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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电白会计算下电白的猪肉成本 (1人在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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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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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1999]54号
━━━━━━━━━━━━━━━━━━━
 

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省生猪屠宰和税费征收逐步

纳入法制化管理,生猪生产稳步发展,上市肉品质量基本得到保证。但由于目前

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物价、生活水平、计算征收和纳税习惯等方面的差异,

造成各地征收生猪购销税费项目、标准不统一,个别地方甚至出现私设项目、乱

收费等,影响了正常的生猪生产和流通,增加了生猪生产者、经营者的负担。为

支持我省养猪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生猪购销价格行为,现就生猪购销税费项目

和收缴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统一生猪购销税费征收项目,一共为9项,即:增值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屠宰税、市场管理费、生猪防疫费、生猪产地检疫费、宰

后猪产品检疫费、屠宰加工费。除上述税费项目外,各地一律不准擅自增加收费

项目。

  二、根据不同时期生猪价格水平,按照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的计征标准,就低不就高,及时公布最高控制水平;对屠宰税等税费实行定额

计征。 每头生猪收取的总税费最高不得超过70元,每头生猪的计税售价总额

(税基)定为600元。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

  该税额按增值税应纳税额=每头生猪售价总额×应税率4%计算征收,征收

对象为生猪经营者,征收部门为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征收增

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饲养的生猪免缴增值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该税以实际交纳的生猪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按应缴增

值税额的7%征收,在县城或原县属镇(建制镇)的按应缴增值税额的5%征收,

乡村按应缴增值税额的1%征收。该税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征收部门为地方

税务局。

  (三)教育费附加

  该税按应缴增值税额的3%计征,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征收部门为地方

税务局。

  (四)屠宰税

  每头生猪屠宰税额为8元,该税征收对象为屠宰生猪的单位和个人(统称生

猪经营者),征收部门为地方税务局。农民出售未屠宰的生猪,不承担屠宰税义

务。

  (五)市场管理费

  该费一律按猪肉在集贸市场销售的成交额的1. 5%收取,每头最高定额为

10元。该费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征收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生猪防疫费

  该费统一按每头生猪收取4元,征收对象为生猪饲养者,征收部门为农牧部

门。 该费进行防疫服务才可以收取,不提供防疫服务不得收取,不得在屠宰厂

(场)环节征收。

  (七)生猪产地检疫费

  生猪产地检疫费按照货值 0.5%征收,即每头生猪定额征收3元。该费征

收对象为生猪饲养者,征收部门为农牧部门。该费在生猪出栏时进行产地检疫后

才能收取,不得在屠宰厂(场)环节收取。

  (八)宰后猪产品检疫费

  该费按每头生猪不超过货值 0.7%征收,具体为 3.5元。该费征收对象

为生猪经营者,征收部门为农牧部门和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商品流通行

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的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

  (九)屠宰加工费

  机械化屠宰厂(场)屠宰每头生猪收取25元,半机械化屠宰场屠宰每头生

猪收取14元,手工屠宰每头生猪收取10元。该费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征

收者为屠宰厂(点)。

  三、各地要立即对生猪生产、购销环节的税费征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凡不符合省政府规定的税费项目和征收标准的,要立即取消或纠正,并向全社会

公布,公布要明确向生猪饲养者、流通、屠宰环节各征收多少税费,使农民知道

和掌握征收的税费项目和标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搭车收费,对最高限额,各地

只能降低,不能突破。要采取切实的措施,避免经营者将生猪流通环节的税费转

嫁由饲养者承担。各级流通、税务、工商、物价、公安、农牧、卫生等部门要各

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搞好生猪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
 
编辑词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目录[隐藏]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5号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编辑本段]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编辑本段]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编辑本段]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编辑本段]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三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的式样,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及管理问题的调查


