革开放中,党不断强调民主法制建设,制定了依法治国方略。这些都说明党有坚定的民主理念和推行民主的决心。在中国和世界都在发展并互相激荡的当代,在中国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变化的今天,我们面对新形势,只有总结传统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并通过必要的改革来完善这些方式,才能抵制各种敌对势力的干扰和破坏,有效地巩固执政地位。其中,扩大民主特别是基层民主,就是现阶段我们可以首选的目标;直接选举由村级过渡到县、乡人大代表,再到乡镇政权领导人员,就是逐步完善民主选举制度的过程。笔者认为,扩大基层民主选举,依法有序组织人民参与政治,由选民直接选举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可以成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方法,可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种实践。

(二)应信任和培养锻炼人民群众的民主选择能力。能否扩大基层民主选举,特别是把基层政权领导人员交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我们经常担心的一个问题是选民民主政治意识淡薄和民主素质不够。笔者这次亲历的直选乡镇长,是在属于边疆、少数民族、经济欠发达的县份进行的,因此开始时也有这种担心。但亲眼历见了人民的负责精神和求实态度,这种担心就基本消除了。最后的选举结果是,七个乡镇长都是公认的政治坚定、有品德、有能力、有强烈事业心并受党培养教育使用多年的干部;而落选的人也是好同志。事实说明,经过州、县两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事前的认真准备,经过参与工作的工作组成员的指导帮助,经过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努力,最大限度的动员了选民的积极性。每个选民投票前都认真地思考,细心地比较,庄严地选择,较少出现意外事故,更无违法现象。由此,笔者认为可以信任绝大多数群众的民主意识、民主水平和民主能力,只要组织领导得当,直选工作是可以顺利进行的。即便选举过程中真的出了一点什么插曲,也用不着大惊小怪,要相信人民群众也会总结经验,逐渐成熟起来。大家应认识到,既然亿万农民能成为推翻旧社会的主力军,能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的中坚力量,能成为引领中国改革的前锋,我们也就有理由相信他们有选举自己领导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重要的是,引导和培育人民的民主法制意识,把农民自发的民主萌芽培育为自觉的民主法制意识和行为,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不可久拖的历史性任务。

(三)坚持和完善中国根本政治制度与支持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是统一的。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虽然在当前情况下与相关法律的具体条文有矛盾,但却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及宪法精神。因此要全面推进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的“直选”,就必须对法律关于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选举产生办法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这会不会动摇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呢?笔者认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是全国人民所认识和接受、支持的,任何否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做法都会受到反对。但随着社会发展进步速度的加快,制度也必须创新和完善,才能使好的制度保持旺盛生命力,而这也是全国人民所需要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机关职责,依法行权还有无限空间。把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替人民行使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权力,先在最基层交回由人民自己行使,再向上一层次逐步过渡,以至实现更高层次的领导人直选,这本身就是民主的过程和进程,不可能动摇我们的根本,反到会使更多的人去维护这个制度。人民选出的代表可以集中更多精力去做更多的事,这也是对我们制度的坚持和完善。因此,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的直选,将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笔者还认为,为稳妥地进行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的直选,乡镇直选工作本身也应进行试点并逐步扩大,在这个过程中逐渐提高更多的群众的民主意识和行使民主权利的素质,直至全面推行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的直选。这完全符合党的十六大精神:让离人民最近的基层政权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直接接受群众监督,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四、循序渐进地推动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工作

目前在农村进行直接选举,最大的问题有三个:一是思想顾虑;二是社会成本顾虑;三是经济成本顾虑。笔者以为,对这三方面的问题不能不考虑,也不能多虑。

(一)解放思想,相信群众民主集中制是我们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本身就是民主集中制形式组织起来的。因此,发扬民主,推动民主,在民主基础上集中,是我们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要义,也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由之路。

多年来,在实践中,我们虽然也强调民主,但更多的却是实行集中。领导比较开明的地方,往往民主比较多一些;而领导不那么“开明”的地方,民主也就少一些。这一来,把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实行,放在了领导人个人品质上去,人民群众能否民主,到要看领导人的脸色了。这是很不正常的现象,是违背党的宗旨和原则的。这也是一些领导人把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对立起来、瞒上压下的根源所在。

民主集中制的要旨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民主与集中二者不可偏废。现在在农村、在基层,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不成问题或不是主要问题,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就存在着许多不足了。相当一部份领导干部只讲集中,根本不与农民群众讲民主,不相信农民可以掌握自己的命运。可以说,这种违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的思想,正是影响在农村推行民主、进行乡镇长直选的基本思想。不破除这种思想,农村和基层的民主就搞不起来。

当前我们正在进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教育活动。通过这场教育,我们不但要树立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最高价值理想,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思想;还要更深一个层次,就是树立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观点,坚定地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尊重群众的民主要求和民主权力,把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全部奋斗的最高目标,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只有前一个思想观点,并没有完全脱离居高临下“为民作主”的“清天大老爷”角色;而只有同时树立了后一个思想观点,才是真正的公仆意识。

还应当看到,民主和集中,在不同的时期也有不同的含义,应该做到与时俱进。我国建国已经55周年了,过去影响基层施行民主的许多外因已经不复存在,现在人民群众对推行包括乡镇长直选在内的社会民主有着强烈的愿望。因此,在民主的实践问题上解放思想,实在是推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当务之急,我们应该顺应这个历史潮流。

(二)要有一个好的制度设计

乡镇长直选正在许多地方试行,由于大家都在探索,因此无论是程序性的还是实质性的选举办法,尚无统一的成熟版本可用。为此,设计一套选举制度,是很必要的。

客观的说,影响在乡镇铺开直选的,不仅有错误的思想观念问题,也有合理的成本担忧问题。而对这合理的担忧,我们就不能不高度注意,并加以解决。

所谓成本担忧,一是社会成本,二是经济成本。社会成本即在广泛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下,直接选举有可能被少数道德水准差、家族势力大或刑释人员、甚至黑恶势力操纵,导致基层政权落入坏人手中;经济成本即直接选举的经济开支大,在经济落后地区难顺利推进。对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只要制度设计合理,是完全可以化解或消除的。如作为规范市场主体法律之一的公司法就规定“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职务”。考虑到基层政权的重要性,我们可对乡镇长人选在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方面制定出一些约束性条件,并加强对选举过程的监控,以保证基层政权掌握在人民手中,这是做得到的――这本身即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而对于经济成本问题,笔者分析了试点乡镇的直选过程,以其中一个27000人的镇为例:该镇直选工作历时近40天,总费用为190319元,支出情况大体如下:1、培训骨干及开动员会13500元;2、相关会议费3101元;3、补助村委会直选工作经费33000元;4、村委会召开党员、干部、村民代表会议费30690元;5、乡镇联席会议费2150元;6、打印材料费6900元;7、文艺演出、宣传经费11755元;8、制作选票、票箱、证件经费4756元;9、差旅费7344元;;10、人代会经费20283元;11、接待费3000元;12、参会人员住宿费5120元;13、车辆费用33050元;14、总结表彰费12500元;15、临时费用3200元。

从以上支出可看到,直接用于选举的费用所占比重不高,许多支出是因为试点工作的组织化程度太高,时间太长造成的,如果转为正常进行,按固定程序操作,一些费用完全可以省掉。笔者认为,若设立选民登记站,用3天时间让选民进行选民资格登记;用10天时间让候选人进行竞选活动;用2天时间让选民到投票站投票,则直接选举工作可在20天内完成。这样,直接选举的时间就大减少。若由选举委员会采用招聘选举工作人员形式,二三万人规模的镇组织50位左右选举工作人员,每人付500元工资,共需25000元左右,加上选票、证件制作等费用,一个乡镇直接选举经费在五六万元左右就可以了。

以上这些,在乡镇直选制度设计中,都可以找到办法的。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也是代表选民、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属于人民”的权力,但总不如由选民、由人民群众自己直接行使好,它更能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笔者认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人的选举,可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逐步扩大群众参与,积极推行、循序渐进。对基层那些有改革的积极性,条件又比较成熟的地方,可以做个别的乡镇直选的试点。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制度创新与某些现有法律条文矛盾”的问题,在试点取得成功、取得经验基础上,再适时加以修订。

因这次直选工作是以试点形式进行的,笔者受参与时间、参与深度及个人阅历的局限,只能作些初步思考。不妥之处还请有志于研究此事的同仁多给予赐教。

作者单位:云南省蒙自县红河州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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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特稿 时间:2004年10月8日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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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立法的落选和选举制度的改革



特约嘉宾 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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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立法等人为什么会落选

  

□去年,湖北省潜江市第五届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拟重新选举出324名市人大代表。选举的过程中除了有关方面提名的候选人之外,姚立法等32名来自社会各界的自荐候选人也宣布参与竞选。但在随后的“反复协商酝酿”过程中,大部分自荐候选人却被“协商”去掉了,出现在正式候选人名单中的两人也在11月28日的投票中因为未过选区选民半数而没有当选。从最后结果来看,32名自荐候选人无一当选。您对这次选举进行了深入的调查,您是否认为这样的选举存在问题?

  

■的确,这次选举问题很多。从现场观察和事后调查的情况来看,潜江市的本届人大换届选举,最主要的问题是操纵选举的痕迹明显,这是造成这些自荐候选人落选的主要原因之一。其实,从这32名自荐候选人的自身素质和群众拥护的程度来看,并不一定都会当选为人大代表,但是他们能否当选为人大代表应该有一个公平公正的选举过程来体现,即由选民的选票来决定,被非法操纵的选举只能造成选举的不公正。此次潜江选举中,许多教师迫于压力而不敢投姚立法的票,导致姚立法在市教育系统只得到了539张选票,排在第三位而没有当选。除此之外,这次选举在程序上也有较多的问题。姚立法已经整理了一份关于潜江违法违规选举的材料,寄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有3821位选民签名。

  

□有报道说姚立法是中国基层自荐参选的先行者,从1987年开始,他先后四次自荐参选市人大代表,最终在1998年高票当选。这么多年来,如何评价这位自荐参选的人大代表及其影响?

  

■姚立法没有当选,但这并不意味着姚立法在潜江没有威望,他在另外选区得到了相当多的“另选他人”的选票。如在园林办事处选区,2900张实投选票中,姚立法得到了800多张选票。姚立法很早就致力于中国的基层选举事业。1998年,他参选成功。在5年的代表任期内,这位教师出身的人大代表为潜江教师、农民的利益做了大量的工作。他对潜江市政府的一些批评,实际上为规范政府行为和促进法治建设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因此姚立法不仅为个人赢得了很高的名声,也为潜江赢得了很高的名声。

  

近年来,姚立法不但为潜江人民办了很多实事,也催生着潜江老百姓的法治意识和民主意识。一些潜江的老百姓包括老师和农民等也想仿效姚立法竞选市、镇人大代表,或者竞选村委会主任,这样就在潜江形成了群众自发进行法治建设和民主建设的良好氛围。

  

□可就是这样的人大代表及其追随者却落选了,叫人难以理解。为什么会这样?

  

■表面上来看,姚立法等人落选是因为未能得到足够的票数,缺乏支持率。其实深层次的根本原因则是由于姚立法多年以来一直在批评和监督政府,在其影响和带动下,潜江老百姓的法治意识和民主意识空前活跃,更多的农民和基层群众拿起法律武器向不合理的政策及违法的行为进行斗争。对于一些已经习惯了直接控制权力、随意制定法令和政策的人来说,这是无法忍受的,于是不择手段地执意要将这类候选人排除于当选之外。许多人迫于压力而不敢投姚立法等人的票。



基层民主会不会引起混乱

  

□有一种观点认为,基层民主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这也是阻止姚立法等人当选的一个公开理由。请谈谈您的看法。

  

■这种观点符合一些人的主张,认为中国搞民主就会陷于混乱。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就是从潜江来看也完全不是那么一回事。

  

姚立法在潜江所进行的维护基层群众利益,包括教师和农民的权益,对政府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事情以及程序提出意见,促进了政府行政行为的进一步规范。正是由于姚立法的存在和对一些事情的公开批评,使得潜江市政府开始关注法律、程序和政策。像姚立法这样的人大代表监督和政府行为自律的互动,才使得法治精神在潜江得到了体现,民主得到了发展。潜江的一些官员私下里也承认姚立法的行为对政府的依法行政是有好处的。实际上,潜江在这几年并没有变乱。

  

发展民主会引起社会混乱的说法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潜江的社会并没有因为姚立法的存在导致更多的农民集体上访,而是更多的基层群众进行合法斗争。一个合理的政府治理过程是需要监督和批评的,而潜江正是由于姚立法等人的存在将监督和批评变成了现实,这就使得一些叶公好龙者的面子受不了,无法接受这种变化了的现实,因此称之为“混乱”。

  

□还有人认为中国应实行自上而下的高层民主、精英民主,而非自下而上的基层民主。这又如何看待?

  

■目前众多关于民主的议论中,许多人认为基层群众由于文化和经济水平低,素质比较差,所以中国发展民主较好的办法是先形成高层民主与精英民主。所谓的社会精英包括了知识界和经济界的精英,他们认为这样的民主可以比较好地平衡社会。

  

从民主发展的途径和中国的现实出发,这些看法有着积极的一面,但可能较难实现,也与当前世界民主发展的趋势不相符合。

  

从中国基层民主的实践来看,中国的老百姓虽然对民主的概念和理论认识不清,也不能从理论上回答民主的真正含义,但是他们已经采用民主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并在实践中推动了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因此在中国已经推行了基层民主多年之后,基层群众的参与热情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调动起来以后,并且基层群众已经通过民主的过程感觉到人权和公正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伸张以后,再提出在中国的民主发展道路中将这些人剔除出去,是无视中国的现实,也很难为中国的基层老百姓所接受。

  

□许多地方的基层群众,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采取集体上访、示威抗议等“街头政治”的形式。而潜江却出现了基层群众合法参与、竞选维权的新尝试、新现象,这意味着什么?

