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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哪里拆迁不要死几个人!! (2人在浏览)

孔老二

小学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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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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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山东省菏泽市一位被拆迁户李民生,因为无法承受开发商和当地政府“找不到房子就强拆”的巨大压力上吊自尽了。令人惊讶的是,当地拆迁指挥部某位领导在知道这一情况后,不是着手化解矛盾,调整拆迁工作,反而用一种见怪不怪的口吻当众说:“哪个地方拆迁不死几个人啊?气死的、吓死的、逼死的……”(11月29日《记者观察》)

轻描淡写的一句话,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副典型的酷吏嘴脸。

酷吏在中国历史上,可谓源远流长。当年司马迁写《史记》,就专门为他们作了一卷《酷吏列传》,在此后2000多年的历史上,酷吏的种子一直绵延不绝。现在中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酷吏原本应该从政府官员的行列里消失,但这位领导的一席话,却让我们意识到,酷吏的存在,仍然是一个我们无法回避的事实。

酷吏的最大特点是敢于痛下辣手,毫无恻隐之心。以此来衡量菏泽的这次拆迁,就会发现的确如此。比如报道中说,一位女士曾经向拆迁指挥部哭诉丈夫重病卧床,希望能够获得怜悯,换来的结果却是“下午我丈夫正在输液时,来了几百人的执法队伍团团包围了整条街,头戴钢盔的行政执法人员拿着大锤、钢钎,从邻居家墙上强行打开一个洞,把我家的门窗砸得稀烂,我连气带吓当场休克过去,后来还是我丈夫拖着病体把我送进了医院”――让古时的著名酷吏张汤、来俊臣等人来主持拆迁,其手段也不过如此吧?

更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也许是:酷吏产生的条件究竟是什么?在我看来,恐怕主要有这样几条:一是任命制导致了官员只需对上负责而不需对下负责。无论民怨再大,只要领导满意,照样可以升官;二是只顾目的、不择手段的政绩观催生了酷吏。比如拆迁,如果“上面”只要限时拆完,别的不管,“下面”当然就乐意强力推进,无所不用其极,因为这样才能显示出他们的“能力”和“魄力”,拿出耀眼的政绩。

中央早就提出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酷吏在本质上和这一总要求是格格不入的。当然,要根绝酷吏现象,单靠中央的约束是不够的,我们还应该加快干部选拔制度的改革、努力促进公民社会的发育和成熟、尽最大努力来推动和完善法治建设等,使酷吏无处容身。
 
23人的拆迁处,只有刚调来的2人是清白的
拆迁处为何成了大染缸


47岁的董金生神通广大,他笼络了一批“铁哥们儿”,党政机关都有他的好朋友。他曾几次接受组织的调查,却都安然无恙地“脱险”了。但这回,幸运之神不再眷顾他了。

引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房屋拆迁建设处曾是个腐蚀人灵魂的染缸,凡是在这个染缸里呆过的人,不管职务大小,几乎没有一个能保住自己的清白。

掌控拆迁建设处大权的董金生有个怪论:不能让人清白地走出拆迁处的这个门,如果大家经济上都不干净了,就不会有人揭发自己的问题了。于是国家出资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成了“唐僧肉”,近2000万元拆迁补偿费被拆迁人员装进了自己的腰包。


村官受贿引出贪污大案

2005年初,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检察院立案调查河南庄村委会主任李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其间,一条重要线索引起办案人员的注意。改扩建乌鲁木齐火车北站公路段时,李主任家的房屋并没有拆一砖一瓦,却给他家补偿了拆迁费14万多元。办案人员实地查看,改扩建的公路只占用了李某房前的一小块地坪,按规定最多也只能补偿1万元。那么,乌鲁木齐市房屋拆迁建设处为什么要给李某那么多钱呢?

