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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人[土地申诉书] (2人在浏览)

陈性冤

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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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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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来源
我们是电白县水东镇附城村委上陈村民小组的村民,我们是市郊农民。根据《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我们郊区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在解放初就建起了法院,公安局。检查院,县政府......但位于水东镇东阳北街35号部分土地(临街部分是镇民陈某两家土地之外,后边大部分土地属本村集体土地)另和政法路5号地属于本村集体土地,土改时分配给本村拥有,两块土地经土改,合作化,四固定,土地已经划分权属登记造册清楚,这一切县政府老一辈和水东镇老一代居民都知道。有当年老共产党员,土改干部做证和本村村委会确认。两块土地在“文革”动乱期间被电白县建筑一分公司(称电建公司)占用。
二。电建公司借土地划拨为名占本村土地
电建动司自称位于水东镇东阳北街35号地和政法路5号地是县政府分别于1958年和1961年划拨给其使用的。本村民认为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国家土地政策在处于土改,合作化,四固定,确定农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时期,在那时侯,国家没有任何政策将刚落实给农民的土地划拨作为建设用地,更何况电建公司从始自今一直也无法提供出任何县政府划拨土地的证据来。任何事情都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凭空捏造是改变不了占地真相的。
三。执法违法事实与证据
1.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土地法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固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不属划拨使地。电白县国土资源局是土地行政执法部门,明知电建公司依法不属县政府划拨土地范围和小对象,而且又无任何土地划拨证据,在这种土地来源不明的情况下,不作调查了解就在上世纪90年代,不顾发法律遵严,不经公告,就利用手中权力,私自将我35号和5号集体土地更改为国家土地给电建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这不是执法违法吗?
2。至于土地占用40年这个问题,35号地和5号地是集体土地,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为集体,集体土地国家不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且国务院颁发<1980>135号文规定:"一般应以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定论为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使用40年无权推翻国务院的135号文不顾.
3。2005年8月31日(国土资法<2005>176号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通知,在通知中列出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在2006年12月12日茂名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建议书,2007年3月16日电白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和2007年6月4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他们列举出的证据和判决书,完全符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请看如下证据:
(1)第二项“非法占用地类”第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第四项“非法批地类”第九条规定:“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
(3)第三项“破坏耕地类”第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4)第一项“非法转让土地类”第三条规定:“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5)第五项“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第五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照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或者在土地调查,建设用地报批中,虚假,瞒报,伪造数据以及擅自更改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等滥用职权的。
执法者知法违法,执法违法,至使我村民仅有的两块耕地全部流失,全部300多农民失业,世代生计无依,这些执法者不知目中可有国法?心中可有百姓?
四。请求
我国是法治之国,以上的事,准能为我们申张正义呢?大家对这件事有合看法呢?有更好的追讨方式和提议请申出正义之手帮忙下,无限感激。

电白县水东镇附城委会上陈屋村民
电话:13360754950 2008年09月24日
 
华美房地产?????????
在电白你们有问题了.
有心无力啊!!!!!!!!!
祝福你们了!!!!!!
 
kun.gif
kun.gif
没天理了吗?
wacko2.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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