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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等三个文件 (1人在浏览)

马马虎虎

小学三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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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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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等三个文件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定期组织干部下访的意见》、《关于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意见》等三个文件。

《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体现,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形式,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意见》要求,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要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方便群众、解决问题的原则。市(地、州、盟)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一般每季度安排一天时间接待群众来访。县(市、区、旗)党委书记、县(市、区、旗)长一般每月安排一天时间接待群众来访,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班子成员、市县两级的部门领导干部都要定期接待群众来访,乡镇(街道)领导干部要随时接待群众来访。信访问题突出的地方要适当增加接访次数。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可结合工作职责和特点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安排。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主要方式方法有:(一)公示。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接访领导干部的姓名、职务、分管工作以及接访的时间、地点、形式等情况进行公示,方便信访群众了解和参与。(二)接访。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定点接访、重点约访和带案下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三)包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并落实包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解决化解、包息诉息访的“四包”责任制。包案情况要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四)落实。要把领导干部接访的重点定位在“事要解决”上,努力在“案结事了”上狠下功夫。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社会救助以及思想教育等手段,促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意见》指出,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基本要求是:(一)热情负责地接待群众。要带着责任和感情耐心听取来访群众的诉求,想方设法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决不能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二)认真解决突出问题。要抓住重点和关键,着重解决案情复杂、久拖未决的疑难问题,责任主体难落实、工作难度大的复杂问题,涉及政策层面、需要完善相关规定的重大利益矛盾和突出问题。(三)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决不能为求得一时一事的解决而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起新的攀比和问题。(四)及时就地化解矛盾。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原则,强化地方和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落实首办责任制;夯实基层基础,推进信访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五)强化思想疏导工作。在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同时,要积极引导群众正确理解党的方针政策,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理性合法地表达诉求,自觉维护信访秩序。《意见》最后强调,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要定期召开信访工作例会,综合研判形势,及时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探索建立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信访评估制度,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的指导。

《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定期组织干部下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中央和国家机关定期组织干部下访,是推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及时了解社情民意、督导解决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举措,对于转变干部作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重要意义。《意见》指出,干部下访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检查地方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情况,指导推动地方及时就地化解矛盾;了解地方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的情况,督导地方抓好落实;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的意见和建议;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做好群众工作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意见》指出,干部下访主要采取统一组织和分散组织两种方式。统一组织是指中央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抽调干部,组成中央信访工作督导组开展下访工作。分散组织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立足解决和减少信访突出问题,适时组成下访工作组,由本部门负责同志带领开展下访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把干部下访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统一组织每年至少一次,分散组织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自行安排。《意见》指出,干部下访的工作方法是:以推动落实信访工作原则为重点,坚持面上推动与重点推动相结合,解决问题与研究政策相结合,总结经验与查找问题相结合,帮助指导与锻炼提高相结合。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以下方法:一是督促检查,全面了解地方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情况,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带案督办,选择一定数量的重点疑难复杂信访案件,协调推动及时解决,以此推动地方的信访工作;三是座谈走访,通过召开不同层面的座谈会、走访基层干部和群众,听取反映,了解情况,宣传政策,指导工作;四是驻点指导,组织下访干部到信访问题突出的地方驻点,推动问题的妥善解决;五是调查研究,带着问题深入基层,查原因、找答案,提出改进工作和完善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意见》最后强调,要切实加强对干部下访工作的领导。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干部下访工作,定期研究,制订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坚持不懈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干部下访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政策法律、有群众工作经验、作风过硬的干部参加。要把干部下访工作及其成效纳入干部考核的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干部给予表彰。下访干部要认真执行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自觉遵守各项纪律,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以实际行动展示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的良好形象。

