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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贪污两亿元一审被判死缓 (1人在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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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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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贪污两亿元一审被判死缓


  陈同海利用职务便利 收受他人财物 折合1.9573亿余元 因认罪悔罪并检举他人犯罪―――

  

  新华社上午电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

  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同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鉴于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此外,陈同海还具有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2007年6月

  审计署进驻中石化 陈同海被“双规”

  2008年,记者从中石化集团获悉,审计署受中央组织部委托进驻中石化集团,重点对该集团总部以及旗下企业共42家单位2003年―2007年的工作进行重点审计。

  对此,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在新一届领导班子交替时,对公司进行审计是正常的。

  众所周知,去年,中石化集团突然换帅,苏树林接任陈同海执掌中石化集团。

  值得关注的是,2003年-2007年正好是中石化集团的陈同海时代。陈同海在2003年4月开始担任中石化集团总经理、中石化股份董事长,并在2007年6月突然辞去上述职务,随后被“双规”。

  对此,中石化集团现任掌门人苏树林表示,此次审计,对中石化来说是对各项工作的一次全面“体检”和“透视”,必将促进集团进一步规范管理、堵塞漏洞、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等。

  此外,苏树林要求,对于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整改、坚决纠正,有些问题和线索,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跟进开展工作,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究处理。

  2008年1月

  受贿问题已涉嫌犯罪 陈同海被双开

  2008年1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党组书记陈同海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07年6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党组书记陈同海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陈同海在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兼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钱款数额巨大。他利用职权为情妇谋取巨额不正当利益,生活腐化。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经中共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陈同海开除党籍处分;经监察部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予陈同海开除公职处分。 综合《检察日报》《法制日报》

  陈同海简历

  陈同海,1948年9月出生于山东省惠民。1963年3月参加工作。197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6年毕业于东北石油学院采油工程专业,为高级经济师,拥有石化行业管理和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的丰富经验。曾任大庆研究院开发一室地质员。

  1983年3月至1986年12月,任镇海石油石化总厂负责人。

  1986年至1994年,浙江省科委干部,科研二处副处长,浙江省镇海石化总厂副书记、书记,浙江省宁波市委副书记,宁波市副市长,代市长及市长。

  1989年5月任浙江省计经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91年7月至1994年1月期间,任浙江省宁波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

  1994年1月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1998年4月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2000年2月起兼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2003年4月起,陈同海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据《检察日报》

  分析

  央企“一把手”权力 需依法“三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近日在中央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会上指出,企业权力制衡的机制还不够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还没有普遍建立,很多企业还是“一把手”体制,这是发生腐败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

  去年2月份,审计署网站公布“200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结果”,公告称:38名央企领导人员因审计遭处理。央企中出现了一批诸如中石化陈同海、中航油陈久霖的大要案。出现这样的问题,正如李荣融所说,关键还在于“一把手”体制。

  因此,如果不对央企“一把手”的权力进行分解,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将权力分立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并相互制约与监督,那么像陈同海案这样的大案在央企仍然会层出不穷。“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最新一期的《求是》杂志撰文指出,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透明运作的内部权力结构,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面对着央企腐败问题丛生的情形,2004年6月,国资委就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探索启动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在董事会中引入超过半数的外部董事,实现决策权与执行权的有效分离。而分解央企“一把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却每年都在大会、小会上讲。

  这一次,国资委不要再停留在口头“反腐败”了,要真心拿出点有效措施来,推动央企分解“一把手”权力,实现“三权分立”,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并且,通过在央企改革的努力,带动其他领域的权力分立与制约制度建设,加快国家的民主与法治进程。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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