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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警察将俩男女抛下5楼致死 (1人在浏览)

水东小学教师

初中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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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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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市三恶警将俩男女抛下五楼致死谎称“跳楼自杀”
公检部门竭力包庇犯罪警察死者亲属上访九年冤案难申
――被害人亲属强烈要求由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成立联合专案组,赴广东茂名市查明案情真相,以故意杀人罪将涉案3名警察逮捕惩处;以徇情枉法罪追究涉嫌包庇3名恶警杀人犯罪行为的有关公检部门主管人员、责任人员刑事责任,依法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0万元。
尊敬的中央政法委周永康书记:您好!
我们是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冤案受害人许庆勇的亲属,含泪向您控告: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河东派出所指导员聂树森、赖剑朝、陈荣麒3名恶警,涉嫌杀害我儿子许庆勇和女青年张祖清;茂名市公检部门竭力包庇3名犯罪警察,枉法认定被害人许庆勇和女青年张祖清系“跳楼自杀”。9年来,我近百次到茂名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人大、市纪委和广东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等有关部门上访申冤,两次赴北京公安部、最高检、国家信访局等中央有关部门上访;香港新闻媒体曾经对本案予以报道,但这起警察杀人案至今未查,我儿子许庆勇和另一名被害女青年张祖清的尸体,至今在殡仪馆已冷冻9年未火化,欠下殡仪馆近10万元尸体冷藏费。
请您责令中央有关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公正彻查本案,依法严惩犯罪警察。
一、茂名市河东派出所三名警察假借“查房”之名,殴打房客许庆勇和张祖清,并将他俩先后扔下5楼致死,订立攻守同盟,谎称俩被害人系“跳楼自杀”。
2003 年8月23日 晚约10点钟,被害人许庆勇,(男,时年30岁)与张祖清(女,被害时年仅24岁,未婚),在茂名市茂南区迎宾路市农业局招待所509房内。张祖清是陈亚锋的女友。当晚,陈亚锋用张祖清的身份证开房,将被害人许庆勇约到509房然后便离开。在此头一天,陈亚峰与张祖清住在408房。陈亚峰将许庆勇约在509房后,即用手机向河东派出所报警,称市农业局招待所509房有人吸毒。
随后不久,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河东派出所指导员树森带着警员赖剑朝、陈荣麒,来到该招待所。他们要值班服务员黄蕾以送水为名,叫开509房门。服务员黄蕾服从3名警察命令,端着水与3名警察一起来到509房(5楼9号房),敲门称要送开水到房内,许庆勇在房内回答说:“不要开水,”没有开门。
服务员黄蕾刚转身下楼。聂树森等3名警员手持丁字型警棍喊道:“查房!”被害人许庆勇在房内应声道:“等一下。”但气势汹汹的聂树森等3名警员破门而入。随即,刚走到4楼的服务员蕾某听到509房内传来激烈地殴打声、撕心裂肺般惨叫声、万分惊恐的呼救声。
大约五分钟后,被暴打得浑身是伤的许庆勇被聂树森、赖剑朝、陈荣麒抬起,从阳台上抛下5楼。许庆勇双脚朝天,头部朝下,一声闷响重重地落在街道上。头部撞裂一个口,鲜血溅满街面。聂树森等行凶警察将两团血纸也抛下楼,飘落在许庆勇尸旁。