  

■农民和基层群众试图用竞选市人大代表的方式来维护自己权益的做法是走法治化道路的一种尝试,这是中国政治文明进步的体现。农民愿意用法治的方式来解决和政府之间的问题,用合法的方式来维护他们的权益,这是中国农民和基层群众的一个重大进步,搞“议会政治”要比走“街头政治”好得多。这样的发展道路可以改变中国传统的治乱之路,使中国摆脱不稳定的因素。这样的进步应该是值得鼓励的。

  

□对此,政府应如何回应?

  

■既然潜江的农民们已经要走合法的法治道路,就应该给予回报和鼓励,而不是全部封杀,封杀的结果只能让农民对政府失望,逼迫农民走“街头政治”。从中国农民问题的现实来看,法治化的道路是正确的道路,但是农民的法治道路,需要地方政府的法治化的回应,这种良性的互动是建立中国政治文明的基础。



基层人大的选举制度必须改革

  

□基层群众参与人大选举是保证民众政治参与的新途径,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广泛响应,但是潜江选举事件的挫折却表明,这种参与的大门尚未打开,您认为应该怎么办?

  

■潜江的选举实践无疑指出了基层人大选举程序中的问题,体现了改革的必要性。现行基层人大选举制度的许多程序安排已经无法适应基层民主发展的需要,有些地方正是利用了选举程序中所存在的问题,有意地操纵选举。由此可见,为了适应中国基层民主的发展趋势,基层人大的选举制度必须进行改革,不然就会阻碍基层民主的发展。

  

□基层人大的选举制度改革应该丛哪里着手?

  

■基层人大选举制度的改革应从试点开始。选举改革包括提名制度、候选人产生制度、竞选制度、投票和点票制度等。较好的办法是将提名制度放开,以自荐并由10名选民联名的方式产生初步候选人。如果初步候选人比较多,在候选人产生的过程中不应该再使用“反复协商酝酿”的办法,可以用预选的方式加以解决。目前城市社区选举中的预选是采用了居民代表进行投票的方式。在基层人大的预选中,这种方式可以考虑进去。

  

候选人产生以后,应允许候选人进行竞选活动,包括在选区内张贴选举海报,拜访居民家庭和选举单位,也可以进行演说。投票过程的改革可以减少委托投票的数量,减少或取消流动票箱,投票时采用秘密划票制度。投票结束以后要马上公开点票,并及时公布选举结果。

  

□您的观点就是先试点改革,再逐步推广,最终真正迈向民主与法治。

  

■是的。试点选举结束以后,不论这个选区的人大代表的构成如何,不论是什么人当选上了,都要坚持干满一届,看一看试点的地方人大在这一届任期中的决策过程、监督政府、代表群众利益以及法治建设中到底会出现什么样的问题。然后根据实践的结果来决定这样的改革值不值得推广,能不能够推广,如果结果确实比较好,就应该毫不犹豫地加以推广。


来源:浙江人大 来源时间:2005-09-08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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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立法:我的竞选历程



姚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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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春季,我在我就读的湖北省潜江师范学校参加县人大代表的选举时,我和我的同学们完全不知道投票选举是公民法定的政治权利,也不知道每一位参加投票的人都有被选举权,至于说投票人对行使选举权的预期则是云里雾里的事了。



我第一次争当潜江县人大代表,是1987年底。那时我们在县教育局办公大楼办公的年青人经常在一起谈论时事政治,特别是1986年的那场波及全国的学潮。10多位年青人在限定推荐第一轮候选人的最后一天,联名推荐了我,教育局分管选举工作的领导十分恼火。联名者先后都受到各自单位领导人的批评,称这样做犯了自由主义,甚至说是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表现,另一方面则质问他们:姚立法的先进性在哪里?没过几天,选区张榜公布的第二轮候选人名单中仍然有我,但我和选民们都不知道第二轮候选人是怎样产生出来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出来,我已被刷掉。最后,我虽未当选,但仍然获得了30多张选票,在另选人中得票最多。



1990年,潜江市(1988年撤县改市)进行第二届市人大代表选举。这一次,我在选举前几个月就开始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等相关法律,并动员同事们一道参加竞选。为了让更多的选民认识我,我油印了2000份个人简历发给所有选民。因我知道自己当选机会仍然是甚微,便鼓动大家将票投给公认作风比较清廉的教育局纪委书记饶德清同志。市委宣传部知悉我的所为后,专门派了两个官员找我谈话,要求我不要再竞选,不要散发个人材料。



一人提示我:不该钻法律的空子;另一人则质问我:党的领导就是民主,你还要什么民主?多几个象你搞竞选,党委的意图怎么实现?我则坚持我是选民,当然有被选举权,我不宣传自己,我的被选举权怎么实现。同时,我反问他们二人:要求严格依法选举难道和强调党的领导矛盾吗?你们以往确定的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是依照《选举法》的哪一条哪一款?这一年,饶德清获另选人中选票第一名,我为第二名,得50多票。我们两人都没有选上。我第三次公开竞选市人大代表,是1993年。虽然前两次竞选失败,但我并没有死心,我还是要竞选。我相信,只要严格依法公开、公正进行选举,我当选的可能性很大。再则,我公开竞选并向选民宣传选举的法定程序,特别是关于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法律规定,以及宣传人大代表的权利、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等,对促进选举的程序正义和使更多的选民认识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先进性有着积极的意义。



1993年11月1日上午9时,教育选区召开有11个选民小组组长和选民代表出席的、关于如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会议。会议由左义凯副局长主持。会上,具体负责选举工作的教育局政工科杨邦新科长提出,上级要求要确保市政府综合口党委推荐到我们选区的黎喜农同志当选,他话音未落就遭到与会大多数人的反对。会议决定:把24名初步候选人(含黎喜农)的简介各打印一百份,向全体选民介绍、宣传,各选民小组统一在4日上午组织预选,选票由教育局印发,每位选民只有三票权(选区正式代表名额两名,正确的方法只应有两票权),选区汇总各选民小组的投票结果,得票数在前三位的即为正式候选人。



1号下午,我、金兆茂把各自的竞选材料送到了选民手中。在《致选民朋友》的信中,我自我介绍道:本人脸不厚、心不黑、口不甜、骨不软;犯上不作乱、崇洋不媚外;不请不送、不吹不拍、不淫不贪、不卑不亢。请朋友们都投我一票,若我当选市人大代表的话,我保证做到:申请留职停薪五年,在五年内,奔走于选区选民和市人大、政府之间,理直气壮、原原本本地反映选民的呼声、意见,监督市政府及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



2号下午5时前后,潜江中学、市机关幼儿园提前进行预选。我在潜江中学得218票,排名第二;我在幼儿园得32票,排名第一。消息迅速传开。3号上午,教育局召集各选民小组组长(主要是各单位负责人)紧急会议。会议决定:用协商的方法确定正式候选人。



8号,我的《再致选民朋友》送到选区的各家各户。信中严正提到:不是由选民推荐产生的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其身份是不合法的;产生第一轮候选人不让全体选民知道,由组长先定候选人,再找人签名上报是不合法的;有的选民小组组长重点介绍3位候选人给选民“协商”,但是没有投票,没有举手,没有口头表决,实际成了没有余地的协商,这也是不合法的。



在信中,我还着重宣传《选举法》第34条的规定,“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特地附选票票样并解释填票注意事项。市教育局对此深感不安,在各选民小组安排局党委成员蹲点包干,指示重点对象反复做工作,主要目的是防止选举结果“出意外”。同时,市政府办公室、教育局领导多人专门找我谈话。一名领导声色俱厉地拍桌子,说“你是在发传单,这是《宪法》禁止的行为!”



我反驳道,我是在与选举过程中非法的行为进行公开斗争,理应受你们支持和法律保护。另一个官员则说,“我和你是老乡,我真心劝你,不要和政府作对,根据你的条件,好好研究学问,一定会前途无量、出人头地的。”和我私下感情不错的教育局局长邹象斌质问道:“你说我们的选举是非法的,也就是说我们的代表是非法产生的,但我们的政府是人大代表选举的,那么按照你的说法,我们的政府不就是非法的政府?”我坚持道:“我看到选举的过程中,确实有着不合法的行为,作为一个负责任的选民,就应该指出来。”对方感到无可奈何。我公开竞选,散发材料的事传到市里一位主要领导那里,在一次会议上,这位领导忧心忡忡地将我的竞选材料念了一遍,说这种风气“很危险”,决不能任其发展下去。我的竞选宣传遭到不少阻力,很多单位门卫接到通知:不许姚立法入内,贴出来的东西一律撕掉。



11月10日,《致选民朋友的第三封信》又一次送给选民。信中主要讲到:用协商的方法确定正式候选人是违法的。法律明确规定“对公布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应由各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信的结尾写道:朋友们,推进民主,变人治为法治,建设一个文明、富裕、公正的社会,是人类共同的事业,同样是我们大家的事业!这次,我仍不可能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但我在11月18日的选举结果中,在另选人中得票第一,598票,超过参选总人数的30%?消息传遍了潜江城。



对我竞选三次未当选一事,已退休的教育局原副局长左义凯最近对《南方周末》记者黄广明说,“姚立法竞选人大代表是符合法律的,也是正常的,但在特定的环境下被视为不正常。”左坦言曾劝我放弃竞选,“上面对我有压力,人大代表人选,一般上面都有个内定意见。”1993年之后,我遇到不少麻烦。比如单位不再分配任何实际的工作,在职称、工资和住房问题上也遇到了不少刁难:曾有一年多时间,没有领到一分钱工资;原先已交了集资费的房子,竟不肯分配给我;职称是14年没有晋升。官员中也有人说我竞选人大代表是哗众取宠、是“官谜心窍”,甚至说我有神经病。1995年底,教育局通知我与单位办理为期5年的“停薪留职”手续。我从1996年开始,做起小生意,但很快成了赔本买卖;接着去武汉学炒股票,又亏得一塌糊涂;1997年,我回到潜江,开了一家专门代灌液化气的小店,但驾车送气时撞伤了人,赔了数千元。总之是四处碰壁,几乎无以为生。



1998年一开春,我又开始准备年底的潜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竞选。我三次竞选失败,深感阻力重重,但一次比一次得票多,又无不充满希望和信心。从第一次争当代表开始,我就始终把握着我竞选的目的――促进选举公正和程序正义以及获得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因为没有选举公正和程序正义,选举权就不可能给选民带来任何真实的利益,而没有利益的选举权选民则会放弃或当一项政治任务去应付。如此的话,选举活动的主体――选民――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就没有处在国家主人的位置,这恰恰是违反国家宪法原则的。因此,我把主要精力花在学习和宣传《选举法》上。



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公开和公正地依法确定是选举工作全过程的核心环节,我便对此专门进行研究。《选举法》第31条第1款和《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28条都是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的规定。然而,其规定都缺乏可操作性。选区选举工作组难以把握。《实施细则》本应比《选举法》规定的更具体以便于《选举法》的实施,实际上《实施细则》第28条是对《选举法》第31条第1款原文照转――“对公布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应由各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我还找到上至中央下到区县级有关领导在各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等,他们在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如何确定的问题上同样是照《选举法》的原文一字不漏的说。由有关专家们编撰的《选举法》释义只能供参考,而具备司法上的法律效力的释义又谋不到。5月份,我从潜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李从云那里得到一本全国人大常委会编的《地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手册》。手册中关于“直接选举时,提名的代表候选人较多,经过反复酝酿、协商,最后采取什么方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答案――“可以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或者投票的方式,然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使我如获至宝。但答案中说的“可以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如何操作又成了难题。带着这一问题,我又数趟往反于市人大、省人大有关委员会,但得不到明确的解释。在想不出别的办法的情况下,我想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6月4日,我给法工委副主任乔晓阳去信咨询――在县乡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活动中如何操作“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不久我收到回信。姚立法同志:您好!来信收到,乔主任对您对国家法律的关注与钻研表示赞赏,并嘱我们就您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所提的代表候选人较多时,实践中,可由各选民小组的组长征求小组内选民的意见,再由选区将各选民小组的意见予以汇总,根据各代表候选人获得赞同意见的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这种方法简便易行,因此法律对此予以肯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行政法室1998年7月8日通过对《选举法》的系统学习,我更清晰洞见我市选举中的重重弊端。我自费印发了两万多份宣传《选举法》的资料,向选民介绍选举的意义、要注意的每一细节,并大胆指出选举进行中的非法现象。在选举期间我一共向选民们派发了13封信。在《致选民的第5封信》里,我提醒选民思考几个问题:



人大代表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官吗?争当人大代表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吗?从您个人利益出发,你准备选谁当人大代表?您投赞成票的人若当选,他在选举市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时,与您的意志会一致吗?潜江的发展与一府两院的官员的品德和才能有关吗?潜江的发展与我们大家投好神圣的一票有关吗?