作者:曹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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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以来,我市生猪受全国供求影响,市场猪肉供应偏紧,导致猪肉价格大幅度上涨。去年7月份,廉江市食品部门根据生猪收购价的上升,提高了生猪购批差价,引起屠工罢市一个星期;吴川市屠工因对食品公司收取生猪购批差价不满而多次投诉上访。为此,我局近期派员到吴川、遂溪、廉江、雷州、徐闻等县(市)对生猪屠宰环节的价费等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从调研情况看,我市生猪屠宰基本上能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政策规定,生猪屠宰管理总体情况还是好的,但在生猪屠宰环节征收税费、购批差价和生猪流通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我市生猪屠宰管理及征收税费的现状
  据统计,2006年全市生猪出栏量335万头,比2005年增长了11.2%; 2007年生猪出栏量312万头,虽然受生猪蓝耳病疫和生猪生产成本上升的影响,我市生猪供应平稳,价格涨幅低于全国、全省。主要特点有:
  (一)我市生猪经营逐步放开。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省关于《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实行了“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经营政策。生猪经营的方式基本上是放开的,如:遂溪县食品公司在2003年之前对生猪经营独家总揽,引起了屠工多次罢市和到县政府上访。2004年县政府决定成立3个公司经营生猪批发,其中国营2个、个体1个,零售商任意在生猪批发公司选购生猪屠宰。另外,县政府还决定,每月的15日至16日两天开放给零售商自带生猪屠宰,零售商在屠宰环节统一纳税后,生猪批发公司不收购批差价,这一做法受到零售商的拥护。雷州市现有经营生猪批发公司12个,其中国有2个,集体1个,个体9个,基本实现生猪经营放开的局面,防止了一个企业法人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独家经营。同时还实行了生猪屠宰、生猪经营及肉品销售分开,屠宰场主要经营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的深加工。
  (二)生猪定点屠宰、统一纳税。目前生猪定点屠宰征收的税费项目及标准为:税务部门的增值税24元、城市建设税1.2元、教育费附加0.72元、个人所得税5元,工商部门的市场管理费9.5元,畜牧部门的生猪防疫费4元、生猪产地检疫费3元、宰后产品检疫费3.5元。定点屠宰一头生猪为财政提供税费收入为50.92元。我市2006年定点屠宰生猪按195.1万头计算,年为财政增加税费9934.5万元,2007年定点屠宰生猪162.8万头,年为财政增加税费8289.8万元。
  (三)生猪屠宰管理进一步加强。在生猪屠宰管理上,各县(市、区)都成立了生猪执法队伍,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的执法力度,确保了“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的政策贯彻落实,控制和打击病猪、死猪及不合格的肉质产品流入市场的不法行为,保护肉食品的安全。
  二、生猪屠宰管理及征收税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生猪屠宰管理总体上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从调研情况来看,在生猪屠宰环节征收税费和管理上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生猪屠宰仍存在垄断经营。由于历史的原因,个别县(市)食品公司在对生猪屠宰管理上,肉品批发还是独家经营,时常引起零售商的不满,影响社会的稳定。如廉江市食品公司在2007年7月份市场猪肉供应偏紧,猪肉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决定对批发生猪每500克总肉提高5分的购批差价(从0.23元调整到0.28元),由于食品公司是独家经营猪肉批发,缺乏竞争的环境,零售商没有选择购猪的余地,而引起强烈不满,采取罢市一个星期进行抗议,影响市民的正常生活。又如吴川市零售商从生猪生产者收购来的生猪,委托屠宰场屠宰,除统一缴纳税费后,食品公司又开具生猪收购凭证,并收取购批差价。为此,时常引起零售商上访和投诉,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生猪屠宰环节征收税费项目和标准不规范。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9]54号文规定,全省统一生猪购销税费征收项目,一共为9项。每头生猪收取的总税费最高不得超过70元。为减轻农民负担,2003年国家统一取消生猪屠宰税(8元)后,生猪购销税费征收项目为8项,收取的总税费最高不得超过62元。但目前,各县(市、区)生猪税费征收项目为10项,收取的总税费最高为76.42元,每头生猪超过省规定标准14.42元。如生猪防疫费等项目不得在屠宰环节征收,现也在屠宰环节征收;有的县(市)征收市场管理费后,又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三)生猪屠宰管理执法力度减弱,私宰生猪逐年上升。据调查,市区居民猪肉日需求量800-1000头,可目前经屠宰场统一屠宰生猪只300-400头,而大量的私宰生猪流入市场致使定点屠宰场的屠宰量逐年减少,难以经营,霞山、赤坎两个屠宰场已于今年先后停业。这不仅影响到市民的食品安全,还致使税费大量流失。
  三、几点建议
  (一)继续清理生猪屠宰环节的税费。一是税务部门对个人从事猪肉零售经营的征收个人所得税,应按税法规定办理。二是工商部门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已超过市定标准的应降下来。在市场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三是不得在屠宰场征收生猪防疫费,只能给生猪防疫时才能收取此项费用。另外,对外地调入的生猪,凡持有当地合法的防疫证、产地检疫合格证的不得再收费。
  (二)进一步放开生猪经营。搞活生猪流通,放开经营是国家、省的政策规定,要贯彻落实好。一是生猪屠宰场的经营要公开招标,让多种经济成份参与,防止独家经营所有的屠宰场。二是生猪收购和肉品批发要有2个以上的经营者经营,不得垄断经营。不得强行收购或变相收购生猪收取购批差价。三是在生猪批发环节上,要贯彻好生猪屠宰加工与收购批发业务相分离的规定,生猪屠宰场只负责生猪的屠宰加工,不经营生猪的收购和批发业务。四是允许零售商直接向个别养户收购生猪,委托屠宰加工,减少环节,减轻负担。
  (三)加强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杜绝私宰生猪现象。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切实抓好生猪执法的队伍建设。加强领导,充实人员,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在经费上给予必要保障,以便提高执法力度,有效打击私宰生猪行为,这不但保障政府的财税收入,更主要的是保障市民吃上“放心肉”。
  (四)建立健全生猪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为了增加政府调节生猪供求,稳定市场物价的经济调控手段,要建立和完善生猪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在生猪屠宰环节每头猪征收2元价格调节基金,专款用于扶持生猪生产环节和流通,平抑市场肉价,安定社会。
 
