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坛网址:https://db2.mom(可微信分享)、https://0668.es、https://0668.cc(全加密访问)

师生发生性关系合理吗? (1人在浏览)

注册
2007-12-18
帖子
15
反馈评分
0
点数
0
电白县林头中学工会主席、治安主任杨某与女生发生两性关系,是两人之间的通奸,而非强奸,应该无可厚非。但偏偏被人说成强奸,在人们中闹得沸沸扬扬,热闹非凡,人们奔走相告,互相议论,互相评击,已经成为人们中茶余饭后的话题。
杨主任生性好色,始终如一,江山易改品性难移。这是全林头人民度知道的事情,家喻
户晓,人人皆知。但是,男人不坏,女人不爱。女人嘛,偏偏就爱上这样的男人,忠诚老实,本分守纪,哪有女人近呢。
 
发到这里来了..?
 
与未成年少女发生关系以强奸论罪
 
该楼主 也真够厉害了!脸皮比墙还厚,这样的话拿去林头讲看有人信你吗?
在侮蔑别人时,贬低别人时,看下自己的人品吧!
都不知你父母怎么培养你的!
只是碰到胸部的侧边,给你夸张到强奸!!现在又说通奸!!期待明天的新头条!!
你应该去香港做狗子,相信很有发展潜力!
一字可以说成是田字,咸鱼可以说到翻身!!
 
文学需要想象,可惜发错了
 
QUOTE(蛙子 @ 2007年12月19日 Wednesday, 05:58 PM)
与未成年少女发生关系以强奸论罪
[snapback]2039548[/snapback]​
 
与未成年少女通奸,可以当场枪毙,然后再慢慢定罪。
 
将心比心,如果那个女孩子是你家的,怎么样?
 
看来楼主不懂法律。法盲一个。
 
《刑法》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即与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不论女孩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
强奸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了规定,它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上述情形作为加重法定情节之一。对奸淫幼女的行为,过去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单独以奸淫幼女罪论处。但是,现在司法机关考虑到,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是将奸淫幼女的行为包含在强奸行为之中,以强奸罪论处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对刑法第236条的罪名统一为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我国刑法对以非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的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概括规定为“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强奸罪的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刑法理论主张,强奸罪的构成要具备一定的要件。具体说强奸罪的构成要具备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强奸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自主决定自己的合法性行为,拒绝接受与其配偶外的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强奸罪的对象必须是女性,既包括14周岁以上的少女或成年妇女,也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关于强奸所侵犯的客体,刑法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其一,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二,妇女性的自由权利;其三,妇女合法婚姻性行为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四,妇女的人身权利、身心健康、人格和名誉等。

强奸罪在客观方面的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所谓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妇女当时的真实意愿,这是构成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实施强行性交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实施的奸淫。这是强奸罪的客观表现。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使妇女在不能或不敢反抗的情况下被奸淫。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上的控制,以威胁恫吓的方法,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反抗。如以行凶、杀害、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等。其他手段,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妇女处于不知或无力反抗的状态,从而达到奸淫之目的。比如用酒将妇女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妇女昏迷、熟睡、患病等。与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精神病患者或呆傻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是否强行,均构成强奸罪,因为她们不能真正表达自己的意志,无论从道义上或法律上不可能对其真实意愿作出判断。但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妇女同意的是不是强奸?比如,一个教唱歌的教师欺骗一女学生说,性交是训练嗓音的好方法,因而这个教师和这名女生进行了性交,女生未作任何反抗,因为她相信了教师的话,认为这是教师在帮助她训练嗓音。

关于强奸的既遂标准,主张的是插入说,未插入的是强奸未遂,但也构成犯罪,减轻处罚。

强奸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实施了强奸行为的自然人。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男子。但妇女教唆或帮助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实施强奸的,应以共犯论处。如果妇女教唆或帮助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实施强奸,对妇女单独按强奸罪定罪处罚。

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也有争议。有观点认为丈夫强奸妻子不构成强奸罪,因为结婚以后妻子对丈夫的性行为已经表示终身同意,因而丈夫的每次性行为不必都要征得妻子的同意。但未婚妻与无效婚姻不在此限。也有观点认为,为了尊重女方,丈夫也不能强行与妻子性交,否则,也就构成强奸罪。也还有观点认为,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构成伤害罪。强奸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上。

强奸罪的主观方面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否具有奸淫的目的是强奸罪与猥亵罪区别之关键。主观方面涉及一个争议问题,就是奸淫幼女的行为人对幼女的年龄是否要明知的问题。我国刑法对奸淫幼女的主观要件只规定故意,而未规定要明知女方的年龄是幼女。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是主张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即原则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女方是幼女,但某些特殊情况下与幼女发生的性行为除外,如发育早熟体态像少女的幼女,谎报年龄为少女,与男青少年交友恋爱中发生的性行为,“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释[2003]4号)。以上情形可以不定强奸罪。

