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纠风办
小学三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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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怎么样了?!!
发表于 2009-8-7 16: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控 告 书
控告人:岑国清,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923197106085119。住茂名市电白县观珠镇观珠村委会坎头卡村人。联系电话: (0)13535913361、13415845004。
被控告人:廖亚耀,男,成年,茂名市电白县观珠镇红光村委会村民。
被控告人:黄鱼兴,男,成年,茂名市电白县沙琅镇人。
被控告人:李亚坤,男,成年,茂名市电白县观珠镇木师村委会村民。
被控告人:李秋文,男,成年,茂名市电白县观珠镇木师村委会村民。
被控告人:廖利仁,男,成年,茂名市电白县观珠镇和平村委会上广村村民。
被控告人:区永强,男,成年,茂名市电白县沙琅镇木头塘村人。
控告事项:
被控告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请求执法部门依法对上述被控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法追究上述被控告人刑事责任,并责令被控告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廖亚耀等六人为强行收取保护费、过路费,无视法律,故意将控告人岑国清砍至重伤,但时至今日,凶手依然逍遥法外。控告人请求有关部门依法严惩凶手,追究上述控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依法追究电白县公安局、电白沙琅派出所不作为的责任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案情经过。
2009年4月,控告人岑国清贷款买了两台中巴汽车在观珠镇与沙琅镇之间来往客运经营。因经营生意较好,以廖亚耀、黄鱼兴为首的被控告人便产生邪念,多次向岑国清索要“过路费”、“保护费”,否则岑国清就没命再经营中巴。即使被控告人廖亚耀、黄鱼兴等人多次骚扰、恐吓,但岑国清相信邪不胜正,没有屈服黑恶势力,不肯交保护费、过路费。
2009年5月24日下午3时许,六名被控告人经预谋后携带枪支、刀具,伏击途经此地的控告人,对控告人岑国清疯狂乱斩,直至其晕死过去才罢手,沙琅派出所在接警后半个小时后才到达案发现场。沙琅派出所离案发现场只有三、四百米,接警后要半个小时才出警?幸亏好心的路人早已将晕迷的岑国清送医院抢救才得以保命。
经医院检查,控告人被砍断手筋、脚筋,右手脱离,左手骨头爆裂,双腿骨头完全断裂。控告人现是全身瘫痪,因无法缴纳巨额医疗费被迫出院。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发生后,辖地派出所沙琅派出所却是多番推诿,在控告人多次要求且自行向公安机关缴纳了验伤费情况下, 2009年6月26日电白县公安局法医为岑国清做了验伤,经法医鉴定岑国清伤情为“重伤”。 被控告人经过预谋,对控告人不交“保护费”而下毒手,携带枪支、刀具以特别残忍手段将岑国清砍至重伤,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被控告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电白县公安机关不作为,严重损害控告人合法权益。
1、以黄鱼兴、廖亚耀为首的被控告人,长期以来是当地的土恶霸,经常在当地收取保护费,纠结多人欺行霸市,打架闹事,在当地形成一股带黑社会性质的黑恶势力。本案发生后,电白公安部门从未对行凶者本案六个被控告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也未发出追捕通告,更未实施积极抓捕。甚至在家属报告被控告人行踪要求出警抓捕,沙琅派出所在接警后半小时后才赶到现场,让凶犯逃之夭夭。至今,以廖亚耀为首的凶手甚至放出风声称:他们认识领导,上面有人罩住,白道黑道都吃得来,处理岑国清一个小子,就像对待一个蚂蚁,公安也奈何不了他们,当地的公安是会不会抓他们的,有钱就能摆平一切,这件事只会不了了之。
2、法医鉴定结论没有向我们送达。在作出伤情鉴定后,控告人家属被口头告知其伤势为“重伤”,控告人多次向公安机关索要自己的验伤报告,甚至多次向沙琅派出所索要一份复印件,都被沙琅派出所所长以“验伤报告涉及案情秘密,不予许控告人复制”等诸多理由拒绝。因被控告人的侵权行为明确,且有固定财产,能够执行,控告人向沙琅派出所提出赔偿问题,所长也以“民事赔偿是在刑事附带民事中一起提起”为由拒绝。至今,公安机关对本案置之不理,漠然处置,放纵行凶者,被控告人不知在何时才能抓捕归案。本故意伤害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已十分充分,如民事赔偿必须在等待刑事附带民事一起起诉,将必在对被控告人难以处以刑罚情况下,更逃避民事赔偿责任。
3、控告人家属多次向电白县公安机关询问案件进展情况,均被推搪敷衍。本案被控告人已在电白当地形成一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对于该团伙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对当地社会治安带来极危害。由于电白县公安机关一直不作为,对本案不予处理,并在查明被控告人住所的情况下亦未实施任何抓捕。至今,几个被控告人的身影还时常出现在沙琅沉香宾馆、南盛酒店、新世纪宾馆等娱乐场所吃喝玩乐,即使举报也因多种原因未能抓捕归案,天理何在?