第6封致选民信的标题为《学习潜江市选举办公室[1998]4号文件后的4个疑问》,内文指出潜江当年关于选举的重要文件有多处不合国家法律:潜选办4号文件第2部分中“同时,认真听取选民组长、选民代表酝酿、讨论意见,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协商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与《选举法》第31条“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法定方式是相悖的。“多数人”的意见和“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是完全不同的,因为前者在文中仅是指选民组长、选民代表中的多数人,显然和选区的较多数选民是两个概念。假设“多数人”是指选区全体选民的多数,那么首先就要过半,甚至更多,然而4号文件通篇不提“各代表候选人获得赞同意见的多少的顺序”,那么,这“多数人”是如何产生?协商与确定更是相差万里,正式代表候选人是不能由协商确定的,而只能“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来确定。协商只是产生正式代表候选人3个步骤即提名推荐、充分协商、正式确定中的第2个环节;而实际上,“协商正式代表候选人”往往变成内定、指派。在《致选民朋友的第7封信》中,我批评了教育选区中的一些问题,指出:前段时间各选民小组挂的“××选举办公室”及上报教育选区工作组的“领导小组组长”是依的何法产生的?教育选区工作组安排各选民小组以会议的方式产生1~3名初步候选人,是非法的,应重新依法按选民10人以上联名产生。这封信的末尾还号召选民要对选举有信心,要做出共同的努力:这些天来,关心我、支持我、理解我、帮助我的选民朋友们都为我捏着一把汗,有没有必要?没有!都应该为我鼓劲才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氛围,是靠我们大家的努力才能实现的。



在《致选民朋友的第9封信》中,我指出教育选区3名正式候选人的产生过程实属非法:



11月14日上午,教育局3楼会议室46人投票产生了3名“正式候选人”,如此做法,违反了《选举法》第31条,也违反了《实施细则》第28条的规定。在《致选民朋友的第10封信》中,我谈到代表应有的素质,信中说:代表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我市国家权力机关是否真正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有效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职权等大问题。因此决不能把代表当作一种荣誉职务来安排。人大代表,必须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及时将代表大会的决议传达到人民群众中去,并且有较强的参政、议政和社会活动的能力,有效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职权。这些信,从写稿、付印、校对、分发,全是我一人包办的。



我所在的教育选区包括了潜江师范、潜江广播电视大学、市教育局机关、潜江中学等16个单位,我常常是晚上吃完饭出发,开始往每家每户、每间宿舍门缝下递竞选材料,全部发完,往往已是天之既白,该吃早饭的时候了,我这才拖着沉重的双腿回家。教学仪器厂传达室不准我进入,说是“领导有通知,不许你进来!”文昌中学一位副校长将我拦在校门外,怒气冲冲地说:“我们不会投你的票的,你不要来发传单!我们这里优秀教师多得很,代表应当由他们当,轮不到你这个扛液化气的!”对此,我采取的办法只能是:偷偷翻墙进去。



11月25日,离选举日只有3天,我向所在教育选区选民发出我的正式竞选誓词,全文如下:誓词老师们、校友们、同学们、朋友们及教育选区的所有选民们,若大家把神圣的一票投向我――大家的朋友,我当选后,将立即着手进行两件事:第一,专心学习和研究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教委有关文件,专心学习和研究省政府有关文件;自费到周边县市走访,调查学校教职工的待遇状况,写出有理有据,有说服力的调查报告,敦促市政府及时落实解决好全体教职工的燃眉之急及后顾之忧,即工资、医疗费问题。第二,高举反腐倡廉的大旗,矛头直指干部队伍中那些不学无术、品德低下、好吃好喝、吹牛拍马、索贿受贿、坑人骗人、欺下瞒上的少数蛀虫,专门举报他们,监督他们,鞭挞他们,促使其改恶从善。宣誓人:大家的朋友姚立法。



1998年11月25日拥护我的选民,主要是教育选区的教师、师范生、高三复读生。11月27日,是选举日的前一天,潜江中学一名高三学生有感于潜江的时事,在教室走廊里贴出一份半似诗歌、半似杂感的东西:鸟的翅膀挂上黄金不会飞高。过多的荣誉往往易于缠住行者的双脚!人大选举上,我们选的不该是那些所谓先进者,毕竟不是选先进。而应当把票投向,那些不合时宜的敢于呐喊的人。潜江的空气太沉闷了,太需要空谷足音的呐喊者!



他的老师看到了,担心影响学校教学秩序,悄悄撕了下来,但又为之感动不已,便抄了一份送给我。我把这当作珍贵的礼物细心收藏起来。这天晚上,我来到潜江补校的办公室,和几位老师谈论有关选举的问题,到了晚上10时半,老师们鼓励我到教室去,向学生们讲几句话,作为最后的竞选演说。我担心学生们刚上完自习,太累了,不便打扰,老师们微笑着说:“你快去吧,同学们都等着你呢!”我连进6间教室,在每间教室向同学们发表了不到两分钟的演讲,大意是:同学们,为了社会的公正和进步,为了潜江的文明与发展,我建议大家把神圣的一票投给那些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有较强执行代表职务能力的人!我每进一间教室,都是掌声如潮,离开之际,仍是掌声如潮。第2天,这所学校几乎所有同学都把票投给了我。



11月28日,有关方面将教育选区分为6个投票点进行投票。选民们对这次选举异常关心,上千人来到了选区的总会场潜江实验小学,围着计票点等待最后结果,当公布非正式候选人姚立法得票数为1706票,得票数排名超过两位正式候选人时,全场掌声大作,经久不息。当天中午,潜江广播电视大学选民王天星老师等人将一张纸塞在我的家门下,上面写着:



今天是人民的节日今天是你难忘的日子1998年11月28日上午11时23分



我当选代表4年多来,一直在努力不惜代价和甘冒风险地遵从职责的召唤。我的所作所为都是在法律授权的框架内,我的一言一行选民都是拥护和支持的。也正是有选民的拥护和支持、鼓励和帮助,有选民们的信任和托付,我才有勇气躬行践履……



2002年12月底潜江市即将召开第四届人大五次会议选举新一届省人大代表的消息一传开,不少选民和市人大代表纷纷建议我竞选省代表,我也决意一试。代表联名推进我为省代表候选人,我是有把握的。只是担心是有关组织要求联名代表撤回提名,而使我不能成为候选人。



为此,我把潜江市第三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选举省代表时通过的《大会选举办法》原件(该办法中没有“在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以前,提名人要求撤回提名,或者被提名人不愿意接受提名,可以书面方式提出,主席团应尊重提名人和被提名人的意愿,予以同意”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组副局长蔡定剑教授主编的最近出版的《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一书中指出的“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代表可以撤回提名。这种做法主要是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和地方人大选举办法的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代表提名的撤销,也为党组织做工作控制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开了方便之门……



鉴于当前选举实践中,代表联合提名还不是非常普遍和充分,对差额选举的认识和工作还很不到位,选举的竞争性还十分薄弱,所以,我们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具体实践中,都不应肯定也不要提倡代表撤回提名的做法,而应将其列为禁止之行为”的复印件等送给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建议他们在制定本次《大会选举办法(草案)》时参考,并提出了我准备竞选省代表的想法。



紧接着我于12月16日,向全市300多位市人大代表邮寄或送去了我的竞选材料――《致市人大常委会的第23封信暨致市人大代表的第1封信》及《南风窗》、《农民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和《南方周末》独家策划或头版头条对我的长篇通讯报道。随后的几天,有的乡镇的有关人员给代表打招呼:不要联名推荐省代表候选人,特别是不要推荐姚立法等人。



12月25日上午,市人大代表报到。下午2点,先是召开有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接着是大会开幕、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当大会执行主席提请代表对大会播音员宣读的《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发表意见时,我第一个站起来反对:“大会选举办法中规定的‘在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以前,提名人如果要求撤回提名,或者被提名人不愿意接受提名,可以书面方式提出,主席团应尊重提名人和被提名人的意愿,予以同意。任何人不得要求提名人撤回提名或要求被提名人不接受提名’没有法律依据,应删去。”执行主席解释道:“我们是参照省人代会选举国代表的选举办法这样规定的。我们的选举办法草案比省里的还民主些,我们规定任何人不得要求提名人撤回提名或要求被提名人不接受提名。”我再次站起来反问,“若有关组织或个人要求代表撤回提名,怎么办?”“我们是有办法的,不用你担心。”执行主席的解释引起近千名出席大会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的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的满堂笑声和议论。在代表对《大会选举办法草案》举手表决时,我一人投了反对票。



当天下午,3点一过,大会第一次会议结束。接着大会主席团开会。4时半,各代表团开会酝酿、讨论省代表候选人。各代表团团长向代表宣读了中共潜江市委致大会主席团的推荐书,“市委研究并报省委同意,推荐下列17名同志为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如下:何根法……。”这17人中,省委推荐下来的有3人,党政、人大官员有6人,企业老总有5人,原省直国有农场负责人1人,教师1人,村党支书1人。



26日11时半是《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递交联名推荐候选人的结止时间。此前,送到大会秘书处组织组的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只有3人。其中1人因联名推荐者不足10人,推荐无效;另1人(市法院院长)不愿接受推荐,主席团未将其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我则被大会主席团以联名推荐的16人中,在大会选举办法通过之后签名的不足10人为由,决定推荐无效。



此次的选举,暴露出不少问题,如中共潜江市委向大会主席团推荐17名候选人(省代表名额为13人)违背了等额推荐的原则;被推荐人不愿接受推荐,主席团予以同意而推荐无效,违背了全国人大的相关规定;代表联名推荐签名的时间在《大会选举办法》通过之前,大会主席团决定推荐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有关组织、个人要求代表不要联名推荐省代表候选人、强调确保市委推荐的17人中的那类人当选有掌控选举之嫌。



我竞选省第十届人大代表失败,但在潜江市人大选举省人大代表另选人中,得票第一。



从1987年至2002年16年间,我5次公开竞选省市人大代表,其间有说不完的欣忭和难言处,也有心得:



1、要正直。以是非分明、敢做敢当的品格,取信于选民。



2、要勇于活跃宣传,让更多选民了解自己。独善其身、温良恭让,绝不是一个人大代表的美德。



3、要熟悉法律,特别是《宪法》和《选举法》、《代表法》等有关法律。要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清晰、坚定的认识。这样,就更能把握大是大非,不会轻易地屈从于流俗见解和“权威”压力!



4、不要害怕落选。认识你的人越来越多,所以落选不是失败。真正的失败是失去了指出社会弊端的勇气,放弃了对选举公正的信心。



5、当越来越多的人参加竞选,我们的社会就会更有活力与希望。


来源:世界与中国网 来源时间:2003-03-16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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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选举成民主政治的窗口

DD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产生机制的话题

朱福惠 田必耀 陈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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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是中国基层的“大选年”,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将进行换届;此后,设区市、省、全国人大代表也将陆续换届。各相关部门早已展开了紧锣密鼓的准备工作。再过几个月,中国公民将再一次涌向投票箱,运用手中的选票选出自己的代言人。

  人大制度是在新中国国家发展战略的统领下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意在尽最大可能表达民意推进社会发展,并随着社会进步不断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民意表达机制。而人大代表就是连接国家发展和民意表达的中间环节,代表选举就是中国民主制度不断完善的窗口。中国人大代表产生机制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和不断完善,其科学性、合理性不断增强。代表产生机制伴随着民主进程不断前行,产生了一批深受百姓喜爱的好代表。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民主进程的不断推进,人大代表产生机制逐渐显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正视这些问题,运用人大代表选举中的合理制度设计,选出人民满意的代表,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选举法。这部先于宪法产生的法律从通过那刻起,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它的影响力。这是新中国选举制度正式建立的标志。中国代表选举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和完善,朝着民主、规范的方向不断前行。

  现行机制:四大亮点折射民主进程

  1953年选举法确立了我国选举制度的“蓝本”:普遍选举,平等的选举权,无记名投票,照顾少数民族的选举权权利,党组织、民主党派、选民或代表的提名权,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等等。这些内容基本上为1954年宪法确认,并大都沿用至今。

  中央多次发文指导选举,先后四次修改选举法,适应选民民主诉求增加的现实不断调适选举制度,增加代表产生机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其中的四个亮点折射出中国民主发展的进程。

  亮点一:选举的竞争性。

  差额选举作为一项基本的选举原则,是从1979年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修改后开始实行的。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差额选举。具体的差额幅度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具体差额数由本级人大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进行差额选举。差额选举的实施不仅为选举人依法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而且也在被选举人的选择上形成了相应的竞争机制,有助于从制度上切实提高选举的民主化程度。

  200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选举法,第三十三条中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这有利于提高选举的公开性和竞争性,专家认为,“有可能成为人大代表选举由目前的确认性选举向竞争性选举转化的契机”。

  亮点二:选民权利的直接性。

  我国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民主选举制度是从1953年开始的。基于当时的实际情况,选举法只规定基层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县以上(包括县)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代表都由间接选举产生。随着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等各方面的发展,1979年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扩大到县级。

  亮点三:投票规程的秘密性。

  秘密选举也是我国现行选举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秘密选举亦称无记名投票选举,其基本特征是,选票上不注明选举人的姓名,选票由选举人亲自填写,而且可以在秘密投票处填写选票,选谁不选谁别人无从知道,并由选举人本人将选票投入特制的票箱。自1979年起,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换届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秘密选举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民主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实行秘密选举,有助于选民或代表独立真实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选举自己信任的人。

  亮点四:对妨害选举制裁的刚性。

  法律规定,凡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均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制裁,等等。此前选举法对破坏选举的制裁措施,仅限于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第五十二条在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之外,又规定了行政处罚,并特别明确规定,所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时间进入21世纪,我们依然没有停止过探索。

  2000年初,内蒙古青城大学655位学生提出“不见候选人,我们不选举”;北京顺义区的选民对候选人不露面反响强烈,要求“见见面,是骡子是马拉出来遛遛”;2001年12月,朱林飞当选浙江义乌市人大代表,成为全国首位从外来务工者中产生的县级人大代表,随后有10名外来工当选大陈等三个镇的人大代表;2003年的县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北京、深圳、湖北先后出现了75位以自荐的方式寻求选民支持的候选人,虽然他们无一当选。据不完全统计,迄今为止,中国共有4位自荐候选人当选县区级人大代表。