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的性行为,则构成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电白县林头中学工会主席杨某目无党纪国法,色胆包天,趾高气傲,竟敢在光天化日之下,不知羞耻,将一个不足十三岁的幼女进行强奸。真是又气又恨,但恨归恨气归气,探析其原因才重要。杨某在历史上是一个劣迹斑斑的人,在“文革”时期参加造反派,并很快成为头目,曾经组织实施打砸抢等行为。在造反运动中,曾强奸过一名十七岁的红卫兵少女蔡某。在长期的工作过程中,也是色欲强烈,人们常称他为杨色狼。这次强奸幼女案的暴露,决非偶然,俗语有云:行多夜路碰见鬼;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变化总是由量变开始,当量变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发生质变。正是由于杨某干了太多的坏事从未暴露,助长了他的色胆,每一次他都怀着绕幸得心理,这一次更是如此,以为快退休了,最后干一次,惊以后没机会。但这一次却不同以前了,碰见“鬼”了,遇到了敢于反抗烈女英雄。终于导致他身败名裂,锒铛入狱。让他在狱中安度晚年把。
 
与未够十四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不管是否暴力,都以强奸论!
看来,发帖的那家伙只喜欢强奸,没读过书!
 
呵呵,楼主并非不懂,而是非常懂。我看了他的另一些贴子,他是用心良苦,他这种是故意找骂的贴子,也就像是正话反说吧。用的是三十六计中的“欲擒故纵”。
 
QUOTE(暗无天日 @ 2007年12月21日 Friday, 10:20 PM)
呵呵,楼主并非不懂,而是非常懂。我看了他的另一些贴子,他是用心良苦,他这种是故意找骂的贴子,也就像是正话反说吧。用的是三十六计中的“欲擒故纵”。
[snapback]2042145[/snapback]​


你好像跟你挺熟似的?
他倒成鲁迅了
 
跳什么,是不是你自己没有机会做?
一遇到兴奋点,就跳个不停。

谈事情,不光有血性,还要有理性。今年的假虎照事件,广大网民以理性,步步点中周老虎的死穴,揭开迷雾。
 
就算你楼主和那个杨某非常好关系,也得先看看法再说嘛。
 
QUOTE(路见不平,拔刀相助。 @ 2007年12月18日 Tuesday, 10:20 PM)
电白县林头中学工会主席、治安主任杨某与女生发生两性关系,是两人之间的通奸,而非强奸,应该无可厚非。但偏偏被人说成强奸,在人们中闹得沸沸扬扬,热闹非凡,人们奔走相告,互相议论,互相评击,已经成为人们中茶余饭后的话题。
杨主任生性好色,始终如一,江山易改品性难移。这是全林头人民度知道的事情,家喻
户晓,人人皆知。但是,男人不坏,女人不爱。女人嘛,偏偏就爱上这样的男人,忠诚老实,本分守纪,哪有女人近呢。
[snapback]2038829[/snapback]​




看情况如果!!!!!!!!!!!!!]]
 
QUOTE(孔子老婆 @ 2007年12月22日 Saturday, 07:53 AM)
你好像跟你挺熟似的?
他倒成鲁迅了
[snapback]2042665[/snapback]​


我跟他熟?刚开始时我还要骂娘了呢,后来看了这个ID的一些其它帖子,他是个“倒杨派的”才发觉我骂错了。你细想下这个贴子所说的内容,稍有一点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是谬论。楼主发这样的贴子无非是两种目的,一种是真的白痴到一点法律常识都没有,为了帮杨而信口开河,胡说八道;另一种目的是故意以一种白痴的思维来发表贴子,让大家对这种荒谬的辩解狠狠地操娘。但我看了他的另一些贴子,相信应该是后一种目的。
QUOTE(路见不平,拔刀相助。 @ 2007年12月19日 Wednesday, 03:30 PM)
真是大新闻:学校的工会主席竟色大包天,胆敢强奸不足13岁的女学生?该当何罪?大家都来讨论吧。我虽然是从林头中学毕业出来的学生,但我相信林头中学的老师绝大多数都还是安分守纪的,都是好的,有修养的,有水平的,都是人类灵魂工程师的。所以说,事情总不能一概而论,千万不能因为出了个杨主席这样的败类,就否定全体老师的高尚品德。对于绝大多数专业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道德高尚的老师,我们要尊重。我们大家都是老师培养出来的,千万不能忘恩负义,不能忘记老师给我们付出的血和汗。我们要做一有领新的学生,有良心的、守法公民。
[snapback]2039385[/snapback]​
 

正在浏览此帖子的用户

后退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