关于调整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场生猪

购销税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粤财综[2008]197号)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县统一取消农业部门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不含检疫费)。我县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目前七项生猪购销税费中之生猪防疫费,但其余六项生猪购销税费征收维持不变。现就县定点屠宰场税费征收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机械化定点屠宰场每头生猪税费51.5元。其中增值税1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元;教育费附加2元;生猪产地检疫费3元;宰后猪产品检疫费3.5元;屠宰加工费25元。

二、非机械化定点屠宰场每头生猪税费40.5元。其中增值税1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元;教育费附加2元;生猪产地检疫费3元;宰后猪产品检疫费3.5元;屠宰加工费14元。

三、调整后的税费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税费征收办法与监督管理工作按原规定执行。





清新经贸局

2009年3月9日
 
东 > 正文双汇东莞遭封杀追踪:经贸局人士指责报道乱说话
2009-04-23 09:43 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0 条,点击查看
 

热闻快读

  今天,在双汇遭封杀曝光3天后,身陷困局的双汇冷鲜肉终于从东莞超市和百货渠道全面撤出。双汇总公司人士表示不解,为何在别的地方都可以,在东莞却不可以?

  负责生猪屠宰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东莞市经贸局仍未对事件本身作出回应,却在昨日上午致电本报记者,指责双汇报道是“没必要”、“乱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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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昨日下午,负责生猪屠宰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东莞市经贸局仍未就双汇冷鲜肉遭封杀一事给出正面回应。

  前日,广东电视台也就双汇封杀事件采访了东莞市经贸局。但据参与采访的人士反馈,东莞市经贸局局长让他们找副局长,副局长让他们找经贸局负责媒体联络的信息综合科,而信息综合科让他们去找东莞市工商局。

  前日上午,东莞市经贸局局长陈桂明参加东莞市民营经济暨名牌带动战略工作会议期间,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详见本报昨日报道),但未对双汇事件定性。到目前为止,东莞市经贸局尚未对事件本身作出正面回应。

  昨天上午,东莞市经贸局负责媒体联络的信息综合科一位袁姓工作人员致电本报记者,指责媒体报道“没必要”、“乱说话”,但仍未对事件本身作回应。

  经贸局信息综合科袁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经贸”):我看到你那个报道,报道那个双汇的,昨天我们陈局有接受你采访吗?

  本报记者(以下简称“记者”):有啊。

  经贸:没有吧?他在台上怎么接受你采访呢?

  记者:我们没有在公开场合问他,我们在他出来的时候问。

  经贸:出来的时候?他一下来就在台上啦。我觉得你们老是做这些没必要的、乱说话的报道,你不觉得很……

  记者:你凭什么说我们是乱说话?

