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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原告谢英波诉被告杨伟帆、邓妹民间借贷 (1人在浏览)

西湖社

小学三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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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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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904民初1562号
原告:谢英波,男,汉族,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
委托代理人:程为洪,广东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伟帆,男,汉族,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邓妹,女,汉族,住所地茂名市电白。
原告谢英波诉被告杨伟帆、邓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程为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伟帆、邓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英波诉称:被告杨伟帆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从2013年8月10日开始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经双方在2015年10月5日结算,被告杨伟帆确认截至该日止尚欠原告借款290万元,并承诺该借款定于2015年12月底还清,利息从结算的当天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每月3%计付利息。为此,被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给原告作为凭证。被告邓妹(被告杨伟帆的妻子)也作为担保人在《还款承诺书》中签名。然而到了2015年12月底,被告杨伟帆却仅偿还了借款170万元和截至该当月的利息,尚欠借款120万元至今没有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杨伟帆向原告偿还借款120万元、利息103741元,从2016年5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每月2%计付;二、判令被告邓妹对诉讼请求第一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谢英波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被告杨伟帆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复印件,证明被告杨伟帆在2015年10月5日与原告进行结算,确认截至该日尚欠原告借款290万元。双方约定该借款定于2015年12月底还清,逾期则按每月3%计算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邓妹为该借款担保;
2、原告谢英波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谢英波的身份;
3、被告杨伟帆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杨伟帆的身份;
4、被告邓妹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邓妹的身份;
5、建行转账凭条复印件,证明原告谢英波的出借款中,部分通过银行转账;
6、补充证据,电白民政局出具的《查档证明》,证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
被告杨伟帆、邓妹未应诉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杨伟帆是朋友关系,2015年10月5日,被告杨伟帆向原告出具借条《还款承诺书》一份,言明被告杨伟帆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从2013年8月10日至2015年10月5日,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并于2015年10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杨伟帆确认尚欠原告的借款人民币290万,约定于2015年12月底还清,利息从2015年10月5日开始按每月利率3%计算至还清款日止。双方之前所有借据、收据、转账凭证等全部作废。被告杨伟帆在借款人栏签名,被告邓妹在担保人栏签名,但未约定保证形式。约定还款期满,被告杨伟帆仅偿还了上述借款的利息及本金17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没有偿还。之后,原告多次催被告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杨伟帆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其中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10日的利息为103741元,之后利息从2016年5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邓妹对诉讼请求第一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又查明,被告杨伟帆与被告邓妹是夫妻关系,结婚证字号为茂港婚字第211号。另外,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审查后作出(2016)粤0904民初字156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对被告杨伟帆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201房及被告邓妹名下粤A×××××奥迪小轿车进行了查封。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在本院庭审调查中陈述等为证,已记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与被告杨伟帆经2015年10月5日结算,被告杨伟帆确认尚欠原告的借款人民币290万并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杨伟帆在约定期满仅偿还了借款本金170万元和截至2015年12月30日前所有借款的利息,尚欠借款本金120万元及该借款从2016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没有偿还,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杨伟帆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其中利息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付,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10日止的利息103741元,之后利息从2016年5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外,被告邓妹在为被告杨伟帆借款进行担保时,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主合同中没约定保证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之规定,被告邓妹依法应对被告杨伟帆借原告谢英波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谢英波请求被告邓妹对被告杨伟帆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伟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谢英波偿还借款1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其中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10日的利息103741元,之后利息从2016年5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邓妹对被告杨伟帆的上述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34元,由被告杨伟帆负担,本院不作退还,由被告杨伟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6534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戴登球
代理审判员  谢铺成
人民陪审员  刘 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唐劲柏
 
杨伟帆和邓妹这两公婆诈骗老赖,民间通过高利息骗了很多人借钱再放贷,也欠债无数。之前迫于无奈卖了广州粤垦路房子后还钱给谢英波不服,在背后搞很多小动作,建议一起将此人抓捕归案调查。
 
那就是非法集资喽
那就不知道他们之前运作了,我今晚听朋友说那两公婆骗了他们上百万几年未还,查了下发现一些东西。这两公婆还欠过森高吴建玉大笔钱,都是资金利益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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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民间借贷,害得很多放贷老板都要走生日,资金回笼不了。Angry@2x
 
原金悦大酒店老板非法集资一亿多逃亡他国,债主上诉法院也无用,现不了了之。
 
原金悦大酒店老板非法集资一亿多逃亡他国,债主上诉法院也无用,现不了了之。
不会吧,听说此人是赌博输破产才跑生日的?看来有很多版本
 
高利贷害人害己,你想别人的利,连本都搭进去,小心为上。
 
你想别人的利,别人想你的本!
没错,职业老赖都不怕别人告的,他们有各种对策应付那些债主。听说那朋友也是经人介绍的,说是生意周转紧张,就是信所谓的熟人死翘翘。
 
没错,职业老赖都不怕别人告的,他们有各种对策应付那些债主。听说那朋友也是经人介绍的,说是生意周转紧张,就是信所谓的熟人死翘翘。
普通平民老百姓,还是看好自己的钱袋子,远离民间高利借货是硬道理!毕竟,不是所有人都有李振刚,谢英波这样的追债手段和能力!
 
普通平民老百姓,还是看好自己的钱袋子,远离民间高利借货是硬道理!毕竟,不是所有人都有李振刚,谢英波这样的追债手段和能力!
的确是,网货高利贷是陷阱,小心为妙!
 
江湖中人都知道这两公婆江湖为躲避法律追债搞离婚转移财产,其老婆还是某财政局职员,精于理财。我区的电炸帽子有他们大笔功劳,传闻炸得资金过亿。
 
普通平民老百姓,还是看好自己的钱袋子,远离民间高利借货是硬道理!毕竟,不是所有人都有李振刚,谢英波这样的追债手段和能力!
听说谢英波都让她们告到坐牢了。后台很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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