509 房内地板上,到处都是血。张祖清的行李袋上也浸染鲜血。隔壁508号房客也都听到令人心悸的殴打声与惨叫声、呼救声。聂树森等3名恶警将被害人许庆勇抛下与楼的一幕,让现场的另一名受害人张祖清极度惊恐。聂树森等3名恶警害怕罪行暴露,为逃避故意杀人刑事惩罚,恶向胆边生,一不做,二不休,欲将目睹其罪行的张祖清从5楼抛下。女青年张祖清紧抱阳台栏杆拼命挣扎地大呼“救命”。但一个年轻姑娘,敌不过3名身强力壮的警察,终被抬起抛下5楼。随着凄厉恐惧地呼救声,张祖清头朝下,脚朝上 地一声巨响坠下街道,头破血溅,重伤昏迷。许多路人驻足仰头目睹这残暴而悲惨一幕。
聂树森、赖剑朝、陈荣麒3名恶警将被害人许庆勇和张祖清抛下5楼后,随即逃开现场。被害人张祖清于第二天不治身亡。两条年轻生命在聂树森、赖剑朝、陈荣麒3名恶警手中毁灭。聂树森3恶警将许庆勇和张祖清抛下楼后,订立攻守同盟,众口一词咬死两被害人系警察敲门未进入房内便从阳台“跳楼自杀”。
警方迅速封锁了现场,并在509房地板、阳台等处发现大量血迹。
案发后的第二天下午4时,我和村民许火南、许亚跃、许炳钦等人来到迎宾路市农业局招待所,看到509房木门被砸烂,锁头被砸坏。我们找到案发当晚值班的服务员 蕾 某,向她了解案情。
服务员黄蕾描述当时情景道:“案发晚上约10点,3名警察要我带他们到509房,以送开水为名,让房内的住客开门。但房内的住客称‘不要开水’。三名警察喊道:‘查房’。房内的人说“等一下”。”我转身下楼,刚走到4楼,就听到破门声、打斗声、还传来女人的尖叫声,稍停一会,又听到女的惨叫声、呼救声。”
我们随后在509房发现地板上残留约6处斑块状血迹,从房内至阳台有点点血迹形成条状,证明聂树森等3名恶警冲进房后,即用警棍对被害人许庆勇、张祖清实施暴力围殴。被害人许庆勇是在被3名恶警打昏或打伤后才被抛下楼的;绝不是所谓在警察敲门进入509房前,俩被害人从阳台上“跳楼自杀”。
在案发后第三天上午,我们和被害人张祖清的父亲张南全,一起到茂南区公安分局河东派出所讨说法,被告知茂南区公安分局法医已做出鉴定结论:许庆勇和张祖清系自杀身亡,与聂树森等3名警察查房无关。
茂南区公安分局法医谢礼平拿出一张单,要求我们签名火化被害人许庆勇尸体。我们当场表示:不同意茂南区公安分局的鉴定结论,许庆勇是司机,家中有一个两岁儿子,没有理由“跳楼自杀”。他不可能是自杀身亡。在死因没查清楚之前,我们不会签名同意火化许庆勇的尸体。
谢礼平法医说:“让你们签名同意火化尸体,是领导决定的。”我们意识到,这是涉案公安部门企图以迅速火化尸体方式,毁灭被害人许庆勇、张祖清遭受聂树森等3名恶警殴伤后抛下楼致死的重要证据。
被害人张祖清的父亲张南全表示,女儿张祖清死前几天没有任何异常情况,也没有经历任何惨痛遭遇,绝不会选择“自杀”。
我们要求给一份死因鉴定书,遭到茂南公安公局河东派出所断然拒绝。经我们长达一年多时间的拒理抗争,2004年12月7日,茂南区检察院才给我们一份“茂南公医字[2003]第315号”《许庆勇尸表检验分析意见书》。该意见书极力掩盖死者伤情,对被害人许庆勇的伤情不作鉴定意见,袒护3名涉案恶警 。
二、茂名市公检部门渎职枉法,竭力掩盖案情真相,认定被害人许庆勇、张祖清系“自杀”,千方百计包庇涉案犯罪警察。被害人亲属近百次到各级有关部门上访告状,均遭有关部门推诿搪塞,凸显当地政法机关严重腐败,社会十分黑暗。
我们向茂名市公检机关提出书面控告,要求对河东派出所聂树森等3名恶警涉嫌故意杀人案进行立案调查。2001年3月12日和4月9日,茂南公安分局分别给我们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和《复议决定书》,称三名警察故意杀人事实不存在,坚持不予立案侦办。
我们不服,要求由上一级鉴定机构对2个被害人的死因重新鉴定。起初,茂名市公安机关不予理睬,后因由我们多次到茂名市与广东省公检机关、公安部、最高检等中央有关部门上访申诉,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茂检控申签函[2006]8号《答复函》”,认定“两名死者的尸表也未见抵抗伤,均系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综合各证人的证言,整个事发过程中并未听到任何打斗声以及叫“救命”的声音。因此,在该起事件中,并不存在控告书中所述的服务员听到有打斗声、救命声也没有有证据显示有人强硬将张祖清从五楼阳台往外推,僵持了一会后才将其推落楼下,以及公安人员将许庆勇、张祖清致死后抛楼制造假象等情况。我院认为两名死者是在服务员带领处警的公安人员到招待所509房敲门时,从房间的阳台坠楼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我们不服,认为茂名市检察院的答复不符合案情事实,纯属包庇犯罪警察,继续上访要求重新鉴定。