  经贸:因为昨天是开会嘛,一开完会然后就是记者见面会,记者见面后他只接受了电视台的采访,没有接受你们的采访。

  记者:我可以告诉你我们有录音。

  经贸:我希望你不要乱说。

  记者:是你鉴定说我乱说,我就是乱说吗?

  经贸:那你可以把录音发给我听。因为我觉得真的没有看到你采访我们陈局。

  记者:好。录音我发给你。我希望你们作为一个政府部门,应该明白自己是为人民服务。

  经贸:是啊。所以我要了解真相啊,而不是了解片面的东西啊。所以我想先了解你这方面的真实情况,各方面的情况都要了解才行。不能从一方面了解,然后就在那里写。你们媒体有必要做真实的报道,因为这是你们的职业操守。我也有这样的职业操守,你也有的,对不对?我想听各方面的呼声,而不是你一方面的呼声。

  根据袁姓工作人员要求,本报记者将采访录音在网上发过去,并要求在听完录音后,下午给个回应。至昨日晚上,对方没有任何主动回应。本报记者下午在网上主动联系袁姓工作人员,对方也没有回应。

  双汇动态

  进货来不及卖就要撤

  双汇冷鲜肉终于要从东莞市民眼前消失了。前天下午3点多,东莞本地最具名气的超市―――嘉荣超市发出通知,要求将双汇冷鲜肉全部撤柜。至此,双汇冷鲜肉在东莞超市、百货领域的最后一片“领地”也被剥夺了。双汇集团总部对于在东莞的遭遇表示不理解。

  “撤柜的通知太突然了。我们当天还根据客户要求,从清远运过来一批货,现在还来不及卖出去。我们跟超市商量了一下,打算再卖一天,明天应该在超市就看不到双汇冷鲜肉了。”昨日,双汇东莞分公司人士告诉记者。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消息指出双汇冷鲜肉何时可以在东莞“复出”。

  双汇东莞分公司人士表示,封杀的升级使得他们在东莞的销售基本瘫痪,他们和他们的合作伙伴都感受到巨大的压力。由于连日来与东莞相关镇街的管理部门沟通不畅,他们决定暂时放弃与镇街的沟通。他们将情况向双汇集团总部做了反馈,预计不久后总部将会有一些举动。

  记者昨日联系双汇集团总部。“肉都是一样的肉,其他地方都可以达到要求,为什么他们那里(东莞)达不到?”双汇集团市场部人士表示不理解。

  据双汇集团人士称,双汇总部将由鲜冻品事业部来处理此事。

  网友拍砖

  “有损东莞形象”

  经过媒体连续两天的报道,双汇东莞封杀事件在网上广泛传播,受到网友热议。在凤凰网等媒体上,跟帖达200多条。不少网友认为封杀事件有损东莞文明开放的形象。

  双汇封杀事件不仅在公众媒体上广受关注,也受到部分政府部门的关注。据记者搜索,国家商务部主办的中国市场秩序网、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gov.cn”域名的网站也转载了双汇东莞遭封杀的新闻。

  凤凰网一位河南网友:东莞的地方保护主义必然要损害它自身形象,进而对其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希望东莞的领导能够注意到这一点。

  网易山东潍坊网友:各自占山为王,怎么像军阀时期?

  网易广东东莞网友:看看东莞生产的产品有多少销往全国各地,如果都来封杀东莞,东莞经济环境会成什么样?这些年东莞经济飞速发展靠的是什么?不外乎众多的外资企业和我们这些外地人出卖的廉价劳动力。

  东莞生猪格局演变史

  多次调整矛盾难解

  东莞如今的肉品管理政策,究竟有什么样的背景?东莞市经贸局一位副局长曾撰文详细分析了东莞肉品管理的过往和现状。

  1994年食品分公司下放给镇

  据称,1994年,东莞市政府决定将镇街供销社、食品分公司下放给所在镇街领导和管理。“现在看来,食品分公司下放镇管理后,当地政府当作一个直属企业来看待,特别是享受了‘一把刀’的专营政策后,效益可观,同时由于有当地镇政府企业的参股,构成了利益共同体。”