《关于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是妥善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方式,是及时解决我国改革发展中群众利益诉求的成功举措。《意见》指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范围是各种可能引发信访问题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重点是容易引发信访突出问题的重大矛盾纠纷。《意见》指出,要规范矛盾纠纷的排查方法: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形成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全覆盖、无疏漏的大排查网络,确保排查不留死角死面;坚持信息汇集与分析研判相结合,及时准确和全面有效地收集信访信息,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意见》指出,要强化矛盾纠纷的化解措施:一是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分类化解。二是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协调化解。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司法诉讼、仲裁等渠道化解矛盾纠纷,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方式,及时协调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关系。三是整合工作资源,及时就地化解。要把信访、维稳、综治、民政、司法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资源有效整合起来,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四是确定重点问题,领导包案化解。对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容易升级激化,带有普遍性的疑难复杂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一包到底。五是下移工作重心,督导督办化解。要建立健全对复杂矛盾纠纷化解的联合督导和挂牌督办制度。联合督导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组织,一般每半年开展一次。对本地的复杂矛盾纠纷和上级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要明确责任人和解决时限,实行挂牌督办。六是健全完善政策,注重从源头化解。要防止因政策不连续、不平衡、不完善和落实不到位引发矛盾纠纷。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坚决避免因决策失误损害群众利益。七是加大投入力度,促进矛盾化解。《意见》最后强调,要切实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程,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部门党组(党委)会要定期分析研究,随时掌握社情民意,努力把工作做在事前。要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决策不当、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002.1.1----2007.10.1事业单位(教育系统)这段时间都不按政策发放20个月的抚恤金,全县大概200人 争取合法权益---起诉电白财政局!!!,请有付合条件的家属请联系我13542302439
关于电白财政局对病故教师不发放抚恤金的答复质问
信访局: 本人对电白县财政局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日对关于病故(2007年7月)教师不发放恤金的答复表示强烈不服!就有关问题如下:
一、解释抚恤金发放渠道有错误
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金一直以来都是由财政负责发放是事实(详见附表1、2《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电白财政局所根据的电民优〔2002〕13号文件解释说事业单位的抚恤金自2002年1月1日―2007年10月1日止是原单位发放。) 【13号文件是说从2002年1月1日起,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由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发放标准和计算办法仍按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并未在此规定之内) 由此说明,财政局对事业单位人员死亡抚恤金不发放,推卸责任,说是由生前所在单位负责的, 它是张冠李戴的说法,是没有文件依据的。二、抚恤金从2007年10月一日起由财政局发放是错误的
电白财政局对电白信访局的答复(2008年10月20日):“我县根据实际情况,事业单位也参照国家机关从2007年10月1日起发放由财政供养人员的死亡抚恤金”
事业单位死亡人员抚恤金一直是财政局发放的,何来“2007年10月1日起发放由财政供养人员的死亡抚恤金”这段答复?!莫非有电民优〔2007〕※※号说2007年10月1日起由财政局发放事业单位死亡人员的抚恤金?可以说这答复肯定是没有文件依据的。(执行文件政策并不是按抄发日期来定的)【详见(1)民发 〔2007〕64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五月八日发布 (2)粤民优〔2007〕10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抄送 (3)茂民优〔2007〕4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抄送 各级文件通知所表达的内容是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执行时间是自2004年10月1日起)二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执行时间是自2006年7月一日起),以上文件规定:1.我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也参照执行。2.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本人要求电白县财政局不要再推卸职责、相互推诿 ,不扭曲各级文件的精神,而是正视问题,解决问题, 把应该发的抚恤金尽早发放。

行政诉讼起诉书


原告: ***
被告: 电白县财政局
案由:
电白县罗坑中学退休教师***于2007年7月12日过世, 家属悉知有关抚恤金发放的政策后,向电白县财政局提出抚恤金申请。结果电白财政局根据电民优〔2002〕13号文件解释说:“1.事业单位的抚恤金自2002年1月1日―2007年10月1日止是由原单位发放, 2.我县根据实际情况,事业单位也参照国家机关从2007年10月1日起发放由财政供养人员的死亡抚恤金” 。(电白财政局于2008年10月20日对电白信访局的答复) 对此解释本人表示强烈不服,因此特向电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追讨应该放的抚恤金。
诉讼请求:
要求财政局根据国家政策发放已故教师***的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以及3个月基本离退休费的丧葬费)
事实与理由:
事业单位死亡人员抚恤金一直由财政局发放是有据可查的事实,根据(1.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详见(1)民发 〔2007〕64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五月八日发布 (2)粤民优〔2007〕10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抄送 (3)茂民优〔2007〕4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抄送)。2.《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3.《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文件)
文件通知所表达的内容是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执行时间是自2004年10月1日起) 二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执行时间是自2006年7月一日起)。三、我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也参照执行。四、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由此证明: 1.电白财政局所根据的电民优〔2002〕13号文件解释说:“事业单位的抚恤金自2002年1月1日―2007年10月1日止是原单位发放。2.我县根据实际情况,事业单位也参照国家机关从2007年10月1日起发放由财政供养人员的死亡抚恤金。”(电白财政局2008年10月20日对电白信访局的答复) 电白财政局以收到文件的时间(2009年9月份)来定断是否发放抚恤金以及发放渠道(负责单位)是偷换概念、张冠李戴的做法,是没有文件依据的。
证据和证据来源:
1.<<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 〔2007〕64号文件粤民优〔2007〕10号文件(3)茂民优〔2007〕4号文件(由财政局解释时提供)
2. (1) 《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2.)《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政府网站提供的文件公告下载)


此致
电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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