三、控告人生命垂危,经济困苦,四个未成年儿女无依无靠。
本案发生后,控告人因全身受数十砍刀,手脚被砍断,只能长期卧床,生活无法自理,更因无钱医治,身上多处伤口发炎溃烂,生命垂危。被控告人都是本地的土恶霸,长期以来的欺凌恶诈,积累了大量钱财,仅房产汽车等不动产就有几百万元,在当地经济能力非常好,民事赔偿方面应当能得到执行,公安机关从未对被控告人采取过任何强制措施,凶犯仍逍遥法外!控告人已经无法维持家庭经济生活,行凶者没有受到刑事追究,控告人更未得到分文赔偿,前期治疗费用已借尽亲朋好友,现已生命垂危,再无能力对四个未成年的子女尽到扶养义务,现唯有卖子治病,否则控告人只能静待在家等死了。
我们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本案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从重惩处。并追究电白县公安机关相关人员的责任。无奈之下,我唯有带领我四个年幼子女到有关机关一一申冤,并逐级上访。我相信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终有一个部门会给我们全家一个公道,行凶者亦必定会得到严惩。
发表于 2009-8-7 16: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控 告 书
控告人:岑国清,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923197106085119。住茂名市电白县观珠镇观珠村委会坎头卡村人。联系电话: (0)13535913361、13415845004。
被控告人:廖亚耀,男,成年,茂名市电白县观珠镇红光村委会村民。
被控告人:黄鱼兴,男,成年,茂名市电白县沙琅镇人。
被控告人:李亚坤,男,成年,茂名市电白县观珠镇木师村委会村民。
被控告人:李秋文,男,成年,茂名市电白县观珠镇木师村委会村民。
被控告人:廖利仁,男,成年,茂名市电白县观珠镇和平村委会上广村村民。
被控告人:区永强,男,成年,茂名市电白县沙琅镇木头塘村人。
控告事项:
被控告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请求执法部门依法对上述被控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法追究上述被控告人刑事责任,并责令被控告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廖亚耀等六人为强行收取保护费、过路费,无视法律,故意将控告人岑国清砍至重伤,但时至今日,凶手依然逍遥法外。控告人请求有关部门依法严惩凶手,追究上述控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依法追究电白县公安局、电白沙琅派出所不作为的责任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案情经过。
2009年4月,控告人岑国清贷款买了两台中巴汽车在观珠镇与沙琅镇之间来往客运经营。因经营生意较好,以廖亚耀、黄鱼兴为首的被控告人便产生邪念,多次向岑国清索要“过路费”、“保护费”,否则岑国清就没命再经营中巴。即使被控告人廖亚耀、黄鱼兴等人多次骚扰、恐吓,但岑国清相信邪不胜正,没有屈服黑恶势力,不肯交保护费、过路费。
2009年5月24日下午3时许,六名被控告人经预谋后携带枪支、刀具,伏击途经此地的控告人,对控告人岑国清疯狂乱斩,直至其晕死过去才罢手,沙琅派出所在接警后半个小时后才到达案发现场。沙琅派出所离案发现场只有三、四百米,接警后要半个小时才出警?幸亏好心的路人早已将晕迷的岑国清送医院抢救才得以保命。
