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四中乐叔 @ 2006年05月07日 Sunday, 10:15 PM)
深圳电白乡亲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深圳电白乡亲联谊会,是由电白乡亲自愿组成的、不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一个地方性群众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通过本会的活动,加强在深圳市的电白乡亲之间及旅深乡亲与家乡人民之间的联系与了解,达到互信、互爱、互助,为提高电白人民的形象及经济、文化实力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联谊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为一切活动的根本准则。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原籍电白,在深圳工作的,或曾在电白学习、工作过的人士,愿意遵守和履行本会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参加本会的活动。
第五条 本会会员必须拥护中国××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爱祖国, 热爱家乡,热心公益,努力为电白乡亲服务,为电白人民的
各项建设服务。
第六条 本会会员必须自觉维护本会声誉,不得以本联谊会的名义, 进行任何违法、违纪及违背社会公德等活动。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联谊会的会议和各项活动;
(三)对联谊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有对联谊会的任何组织和会员的监督权;
(五)对联谊会的决议和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六)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联谊会组织帮助解决;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国家利益;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联谊会的决议和决定,努力完成联谊会的任务;
(三)爱岗敬业,廉洁奉公,相互帮助,增进团结,热心桑梓,无私奉献;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核准通过后予以除名:
(一) 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二)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声誉者;
(三) 利用本会名义进行非法活动者。
第三章 联谊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联谊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
体会员大会及由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
i.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讨论并决定联谊会的重大事项;
(三) 修改联谊会章程;
(四) 选举理事会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任期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后,由理事会领导联谊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本会。除重大事项外,一般由会长召集副会长、秘书长或常务理事酌情处理。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主持日常工作;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开支情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决定成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推举名誉会长、顾问;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
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二次会议。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政治素质好,热心桑梓,富于奉献精神;
(二) 在电白乡亲中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具体人数由理事会根据需要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职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任职的,需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负责主持起草本会工作计划和决议草案,代表理事
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
实情况;
(四) 代表本会召集主持会议。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设常务副会长;会长缺席时,由常务副会长代理会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 划;
(二) 协调各方面开展工作;
(三) 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处理其他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缺席时,由会长
在副秘书长中推选代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可设名誉会长和顾问,由常务理事会提名通过聘请。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年会一次,可邀请有关人士参加。
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集体和个人捐赠;
(三)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按集体事业单位建立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2001年11月10日在银湖召开的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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