2008年12月13日,茂名市公安局给我们一份“茂公信(访)复[2008]31号”《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附后),称“省公安厅法医和中山大学教授于2005年11月2日对许庆勇尸体进行重新检验,结论为:许庆勇系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我们认为,广东省公安厅法医的第二 次鉴定意见与第一次鉴定基本相同,仍掩盖许庆勇生前被暴殴伤情,对被害人许庆勇被殴伤痕迹不作出鉴定意见。从被害人许庆勇尸体伤情分布来看,许庆勇后脑部有一创口,左手、左腰有被警棍殴伤痕迹。一个资深法医说:后脑是疑点。从而印证了我们认定许庆勇系被聂树森等3名恶警用丁字型警棍击破后脑昏迷,尔后被抛下五楼,伪造其跳楼自杀的怀疑。茂名市检察院“茂检控申签函[2006]8号《答复函》”认定“两名死者是服务员带领处警的公安人员到招待所509房敲门时,从房间的阳台坠楼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的结论,是极为荒谬的,是经不起事实检验的。
案发以来,我们上百次到各级公检机关和政府、人大等有关部门上访控告,要求查明被俩被害人“跳楼自杀”的真相,严惩犯罪警察聂树森、赖剑朝、陈荣 麒。其中,2005年和2007年两次赴京到国家信访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上访申诉。广东省公检机关和中央有关部门将信访材料转给茂名市公检部门。茂名市公检部门却坚持以3名警察不存故意杀人行为,许庆勇和张祖清系“跳楼自杀”为由,不予受理,企图以压案不立的方式,使这起重大命案不了了之。
这起俩被害人“跳楼自杀死亡”案,在茂名市闹得沸沸扬扬。几乎所有群众都不相信警方的说法,一致认为是被警察打伤或打昏后抛下楼的,而不是3名警察查房时,自己从阳台上跳楼自杀的。
2005 年8月20日 ,香港《东方日报》以《疑警酷刑坠毙、 家 属拒领 尸 》以标题报道本案。但社会舆论的狂风依旧撩不开警察共同杀人犯罪、官官相护司法腐败黑幕。
案发后不久,3名涉案警察中,聂树森被调到本市官渡派出所任职,一人被辞退。
三、被害人许庆勇、张祖清的死亡与聂树森等3名恶警的“查房”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聂树森、赖剑朝、陈荣麒 涉嫌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3.8.23”重大命案发生时,正值初秋季节,广东天气秋高气爽,气候宜人。晚上10点钟,街上游人熙熙。城市居民绝大数人尚未入睡,或喝茶聊天,或在家看电视,或逛街。而此时,茂南区河东派出所指导员聂树森带警员赖剑朝、陈荣麒手持丁字型警棍来到茂南区迎宾路市农业局招待所,吩咐值班服务员黄蕾,指定叫开5楼9号房(即509房)。可见他们的“查房”对象与目的性十分明确:完全是“钓鱼”与“下套”行为。理由是:
被害女青年张祖清曾因吸毒被茂南公安分局河东派出所拘留,罚款5000元;后由其男友陈亚峰担保,张祖清被释放,这笔5000元的罚款却一直没有交纳。陈亚峰是吸毒人员,与河东派出所缉毒警员黄艺书关系密切。
2003 年4月2日 晚上9点多钟,河东派出所警察黄艺书给被害人张祖清打电话,要她交5000元罚款。张祖清没钱可交。其父张南全只好打电话给张祖清的姨丈卢兴华,要他出面帮说个情。当晚深夜3点钟,黄艺书打电话给被害人张祖清,说已开车到她家附近了,让张祖清拿5000元出来交给他。卢兴华与儿子出去与黄艺书见了面,说明没钱可交。黄艺书大发脾气,悻悻地说:“不给钱,看你张祖清以后怎么死!”
张祖清与许庆勇并不相识,案发当晚其男友陈亚峰将张祖清介绍给许庆勇认识后便离去,下楼后即打电话给河东派出所,报称市农业局招待所509房有人吸毒。他离开不久,河东派出所指导员聂树森带着2名警员便来到张祖清和许庆勇的509房。
张祖清被抛下楼后,陈亚峰打电话给张祖清父亲,谎称张祖清“跳楼自杀”。事后,陈亚峰面对俩位被害人亲属的追问,承认道:“是我约她到招待所的,但我不能说明原因,说出来我也会死的。”
我们怀疑,是河东派出所负责缉毒工作警员黄艺书等人,指使陈亚峰将其女友张祖清介绍给同样有吸毒史的被害人许庆勇,并以张祖清的身份证开房,然后由河东派出所指导员聂树森带着手下警员前往“查房”,整治报复张祖清。这种警察与吸毒人员相互勾结,采取“钓鱼”、“下套”违法行为,结果“钓走”两条人命。
从本案的事实与证据角度来看,并依据《刑法》规定,我们认为:
