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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县霞洞镇王勇强 (2人在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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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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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谭小丽 通讯员 茂法新 摄影报道 昨天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州人民法院在高州联合举行宣判大会。会上,市中院对在2005年6月至7月间,乘夜色飞车拦截、持刀枪疯狂抢劫摩托车路人12宗的主犯、作案时年仅18岁的电白霞洞镇由甘村村民王勇强宣判执行死刑,极大地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作案12宗枪杀1人伤数人

  2005年6月26日晚22时许,电白县霞洞镇由甘村村民王勇强伙同王亚霞、崔春权(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由王亚霞驾驶摩托车搭着王勇强、崔春权,持来复枪、阳江刀窜到高州市分界镇南山开发区新屋园路段寻找作案目标。当见到女被害人邱某独自骑摩托车路经该处时,王勇强等人即喝令其停车,王勇强举枪指着该名妇女,崔春权举刀吓她,想让她停车。该名妇女意识到抢劫后,不肯停车反而加油加速。王亚霞则驾驶摩托车搭着王勇强、崔春权追赶邱某。在追赶过程中,王勇强用来复枪击中邱某的左季肋部,致邱某受伤倒地后,三人抢走摩托车一辆,销赃得款500元。被害人邱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在2005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王勇强还伙同王亚霞、崔春权、崔春霄、亚浪(该二人在逃)等人时分时合,采用超车拦截的方法,驾驶摩托车,持来复枪、阳江刀、电击棍等作案工具在高州市根子镇、分界镇、泗水镇等地的公路抢劫驾驶摩托车路经的群众11起,造成三人轻伤、六人轻微伤,共劫得人民币1690元,五台手机,一辆摩托车及金戒指、手袋各一个,损坏了五辆摩托车。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其死刑

  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持枪、刀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勇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勇强在抢劫作案中开枪直接致被害人邱亚友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勇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据悉,一审宣判后,罪犯王勇强不服,向省法院提起上诉。省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判处其死刑并命令茂名中院执行。

  另外,会上高州人民法院对9名抢劫犯、故意伤人犯也进行了宣判。看着犯罪分子一一被判刑,当地群众无不拍手称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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