  中国人大代表选举的多样化模式对完善选举制度有重大的制度选择意义,人们在各种模式的相互依赖、竞争和权衡中可以找到相对满意的模式。这些“点状突破”是在制度框架内释放政治热情,培养公民的民主精神,加速公民社会和法治社会的成长,民主精神和公民意识在中华大地茁壮成长。

  操作层面:五个问题期待解决

  我们的社会政治经济在不断发展,代表产生机制也在不断发展完善,而后者的脚步显然落后于前者。

  候选人的产生办法透明度不够

  从选举法的规定来看,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分为推荐候选人和正式候选人两种。推荐候选人是指各政党和人民团体推荐的候选人以及选民或者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如果推荐候选人多于选举法第30条规定的差额比例,那么必须通过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或者对推荐候选人进行讨论、协商来确立正式候选人。

  在选举过程中,推荐候选人的人数大于选举法规定的比例是正常现象。1998年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选举中,北京18个区县应选代表名额是4403人,政党和人民团体提名700人,而选民提名的初步候选人达50256人,两项提名相加为50956,是应选名额的近12倍。但是根据选举法规定,在正式选举之前,此次选举的候选人必须从50956人压缩到8806人之内。从这些非正式候选人中产生正式候选人有两种办法,一是选民小组讨论和协商,在征求较多数选民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正式候选人。二是在选民小组讨论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进行预选。在实践中,多采用讨论、协商的方式来解决,2004年选举法修改前,还有所谓通过选民小组“酝酿”的规定。由于多采用讨论协商的办法确定,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缺乏透明度,导致选民怀疑选举是暗箱操作。

  委托投票被滥用

  选举法第35条规定,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这一规定主要体现我国选举的全面性,不致于因自然原因不能行使民主权利。但实际操作中,委托投票被滥用,委托投票在总投票数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据《中国人大》杂志副总编汪铁民先生的考察,这个比例少则占百分之十几,多则百分之三四十。委托投票从立法本意上说,是少数个别的变通处理办法,但一些地方为了单纯追求高参选率,把委托投票变成了一种主要的投票方式。

  选民对候选人的关键信息缺乏全面了解

  为了保障选民和代表能够了解候选人的情况,选举法第33条对候选人情况的介绍作出了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这一条规定其实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防止拉选票;二是不允许候选人自己介绍情况,只能由组织或者提名人来介绍,务求做到客观公正。

  然而,第33条的规定也产生了消极的后果。首先,实践中,候选人介绍往往只有一些个人的基本履历、学历和工作业绩等自然情况的介绍,对个人的德才介绍比较笼统,使投票人不能充分了解应当了解的关键信息,选民或者代表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投票,缺乏理性思考。其次,选举法规定是介绍情况,当然不能包括当选后应当如何履行代表职责的问题,因此候选人情况的介绍对选民的投票行为不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选举法第5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这一条规定虽然可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但实践中补选哪一位,基本上由领导安排,常委会开会前没有关于补选上级人大代表的任何信息,往往只拿到一份经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个人简历,仓促投票、草率了事。 

“指令性”选举影响选民选举热情

  村委会选举老百姓最积极,到了县乡人大代表选举,老百姓的积极性就差一点。现行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方式很大程度上带有安排代表、分配谁当代表之嫌,领导决定和指派代表候选人的现象很难避免。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张千帆指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但候选人多由组织推荐,这使得代表和选民之间的利益关系相对疏远。”人民群众选举情绪有冷淡的倾向。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管理学院浦兴祖教授认为,现在选民的热情确实降低了,不完全是民主意识不强,主要是因为:一是对人代会到底能起多大的作用没有信心;二是大多数代表没有与选民加强联系,没有向选民做出汇报;三是整个选举过程还存在着不少问题。选民反映最多的是候选人哪里来不清楚。代表性首先要服从民主性,“指令性”的选举不恰当。

  我国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而且代表选举是否顺利是判断地方党政机关工作成绩的依据,因此党政机关必须充分动员,以保证参选人数达到法定人数。据了解,最近20年,中国参选率从总体上不断攀升,居高不下,个别地方甚至接近100%。这种高参选率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选民自觉意识的结果,存在失真的情况,实际上表达了选民“填了选票就完事”的心理。

  代表“出口”不畅

  多年实践告诉我们,代表资格审查表现出程序封闭、时间仓促、责任模糊的形式主义倾向,一些因贿选而当选的代表,其代表资格往往是通过罢免剥夺,而不是在资格审查中“落马”。通常情况下,人大常委会审查新当选的同级人大代表的资格往往是在选举后一个月左右,甚至几天就进行,依据的是一份历届同一格式的审查报告和选举单位报送的材料,对几百、几千名的代表资格在一、两个小时内就审查完毕。面临换届的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如果审查出差错,它究竟要负什么责任?

  近年发生了一些震惊全国的贿选案件,如山西河津市贿选案、湖南湘潭市贿选案、广东和平县贿选案,但很少听说受贿的人大代表受到了什么处罚。受贿代表的政治和刑罚风险几乎降低到零的程度。再加上网上通缉抢劫嫌犯张亚彬“代表”、黑社会的刘涌“代表”、开车撞人的侯建军“代表”……这些现象的出现,大大降低了公众对代表的信任感。

  除去这些极端的例子,还有的代表一届下来没提过一个建议、没发过一次言;有的闭会期间不联系选民,不听取、收集和反映的意见;有的从不参加常委会或代表团组织的视察、调查、检查和评议活动。这样的代表还有什么资格“代表人民”?公众想反映问题,只有极少数人第一反映是找人大代表,有的甚至根本不知道本选区的代表是谁。人们开始对代表遴选机制和代表特权的问题进行反思。因此,代表辞职制度一再被人们提起。代表怎么辞职?什么样的情况下应该辞职?常委会能否“劝辞”本级人大代表?随着代表职务的内涵渐渐清晰,代表辞职成为一种正在放大的现象。据悉,浙江省宁波市近年有百名市县乡人大代表主动辞职;辽宁省普兰店市规定不能很好执行代表职务的,将被提出“劝辞”,两年来,已有14名人大代表自动提出辞职;江苏等省人大常委会倡导探索建立基层人大代表辞职制度。这类辞职制度不少是以行政规则、组织力量取代选举规则,甚至“忽悠”了选民意愿。

  完善机制:选出人民满意的代表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原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但某些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不够合理,有些程序设计得过于模糊。要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就必须不断完善人大代表产生机制。当前进一步完善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产生机制的条件正在逐渐具备,时机日趋成熟。因此,有必要结合中国选举的现状,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角度对之进行研究和探讨。

  适当改革候选人提名制度

  预选是充分体现民主的选举程序,2004年修改后的选举法虽然规定了预选制度,但是预选是在选民小组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的最后手段。可见,选举法的基本精神还是要通过协商和讨论来解决问题,不能直接进行预选。而现在实际上就是在讨论和协商过程中不够民主,影响选民对正式候选人合法性的认定,也容易引起公众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产生过程的猜想。所以,一些专家建议选举委员会在对非正式候选人汇总和确认后,应当直接进入预选程序。为了保证预选时非正式候选人不致过多,可以适当修改选举法。现行选举法规定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产生代表候选人,可以规定二十人以上可以推荐候选人,而且每一个选民只能联名推荐一次。对于政党和人民团体推荐的候选人也应当规定恰当的名额,以减少正式候选人中党政干部的比例。

  做好预选工作,也就是把好代表入口关。福州市台江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翁珠悌认为,“应当把政治觉悟高,有一定履职能力,敢于坚持原则的人选为人大代表。让这些人有机会向我们的国家和人民去展示他们的无私、正直和敏锐。”

  现实中,有时会出现代表职务成为对某些人的“奖励”,翁珠悌并不赞成这种做法,“我们不能将人大代表的头衔仅仅视为某种荣誉的慷慨赠予,而应使之成为巨大责任感的载体,把它赋予有着宽广政治视野和强烈社会良知的人。应该促成一种良好的政治氛围。所谓选民,就是人民。”

  顺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崇荣也认为把好代表入口关很重要:“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既要重视政党、人民团体提名的主导作用,又要注意发动和引导选民积极参加提名推荐,把最有代表性的人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在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过程中,要坚持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反复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防止因怕麻烦、图省事,而将提名推荐和酝酿协商并做一步走的做法;要正确处理好尊重多数选民意愿与贯彻组织意图的关系,既要让选民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又要认真贯彻组织意图,防止包办代替的简单做法,确保候选人具有代表性。同时,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把关,共同把好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这一关,决不让有违法违纪行为、明显不符合代表条件要求的人,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选举中可以引进合法的竞争机制

  沙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林开源认为,选举“能说、敢说”的人当代表是选举的关键。今年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之年,选举中的组织工作将成为林开源今年的重要工作。“‘能说’往往体现了一个人知识含量、工作的深入程度和能力水平;‘敢说’常常是体现了一个人的胆识、勇气和精神境界,‘敢说’需要无私无畏的精神。这两点是人大代表缺一不可的重要素质,更是选举工作的关键所在。”

  如何让“能说、敢说”的人成为代表?在选举中可以引进合法的竞争机制。我国选举法不允许竞选,由于我国公民民主实践锻炼不够,把选举视为一种领导推荐、选民投票通过的行为,产生厌选情绪。所以,我国学术界有部分学者主张引入竞争机制,选举法第33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应当允许候选人在预选前对自己当选代表后的履职能力和工作作出书面或者口头陈述,由于候选人较多,允许选民在充 分听取各位候选人陈述的基础上投票。在间接选举中,应当在主席团的组织下,允许各位候选人在预选前就履行职务和工作职责进行陈述,并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这样可以充分发扬民主,使所选举的代表真正起到作用。

  严格执行已有的选举法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选举任免处副处长郭凯敏认为,严格执行已有的法律制度更加重要。“我国选举法律体系建设还处于健全完善阶段,还有许多空白点。如流动人口选举权利不能得到保障,流入地和流出地都以流动人口不熟悉当地情况为由建议流动人口不参加当地的选举;户籍制度改革后取消农业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划分,统一为居民户口,代表名额如何分配问题;少数人以公益事业的形式拉选票如何处理,等等。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要求选举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与时俱进。”

  郭凯敏列举了实践中某些不执行法律、歪曲法律规定本质的现象:差额选举是选举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民主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但个别地方在提代表候选人时受到限制;法律规定了选举日、选举名单、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的四个法定时间,但个别地方为了个别人的当选竟然置之不顾;个别地方为了图省事,提名、协商、确定候选人“三步并作一步走”,在投票前当一位候选人提出撤出时措手不及,等等。“已有的法律都不能严格执行,新的法律是否能严格执行就不得而知了。因此,先做严格执行之事,后谈健全完善之语才是源本。”

  所谓代表选举,就是选民用手中的选举权选择自己心目中的代言人。倘若全国280多万五级人大代表都愿意在他力所能及的领域里,倾注心力,为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鼓与呼,那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就会越来越凸显出来。


来源:《人民政坛》 来源时间:2006-05-18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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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好---“不见候选人,我们不选举”!走过场式的选举不搞也罢,劳民伤财的闹剧。我有好几届没去投票了,没意思!老百姓对此冷漠的很!萨达姆和金正日都是以极高票当选---能真实表达人民的意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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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独立候选人竞选”现象再思考



夏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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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选举法的修改,虽然增加了预选的方式来确定直接选举中的正式候选人,以及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方便了未被提名的选民竞选,也便利了候选人与选民之间信息的沟通。但笔者通过对2003年深圳出现的“独立候选人竞选”现象进行研究后认为,选举法还有可改进的地方。

  一、独立候选人竞选现象

  2003年,深圳市在直接选举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有意义的、不同于以前选举的一些情况,这些情况虽在其他地方也出现过,但都没有像深圳那么集中,可以称为一种现象。有些媒体将之称为“独立候选人竞选现象”。比较典型的案例有(案例来源于唐娟、邹树彬主编:《2003年深圳竞选实录》,西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罗湖区的肖幼美在未获得政党和团体初步提名的情形下,通过其所居住的小区选民的一致推荐,获得提名,并最终被确认为正式候选人。特别是,在正式选举前,肖幼美通过张贴海报的方式,进行自我介绍,但最终落选。这是深圳第一个张贴海报进行竞选的案例。

  2.南山区的吴海宁在已获得正式候选人资格的情形下,自己感觉与另一个正式候选人陈慧斌相比(陈是该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自己遭遇了不公平对待,胜选可能性不大,于是通过张贴海报,并向居民信箱投放公开信的形式宣传自己。另一个正式候选人陈慧斌认为这样的宣传对自己不公平,于是在发放选票时利用职务之便拉票。吴海宁最后落选。

  3.福田区的邹家健在未获得正式候选人提名的情形下,以自荐的方式张贴海报,鼓动选民通过“另选他人”的方式投他的票,最后落选。

  4.福田区的叶原百被选民推荐为初步候选人,但被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劝退,未能成为正式候选人。于是他通过张贴海报,鼓动选民通过“另选他人”的方式投他的票,最后落选。

  5.福田区的徐波原被九三学社提名为初步候选人,在酝酿、协商正式候选人过程中落选。徐波认为酝酿、协商正式候选人的过程不透明、不公正,于是通过张贴海报,鼓动选民通过“另选他人”的方式投他的票,最后落选。

  6.福田区的深圳高级技工学校校长王亮因选举登记时的纰漏,错过时间未被推选为候选人,于是直接参加选举,以“另选他人”的方式,成功当选。这也是独立竞选现象中惟一成功当选的案例。

  上述案例,有以下几个比较突出的特点:

