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头警察
初中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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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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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打工仔许霆因恶意取款17.5万被判无期徒刑,是根据刑法的"盗窃一万土元以上的构成盗窃罪的,可判处最高无期徒刑"
乍一看,吓了一跳,忽又大喜,电白的官员们,你们有难了,以后就不再用那个看起来好吓人,其实是纸老虎的"贪污受贿'了,就按这个盗窃案论处好了,根据你盗窃人民的多少?认罪的态度如何?判你个十年到无期徒刑到死刑!!!!
还有,我们老百姓一般捉到小偷是如何处理再送执法部门的呢?各位不妨说一下哦?
相关链接:
据《新快报》《南方都市报》报道,广州一名打工仔趁银行ATM机出故障,恶意取款17.5万元,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这一案件在国内引发持续热议。
ATM出错 盗取17.5万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山西打工仔许霆来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机取款。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他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将此事告诉同伴郭安山。两人再次前往提款,并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警方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法院认定他构成盗窃罪,判刑1年,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全部损失。今年5月,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将许霆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想要悔过 却遇“还钱无门”
许霆的父亲说,案发后,许霆多次要求把钱还给银行,都被银行拒绝。许父说,他家完全有能力还清17.5万元。他曾委托朋友把他的电话、地址留给银行,请他们去山西商量还钱的事。后来银行和派出所的人都曾去过山西,却丝毫未提还钱一事,只一味要他劝儿子自首。今年6月,许霆被抓后,他再次与银行联系,希望还款,以减少儿子的罪过。银行却说,此事已交给警方处理,还不还钱与他们无关。
法院对许霆的量刑并不过重
巩义市人民法院法官薛永松认为,许霆连续盗窃金融机构存款17.5万元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应该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或者死刑。至于很多专家说
许霆“还钱无门”,银行应负一定责任的说法,于法无据。许霆盗窃后想主动归还账款,只表明他的悔罪态度较好,即使许霆归还赃款成功,也不影响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定性,只不过是犯罪后归还赃款的行为,属于酌定量刑情节,量刑时可以考虑从轻。本案中,对许霆的量刑,法院选择了较轻的无期徒刑,已经从轻,完全符合我国慎用死刑的刑法政策。所以,对许霆的量刑完全正确,并不存在量刑过重的问题。
一审法院对许霆的量刑适当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教师、法学硕士司伟森认为,针对许霆趁银行ATM机出故障,恶意取款17.5万元,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一案,量刑适当,并不存在量刑过重。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许霆盗窃数额高达17.5万元,17.5万元已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因此,我个人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并不存在量刑过重。
乍一看,吓了一跳,忽又大喜,电白的官员们,你们有难了,以后就不再用那个看起来好吓人,其实是纸老虎的"贪污受贿'了,就按这个盗窃案论处好了,根据你盗窃人民的多少?认罪的态度如何?判你个十年到无期徒刑到死刑!!!!
还有,我们老百姓一般捉到小偷是如何处理再送执法部门的呢?各位不妨说一下哦?
相关链接:
据《新快报》《南方都市报》报道,广州一名打工仔趁银行ATM机出故障,恶意取款17.5万元,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这一案件在国内引发持续热议。
ATM出错 盗取17.5万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山西打工仔许霆来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机取款。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他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将此事告诉同伴郭安山。两人再次前往提款,并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警方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法院认定他构成盗窃罪,判刑1年,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全部损失。今年5月,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将许霆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想要悔过 却遇“还钱无门”
许霆的父亲说,案发后,许霆多次要求把钱还给银行,都被银行拒绝。许父说,他家完全有能力还清17.5万元。他曾委托朋友把他的电话、地址留给银行,请他们去山西商量还钱的事。后来银行和派出所的人都曾去过山西,却丝毫未提还钱一事,只一味要他劝儿子自首。今年6月,许霆被抓后,他再次与银行联系,希望还款,以减少儿子的罪过。银行却说,此事已交给警方处理,还不还钱与他们无关。
法院对许霆的量刑并不过重
巩义市人民法院法官薛永松认为,许霆连续盗窃金融机构存款17.5万元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应该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或者死刑。至于很多专家说
许霆“还钱无门”,银行应负一定责任的说法,于法无据。许霆盗窃后想主动归还账款,只表明他的悔罪态度较好,即使许霆归还赃款成功,也不影响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定性,只不过是犯罪后归还赃款的行为,属于酌定量刑情节,量刑时可以考虑从轻。本案中,对许霆的量刑,法院选择了较轻的无期徒刑,已经从轻,完全符合我国慎用死刑的刑法政策。所以,对许霆的量刑完全正确,并不存在量刑过重的问题。
一审法院对许霆的量刑适当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教师、法学硕士司伟森认为,针对许霆趁银行ATM机出故障,恶意取款17.5万元,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一案,量刑适当,并不存在量刑过重。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许霆盗窃数额高达17.5万元,17.5万元已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因此,我个人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并不存在量刑过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