头屯河区检察院检察长戴长新亲自给李某做工作,规劝他主动坦白争取宽大处理。李某一看纸里包不住火了,这才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原来,当初负责乌鲁木齐火车北站公路段拆迁项目的乌鲁木齐市房屋拆迁建设处拆迁二科科长查军,为了确保拆迁房屋顺利进行,登门向李某承诺:只要你能积极配合我们做好村民的房屋拆迁工作,将来我会多给你家补偿些钱。事后查军果然没有食言,他擅自做主多给李某家补偿了13万元拆迁费。而查军醉翁之意不在酒,随后就向李主任索要了十几位村民身份证和几张村委会空白介绍信。

办案人员发现查军有贪污公款的重大嫌疑,当即把乌鲁木齐市房屋拆迁建设处处长董金生请到检察院,请他配合检察院清查北站公路段改扩建时拆迁房屋的财务账目。然而,董金生回去就把涉及北站公路段拆迁补偿的有关资料全部转移,就连记载财务账目的电脑主机也下落不明。

在乌鲁木齐市委领导的直接协调下,房屋拆迁建设处才向检察机关提供了北站公路段改扩建拆迁项目的财务账目。办案人员根据查军制定的房屋拆迁补偿表,深入到河南庄每家每户进行调查核实。

狐狸尾巴终于露出来了。河南庄有16户村民的房屋并没有拆迁,但从签名领取的拆迁补偿表上,这些村民竟然领取到了212万元补偿费,此外,村民朱德太只领取26.7万元补偿费,而补偿表却记载32.7万元,虚增补偿费6万元。查军已从房屋拆迁建设处的财务账上,以现金的形式将218万元补偿费全部提取。

按照规定,房屋拆迁建设处必须与每个拆迁户都要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项目负责人审核后在补偿表上签字,董金生处长签字认可后生效,然后由拆迁项目的负责人持补偿表、协议书、拆迁户的身份证、拆迁户的签名和董金生的签字,到拆迁建设处财务上领取补偿费。查军与16户村民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纯属伪造,领取补偿表上的签名也是虚构的,很显然,查军把218万元拆迁补偿费独自侵吞了。

查军涉嫌贪污案渐露端倪,可他的上司董金生却从人间“蒸发”了,没人知道董金生到哪里去了。


神通广大也枉然

乌鲁木齐市房屋拆迁建设处的“身份”比较特殊,1999年年底,国家要求建设部门将拆迁的管理与实施分离,乌鲁木齐市房产局从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调整了部分人员,组建了国有企业性质的房屋拆迁建设处,主要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道路改造的拆迁、拆除。

2000年7月,新疆自治区建设厅对管辖的企业进行年审,认为乌鲁木齐市房屋拆迁建设处的名称不符合企业性质,不再给其核发拆迁资格证书。董金生却想出一个妙计,由房屋拆迁建设处出资30万元,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了私营性质的乌鲁木齐市金峰房屋拆迁公司,董金生摇身一变成为金峰房屋拆迁公司的法人代表。处长经理一肩挑,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乌鲁木齐的房屋拆迁仍然是独家经营的“垄断”企业。

47岁的董金生神通广大,他笼络了一批“铁哥们儿”,党政机关都有他的好朋友。他曾几次接受组织的调查,却都安然无恙地“脱险”了。但这回,幸运之神不再眷顾他了。2005年5月21日,董金生在河北平山县被抓获。

董金生毕竟是见过世面的人,他在看守所7天不吐一个字。就在调查陷入僵局的时候,有关部门向检察院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北疆奎赛高等级公路高泉段的房屋拆迁项目是董金生搞的,拆迁人员都是他的亲戚朋友,其姐夫负责管财务,房屋拆迁建设处没有任何人参与。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项目执行办公室先后给高泉路段拆迁项目共支付安置补偿费980万元。

办案人员赶往高泉,对120家房屋拆迁户进行调查。经核实发现有12份房屋拆迁补偿表是伪造的。狡猾的董金生为了把事情做得天衣无缝,特意让乌苏市公证处对虚构的补偿协议书进行了公证。董金生和他的弟弟董慧生持假协议书和假补偿表,提走了156万元补偿费。

但董金生辩解说,从高泉拆迁项目套取的拆迁补偿费,自己没往口袋里装一分,全都用于单位搞福利、公务开支和拆迁项目的生活、接待费用。但他提供不出任何相关证据,而房屋拆迁建设处的财务账上也没有反映。

不能自圆其说的谎言被揭穿,董金生又说自己用这些拆迁补偿费在乌鲁木齐一家房地产公司为拆迁建设处买了3套商品住房。办案干警秘密将这家房地产公司的财务人员请到头屯河区检察院。出纳承认两个男人曾交纳过95万元现金,这一切都是公司姓宋的副经理安排的。然而有人很快就将调查房地产公司财务人员的情况透露给了董金生的亲信,有人马上派了6名身材魁梧的小伙子气势汹汹围攻检察院抢人。