1 、河东派出所指导员聂树森、赖剑朝、陈荣麒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并形成证据链;所谓俩被害人许庆勇、张祖清系在警察敲门进房前就从阳台上“跳楼自杀”的说法,没有丝毫说服力,理由不能成立。
――从俩被害人“坠楼”前的言行来看,服务员黄蕾遵照河东派出所指导员聂树森等3名警察指令,去叫开509房门时,被害人在房内说“不要开水”。聂树森喊“查房”,房内许庆勇和张祖清答“等一下,”证明俩被害人思维清晰,精神正常。而在3名恶警破门而入5分钟后,却相在前后隔约5分钟的时间段里相继离奇“坠楼”而死。由此可以认定:茂名市警方所谓俩被害人系“自杀身亡”的结论,是经不起逻辑推理的,是荒谬透顶的。
――从证人证言来看,案发当晚,值班服务员黄蕾陈述:警察破门而入后,随即听到509房内激烈的打斗声、惨叫声、呼救声;证明聂树森等3名警察冲入房内后,立即对被害人许庆勇、张祖清实施殴打暴力侵害;张祖清“坠楼”前,招待所楼房对面的住客、街道上行人和摩托车拉客仔都在驻足仰看。他们看到张祖清 “坠楼”前,紧抱阳台上栏杆,拼命挣扎喊“救命”,证实张祖清系被人抛下楼的。其中:楼下一个店铺的老板作证:“那男的落到地面上后,我们便向楼上看。看到5楼阳台有灯光,同时看到有一个男人从阳台往下看,他看到我们看见他时便往屋里面躲。相隔3到5分钟后。我们又见到5楼的同一阳台有个女人在挣扎,还听到她的哭喊声、打斗声和叫救命声,接着就有人掉下来了……”
另一个现场目击者说:“肯定绝对不可能是自杀,大家都看见了,但是我们不敢说,地方势力太大,除非省里来人了我才敢出来作证。”这些现场目睹警察将俩被害人抛下5楼制造“跳楼自杀”的目击证人,事后却均表示不敢出面作证,害怕受到报复。这些报复既可能来自当地警方,也可能来自涉案警察亲属与家族成员。
――从犯罪物证角度来看,被害人许庆勇“坠楼”时,有两团带血的纸巾从5楼飘落下来,落在许庆勇尸体旁街道面上。茂南公安分局警方对这两团血纸故意不作物证搜集。第二天下雨,这两团血纸被淋湿,仍遗落在第一现场,直至自然灭失。案发第二天,我们在509房地板上和阳台上发现残留血迹;2005年约6月,我们与被害人张祖清的父亲张全南到茂南公安分局领取张祖清遗物时,法医谢礼平交给张南全一部手机、零钞和一个五色纸行李袋;行李袋四周溅满鲜血。张全南因嫌有血脏而拒领。这些物证,足以证明被害人许庆勇死前曾遭受聂树森3名恶警的暴力侵害;证明被害人许庆勇的“坠楼”死亡,与聂树森3名恶警的暴力侵害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并不是所谓在警察敲门进房前就已经在阳台上跳楼自杀。
――从鉴定结论内容方面来看,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茂检技鉴[2003]21号”《法医鉴定书》“尸表检验”结果:“双眼睑青紫淤血(熊猫眼状),右眼内毗股垫伤,双外耳道少许血性液体流出。头后部有6×1cm条状横行创口,创缘不整,创腔内组织间桥,前创缘周围皮肤,擦伤方向由前向后,上有0.6cm分叉小创口,后创缘皮瓣外翻,创周皮擦伤,方向由前向后。右额部有5.5cm×4cm星芒状不规则创口,创口哆开,创缘不整,深达骨质。右面20×8.5cm纵形条状皮肤擦伤,右肩峰12×7.5纵行条状皮肤擦伤,右肘有3.5×1.1cm皮肤擦伤,右肘内有10×4cm皮肤擦伤,右手虎口有2cm挫伤。左上肢肱部腋下有15×8cm散在点片状皮下出血,左前臂内侧14×7cm散在皮肤点片状皮下出血,左手第一掌骨骨折,大鱼际肌片处状散在出血。腰正中有2.7×7cm皮肤擦伤,底部有3.5×7cm皮肤擦伤,左膝内下有4.5×0.5cm皮肤擦伤。左膝内下有4×0.5cm皮肤擦伤。”
从这份鉴定可以认定,许庆勇“坠楼”前曾遭受残暴殴打。鉴定书结论为高坠死亡。我们认为,许庆勇是在遭受聂树森等3名警察殴打致重伤昏迷的情况下,被他们抛下5楼致死的。也就是说,许庆勇的“坠楼”,是在他人外作用力下所导致的,而不是他纵身跳楼自杀。
――从被害人许庆勇尸体的伤痕来看,许庆勇不仅头部前后有两处裂口,不符合坠楼头部先着地,只有一处裂口的特征。而且浑身伤痕累累,五指粉碎性骨折,左手、左腰均有伤。如果许庆勇真如警方所认定的那样,系跳楼自杀,与警察查房无关的话,那么,许庆勇的满身伤痕因何所致?另一名被害人张祖清的情况基本相同,只是身上的伤痕少些。被害人张祖清亲属请来拍照尸体照片的退体资深法医说“两人绝对不可能是自杀,因为从尸体检验情况看,男死者头上有两处较大的伤口,其中一个是坠楼着地点,另一处则是钝器打击留下的痕迹;女死者身上也有多处人为的外伤。另外,通常人自杀的行为习惯应该是脚先着地,而两位死者都是头部先着地的。这些都排除了自杀的可能性。法医鉴定上没有说明死顺也是有人不想对此案负责,企图留下后路,左右逢源。”