  1.都不同程度地采用了竞选的方式;

  2.这些参选者都没有获得“官方”的资源,这也是他们被媒体称为独立候选人竞选的原因;

  3.大多数参选者被初步提名,另外的是案例3、6中主人公由于错过时间未被初步提名;

  4.获得初步提名的主人公中,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正式提名的只有案例1。案例2中主人公获得正式提名是个例外,他原先就是“官方”确认的正式候选人,而不是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的;

  5.绝大多数的自愿参选者都落选了。案例6中主人公当选是个例外,因其是学校的校长,掌握着相对较多的选民资源。

  应该说,上述案例中的做法都符合选举法的规定,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它们引起关注,并能够称之为一种现象的呢?这些现象中又有哪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我国目前的选举法对此应该如何回应呢?我们首先得从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二、“独立候选人竞选”现象的原因

  首先得说明的是用“独立候选人”来指这些案例中的主人公并不是一个科学的说法。“独立候选人”是媒体借用了西方国家选举的概念。在西方国家,独立候选人是与政党候选人相对的概念。能够成为独立候选人的,必须首先是正式候选人。没有成为候选人的,则不能称为独立候选人。

  在我国,根据选举法,直接选举中的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正式候选人是在这些提名中,经过各选民小组反复协商、酝酿后,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立的。若提名的人数过多,还可以运用预选的方法确定正式候选人。因此,从法条看,在确立正式候选人的过程中,选民与政党的提名权基本上是同等程度规定的,并不存在所谓的政党候选人说法,所谓的独立候选人这一概念也就无从谈起。在上述案例中,只有案例1、2中的主人公获得正式提名,其他都没有获得正式提名,所以用独立候选人这个概念是非常不恰当的。更何况“王亮当选”案例并不是发生在提名阶段,而是在投票阶段,即选民通过“另选其他任何公民”实现的。他本身就不是候选人,也就谈不上什么独立候选人。不过,在实践中,组织上的提名一般都具有明显的优势,原来由选民提名的初步候选人一般没有什么优势。这恐怕也是引起媒体误解,用独立候选人指称的原因。

  笔者认为作为一种现象,有它产生的历史必然性,也有其历史的偶然性。

  1.从历史的必然性来看,是民主选举意识觉醒的结果。选举本身就是政治民主的产物,同时政治民主又借着选举的过程得到落实与尊重。长期以来,我国在计划经济下,个人生活与选举并无多大利害关系,加之,民众的民主意识普遍不强,对选举的重视程度不高。无论是选举的组织者,还是选民都没有真正重视选举。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得到持续的发展,社会利益主体也愈来愈多元化,选举作为民主一种各种利益博弈机制的作用就开始显示出来了。首先是在深圳这个经济特区,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民众要求参政的主动性与维护民主权利的自觉性日益提高,直接选举便是一个最佳的突破口。加之,深圳是一个年轻的城市,外来人口占了绝大多数,而且大多数拥有高学历,人与人之间的等级意识较淡,平等意识较强,争取平等的选举权利也较容易发生。上述案例中的主人公都是高学历的外来人口,而且在整个过程中,大多数选区的组织者比较开明。因此,在深圳出现这一现象,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2.这一现象的出现也有其偶然性,表现在:我国目前法治的不健全,许多社会矛盾与纠纷不能通过正当的途径得到有效的解决,民众寄希望于人民代表大会能够解决问题、维护权益。上述几个案例中,绝大多数的竞选者是因为许多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而想到竞选代表的。案例3中主人公邹家健是在房产维权过程中认识到“与强大的地产商相比,业主太弱小了,在各方面不对等,根本不是一个重量级的”,只有“参选人大代表,直接通过提交议案的方式反映业主的呼声,将房产消费者的维权活动进行到底”。案例4中的主人公叶原百在小区业主与管理部门的纠纷中,通过选举成为“楼长”,并打赢了官司,以至于他认为,“开发商都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头衔,跟他们斗根本斗不过,如果参选人大代表选上了,再维权就有合法的渠道了,说话就更有分量了。”“如果不是维权的事情,选举点不起这么大的火。”可以相信如果纠纷能在正当的途径中解决,上述主人公也不会对选举产生如此的兴趣与激情。

  3.另一个偶然的原因在于现行的候选人制度中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不能完美地保护选民的被选举权。特别是在选举的实践中,选举的组织工作比较马虎,出现侵犯选民的被选举权,这与逐渐形成的选民积极参选事实形成反差。如最为典型的是案例5与案例6。福田区的徐波被提名为初步候选人,但在选举委员会酝酿、协商正式候选人时,徐波最终落选正式候选人。徐波认为酝酿、协商正式候选人过程不透明、不公正,导致落选,于是通过张贴海报,鼓动选民通过“另选他人”的方式投他的票。显然,选举法对酝酿正式候选人的做法的规定比较简单,也没有规定必须公开、透明,导致对初步候选人的被选举权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案例6则更是由于选举工作的马虎与不重视引起的。在进行选民登记时,由于工作的失误,王亮所在的整个学校竟然被漏登,再加上学校未能及时反映,以至于没能及时进行选民登记而失去了提名候选人的时机。全校员工为“集体荣誉”而参选。最终,校长王亮当选。

  三、我国选举法存在的不足及建议

  从法条看,宪法与选举法赋予了18周岁以上公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1.个人参选途径的选择

  在候选人制度下,在正常情形下,公民个人要实现被选举权,首先应获得候选人提名。我国选举法规定了三种途径:政党、人民团体以及一定数量选民的提名。

  应该说,目前的候选人提名制度对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的提名制度是同等程度规定的,基本上能够保证选民提名权的实现。上述案例中大多数主人公被提名为初步候选人,其余两人只是由于选举工作的疏忽,错过了提名的时间而未能获得提名。案例1中肖幼美正是通过社区中33位选民联名推荐才获得初步提名的。而案例2中的吴海宁也是151名选民推荐,徐波则是由九三学社推荐为初步候选人的。问题是在选举实践中,选民的提名权往往不能得到足够的重视,主要表现在:片面强调组织提名推荐的重要性,认为选民提名有小团体主义思想;隐瞒信息,选民不知如何行使提名权,甚至不知道有提名权;对选民提名的候选人不进行同等介绍,使其处于陪衬地位,等等。应该说,只要严格遵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在介绍候选人时能够对所有被提名的候选人进行同等程度的、充分的介绍,这些问题还是可以克服的。

  获得初步提名只是第一步,还要被确认为正式候选人才有可能被选民选择。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正式候选人的确定由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并由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选民的意见确定。肖幼美、吴海宁都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了,但徐波落选。徐波认为,“去掉一个初步候选人应该有一个过程,但几个人的意见就决定了一个人的命运,这个过程不太公平,觉得酝酿、协调候选人的过程透明度不够”。

  的确,选举法对正式候选人的产生的规定过于简单,比较粗,存在着比较明显的漏洞,容易造成对公民被选举权的侵犯。首先,选举委员会在这个过程中应该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不清楚。根据选举法规定,正式候选人只能由选民小组讨论、协商产生,选举委员会只能进行组织、协调,并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而不应对正式候选人的产生施加直接的实质性的影响。但在实践中正式候选人基本上由选举委员会决定。其次,“多数意见”如何认定不清楚。由于没有明确的、公开的程序,在实践中,许多的“多数意见”由选举委员会自行确定了,存在暗箱操作的问题。

  2004年选举法修改时,增加了预选的方式来确定直接选举中的正式候选人,将有助于遴选正式候选人过程的公平性。

  若没有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公民要实现其被选举权,只有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选民“另选其他任何选民”而当选。案例3、4、5、6中的主人公都没有获得正式候选人提名,他们都是通过“另选其他任何选民”来参选的。

  从法律规定的用意来看,选举法第三十七条本意是用来保护选民的选举权的,即选民的选择权并不限于已确定的候选人的范围,而是自由选择的。但它的确又为选民保护被选举权提供了一条途径,但是应该说,它对保护选民的被选举权的意义是非常弱的。在一个成熟的选举中,选民应该通过获得正式候选人提名来实现被选举权。通过“另选他人”获胜的机会是非常小的。通过这一途径当选要求具备的条件是非常高的,即被选者在选民中要享有非常高的信任度。比如,选举的范围小,选民互相都十分了解,被选者有过人之处,能够获得相对多数的选票;或者事先进行贿赂与串通,使一些选民在选举中一致行动。上述案例中,只有王亮一个通过“另选他人”当选成功,正是在于他是这一选区的一所学校的校长,他掌握着相对多数的选票,为其通过这一方式实现被选举权提供了条件。而其他人皆落选,王亮当选现象有一定的偶然性。

  但有意思的是,我国选举法只规定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选票过半数时始得当选,对非代表候选人到底能否当选,怎样才能当选没有具体规定。这似乎是选举法的一个漏洞。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选票过半数时,始得当选。应将该条中“代表候选人”改为“符合条件的选民”较为妥当。

  2.候选人的介绍与竞选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推荐者可以在选民小组或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候选人的情况。

  笔者认为,这种介绍候选人的方式过分强调了对选举的控制,限制了选民个人的能动作用,会产生三个方面的危害:

  第一,不利于保护公民的被选举权。在实践当中,介绍候选人时,组织提名的候选人往往得到重点介绍,其他候选人自然就是陪衬,这是经常出现的情形。上述案例中,选举的组织者都有偏袒正式提名的候选人的意向,因此参选者才选择了通过贴海报来推介自己。

  第二,组织的介绍只是走过场,选民并没有真正了解候选人,这种当选往往是选民“集体无意识”的结果。长此以往,选民对选举本身就失去了兴趣,有的甚至会产生“逆反心理”,最终有害于民主选举本身。

  第三,对正式候选人也不利。由于正式候选人也不能充分地推介自己,选民不能够真正了解正式候选人,而无意识地在投票。当某一选民通过各种途径介绍自己,进行“竞选”时,选民在投票时不选择正式候选人而另选他人的可能性较大。案例2中吴海宁的对手陈慧斌就对吴贴海报的方式提出了质疑,认为其贴海报的方式有损公平,而吴则对陈利用发放选票的机会对选民拉票的做法表示不满。

  因此,笔者认为现行的介绍候选人的方式存在缺陷,应发挥候选人自身在推介方面的主观能动性。上述案例中的每个主人公都不同程度发挥了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张贴海报,为自己宣传,拉票。有的地方甚至设立了选举事务办公室进行竞选。只是目前的选举法没有认可,社会对该做法有异议,特别是正式候选人也不能理解这一做法,导致选举的不公平。

  在一个完备的、成熟的选举制度下,选民个人对于自己的被选举权的实现应该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能动的作用。选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将自己展示和推介给选民,以获得选民的信任,甚至进行竞选。

  在充分发挥候选人自身能动作用的同时,也要加强选举组织部门的调控作用。选举组织部门一方面应加强对竞选人资格的审查,另一方面应该对这种竞选宣传方式加以规范,使之有序地进行。竞选最大的优点在于能够发挥选民个人的能动性,但也具有消极方面,如成本大,若不加以控制,就有可能使选举变成“富豪们的游戏”。由于竞选的对抗性,还会造成竞选双方的对立,双方会不择手段地挖掘对方的缺点,甚至造谣,混淆视听。在民主意识不强,社会对抗意识承受力弱,宪政体制不发达的国家中,选举还会引起社会的危机。

  候选人在推介自己时应注意要有合法、合理的方式和时间限制。在方式上的限制主要是不能贿选等,防止操纵选举。在时间上的限制主要是在选举日前,候选人可以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宣传和推介自己。当没有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时,其能动作用主要是享有对选举组织在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过程的争议权,或者进行宣传自己以准备参选。正式选举开始后,正式候选人和非候选人参选人都应停止宣传与推介。
  2004年修改选举法时,增加了“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候选人的能动性。但选举法还没有考虑到非候选人参选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应该适当增加竞选的规定,以保护非候选人的被选举权。

  3.当选人的条件与资格问题

  我国的有关法律没有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分开,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主体的资格一致。在候选人选举制度中,对候选人的资格是由选举委员会事先进行审查后,再进行选举的,即成为正式候选人的必定是符合条件的,只要在正式选举中能够获得足够的有效票数即可当选。而非候选人的选举,即在通过“另选他人”选举的方式中,选民选择的人没有经过审查,不一定具备候选人的资格,选举法也没有进行规定。王亮通过“另选他人”获得足够的票数后,选举部门并没有对“当选者”进行资格的审查,似有不妥当的地方。建议在选举法中对“另选他人”当选者的资格审查程序作出规定。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讲师。本文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韩大元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主选举法律制度的理论、实践问题研究”[03BFX013]的部分成果之一)


来源:人大研究 2005年第7期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5-10-06
 
《黄河边的中国》摘要(1)

士柏咨询网 曹锦清作韩德强摘要 2002年3月18日

(《黄河边的中国――一个学者对乡村社会的观察与思考》,曹锦清著,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2000年9月第一次印刷,印数5100册,定价32元,字数608000)

一、 观察立场:“从内往外看”与“从下往上看”

观察转型过程中的中国社会,可以有两个不同的“视点”(或说“立场”),每一个视点可以有两个不同的“视角”。第一个“视点”的两个“视角”是:“从外向内看”与“从上往下看”;第二个“视点”的两个“视角”是:“从内向外看”与“从下往上看”。何谓“内、外”“上、下”?所谓“外”,就是西方社会科学理论与范畴;所谓“内”,即中国自身的历史与现实,尤其指依然活跃在人们头脑中的习惯观念与行为方式中的强大传统;所谓“上”,是指中央,指传递、贯彻中央各项现代化政策的整个行政系统。“从上往下看”就是通过“官语”来考察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过程;所谓“下”,意指与公共领域相对应的社会领域,尤其是指广大的农民、农业与农村社会。所以,“从内向外看”与“从下往上看”,就是站在社会生活本身看在“官语”和“译语”指导下的中国社会,尤其是中国农村社会的实际变化过程。(前言,P1)

