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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村镇政府 对六询老人收取社会抚养费 (1人在浏览)

dai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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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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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老人今天收到《陈村镇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通知,内容是

20年前违反了《广东省人口与计长生条例》罚款5073元,请于6天内

持计生证到村委缴交,逾期不缴交的,将严格处理。

我家两老年过六询,年轻时为了抚养我们历经劳苦,这些年来身体

出现种种病痛,令我们子女百般头疼,为了照顾好他们的身体每个月

都要开支数百元医疗费,天下父母心孝敬父母那是做子女应尽的本则。

陈村镇政府滥用私权欺压弱势群体收敢大额费用,这种行为比黑社

会还黑。
 
希望各位网友能支持```帮助顶下```
 
去香港的养老院的 电白的是地狱的 当官的和警察是魔鬼投胎
 
把这份文件贴出来,当领导的现在想钱想疯了。

经济搞不好,又来抽穷苦农民的血了。
 
把你的《通知》单拿来传让大家看看,是否属实?
 
是不是真的啊,不敢想像黑成这样
 
水东没听有此事,陈村镇政府是不是想趁早收水,八得得衣老母支!
 
不交钱就捉人前两天电白新闻播的 捉的都是那些60岁的老妇女

操死电白那些当官的 捉犯罪份子又不见他们那么积极
 
你知道吗?旦场镇比陈村还黑。
 
追究法律责任是有期限的。就算是杀死人,追究期限也只是20年而已。
LZ还是写点材料发省一级的相关部门举报吧。当然,把内容整理一下发到各大网站去也不错。
 
陈村镇征收社会抚养费

通知

XX XX 夫妇:

你夫妇一共生育了5个孩子,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你夫妇

属政策外生育(含违法收养),应征收社会抚养费共计5073元。 请你接到此通知6天

内持有关计生证件到村委计生办缴交,逾期不缴交的,将按条例规定从严处理。如有不明

之处,请到村委计生办查询。

陈村人口与计生生育办公室

2009年8月22日
 
贼黑
 
太TMD的黑了
 
建议报料给 今日关注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七章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生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七章: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所以请你熟读法律法规。
 
新的《条例》在09年1月1日施行,对于发生在条例生效前的事实,法律一般是不发生追溯力的。

要翻看,20年前的法律法规,但是20年前的法规已经失效,所以这件事是值得商榷的,背后的目的也是很显然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七章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生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七章: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这个是旧的
 
2002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发布,此后就有了 社会抚养费。

这也只是几年的事情,就如不允许土葬一样,按照陈村公仆的逻辑,电白的官员们还可以考虑追究几十年前甚至民国、清代的死人家属的责任,不从的可以把尸骨挖出来火化,火化也是一笔收入啊。
 
QUOTE(有德能司火 @ 2009年08月28日 Friday, 11:34 PM)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七章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生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七章: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这个是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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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是什么年代的版本,有1980年的版本么?

电白实施计划生育,印象中好像是始于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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