乌鲁木齐这家房地产公司与董金生之间存在着一种什么利益关系?检察院依法调查该公司财务人员,有人竟然如此惊惶失措?经过调查,终于真相大白。

原来,董金生以个人名义向这家房地产公司购买了面积1600平方米的房子,房款总额为139.17万元。董金生安排手下从新疆某建设投资公司提出此前被他侵吞藏匿的40万元公款,交到新疆某石化公司后领取了一张转账支票,董金生亲自交到这家房地产公司用于支付个人名义购买的房产。

董金生为了逃避纪检部门的查处,曾找到这家房产公司将购买人变更为房屋拆迁建设处,将房款虚抬为188.8万元,合同日期提前到2002年3月28日,并指使拆迁建设处原会计协助抽取原始凭证中7份虚假补偿协议书,用董金生提供的两张共计149.63万元的购房收据平账。

在乌鲁木齐国际机场路拆迁项目中,董金生伙同拆迁建设处其他人员伪造4户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补偿表,套取拆迁补偿费164.84万元,交到新疆某建设投资集团公司藏匿。其中40万元后来转到新疆某石化有限公司,后支付了以董金生个人名义购买的房产款,145万元借给拆迁建设处拆迁一科科长丛峰松的妹夫做生意。

调查发现,董金生从1999年8月担任乌鲁木齐市房屋拆迁建设处处长以来,用伪造房屋拆迁协议和虚增补偿表的手段,21次伙同他人或单独贪污房屋拆迁补偿款599.53万元。

21人侵吞2000万

很显然,乌鲁木齐市房屋拆迁建设处暴露出的问题相当严重。办案人员仔细清理乌鲁木齐市房屋拆迁建设处成立以来经办的14个全权委托拆迁项目,挨家挨户核实拆迁补偿费发放情况。近2000万元拆迁户安置补偿资金被拆迁处21名工作人员侵吞的事实浮出了水面。

36岁的丛峰松曾担任拆迁建设处拆迁一科科长、办公室主任。他利用主管乌鲁木齐机场路拆迁项目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居民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伪造了4份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和补偿表,伙同他人侵吞房屋拆迁补偿款164.84万元;他还利用自己负责结算拆迁处预付给新疆康普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安置房购房款的工作之便,将购房结余款20万元予以核销后据为己有。

拆迁建设处工作人员马晓明被抓获归案后,再三表白,自己没在拆迁补偿费里拿一分钱。办案人员经过调查证实,马晓明利用负责机场路、甘泉堡至喀什东路拆迁项目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虚构、虚增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补偿表的方式,骗取房屋拆迁补偿费338万余元。证据摆在马晓明的面前,他终于低下了脑袋,痛哭流涕地说:“拆迁建设处业务流程漏洞太多,工作人员没有经过正规培训,从上到下大家都弄虚作假,这回可把我们都害惨了。”

拆迁建设处一个个饕餮之徒都露出了真面目:董金生的侄子、拆迁建设处业务员董亚军利用在乌鲁木齐安宁渠、北站公路段房屋拆迁工作之机,伙同他人采取虚构拆迁补偿协议书和拆迁补偿表的方式,贪污房屋拆迁补偿费149.81万元;董金生前妻弟媳妇、拆迁建设处聘用人员单新玲伙同他人贪污32.56万元;拆迁业务员胡新伙同他人或单独贪污拆迁补偿费21.43元;拆迁业务员李建民贪污4万元;拆迁建设处原会计杨东贪污1.15元;董金生的弟弟、拆迁业务员董慧生侵吞巨额拆迁补偿费后负案潜逃。

处长贪婪手下敢吞。乌鲁木齐市房屋拆迁建设处共有23人,其中19人触法,2人违纪。另外两人调到拆迁建设处时间不长,还没来得及被董金生拉到大染缸里“印染”,成了“幸运儿”。

说起来董金生拉人下水还是很有一套的。俗话说:有福必然共享,有难必然同当。如果细细分析一下拉人下水这个词,就会发现其中问题很多,如果要去的是什么好地方,是不用拉的,下水还要人拉,可见这“水”不是油锅就是染缸,正所谓“有危险你去,黑锅你背”是也。一旦有了什么麻烦,就会转变为有难必然你当,有福自然我享。董金生想来打的也是这样的主意。

侥幸心理、从众心理,使一些人公然把贪污、受贿等作为实现个人价值目标的直接手段,从小错到大错再到犯罪沦为阶下囚,经历了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被董金生拉下染缸的人,最后可以评价他们的只能是――可叹、可憎,也可悲!

