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看看2009年1月1 日起实施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附件3:
   
查处超速行驶操作规程 
一、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当使用测速仪、摄录设备等装备。 
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测速仪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依法检定合格,并保持功能有效。 
二、现场查处超速违法行为,按照设点执勤的规范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两公里,且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能够保存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的,可以实施非现场处罚。 
三、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交通警察在测速点通过测速仪发现超速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查处点交通警察做好拦车准备; 
(二)查处点交通警察接到超速车辆信息后,应当提前做好拦车准备,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拦车; 
(三)对超速低于百分之五十的,依照简易程序处罚;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采取扣留驾驶证强制措施,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四、当事人要求查看照片或者录像的,应当提供。 
五、在高速公路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固定电子监控设备或者装有测速设备的制式警车进行流动测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