二、农村现状

1、三套语言

当今中国似乎有三套语言:一是传媒官话,空洞无物。二是校园讲义,没有根基。这套从西方传入的学术语言,在中国这块土地上找不到它们的所指,成为漂浮在知识分子表层思维与语言中的浮萍。三是民间语言,尤其是酒席语言,反映出变动着的社会事实与社会情绪,语言活泼而富有生气。8

2、落伍者

在这一轮争取家庭优势地位的竞争中的落伍者,似乎是由三个原因造成的:一是低能,二是懒惰,三是疾病。“如今农民最怕的就是生病,医疗费实在太贵,全家一人重病,这一家肯定要垮下去。”40

3、单产提高原因

如果单纯从农村经济方面来看,可以说我们近50年来取得了重要进展,单位产量在50年内提高了三至五倍,甚至更多。大规模的农业水利基本建设,种子的改良,化肥、农药及其他技术的推广,是单产得以大幅度提高的关键因素。由于单产的提高,使得我们只占世界耕地的7%的国家,能够养活占世界22%的人口。76

4、内地医院差距

原来各医院的收入,主要靠公费医疗这一大块,其次是附近农民的自费医疗。如今开封市的国有企业大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根本无法支付职工的医疗费用。不少农民抬着病人来治病,一听如此高昂的医疗药物费,吓得又把病人抬了回去。近几年,前来医院治病的人锐减,各医院发生“抢病人”的现象:凡介绍一个有支付能力的病人,医院给一定的回扣。79

5、村干部素质下降

“村支书,直接面对数百农户,许多得罪村民的事要他去干。没有大族强宗的背后支持,是干不成事的。因为没有人会听他的话,也可能在村选举中落选。如今改革开放,农民自由了,村里能干的人,自己外出去找各种赚钱的门路,他们根本不想去干这种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那些没有能力的人,想干也干不成。乡政府为了推行各项农村工作,只能去找那些想干且有能力干的人来当村支书,当村长。在目前这个情势下,想谋求这一职位的人,往往有谋取求私利的动机,而能干者往往有大宗强族的支持。这样,村干部拉帮结派、欺压弱小、贪污腐败之事往往而有。这就是说村委一级存在着宗族化、地痞化的极大可能性。当然已经宗族化、地痞化的村委,如今毕竟是极少数,但苗头已出现。”95-96

6、计划生育口号

该扎不扎,房倒屋塌;该流不流,锯树牵牛;

上吊给绳,喝药给瓶;宁肯家破,不要国亡。100

7、小农经济四大特点

一是各农户主要还是与土地相交换。这就是说,以家庭劳力与承包土地为主的自给经济依然占据很重的比例。在人均耕地不足一亩的乡村,各农户从事农业经济的主要目的在于粮食自给。二是利用血缘与情感维系的非市场的人情交换。虽然各农户在经营各自的狭小农场的过程中,尽可能做到自给自足,但总有一些事务非单家独户所能解决,这便是各农户都要维持与巩固一个亲友关系网络的原因。他们用人情关系、礼尚往来维持一个非市场性质的物资与劳务交换网络。三是农民与市场的关系。传统农民只有与周围集市相交换的经验,从来没有与国内大市场相交换的经验。由于农民交换经验规模过于狭小,能向市场提供的商品量很小,进入国内市场的成本过于高昂。因而各分散经营、独立决策的农民根本无法与大市场相衔接。……四是农民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农民的基本特点是他们无力在各自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的途径形成共同利益,缺乏共同利益的意识,也就不可能通过平等协商的途径建立共同的合作组织,并通过有约束力的章程与领导来解决自己的共同事务。

8、政治的关键在于用人

一人用好,安定一方,富裕一方;一人用坏,乱了一方,甚至坑了一方。在权力集中到党政一、二把手的政治体制内,选好、用好党政一二把手确实是个关键问题。188

9、三种病

关于中国的官吏、知识分子与农民的思想痼疾,我说,……官吏之病在于唯上而不唯下;知识分子之病在于唯书而不唯实;广大农民之病在于好分而不善合。196

10、生活水平衡量标准

我在北方村落农户的采访中发现,村民尤其是中老年村民大多以“能否吃上白馍,在全年有多少时间吃上白馍”作为衡量解放前后,改革开放前后,生活水平变化的主要标准。203

11、三害

处于中国社会最底层的农民深受三害之苦:一是自然灾害,二是地方政府之害,三是市场价格波动之害。252

12、0.8亩与1.5亩两条线

人均耕地仅0.8亩,或更少,该乡村的全部耕地只能用于粮食生产,且全部粮食只能供全家的一年食用。倘如地方政府课征过重,则秋熟必须多种红薯方能生存。这类乡村,既没有余地发展高效经济作物,农户也无法发展家庭饲养业。在缺乏发展乡村企业条件的地方只有向外输出劳动力一途。

人均耕地1.5亩或超过1.5亩,则有一定的回旋余地。在确保粮食自给情况下,或可发展经济作物,或发展家庭饲养业。283-284

13、明白卡与易知单

为防止地方官吏滥征强派而颁行农户的“明白卡”在清朝称为“易知单”。……作为一个当代中国社会进程的观察者、研究者,对如今我们所处何时、处在何地,实在感到恍惚茫然。291

14、内地与东南沿海区别

从表面上看,东南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都是站在这一起跑点上同时起跑,其实不然。

1. 东南沿海地区,2. 至少从五口通商以来,3. 便处在从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4. 近代型的工商城市密集于东南沿海,5. 东南沿海乡村农业人口向城市的转移一直在持续进行。且工商城市的发展,6. 反过来促使东南沿海的农业逐渐商品化了。计划经济的确定,7. 只是暂时中断了这一过程。

8. 人口对土地的压力,9. 东南沿海乡村高于中西部地区,10. 即使在计划经济时代,11. 这一压力也迫使沿海乡村的剩余劳力向工商业寻找出路。公社时期社队企业的存在与发展便是证明。

12. 推行土地家庭承包制后,13. 东南沿海乡村在社队企业的基础上,14. 迅速发展了乡镇企业,15. 农业逐渐降为副业。东南沿海乡村企业的迅速崛起与迅猛发展,16. 得益于“天时、地利与人和”。天时,17. 即人均耕地严重不18. 足而19. 历史地形成的向非农经济谋生的强大冲动;地利,20. 即同21. 时得国内与海外两大市场之便利;人和,22. 即有大量“城市亲友关系”可资利用,23. 为乡村企业提供人才、技术与市场。

24. 当城市与国营企业改革迟缓且艰难起动之时,25. 东南沿海迅猛发展的乡镇企业已占据了绝大部分轻纺日用产品的市场。309-310

15、最少的费用,最好的秩序

当前中国市场上伪劣品肆行泛滥,关键在于广大消费者不愿或无力为价高的真优物品付费;中国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无序现象随处可见,关键或也在于尚未富足的人们不愿意且没有能力替高昂的“秩序”付费。无论是道德秩序还是法律秩序――的建立与维持,需要该社会成员预付高昂的成本(或费用)。在中国人对“包青天”的企盼中,我们似乎能得出这样的结论:花最少的费用,得到最好的秩序。345

16、稳定的充要条件

改革开放20年来,内地绝大部分农户的衣食与住房条件确定得到了改善,但这决不是内地乡村社会稳定的充要条件。一方面,贫富的分化,使得“体面的生活消费线”得以不断提升。另一方面,沉重的苛捐杂税以及各种令人屈辱的罚款榨取了农民群众可能进一步提升生活水平的劳动剩余,再加上教育费用、医疗费用与农用物资价格的不断上升,由此而激发出来的屈辱与怨愤情绪弥漫于依然以农为主的乡村社会。这股情绪,由消极忍耐到公开的议论,由下跪求情到上诉上告,从小规模的聚众闹事,发展到较大规模的集体抗议事件,这要引起我们充分的注意和警觉。359

17、村支书的心里话

现在人人都认为无官不贪,你就是不喝不拿,洁身清廉,别人也不会相信你。你如明明不贪而别人都认为你贪,这不是明摆着吃两份亏吗?既然这样,倒不如贪一点。做村支书的前二三年,最多吃点喝点,真的没有搞钱,这三四年搞一点。搞得太过分,村民意见闹大,到县里、市里去上访上告,这个小官便当不成了。村支书就是村里的第一把手,全村的大小事情他一人说了算。要搞个二三万元钱,还是挺容易的。譬如,乡干部来村检查工作,一般都到他家吃喝。每次吃掉一百,他报二百,有谁知道呢?修路、打井,集资十万,他从包工队中收5000元回扣,又有谁知道呢?在审批分配计划生育名额、划分宅基地时,收点礼,也是常事。总之,不要做得太过分,贪心不要太厉害,适可而止,每年弄个二三万元,确实不成问题。370-371(有删节)

18、关于机构膨胀

一是公社时期所建立的机构没有取消,为解决农村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又增设不少新机构。二是县里的劳动就业部门每年要该镇安排十几名复退军人与大中专毕业生。党政机关成了就业场所。上级党政机关领导私人介绍过来的人员,也不能不给他安排一个位置。“各级官僚机构如此地扩张下去,依我看,河南农村与农民不出五年、十年就有可能被压垮。我们这些在基层政府工作的八品芝麻官,对此都忧心忡忡。如今还有我们乡村两级替上面顶着,但已弄得焦头烂额,喘不过气来,且动不动受上面的批评与下面的指责,一旦连我们也顶不住的话,那整个上层建筑不是有倒塌的危险吗?”448-449

19、关于农民负担

仿佛农民负担的加重只是乡村两级干部横征暴敛的结果,又仿佛横征暴敛得来的民脂民膏,全被乡村两级干部中饱私囊,大吃大喝掉了。这种舆论既不公平,又很危险。在乡村两级搞出几个贪官污吏,并不能证明全国大部分乡村干部都是贪官污吏。贪官污吏各级都有,毛主席身边还出个林彪、“四人帮”呢。确实,直接向农民要钱要粮、刮宫罚款的是乡村两级干部,但计划生育执行的是中央政策啊,要上来的钱粮,相当一部分还不是给上面各部门拿走了。再说,要养活那么多吃皇粮的人,还要发展农村经济搞基本建设,都得大把花钱,光维持乡镇中小学教育经费,就得用去全乡镇60%左右的财政收入。449

20、乡党委书记的叹息

这位有着大专学历的乡党委书记叹了一口气接着说:“照此下去,不出三五年,天下大乱。”这一判断,令我深感震惊,便追问其因。他解释说:“一是农民负担确实太重。问题在于,沉重的农民负担,不是想不想减的问题,而不能不能减下来。就拿我乡来说,光党政各部门的在职人员就有160名,加上离退休干部30余人,共计近200人。他们都得吃饭拿工资。上面还每年给我们下达指标,必须安排十几名复退军人与大中专毕业生,这是政府部门承担硬性规定的就业任务。使得乡镇财政喘不过气来的主要原因,不仅在于日趋庞大的党政部门,更在于教育负担。中央规定,每级政府负担各自辖区内的教育,这样,中小学的教育经费差不多全由乡镇一级政府来承担。我乡财政收入的60-70%都被教育这一块占去了。这里指的还主要是全乡300名教师的工资,尚不计校舍与教学设备的投入。这对于依然以农业为主的内地乡镇来说,行政与教育的自身压力就几乎把我们压垮了。更要命的还有上面各部门的利益。宣传部门每年要我们订几十种报刊杂志,这十几万元还不是最终摊到农民头上吗?去年,电力部门要在我乡建一所变电站,也要乡政府出钱,乡政府又不是摇钱树,这笔钱不也落到农民头上吗?每度电按规定只有四五毛,实收八九毛,这个差价给他们用到什么地方去了?在内地不少的乡政府除了“催粮征款、刮宫流产”外,很少有余力办其他事情了。农民负担越重,催征的难度越大,地方政府与百姓的矛盾越尖锐。农民上访上告,上级信访部门倒是客客气气地接待他们,反而指责我们基层干部作风简单粗暴,甚至以为基层干部中饱私囊,欺压百姓,其实我们执行的任务,哪一项不是来自上面的?二是地方各种恶势力确实在形成发展之中,反社会、反党的情绪在滋生蔓延,越演越烈。在上访上告事件的背后,确实有恶势力在挑动与组织。然而,上面总以为农民上访上告是乡村干部欺压百姓的结果,制定各种条例捆住乡村干部的手脚,不准我们干这干那。这进一步促进恶势力的发展。这样下去,乡村两级政权不是要被上下两头挤垮吗?乡村两级垮掉,天下不是大乱了吗?”459-460

21、不动与乱动

要么不动,要么乱动,言简意赅地道出了现行政治体制下,在行政管理上的两难处境。何种制度安排,才能使各级党政部门官员既有效又有序地行动起来,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中心议题了。507

22、乡镇条块关系

简单点说吧,凡是收钱的部门都抓到条的手中,凡是用钱的机构都推给块管。举例来说,开封19个乡镇中,有4个乡镇的农技站经营状况不错,除了自己的开支,还有赢余。县农技局就动脑筋,把这4个乡镇的农技站收归他们管。我镇的农技站便是其中之一。……各条各部门都拥塞着过多的人员,都想方设法提高本部门职工的工资、奖金水平和其他福利水平,都想改善自己的办公条件与办公设施,都喊缺钱,都变着各种法子搞钱,块上根本无法制约它们,这是各乡镇普遍存在的大问题。……去年,我镇全年的税收任务是297万元,今年竟一下子提高到407万元。在短短一年之内,税源并未增多,而税收竟提高了近30%,这不是掘地三尺,杀鸡取蛋吗?!511

23、农负率的确定办法

有些乡镇,往往根据上年的农负率再增加几个百分点,作为下年的农负率。更坏的一种是,根据乡村的实际支出确定应征款额,然后分摊到各村,再分摊到各农户,由此往往超出农民合理负担的范围。今年夏粮开征,开封县有七八个乡镇的村民集体到市上访上告,就是由此事而引起的。514

24、官员的观念与作风

在上者“好大喜功,急于求成”,在下者“急功近利,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这是河南省某些官员的一个通病。也可以说是一个历史上的老毛病。1958年大跃进,河南省的牛皮吹得最大,结果遭受的祸害也最重。如今“大跨度,超常规”的口号,又不是哪个县委书记提出来的,而是省里提出来的。据说,这个口号是从张家港那里学来的。别人是沿海港口大城市,或许有条件“大跨度,超常规”,河南是内地省份,依然以农业为主,农民刚过温饱,能稳步发展也算不错了。“大跨度,超常规”只能导致大起大落。还没有学会常规走路,就想到超常规;小步走路尚且困难,谈什么“大跨度”。上面定高指标,年产值多少,财政收入多少,引进资金多少,办乡镇企业多少,层层下压,层层加码。到时候完成不了任务,只能在数字统计上作文章,大量掺假,这个老毛病,一犯再犯,从来不吸取经验教训,这才是河南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大问题,老问题。

25、腐败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又让手中握有权力的大小党政官员甘守清贫,廉洁用权行吗?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这是一种腐败;各行政执法部门利用执法权搞名目繁多的罚款,建小金库,改善本部门集体的福利待遇与办公条件,这难道不是腐败?!在这种社会风气之下,光靠道德教育能收住人心吗?用法都治不住腐败,靠道德说教有什么用!执法部门都想以法搞钱,有谁来监督执法者呢?