2005 年11月2日 ,在广东省公安厅法医金洪年和中山大学竞花兰教授对被害人尸体进行第二次检时,我们当场问她“许庆勇头部后边头骨被裂4-5公分,头皮穿孔4-5公分。左腰部2块伤是不是被殴伤?竞教授说:“是疑点,疑点很多。”
――从俩死者的“坠楼”坠落点来看,许庆勇呈垂直坠落状态。广东省公安厅(2005)粤公刑技法字第174号《法医学尸体复核检验报告书》三分析说明:2、根据尸检所见……左腰部深层肌肉出血,说明死者在高坠过程中左腰部磕碰到某种钝性物体,落地时头先着地。该鉴定结论证明被害人许庆勇系被聂树森3名警察打昏后推下楼的。因为如果许庆勇系自己跳楼,在跳下楼时应该是呈抛物线狐线型,绝不会腰部会磕碰到4楼阳台或其它钝性物体。坠落点应离墙壁有一段较大的距离,且应是脚先着地。而死者许庆勇坠落地离墙体距离很近,背部还刮碰到4楼或3楼阳台墙体(1-4楼阳台没有任何伸出的钝性物体),其坠楼情况与湖北张胜利被警察推下楼致死基本相同。
死者张祖清的“坠楼”坠落点也同样是垂直状态,并非如常人跳楼是狐线型状态,且俩被人均头部先着地,这些是以证明俩死者是被人推下楼的,而非自己跳楼自杀。
综合上述各种证据,加以分析推理,可以认定:被害人许庆勇、张祖清的“坠楼”死亡,与聂树森、赖剑朝、陈荣麒的3名警察暴力犯罪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如果聂树森、赖剑朝、陈荣麒在案发当晚没有“查房”行为;更确切地说,在“查房”过程中没有实施暴力侵害行为,就不可能会出现两被害人“坠楼”死亡的后果。
2 、茂南公安分局河东派出所三名恶警的侵害行为 , 涉嫌故意杀人罪。
所谓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第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这是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根本点,也是故意杀人罪的根本特征。
第二,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第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也应负刑事责任。第四,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具有杀人的故意。这种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如将被害人扔下5楼,致其死亡;也包括间接故意,如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其跳楼是死是活持放任态度。
本案中,聂树森、赖庆朝、陈荣麒3名恶警以“查房”为名,闯进509房后,即对被害人许庆勇、张祖清实施暴殴,在发现许庆勇被打得浑身伤痕累累,昏迷过去后,误以为已经死亡,为规避刑事追究,将其抛下5楼,制造许庆勇跳楼自杀假象;尔后又因害怕在现场目睹这一切罪行的张祖清,暴露他们的犯罪行为,为保住自己的党籍和警察职业、工资收入,为保住自己免坐牢、为保住自己家人免受拖累,再一次实行杀人行为,不顾张祖清拼命挣扎呼救,将她抛下5楼致死以灭其口。聂树森、赖庆朝、陈荣麒3名恶警,在主观上有杀人灭口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将俩被害人抛下5楼并致其死亡的后果。他们的侵害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
退一步说,假如死者许庆勇、张祖清真如警方所认定的,系自己跳楼身亡,那么也应认定现场执行“查房”职务行为的聂树森等3名警察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所谓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是指在法律上负责救助义务的人,对被救助人的自杀行为不履行救助义务,放任其死亡后果的发生,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聂树森等3名警察到509房“查房”,却放任许庆勇、张祖清前赴后继“跳楼”,导致死亡后果的发生,而不履行警察救人职责与义务,无疑是以一种不作为方式故意杀人行为。其与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只是在量刑时适用从轻法律规定而已;在确定罪名上,同样应确定“故意杀人罪”。
