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形式花样迭出 反腐根本一以贯之
2007-06-10 11:10:47
社论
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日前发出,其中的八个“严格禁止”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副主任谢春涛教授用“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来形容执政党这一新规,并指《规定》说明“虽然某些领导干部的贪腐手段趋于隐蔽和复杂,但中纪委的反腐应对措施不断升级,更加精准”。
自1926年中国××党第一份反腐败文件《关于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发布以来,81年间“反腐倡廉、拒腐防变”这根红线贯穿始终。党对反腐工作从未忽视,几代领导人也都反复强调反腐败的重大意义。这种对反腐败的认识一脉相承,表现在制度上则是每一个年度里的三令五申。八个“严格禁止”中,有关“入干股、假投资”等近几年才出现的腐败新形式,固然可称为“新”,但利用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本质却是始终如一。因此,《规定》针对的虽然是“当前查办违纪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但对党员提出的这些纪律要求本身却只是“再次重申”。
我们无须回避腐败的时代特征,腐败的潜滋暗长往往是制度性的,而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改革开放以来腐败的蔓延,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沿用多年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打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新旧体制转换中的漏洞为腐败留足了空间。在上世纪80年代,国家推行价格体制改革,生产资料价格实行双轨制,大量寻租性腐败机会也由此而产生。其时,通过“走后门”、“批条子”而争相“寻租”的行贿受贿、投机诈骗、倒买倒卖和“官倒”等腐败现象一度猖獗。上世纪90年代后,随着价格双轨制的逐步取消,与此相联系的腐败现象也随之逐渐消失,但以贷款谋私利,以贿赂求“上市”,贪污或挪用公款从事“炒房”、“炒地”、“炒股”、“炒期货”等现象日益严重起来。今年股市疯狂,炒股中的内幕交易、挪用公款等等自然是“新情况、新问题”。我们不回避不同时代腐败的不同表现形式,但究其实质而言,任哪种腐败形式都可表现为“利用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腐败本身并无新意可言。
在腐败与反腐这一对矛盾体中,反腐在明,腐败在暗,“道高一尺”,自然紧接着就会有“魔高一丈”。反腐败的特征之一就是追着腐败跑,我们既需要追得上,最重要的还应扛得住。在手段上,反腐败永远无法赶超腐败,我们可以顺应时代的特征去完善一些预防腐败的措施,防止出现新的腐败形式。我们却不可能违背历史规律,赶在时代的前头,去提前“反”了新的腐败形式。
对现阶段的腐败手段进行一番总结,并外化为预防文件加以指引人们的行为,的确为防腐所必须。但我们毕竟不能从技术层面一一列举应当“严格禁止”的所有内容,在我们这个以成文法为主要渊源的国家,立法总是尽可能抽象化以保持其稳定,这种抽象无疑也伤害了可操作性。因此才有了对腐败的种种细化――我们总跟在腐败的后面,进行分析与总结,进而推出一些预防措施。但由于这些有具体针对性的举措仅仅限于方式本身,而忽略了对“权力腐败”这一实质性的制度防范,使得一种腐败形式即便真被“严格禁止”,也会有另一种腐败形式脱颖而出,成为新的待总结的对象,并很可能出现在下一个“严格禁止”中。
因此,八个“严格禁止”无论如何“新”,这种事后总结也仅仅是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策。至于“30天内交待问题将从宽处理”更非新规,类似的举措纪检机关没少用过,当类似的规定被庞大的“犯罪黑数”所吞噬时,它的再出台于公信力而言就又减弱了一分。反腐败贵在坚持不懈。不管形势政策如何翻来覆去,有腐败就得查,有违法就得有责任追究。如果短期内的“严打”能够收效明显的话,也许只是因为相关部门在“严打”之外的日子里放松了反腐的神经,导致了平日工作的懒散和得做且做。我们固然不需排斥三令五申的“严格禁止”与对腐败者有限豁免的喊话,但我们更需要日常的反腐工作,以及对腐败本质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