26、编制的增长

就一县而言,如今党、政、群三块所属机构总共六七十个,人员接近一千。这还仅指县一级而言的,若加上全县19个乡镇的党、政群人员,那就更多了。每个乡镇就算120人,19个乡镇就是2280人。他们大致算过,如今县乡两级党、政、群人员比1983年(公社制改乡镇制在1983年)增加了3倍多。真是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从1983年到1996年,才只有13年啊!

27、农村宗族势力恢复的原因

承包制下分散经营的农民退到宗族共同体以形成一种“组织”或“势力”,是否出于一种寻找相互保护与安全的紧迫需要呢?面对着陌生且充满风险的“市场经济社会”,他们需要有一个“关系网”,面对地方政府的名目繁多的杂税,他们需要有一种自我保护。但他们无法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创立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故而依习惯与传统退回到宗族“组织”,这是否农村宗族势力复生的两大基本原因呢?看来,中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可能在中国出现类似于西方的,以私人产权、个人主义与社会关系普遍化、契约化为中心的“市民社会”,因而也很难产生西方意义上的民主与法制。小农的生产方式,世代繁衍而形成的村落集居方式,使得血缘地缘关系及建立其上的村民行为方式将长期发挥作用。当然,这套传统的行为方式将会改变其形式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外部环境,但其内容不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555

28、提倡一胎,只允许生二胎,超生重罚

说实在的,如果中央规定“提倡一胎,只允许二胎,超生重罚”,那我们的工作要好做得多。……只准许生一胎,搞得干部们很苦,农民们很怨,难度太大了。556

29、最重大进展

在此50年内,同一地区的人口增长1-2倍,但粮食产量增加4-6倍,甚至更多一些。这是中国内地农村近50年来所取得的最重大进展。据此,中原农民就“吃”而言,达到了从前地富阶层才能享受的程度。就住与穿两项而言,也可以这样说。573
 
《黄河边的中国》摘要(2)

士柏咨询网 提供 2002年3月18日

30、权力下放与制约减少

“近些年来,地方党政的权力大了。80年代中晚期,政治体制改革的中心,是中央对地方的放权让利。但这个放到地方的权力,只受到来自上面的有限且低效的监督。加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地方政权与经济利益密切结合,启开了权钱交易的大门。各级党政部门的官员,利用土地批租、基建承包而贪污受贿。如今,各乡镇书记与乡镇长,通常在县城里有私家别墅,且县级主要官员在地市拥有自己的楼房、别墅。这不仅在驻马店各县乡如此,在整个河南也是一种极普遍的现象。若按他们的工资收入,哪能有能力购房、建别墅呢?仅此住房一项,就可以看出地方党政腐败达到多么普遍的程度了。”627

31、以权搞钱的主要途径

“一是利用土地批租与城镇基建项目。这个钱来得多、来得快且极隐蔽,还可以突显个人政绩。前几年,遂平县关王庙乡人均摊派80元,修一条公路。该乡5万人口,人均80元,共收款400万元,只建成一条200多米长的柏油马路。其中有多少百姓血汗钱落到乡、村干部与包工头的腰包,只有天知道了。据我所熟悉的包工头们说,承包工程的回扣率通常是10%到15%,甚至高达20%。这些年来,河南各市、县,甚至乡镇都在搞城镇标准化建设,硬化县乡公路。前些年搞什么开发区,这对地方官员来说,实在是三全其美的事。一是给他们搞摊派集资提供了一个名正言顺的借口。二是通过拆屋建房、修路收取大量回扣。三是借以显示自己的政绩。驻马店某县进行城市标准化建设,据说县各常委分包一段马路,名曰常委责任制,其实是心照不宣的利益均沾。以权弄钱的第二条途径是频繁地调动干部。驻马店地委书记刘某,任职5年,调换过4次县局干部。每调换一次,官场风气败坏一次。故此5年来,驻马店官场风气每况愈下。县、局官员每调换一次,皆搅得人心惶惶。有的为保住自己的乌纱帽,有的为了求肥缺,有的为了官升一级,跑官、买官之风越刮越烈。民谣有云:‘要想富,调干部’,并非空穴来风,而是实况实情实录。”628

32、找不到法律条文

“曹教授,我听过你的两次讲课,觉得你是一个敢讲真话、讲实话的大知识分子,我也十分坦率地告诉你吧,我在乡政府干了八年,为推行计划生育,为征粮派款,我抓过人,牵过牛,扒过房子,干过许许多多违法乱纪的事。按法律要判我20年徒刑,也不算过分。老实说,如完全按目前法律办事,只有两个结果,一是根本办不成事,二是要认真落实上级任务,必然犯法。”677

三、关于承包制

1、承认承包制的的缓慢与有限

承不承认内地广大农民的分散、落后性,承不承认承包制农业经济发展的缓慢性与有限性,这对地方政府与官员来说有着头等重要的意义。只有承认这两个判断,地方政府在制定经济计划时才有可能做到实事求是,做到量力而行,做到耐心而循序渐进。302……近十几年,内地各级地方政府与官员在“超常规,大跨度”的口号激励下,不断出台一些大而无当的经济发展计划。303

2、关于承包制

(几名县乡两级干部)他们说,中国的改革始于农村,农村的改革始于土地家庭承包制。如今全国上下都说集体化搞糟了,都说分田单干好。其实,这种说法既不客观也不公正。应该说,集体化与分田单干各有利弊。河南省直到1983年才全面推行分田单干,行政指令,一级一级压下来,非分不可,而且分得越彻底越好。多年来的集体积累,一夜之间化为乌有。还美其名曰“分光吃光,不留后遗症”。其实,最大的后遗症就在于,村集体一旦没有自己的经济来源,村委就形不成一个健全的组织,有许多公共事务就办不成。村委组织的健全与否,关系十分重大,因为村委组织乃是党和政府与千百万农户的直接接触点,是中国农村社会基层政权的一块基石。

他们说,如果当时不采取强硬的行政命令,不搞一刀切,而是充分尊重各公社、各大队、各小队的实际情况与村、组农民的多数意愿,那就好了。如果干部与群众愿意继续走集体化道路,就让他们继续搞下去;如果干部与群众愿意分田单干,那么就分田单干。总之不必用行政指令强求一律,让两种体制有个竞争、有个比较该多好。就河南农业来说,在集体化时代各地发展很不平衡。有些公社与大队,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小麦亩产已近千斤,耕地基本上实行机械化,集体积累也比较多。像这样的大队,多数农民对分田单干的要求并不迫切,甚至没有这个要求。就从开封数县情况来看,如按原来的道路走下来,小麦亩产普遍达到目前的水平(平均亩产600-700斤),似乎并没有什么大问题。更为重要的是,那时农村没有贫富分化,干部比较廉洁,社会治安状况良好,当时几个公社合用一个派出所,每个公社只有一名公安干警,公社党政机构少则一二十人,多则二三十人,哪有现在这样庞大?!

……就基层干部来说,整天忙于落实上面来的各项任务,头脑里却是茫然得很,没有一个方向,不知道整天忙碌的意义到底在哪里,总觉得这样下去,说不定哪天会出大问题。448

3、承包制与水利

(中央党校经济学硕士,驻马店地委党校教员)曹说:“1980年前后推行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实质上是‘三年自然灾害’后邓子恢搞的‘三自一包制’的翻版与延伸。这在当时可能是适合时宜的。但在实行了20余年的农业集体化后,集体经济发展了,集体化的经验也积累了不少。有人忘记了这个重要的‘时间差’,在全国范围内搞一刀切。无论各公社、各大队的集体积累状况如何,一概实行分田单干,流弊甚多。就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来说吧,如今成了制约农业进一步发展的最难解决的头痛问题。从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中期,驻马店地区利用公社体制调集成千上万名劳动力,奋战近10年,建成了以板桥水库为中心的自流灌溉系统,使受益的确山县、遂平县、泌阳县、西平县、汝南县等五县的相当大区域内成为水稻种植区。水稻亩产高达800斤至1000斤。所以,凡受此水利系统之益的地区,基本上解决了温饱问题。1975年,驻马店地区受百年未遇的特大洪水,冲毁了这一辛苦建成的自流灌溉系统。1976年、1977年,再次兴起农业学大寨高潮,集中人力物力修复这一水利工程,但未能恢复原来状态。推行土地家庭承包制后,这一自流灌溉系统屡修屡毁。这个“毁”,可不是毁于天灾,而是人祸,毁于分田单干的小生产方式及农户的自私短见。由于灌溉渠道占地很多,沿渠农户不断地与渠道争土地。冬季筑起,春季又被扒掉。冬季是渠进地退,春季是地进渠毁。一条河渠一处开决,即成废渠,何况沿渠农户把它挖得千孔百缺。所以每年的冬季水利建设,徒具形式,且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好端端的一方高产水稻区,如今变成为小麦、玉米产区。两熟不及一熟。又如农业科技推广,分田单干后阻力甚大。各分散的农户成为独立的经济决策单元。且各农户的劳动力结构、经济状况与文化程度各不相同。这一户引用玉米良种,那一户为了省几个小钱,使用自留种。但玉米扬花,四处飘散,结果良种无效。今天这户打药除虫,虫飞到那一户的田里,明天那一户打药除虫,虫又飞回到这一户田里。再说,农业机械设备的闲置与浪费,实是惊人。如今经济条件稍好且人均耕地较多的村,几乎家家购置小手扶、抽水泵。”624-625

4、承包期30年不变

“虽然中央与省市一再要求我们延长土地的承包期限,前些年说是一定30年不动。这一政策的动机是好的,但执行起来十分困难。由于婚嫁、生育、死亡等诸多原因,家家人口及一村户数处于经常的变动之中,每隔五六年或七八年,这个变动就很大了。那些新增人口的家庭,要求增配土地,一旦这种家庭在村组内占有一定的比例,尤其是村组干部的家庭新增人口,那就必须进行一次耕地调整。我们乡政府对这种自发调整行为是无力干预的。”726

四、农村现代化的出路

1、现代化没有出路

我并没有找到能够有效地解释农村社会并指明现代化出路的理论。我期待于这部“记实”的,只是替中原乡村社会保留一段信史,恰如摄制若干照片。……在中原大地沿路几乎一切有墙的地方,差不多都写着诸如“大跨度,超常规,争一流”,“谁发财,谁光荣;谁贫穷,谁无用”之类的口号,一向“知足常乐”的村舍与村落也概无例外地卷入竞逐财富的攀比之中。各级政府官员都在制定雄心勃勃的追赶计划,然而实际状况是日益庞大、逐渐凌驾社会之上的地方政府到处在与农民争食那块很难做大的老蛋糕,地方财政用于“吃饭”、“办公”尚且拮据,遑论“办事”。恰如陷入泥潭而高速运行的车轮,无法推动车身前进,徒耗能源而己。看来,单纯的赶超战略,已经走到了它的尽头。我们应该把注意的重心从“应该”如何转到“是怎样的”及“可能如何”方面来,并重新确立我们的“应该”――确定我们民族的主体意识与主体目标。这是一个关涉到我们民族前途与命运的大问题。(前言,P3-4)

2、风调雨顺,国泰民安

这不是正黄河流域农耕文化内最普遍的心愿吗?诚然,我们的现代化目标早已超出了这一要求,但黄河流域的广大人民是否切实地感受到了这一点,并准备好付出代价以达到这一超越传统的生活目标呢?13

3、高效政府

如果我们将中国的农村放到“从传统向现代化发展”这一历史过程中加以思考的话,那么能否以及如何建设一个精简、廉洁且高效的地方政府,是关涉到中国××党能否领导我们这个依然是农民占多数的民族完成现代化任务的根本性问题。17