经医院检查,控告人被砍断手筋、脚筋,右手脱离,左手骨头爆裂,双腿骨头完全断裂。控告人现是全身瘫痪,因无法缴纳巨额医疗费被迫出院。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发生后,辖地派出所沙琅派出所却是多番推诿,在控告人多次要求且自行向公安机关缴纳了验伤费情况下, 2009年6月26日电白县公安局法医为岑国清做了验伤,经法医鉴定岑国清伤情为“重伤”。 被控告人经过预谋,对控告人不交“保护费”而下毒手,携带枪支、刀具以特别残忍手段将岑国清砍至重伤,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被控告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电白县公安机关不作为,严重损害控告人合法权益。
1、以黄鱼兴、廖亚耀为首的被控告人,长期以来是当地的土恶霸,经常在当地收取保护费,纠结多人欺行霸市,打架闹事,在当地形成一股带黑社会性质的黑恶势力。本案发生后,电白公安部门从未对行凶者本案六个被控告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也未发出追捕通告,更未实施积极抓捕。甚至在家属报告被控告人行踪要求出警抓捕,沙琅派出所在接警后半小时后才赶到现场,让凶犯逃之夭夭。至今,以廖亚耀为首的凶手甚至放出风声称:他们认识领导,上面有人罩住,白道黑道都吃得来,处理岑国清一个小子,就像对待一个蚂蚁,公安也奈何不了他们,当地的公安是会不会抓他们的,有钱就能摆平一切,这件事只会不了了之。
2、法医鉴定结论没有向我们送达。在作出伤情鉴定后,控告人家属被口头告知其伤势为“重伤”,控告人多次向公安机关索要自己的验伤报告,甚至多次向沙琅派出所索要一份复印件,都被沙琅派出所所长以“验伤报告涉及案情秘密,不予许控告人复制”等诸多理由拒绝。因被控告人的侵权行为明确,且有固定财产,能够执行,控告人向沙琅派出所提出赔偿问题,所长也以“民事赔偿是在刑事附带民事中一起提起”为由拒绝。至今,公安机关对本案置之不理,漠然处置,放纵行凶者,被控告人不知在何时才能抓捕归案。本故意伤害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已十分充分,如民事赔偿必须在等待刑事附带民事一起起诉,将必在对被控告人难以处以刑罚情况下,更逃避民事赔偿责任。
3、控告人家属多次向电白县公安机关询问案件进展情况,均被推搪敷衍。本案被控告人已在电白当地形成一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对于该团伙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对当地社会治安带来极危害。由于电白县公安机关一直不作为,对本案不予处理,并在查明被控告人住所的情况下亦未实施任何抓捕。至今,几个被控告人的身影还时常出现在沙琅沉香宾馆、南盛酒店、新世纪宾馆等娱乐场所吃喝玩乐,即使举报也因多种原因未能抓捕归案,天理何在?
三、控告人生命垂危,经济困苦,四个未成年儿女无依无靠。
本案发生后,控告人因全身受数十砍刀,手脚被砍断,只能长期卧床,生活无法自理,更因无钱医治,身上多处伤口发炎溃烂,生命垂危。被控告人都是本地的土恶霸,长期以来的欺凌恶诈,积累了大量钱财,仅房产汽车等不动产就有几百万元,在当地经济能力非常好,民事赔偿方面应当能得到执行,公安机关从未对被控告人采取过任何强制措施,凶犯仍逍遥法外!控告人已经无法维持家庭经济生活,行凶者没有受到刑事追究,控告人更未得到分文赔偿,前期治疗费用已借尽亲朋好友,现已生命垂危,再无能力对四个未成年的子女尽到扶养义务,现唯有卖子治病,否则控告人只能静待在家等死了。
我们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本案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从重惩处。并追究电白县公安机关相关人员的责任。无奈之下,我唯有带领我四个年幼子女到有关机关一一申冤,并逐级上访。我相信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终有一个部门会给我们全家一个公道,行凶者亦必定会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