如果有谁对上述观点持有异议的话,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当许庆勇和张祖清先后“跳楼自杀”时,聂树森、赖剑朝、陈荣麒3名警察在509房干什么?是背着双手欣赏许庆勇和张祖清“跳楼自杀”的姿势呢?还是坐在茶几上品茶聊天?还是忙着低着搜查许庆勇和张祖清的财物?
当然,如果聂树森、赖剑朝、陈荣麒3名警察并非执行公务,而是假公济私“查房”捞钱,造成俩被害人“坠楼”死亡,搜走许庆勇、张祖清的财物后急匆匆逃离现场,则涉嫌构成抢劫(致人死亡)罪。
3 、假设聂树森等3名警察在执行公务行为中,导致许庆勇、张祖清先后“跳楼自杀”,则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渎职犯罪案件(二)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就本案而言,倘若真按照茂名市警方的说法,许庆勇和张祖清是在聂树森等3名警察“查房”中“跳楼身亡”,聂树森、赖剑朝、陈荣麒也应承担因为执行公务行为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主观方面存在过失,客观上不尽义务,造成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已超出渎职罪刑事立案标准,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聂树森、赖剑朝、陈荣麒刑事责任。
在此须申明并指出的是,上述案情与法理分析,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从正反两面驳斥茂名市公检机关认定被害人“许庆勇和张祖清系跳楼自杀,与警察查房无关,聂树森、赖剑朝、陈荣麒3名警察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的谬论。我们并不认为聂树森等3名恶警的行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或玩忽职守罪,而是认为聂树森、赖剑朝、陈荣麒3名恶警主观上存在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被害人许庆勇、张祖清抛下5楼致其死亡的杀人行为,系直接故意杀人,应以故意杀人罪立案惩处。
四、茂名市有关公检部门严重渎职,徇情枉法包庇3名涉案犯罪警察,严重损害警察声誉与社会正义,造成极为恶劣社会影响。
广东茂名市的官场腐败举国皆知。在这里,不仅政府腐败,公、检、法机关的司法腐败,同样令老百姓深恶痛绝。许庆勇和张祖清被害一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从案发至今,我们的上百次奔波上访哭诉,仍然无法使这个冤案得到彻查昭雪,究其原因,既有社会环境使然,也有更深层次的政体关系所导致。
就社会与法制环境而言,警察执法犯法,侵犯人权,对全国老百姓来说,已是习以为常,不足为奇。警察犯罪受到有关部门庇护,老百姓们同样是见惯不怪、无可奈何的事情,在我们老百姓看来,警察一旦犯罪,比黑社会还要可怕。黑社会一旦犯罪,有国家司法机关惩治他们。而警察一旦犯了罪,不但有其任职公安部门包庇他们,就连负有监督和检控职能的检察机关也畏忌三分。因为这些警察一般都有社会关系。一旦对他们立案侦办,依法治罪,他们就会或抗拒到底,死不认罪;或利用关系,喊冤翻案;或疯狂报复、以泄私愤。这样的案件随手拈来,比比皆是:
如前些年,某省张胜利被几名警察殴打推下楼致死,警方坚称其跳楼自杀。经被害人亲属长期上访,检察机关下决心侦破此案,涉案警察被依法追究刑责。但涉案警察家属四处上访“申冤”,控告检察官搞刑讯逼供,违法办案,其至在街上拉横幅,在法院大门前揪打参加庭审的被害人亲属。新闻媒体和网络对此均有报道。
又如:海南东方市大田镇新宁坡村黎族青年邢亚盖,去买菜路上遭受协助收车辆使用税的大田派出所指导员文瑞强枪击一案,原东方市公安局长李国和与其它几名警察因共同制造冤案被判缓刑,却死不认罪,利用上层官场社会关系上访“申冤”,控告检察官违法办案。去年5月,海南省高院已对该案再审,传说拟对李国和等几名犯罪警察平反,宣告其无罪。《中国青年报》去年5月对此作过报道,全国各地媒体均转载,闹得社会舆论沸沸扬扬,给检察机关造成很大压力。
再如:某省一名检察长因立案侦办几名警察涉嫌刑讯逼供案,将几名涉案警察依法治罪,被当地公安局一名副局长雇凶捅成重伤,生命垂危。