4、三农现代化

如果拥有五六十亩土地的家庭农场能成为北方农村的基本生产单位,中国的农业、农村与农民的现代化问题便解决了。36

5、现代化中的“应该”

农民、农业、农村与地方政权之现状,应放在“传统与现代化”这一视角来加以透视,但当我们说“现代化”时,已在心目中确立了一个“应该”。……盲目从洋,其弊不在于媚外之嫌,而在于忘却民族的自我。单纯地模仿而激发出来的需要,往往并非一个民族最真实的需要,而且是注定实现不了的需要。我们在谈论“应该”时,更多地要认清我们民族的自我,认清占民族多数成员的最紧迫的要求,及这些要求在最近的将来实现的可能性。我们应该从这一角度来看待“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80-81

6、中国农业现代化的涵义

在普遍被农民接受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基础上,考虑中国农业现代化――这里的“现代化”一词,只是“比现在更进一步”的意思――似乎只有三个方面:一是继续走稳产、高产的老路。除改良种子、发展高效低毒农药与高效化肥外,关键是加大对水利农田基本建设的投入。问题是由谁来投入,由谁来实施,自集体组织解体后,这是当前农业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二是要找到一个将千百万分散、狭小且雷同的家庭农场与国内、国际大市场联系起来的一种有效组织。问题同样是由谁来组织并支付组织成本?靠农户自己?靠中间商?靠公司加农户?靠政府?靠一种新型的合作组织?我们依然没有探索出一条有效的路子。三是尽可能地割断那些经济重心已经转入城市的“农民”与承包土地的联系。81-82

7、农村现代化的核心任务

在我看来,将缺乏自我表达与自我组织的广大村民引导到能够自我表达与自我组织的现代公民之路上去,是中国农村现代化的核心任务。173-174

在我看来,从亲友私人网络型关系向非人情非网络的联合组织发展是中国农民进步的真正起点。180

8、建立三位一体的体系

一是要提高农副产品的产量。二是降低生产成本。三是能卖出一个好价钱。……要使千百万分散经营的农户同时解决上述三位一体的任务,关键在于能否建立起一个廉价且有效的专业化社会服务体系以及将各农户提供的小宗农副产品集中加工与大量销售的体系。313……三种途径:一是通过市场而自发地形成。但这一过程十分缓慢,且有可能使农民处于被“中间商盘剥”的境地。二是通过农户间的各种自愿的联合以解决在各自生产与销售过程中的共同问题,但农民缺乏平等协商合作的经验与能力,因而无法达到自愿的联合。三是地方政府对原来的职能部门(如农技站、农机站、种子站、水利站、畜牧站、供销社等等)进行改造,使这些“对上负责”的政府衙门转变成为“对农户服务”的体系。314

9、确定民族自我

如此方能确定民族的自我,才能确知“现处何地”、“从何处而来”、“将欲何往”、“下几步能走多远”这四大问题,否则必然滋生“东施效颦”、“邯郸学步”甚至“拔苗助长”的无限弊病。就我而言“内外”“前后”皆一片茫然。孔子言其“四十而不惑”,我已近50岁,尚处“大惑”之中,实有一种说不出的悲哀。368
 
《黄河边的中国》摘要(3)

士柏咨询网 韩德强 2002年3月18日

五、文化与信仰

1、意识形态的核心是确定善恶标准

一个社会的意识形态,核心是确定善恶标准。那么善恶标准的基础或根源在何处呢?它既不在个人之内,也不在社会之外,而在社会共同体内。……老庄的道,宋明儒学的理,释教的佛,基督教的上帝,伊斯兰教的真主,古希腊哲学中的逻各斯,近代西方哲学中的规律,便是用来奠定人间社会善恶的基石。然而,聪明的现代人不信这套说教,于是善恶标准便模糊起来,只得用法律从外部规定人们的行为标准。19

2、欲求与宗教

无限的贪欲被现代经济学家视为推动生产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基本动力。现在的问题是,大部分注定无法满足的欲求完全有可能冲毁道德与法律设置的脆弱堤坝。一切宗教的目的在于将这股无法在世间实现的欲流引向天国,从而维持世间的秩序。19

3、包拯与人情

包拯被时人尊为“青天”,关键在于“不徇私情,不畏权贵,执法如山”,以及“为民作主”。……中国人讲的是私情,行的是“关节”。习惯于用攀亲戚、拉关系、请客送礼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事,故而在人们的习惯行为方式与人们的政治要求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23-24

4、传统与当代

一切历史都流传到当代,当代只是历史的一种延续。当然,变化是有的。在我们自以为摆脱了传统纠缠的变革时代,自以为进入一个全新时代的今天,猛然回头,历史依然在我们的身边,在我们的观念里、习惯行为里,甚至用新的形式装潢起来的语言与制度里。24

5、价值重建的关键

确立民族的自我及其所愿所能的现代化目标,是当代价值重建的关键任务。32

6、传统是什么?

“传统文化”到底指称什么呢?仅是指一套世代相传的习惯观念与行为方式吗?如果世代相传的观念习俗与当代村民的实际生活发生了强烈而持久的冲突,人们会牢守传统观念而使自己的生活陷入混乱吗?这种可能性是有的,但不会持久。人们迟早要适应变化了的实际社会环境。因此,当我们在村民的观念与行为方式中看到活跃着的“传统”时,应从两个视角去分析:一是旧习惯的残留作用。二是传统依然是他们对付生活之需的东西,换句话说,传统依然是他们生活方式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并不单纯是一种“多余、甚至是有害的残留物”。82

7、市场经济的惊人力量

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说,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只是一种经济手段。中国的经济学家们补充说,只是一种经济资源的配置手段与方法。……然而,在不同性质的社会内,人们的行为目的与方式是各不相同的,人们的合作原则及由合作而产生的赢利之分配方式也是各不相同的,对于这一个问题,恰恰被中国的经济学家们忘却了。黑格尔在其《法哲学》中曾经说过,市场经济社会具有一种惊人的力量,把人从他们各自所属的集体或群体中揪出来,使原集体成员相互之间变得生疏,并承认他们都是独立自主的人。市场经济把人扯到自身一边来,要求他替它工作,要求他的一切都通过它,并依赖它而活动。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所谓他人与组织,只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一种工具。144

8、以精神文化建设为中心

由此可见,处于传统村落文化与市场经济双重制约影响下的行政村,要巩固和发展集体组织与集体经济,必须要以精神文化建设为中心:一方面反对市场经济中的利己主义对集体内部的侵入,但又充分利用市场;另一方面,反对村落内部的家庭利己主义,同时充分利用村落内存在着的各种伦理资源。145

9、善分不善合

中国农民的天然弱点在于不善合。他们只知道自己的眼前利益,但看不到长远利益。更看不到在长远利益基础上形成的各农户间的共同利益。因为看不到共同利益,所以不能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建立起超家庭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或说,村民间的共同利益在客观上是存在的,但在主观上并不存在。因而,他们需要有一个别人来替他们识别共同利益并代表他们的共同利益。他们对共同利益的代表者的关系是感恩与崇拜。167

10、法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也

老子有言:“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也。”这里的“礼”,可作“法”解释。故老子的话可改为“法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也。其实我们应该这样说:“忠信义之薄,故需法来治乱。”我们当前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人与人之间实际结合的原则是什么,有效的结合原则应是什么,官方所倡导的伦理原则在现实生活中是否发生作用。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大问题。168

11、晋商与关羽

关羽是山西人,这是一回事;晋商势力扩张到哪里,便在哪里建立起会馆与关帝庙合一的机构这又是一回事。关羽地位在明清持续上升,是否与晋商的大力表彰有关呢?那么,晋商为何如此尊信关羽呢?这关系到晋商的组织原则与商业活动的基本精神。如按照韦伯的思路,我们应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关羽伦理与晋商的商业精神有何关系呢?

在我看来,中国旧时的工商组织,其原形是“桃园结义”,其维系精神也在一个“义”字。晋商之成在此,其败也在此。我们在考察过的南街村、竹林村此类集体经济组织中,似乎也能看到这种组织原则与精神。……可惜的是,中国的社会学家很少意识到这一点。186

关羽由将而王,发生在北宋将亡之际,关羽由王而帝,而神,而圣,发生在明之将亡之际,这又是为什么?这与宋后农村土地所有权有流动加速与城市工商经济的发展到底有何种内在联系,历史学家没有告诉我们这方面的原由。集中在城镇集市内的商业会馆组织与秘密帮会组织在明清的大量产生,迫切需要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组织原则与活动精神。他们在刘关张的桃园结义中找到这种组织形式,在关羽的忠义精神中找到了此类组织的活动精神。对这种伦理精神的紧迫呼唤,一方面说明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暗示忠义精神的缺乏。由此我们解释了这样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所有秘密团体内,对背离忠义原则的成员都给予极其严厉的惩罚。233……会馆……因而并不是各独立个体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近代契约组织。

12、合伙制的结局

合伙、股份制企业差不多有一个共同的结局:闹翻,散伙。……合股各方都以为自己干得多,拿得少,甚至怀疑对方暗中搞小动作。先是忍耐,后是争吵翻脸。称兄道弟的朋友,往往成了相互指责的敌人,闹得不欢而散,甚至大动干戈。……这说明我们的农民缺少一种平等协商合作的精神与经验。……由此我想,一个民族的经济理性主义是从何处产生的呢?是先从宗教伦理内产生而后注入到经济活动中去,还是在经济活动的紧迫需要中,通过尝试――失败,再尝试再失败,直到成功的漫长探索而逐渐积累与发展出来的呢?191-192

13、意识形态领导权在先富者手中

当前中国意识形态的领导权,既不在官方手中,也不在知识分子手中,而在先富者的集体无意识中,即通过享受与攀比形成的消费标准与消费方式中……就此而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中心任务在于能否给出一个为我们民族多数成员真正接受的、关于所谓‘好生活’的标准,这个问题若不加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能是一句空话。193

14、政治腐败的文化原因

如我们站在中原大地上朝相反的方向看问题,却发现乡民社会的习惯行为方式日益成为构建社会关系、经济关系甚至地方政治关系的一般原则。在我看来,这恰恰是中国经济低效与政治腐败的文化原因。247

15、对明其义不计其利的朋友的评论

我在情感上是如此熟悉并珍爱它,然在理智上又如此地怀疑它。我所反对的东西,恰恰是我珍爱的东西。作为一个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的观察者、研究者,我认定,正是这种来源于村落的“私人关系”阻碍着当代政治、经济、伦理等三种“普遍关系”的发育与成熟,从而使“社会个体”与“公民意识”难以产生。249-250

16、村落文化中的德才兼备者来源

(京华公司刘志华)我从母亲那里继承无私与贤德,她经营着一个家,我管理着一个公司。我是五队乡亲的女儿,是许多人的闺女、姑姑、妹妹、姐姐、姨娘,又是许多人的嫂嫂、婶婶、奶奶。我对每一个角色都得尽职尽责。我的母亲替我养大了三个孩子,支撑了半个家,没有母亲的无私奉献,就没有我为五队乡亲作出的无私奉献。我只是延续了母亲的性格,把它升华到一个为集体奉献的高度。村民小组与国有单位不一样,虽说称做公司,但人与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血肉亲情关系,世世代代都是这方水土长大的,你没法调动谁,也没法开除谁。434

17、“交易语”与“共同语”

说实在的,市场经济迫使一切人栖栖惶惶,汲汲于谋求切己之世俗事务。人们所使用的乃是“交易语”,而非“共同语”。共同利益既已分解为个人利益,共同精神早已悄无声息地分崩离析,差不多是“零落成泥碾作尘”了,到何处去找人“共语”?!……一个社会需不需要一个共同信仰?能不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起一个真正的而不是虚假的共同信仰?这是一个大问题。社会的共同信仰,可以规范人们的道德与法律行为,可以引导营谋世俗事务的人们走上崇高与不朽的道路。它将个人具体的生命活动片断连成一个稳定的整体,并赋予一以贯之的意义,而不致使生命活动出现离散与茫然。……没有共同信仰的武装,如何使我们的各级官吏不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呢?老子说过,失德后有礼,失礼后有法。治理一个失却共同信仰的社会,是不是只需要民主与法律就可以了呢?但民主的前提是公民意识而非臣民意识,我们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将数亿村民转变为公民吗?452

18、人治与民主

中国古代思想家一直在人治上找出路,因而对治人之人提出很高的道德要求,然德才兼备、亲民廉政者能有几人?!人治符合传统且切合实用,但流弊日益显露;民主符合现代潮流但大多停留在知识分子的“应该”之中,难以真正“流入”广大民众的心田。上下交阻,困难重重。那么,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出路在哪里呢?462

19、欲求与宗教

就个人而言,不能无欲无求,但人之欲求能实现者十不一二,而不能实现者常八九。不能通过社会认可的手段而实现的欲求,向外则为盗为窃,为诈为骗,破坏社会秩序;积压于内,则为烦为恼、为苦为忧,破坏心身健康。一切宗教的根本目的,在于消除这一部分社会欲求,或将它们引导到一个无害的方向上去。这一对外维持社会秩序、对内保持心身健康的职能,实非现代法律所能承担,也非现代医学所能解决。608

20、唯物主义与腐败

刘县长确实善言词,好议论,无所顾忌。说党政腐败现象急剧蔓延,根源全在于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上下皆然,政体如此,要改也难。说除政体原因外,腐败还有哲学根源,这个哲学,便是唯物主义。……刘县长解释说,唯物主义不管哲学教科书上如何解释,在如今一般人的理解中便是唯财物主义,也就是拜物主义,拜金主义。举世若狂,围着金钱转,何能独独叫有权的大小官吏守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而甘居清贫?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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