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书
原告:
被告: 电白县财政局
案由:
电白县罗坑中学退休教师于2007年7月12日离世, 家属悉知有关抚恤金发放的政策后,向电白县财政局提出抚恤金申请。结果电白财政局根据民发〔2001〕317号文和电民优〔2002〕13号文答复说:“1.县事业单位(含各中、小学学校)工作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自2002年1月1日―2007年10月1日止是由原单位在事业费收入中负责解决。 2.根据粤民优[2007]10号文、茂民优[2007]4号文精神,我县对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也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追加,由财政局拨发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 (电白财政局于2008年10月20日和2009年4月7日对电白信访局的答复) 对此解释本人表示强烈不服,因此特向电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追讨应该发放的抚恤金。
诉讼请求:
要求财政局根据国家政策发放已故教师的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事实与理由:
1.根据.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1〕317号文和电民优〔2002〕13号文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国家机关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发放标准和计算办法仍按民政部、财政部规定执行,列“抚恤金”科目。
2.事业单位死亡人员抚恤金一直由财政局发放是有据可查的事实,根据:(1).《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 (2).《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文件)文件通知所表达的内容是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执行时间是自2004年10月1日起) 二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执行时间是自2006年7月一日起)。三、我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也参照执行。四、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由此证明: 1.电白财政局所根据民发〔2001〕317号文和电民优〔2002〕13号文解释:县事业单位(含各中、小学学校)工作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自2002年1月1日―2007年10月1日止是由原单位在事业费收入中负责解决是歪曲事实、偷换概念、张冠李戴的错误做法,是没有文件依据的。
证据和证据来源:
1.<<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 〔2007〕64号文件粤民优〔2007〕10号文件(3)茂民优〔2007〕4号文件(由财政局解释时提供)
2. (1) 《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2.)《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由茂名市财政局提供)
此致
电白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