2006年12月18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董金生无期徒刑。在法定的期限内,被告人董金生提出了上诉。2006年12月28日,乌鲁木齐市检察院以部分犯罪事实认定有错误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俗话说: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董金生一人犯罪不说,把自己的下属也拉下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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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重庆历史上最牛‘钉子户’”叫好

时间:2007年03月22日 01时21分 作者: 王守泉



据央视《中国法治报道》3月19日一期节目《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报道,重庆市的一个危旧房改造项目,从2004年开始动迁到现在,三年多过去了,可工地的中央至今还孤独地耸立着一栋二层小楼,这成为重庆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

尽管媒体报道略有出入,但事情的轮廓是大致清晰的:房主要求在原位置给他安置一套面积相同的房子,但开发商说满足不了。开发商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裁定。裁定的结果是要求被拆迁方在15日内自行搬迁并将房屋交由开发商拆除。双方协商未果,主管部门向当地法院提出了司法强拆的申请。

确实存在这样的现象,有些被拆迁户漫天要价,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对矗立路中央的“钉子户”,人们很难表示同情。因此,强制拆迁,不仅我国有,国外也有。在事关重大公共利益时,世界上多数国家都赋予了政府和司法部门强制拆迁的“特权”,让个体或小群体的利益必要时为更大的公共利益让路,个体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主张自己的利益诉求。但这一次,我要为重庆的这位“钉子户”叫好。

首先,请各位不要再说这位房主是“钉子户”。就媒体目前披露的情况看,房子是他的,该开发项目也不属于重大公共利益项目,按照新公布的《物权法》的精神,他有权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谁都无权胁迫他。忘了是哪国的一部电影中有这么一个镜头:一个户主不同意拆迁,开发商用尽心机也没有得到他的同意,最后建成的大楼只能留下一个缺角,让那位户主留下他的小屋。而重庆的这位户主,他与开发商进行了协商,正在与法院等机构依法交涉,但他的房子却已被人断了出行的道路,看样子也被断了水断了电,他的权利已经受到侵害。如果我们认为他拥有保护、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那就请在改变我们的拆迁习惯之前改变我们的思维:别再叫他“钉子户”!

他能作为“钉子户”存在三年,谁能说不是我们法治进步的一个成果体现呢?我相信,开发商因此承担了巨额损失――晚开工一天,仅经济的损失(如贷款利息)就很惊人。三年时间,如果他财力不够,足可以让他破产。但我赞赏这个开发商:他没有动用蛮横的“拆迁”手段,没有依靠强权和“关系”的支持,他一直在依靠法律。我也因此赞赏重庆良好的法律和商业环境。

再看看这个“钉子户”的要求:要求在原位置给他安置一套面积相同的房子。这个要求过分吗?我看不过分。如果他不是说要一套与原房子一模一样的房子,那他的要求就是合理的和可以协商的。他的要求,基本上反映了多数被搬迁户的愿望:拆迁后的补偿款能够在原地界买到一套条件大致相当的房子。但现实是,补偿款非常有限,在郊区买房还凑合;开发商提供给那些回迁户的房子,位置、质量肯定不如开发商在被拆迁地皮上再建的其他房。在被拆迁的地皮上,一边是开发商挣了大钱,一边是被拆迁户不能用拆迁补偿款回购一套条件相当的房子,被拆迁户还成了一些地方政府帮闲打压的对象,你说这合理吗?

中央政府一再要求控制房价,保护百姓利益,但收效甚微。个中原因,人言人殊。其实换位思考一下,就不难理解了:我要是一个地方官,我今年商业开发了东城体育场,明年拆了西城民居,开发商供着我,我当政时财政有钱花,经济发展有速度,个人有政绩,我何乐而不为呢?

你说下任卖什么?那我管不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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