这样的案件不胜枚举。警察太强势,检察官过份软弱。检察官怕警察,是当前一种普遍现象。使得检查察官们对犯罪警察案件持一种能不管就不管的心态,更何况许多检察官与警察熟人熟面,其至是朋友关系。这样一来,警察犯罪无人管便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在广东茂名市当地,有人透露,公检机关对被害人许庆勇和张祖清“坠楼”一案,之所以不予立案侦办,“是为了维护当地公安形象,上面有压力”。还有人说:孙志刚事件经媒体披露后,造成很大社会影响,引起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最终导致了公安系统内部的一次大整顿,并使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这次又发生了这样的事,公安部门脸面过不去。他们不愿意把事情闹大 ……
换句话说,如果茂名市检察机关立案侦办许庆勇和张祖清“坠楼”案,一旦查出聂树森、赖剑朝、陈荣麒等3名恶警将2人抛下楼致死的案情事实,会给茂名市公安队伍带来严重后果,其至在全国造成恶性劣社会影响。主管领导会被追责,轻则受撤职处分,重则被追究刑责。因此,他们宁可让2个被害人冤死在街上,宁可让全国警察形象受损,也拒不肯将3名涉案警察绳之以法。
从国家政体深层次原因来看,我国政体实行一党执政,不搞多党轮政,不搞三权分立。执政党各级机关均设立政法委机关领导并协调同级公、检、法机关工作。法律虽然规定公、检、法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理论上有法律监督,但实际上成为纸上谈兵。这就是为何当前社会腐败肆虐,冤案如山,访民似潮,处处“维稳”,时时“防恐”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在这种社会体制背景下,执政党上只有党内监督,缺乏党外监督,执法机关更是缺乏有效监督。百姓有冤无处伸,是自然而然的结果。国家法律是执政党制订的,但执政党的执法机关却执法犯法,凌驾于法律之上。我们被害人亲属悲愤满腔,却奈何不得。
尽管如此,但我们认为,中央是好的,是爱护人民的。胡锦涛主席提出“三个至上”,我们老百姓十分拥护和赞成,让我们看到了社会正义的希望。我们翘首盼待法律正义的阳光,能够穿透笼罩在茂名当地的司法腐败阴霾,照射到我们俩个被害人家庭的生活里,使许庆勇和张祖清被害一案能查个水落石出,给社会一个交代。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公安局河东派出所聂树森、警员赖剑朝、陈荣麒因“查房”导致2人死亡,已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或玩忽职守罪、应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根据本案特殊情况与有关法律规定,我们强烈要求:
1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派员成立联合专案组,赴广东茂名市对被害人许庆勇、张祖清“坠楼”死亡案情真相,展开公正调调查,由全国人大或中央政法委对本案挂牌督办。
2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害人许庆勇、张祖清的尸体进行重新鉴定。
3 、由中央专案组对涉案警察聂树森、赖剑朝、陈荣 麒予以异地羁押,进行测谎,分开询问,防止串供,将测谎结果作为认定本案事实辅助性依据。
4 、对本案发生时,市农业局服务员蕾某、目击证人、张祖清男友陈亚清等相关证人、知情人进行调查询问。
5 、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聂树森、赖剑朝、陈荣麒刑事责任。
6 、对茂名市公检部门徇情枉法主管人员,与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党纪、政纪及刑事责任。
7 、由茂名市公安局赔偿被害人许庆勇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0万元。
请您对我们的信访事项予以高度重视,批示给中央有关部门依法立案查处。谢谢!
信访人:许炳德(死者许庆勇父亲)
周丽芳(死者许庆勇母亲)
联系电话:13922031789
2011 年6月10日
附件:1、被害人许庆勇、张祖清尸体照片
2 、信访回单
3 、其它相关鉴定材料(转自中华网论坛)
 
