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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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西新闻网特约评论员 罗瑞明
“县委组织部:关于了解干部守法情况的函收悉,经核查了解,发现唐某等3人,在我院反贪局正在查办的潘某、苏某涉嫌贪污基金会60万元一案中起了一定的协助作用,并且已有违法违纪行为。故请在以上三人的提拔使用中,综合考虑,慎重使用。”这是广东省电白县检察院2006年8月给该县县委组织部发出的工作答复函。
干部的选用是大事, “政治路线决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行业工作的优劣,效率的高低,承上启下的好差,首先取决于领导者的道德品行。任用好一个领导者,意味着造福一方人,育好一方土。《党章》中明确了评价和使用干部以德才兼备为标准,什么样的干部能使用、什么样的干部不能使用都有严格的要求。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运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进行考察,以德才素质评价为中心,采取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和综合评价等方法步骤,对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这种考核办法才能充分的体现了民意,积极引导群众参与。而提拔干部先听检察院的意见,似乎多此一举,画蛇添足。
检察院反贪局是专门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进行侦查的职能机构,职权主要是对刑法第8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分国有资产等12种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工作。如果拟任用的干部是否廉政的信息要从检察院来获得,那说明这个干部已经不是一般的问题,而是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了,甚至到了严重违纪、或者说到了可能犯罪的程度。到了检察院,不是讲能不能提拔的问题,而是要不要处分、要不要上审判台的问题。这样的人早就应该发现,这么大的问题早就该弄清楚,经过了那么大堆的程序,花了那么大的考察成本,干部提拔任用前才察觉,这是一种严重的失察。
选拔干部不是在于检察院认为该干部是不是有问题,而认定该干部是否能使用。有些官员错误不断,对群众吃拿卡要,盛气凌人,对上级却百般逢迎,法不犯,错不断,这种干部可能在检察院那没有什么问题,可是在群众中却存在大问题,这种干部难道可以任用吗?
干部有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管理,干部有什么问题按说组织部门每年的考察应该清楚,即使有些问题隐藏的比较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群众的反映、举报也应大致的了解。一般情况下,干部问题往往是纪检监察部门先介入,然后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移交给检察院。如果说检察院直接介入的案子,那肯定不是一般的问题,轰动性异常的大,一个不大的县城,不要一天都能传遍,这种轰动效应还得能包得住?当地的纪检监察部门还会不知道?
当然听听检察院的意见未尝不可,可是当作一种创新机制来炫耀,似乎有点小题大做。产生一种干部问题没有到检察院审查那种地步,就万事大吉的感觉。另外由此延伸,征取了检察院的意见,要不要再征取法院的意见,看看他在民事方面有什么离谱的事,要不要征取公安局的意见,看看他有没有刑事责任……这样必然导致干部考察程序上的累赘。
其实真正了解干部渠道很多。了解民意、倾听群众意见是最好的方式。听听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也更为完善。简而言之就是,严格的按照干部任用规定办事,不走形式,不搞花架子。如果标新立异,画蛇添足只会给干部任用带来被动,产生模糊的认识。
“县委组织部:关于了解干部守法情况的函收悉,经核查了解,发现唐某等3人,在我院反贪局正在查办的潘某、苏某涉嫌贪污基金会60万元一案中起了一定的协助作用,并且已有违法违纪行为。故请在以上三人的提拔使用中,综合考虑,慎重使用。”这是广东省电白县检察院2006年8月给该县县委组织部发出的工作答复函。
干部的选用是大事, “政治路线决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行业工作的优劣,效率的高低,承上启下的好差,首先取决于领导者的道德品行。任用好一个领导者,意味着造福一方人,育好一方土。《党章》中明确了评价和使用干部以德才兼备为标准,什么样的干部能使用、什么样的干部不能使用都有严格的要求。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运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进行考察,以德才素质评价为中心,采取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和综合评价等方法步骤,对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这种考核办法才能充分的体现了民意,积极引导群众参与。而提拔干部先听检察院的意见,似乎多此一举,画蛇添足。
检察院反贪局是专门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进行侦查的职能机构,职权主要是对刑法第8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分国有资产等12种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工作。如果拟任用的干部是否廉政的信息要从检察院来获得,那说明这个干部已经不是一般的问题,而是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了,甚至到了严重违纪、或者说到了可能犯罪的程度。到了检察院,不是讲能不能提拔的问题,而是要不要处分、要不要上审判台的问题。这样的人早就应该发现,这么大的问题早就该弄清楚,经过了那么大堆的程序,花了那么大的考察成本,干部提拔任用前才察觉,这是一种严重的失察。
选拔干部不是在于检察院认为该干部是不是有问题,而认定该干部是否能使用。有些官员错误不断,对群众吃拿卡要,盛气凌人,对上级却百般逢迎,法不犯,错不断,这种干部可能在检察院那没有什么问题,可是在群众中却存在大问题,这种干部难道可以任用吗?
干部有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管理,干部有什么问题按说组织部门每年的考察应该清楚,即使有些问题隐藏的比较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群众的反映、举报也应大致的了解。一般情况下,干部问题往往是纪检监察部门先介入,然后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移交给检察院。如果说检察院直接介入的案子,那肯定不是一般的问题,轰动性异常的大,一个不大的县城,不要一天都能传遍,这种轰动效应还得能包得住?当地的纪检监察部门还会不知道?
当然听听检察院的意见未尝不可,可是当作一种创新机制来炫耀,似乎有点小题大做。产生一种干部问题没有到检察院审查那种地步,就万事大吉的感觉。另外由此延伸,征取了检察院的意见,要不要再征取法院的意见,看看他在民事方面有什么离谱的事,要不要征取公安局的意见,看看他有没有刑事责任……这样必然导致干部考察程序上的累赘。
其实真正了解干部渠道很多。了解民意、倾听群众意见是最好的方式。听听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也更为完善。简而言之就是,严格的按照干部任用规定办事,不走形式,不搞花架子。如果标新立异,画蛇添足只会给干部任用带来被动,产生模糊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