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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啥行贿、受贿区别对待? (1人在浏览)

DBL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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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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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啥行贿、受贿区别对待?

摘自《人民网》 网友:毛飞

  “你听说过有多少人因为行贿被判刑?”这是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刘继明副局长向媒体记者提出的一个意味深长的问题。这位从事反腐败工作25年的老检察官告诉记者,“当前查处受贿者与行贿者还没达到应有的比例,行贿者有恃无恐。”

  这位反贪局长道出了实情。在近年来的反腐败斗争中,我们看到的多是高官落马、大案曝光,受到法律严惩的通常是受贿者,而那些贪官背后的行贿者却少有受到严惩的。以福建周宁县原县委书记林龙飞腐败案为例,这位名动全国的“三光书记”被判了死刑,但向他行贿的71人中,仅有13人被判刑,多数行贿者只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而已。

  现实反腐斗争中对行贿者惩治不力,直接源于立法与执法环节存在问题。其一,现行法律对于行贿罪的量刑明显较轻且对犯罪要件的规定尚显模糊,尤其对于单位行贿等行为缺乏有效处罚规定,这致使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主题、确定犯罪性质与量刑方面面临不少困难。其二,执法者为了获取受贿证据往往过度体现了“坦白从宽”的原则,在现实的反腐败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执纪人员为尽快侦破案件,顺利取得贪官受贿的犯罪证据,常常对提供证据的行贿人采取“放一马”的政策,这造成不少行贿者虽然没有“自首”或“检举揭发”的表现,但只要最后交代出行贿事实,就一律得到宽大处理。

  导致立法者与执法者对行贿者“宽宏大量”的深层次原因存在于社会文化意识之中。人们对于行贿与受贿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人们对受贿者万分憎恶,恨不能杀之而后快;而对行贿者的痛恨程度就十分有限了。人们容易认为,与那些高高在上、贪得无厌的贪官相比,行贿者往往处在被动甚至被迫的情境中,被涂抹上了“弱者”的色彩。在一个权力缺乏制度性约束的社会里,人们将行贿看成搞活经济的“润滑剂”、维护正当权益的“必要成本”,甚至将行贿理解为一种礼尚往来的社会风尚。因此,人们对行贿者的心理认同逐渐形成,立法与执法行为对行贿的惩治放松了,行贿成为一种低成本高收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然而,善良的人们不知道,行贿者和受贿者是天然的犯罪共同体,行贿引发受贿,受贿又导致渎职犯罪,构成了一条衍生权力腐败的“犯罪链”。行贿行为往往就是贪污行为,公款行贿已经成为行贿犯罪的新发展趋势。河南省检察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01年到2002年审理的贿赂案中,公款行贿高达60%多。行贿者往往就是受贿者,那些靠行贿获得权力的行贿者必然通过大肆受贿聚敛财富,以收回当年行贿付出的成本。简言之,只要斩不断行贿链条,权力腐败泛滥的势头就不可能遏止。

  因此,我们应该与“宽容行贿”的社会文化告别,像痛恨贪污受贿一样痛恨行贿行为。在惩治受贿者的同时,公权机关还必须重拳打击行贿行为。立法部门要编织法律网络,将不同主体的行贿行为(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不同内容的行贿行为(除财物外,用人、提职、晋级、免费旅游、出国观光、海外定居、留学担保都可以成为行贿内容)一网打尽。执法执纪机关要尽量减少执行弹性,像严惩腐败高官一样严惩形形色色的行贿者。

  我相信,如果人们能够看到越来越多的人因行贿被判刑,行贿者与受贿者将日渐减少,权力腐败终将得到有效遏制。
 
要是送的有事,以后谁还敢当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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