  1998年一镇一定点屠宰场

  每个镇街依托食品分公司为载体,只设立一个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场,其他原有的手工操作屠宰场则一律关闭取缔,即通常所说的“一把刀”。

  食品分公司统一采购生猪,交由定点屠宰场屠宰后,将边肉批发给肉贩到市场上出售。这样,食品分公司既赚取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费(25元/头),又赚取生猪的购销差价。此外,还有代征有关部门的税费的手续费收入。所以,一度屠宰场经济效益相当可观,每年上缴或分成给当地镇政府达数百万元,一些屠宰量大的甚至更多。

  1998-2001年间肉贩与食品分公司分成

  由于实际上的独家垄断经营,导致矛盾此起彼伏,个别地方甚至有肉贩以“罢市”相威胁。结果各地都是以食品分公司让步告终,出现了“二五开”、“三四开”等各种五花八门的经营模式(即一周内肉贩可以自购生猪的天数和必须向食品分公司批发肉的天数之比)。

  2001年采购生猪放开

  2001年9月,东莞再度调整政策,明确规定对生猪等牲畜的收购和肉品批发实行放开经营,画地为牢的格局被打破。食品分公司认为,再实行统购统批市场风险无疑会加大,于是干脆完全放开,由肉贩自行采购生猪,屠宰场只扮演代宰的角色。

  事件回放

  4月20日双汇冷鲜肉同一天在东城和桥头两个镇街受阻。

  4月21日双汇冷鲜肉遭东莞部分镇街封杀的消息曝光。上午,东莞市经贸局局长陈桂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没有封杀双汇。下午,事态突然升级,双汇在东莞嘉荣超市被要求全部撤柜。至此,双汇在东莞超市百货渠道已被全面封杀。

  采写:本报记者 陈伟华 实习生 李星星

  制图/李勇 张许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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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地要立即对生猪生产、购销环节的税费征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凡不符合省政府规定的税费项目和征收标准的,要立即取消或纠正,并向全社会

公布,公布要明确向生猪饲养者、流通、屠宰环节各征收多少税费,使农民知道

和掌握征收的税费项目和标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搭车收费,对最高限额,各地

只能降低,不能突破。要采取切实的措施,避免经营者将生猪流通环节的税费转

嫁由饲养者承担。各级流通、税务、工商、物价、公安、农牧、卫生等部门要各

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搞好生猪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顶下
 
算什么成本,黑白联手垄断市场的成本是草民能算得清的么?解决办法非常简单:放开市场完全竞争;实施起来千难万难,打破黑白联手垄断草根想想就好,说出来怕都会招来横祸。心虽未冷,值此深秋,我看不到半点希望
 
QUOTE(飘落的黄叶 @ 2009年07月31日 Friday, 01:17 AM)
算什么成本,黑白联手垄断市场的成本是草民能算得清的么?解决办法非常简单:放开市场完全竞争;实施起来千难万难,打破黑白联手垄断草根想想就好,说出来怕都会招来横祸。心虽未冷,值此深秋,我看不到半点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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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行动支持!我家基本吃“打份子”或茂名市场进的猪肉 。偶尔吃吃黄鳝,青蛙 塘鳃和海鱼(正所谓天天山珍海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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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头猪100斤 收购4.3*100=430 买出价85(8成5肉)*8.5=722
722-430--税费几十=纯利
 
宰牛比宰猪有何区别.宰牛自由.宰猪受管.改革开放几十年了.飞机大炮都放宽了.
为什么猪肉就要几十部门分红利?
 
牛肉也太贵,20元一斤
 
建议你将你全家的女人汇总,进行分类,并向县物价部门申请肉价。
15至25岁为一等品,25至35岁为二等品,35岁以上的为次品。
 
QUOTE(一统祖国 @ 2009年08月03日 Monday, 12:09 AM)
建议你将你全家的女人汇总,进行分类,并向县物价部门申请肉价。
15至25岁为一等品,25至35岁为二等品,35岁以上的为次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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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你家女人给全电白人操,才可以解恨!
 
现在就是这样啦---税多过猪毛!
水东佬无北去旧师范哈嗲买猪肉咩!哈嗲猪排骨14万钱一斤、前甲瘦肉11万钱一斤,比水东平宜好多,猪肉又靓!
 
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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