九年多,还是没人关注!哀…
 
当年要是有电白同乡论坛就好办了

关注
 
希望现在也还没迟。
 
悲哀!比强盗还强盗!!!!!!!!!!
 
材料很详细哦
 
 ■ 案情回放

  当年中学生作证扭转案情

  妹妹替哥哥申冤

  2004年9月20日,在周口市医院太平间,妹妹李艳红看到哥哥李胜利的遗体。据当时周口警方的认定,哥哥系跳楼自杀。

  当时的警方称,当天,李胜利因与人发生口角,被七一路派出所的两名警察带进派出所,接受调查,随后,趁警察不备从四楼跳下,系自杀身亡。

  在太平间,李艳红看见哥哥脸上的血迹已被擦去,裸露的四肢上布满淤痕,袜子也少了一只。“好好的人为啥去跳楼,死得冤。”她回忆说,“当时,警察四处放风说,俺小哥有精神病,这显然不对。”

  从太平间出来,李艳红决定去上访。她希望,为死去的哥哥讨个公道。

  经过一年的上访,李艳红和律师发现警方很多漏洞:比如,李胜利坠楼的角度几乎为零,而正常人跳楼一定会有弧度。还有目击者看见,李胜利被警察带走时,有人说“到所里弄死他。”

  关键证人改变案情

  2005年,时任周口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的王万春接手调查此案。

  据王万春的一位同事回忆,当时,没想到会是今天的这个结果。最初认为,顶多就是警察把李胜利打得受不了,李愤然跳楼。

  “查来查去,不是那么回事。”该同事说,“因为我们发现了一个具有决定性和颠覆性的证据。”这个颠覆性的证据来自一名叫董钊的证人。

  “我们调取了在李胜利死亡当天,周口市110派给七一路派出所的出警记录,与派出所交给我们的记录对比后,发现少了一名叫董钊的报警人。”该同事回忆说,后来,他们找到了董钊。

  历经四次询问,王万春从董钊那里获得一个曾被周口市公安局原局长称为“如属实,整个地球都将震动”的事实。

  李胜利是被警察从派出所四楼扔下去的。董钊目击了李胜利生命的最后时刻。

  当时,董钊还在上中学,因同学被打,警察将他们带到七一路派出所调查。在进入派出所三楼的一间办公室后,恰巧遇见四五个警察抬着昏迷不醒的李胜利往外走,当时李胜利满脸是血。随后,王海宇把董钊拽进一间办公室,没多久,就有警察大喊“有人跳楼了。”

  据此证据,王万春还原了整个案件的真相:2004年,李胜利与当地法院书记员吕留生的姐姐发生口角。随后,吕邀请七一路派出所警员为其出气。

  接下来,被带回派出所的李胜利遭六名警员殴打昏迷,疑似死亡。为掩盖真相,涉案警员冷飞、李立田经商议,将昏迷中的李胜利从四楼扔下,并伪造其坠楼身亡的案发现场。
 
有的警察好黑,记得多年前我堂大哥让我们当地某派出所打到肺都缩入好深听说烂了抢救几天才抢救回来,让法医鉴定只是轻微伤,那警察不用负任何责任,只是调离而已,什么法医,他们帮谁,你们懂的。还有一次又是那派出所的警察来我村捉一个打架的人,他们开车不小心开到稻田里(我们亲眼看到),他们竟然向上级汇报说是我们的村民推他的车下稻田的, 后来公安局派人来我村捉打架那人的父母去加工------
 
无奈
 
警察将“水东小学教师”(网名)的爹妈抛下楼了?!
本人表态:同情!
 
QUOTE(一统祖国 @ 2011年12月27日 Tuesday, 02:24 PM)
警察将“水东小学教师”(网名)的爹妈抛下楼了?!
本人表态: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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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人要凭良心。。。
 
QUOTE(97毕业生 @ 2011年12月27日 Tuesday, 02:32 PM)
做人要凭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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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呀.

做人关键是要讲良心.


这贴子看完了,心理很沉重.
 
不知这是真假
 
围观一下~
 
百次到茂名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人大、市纪委和广东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等有关部门上访申冤,两次赴北京公安部、最高检、国家信访局等中央有关部门上访。

香港新闻媒体曾经对本案予以报道。香港《东方日报》以《疑警酷刑坠毙、 家 属拒领 尸 》以标题报道。

还只是得到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

看完此案心有点余悸,太可怕了,官僚一手遮天。此案做一面镜子,以事主的活动能力都申诉无门,一般老百姓哪有这精力。
 
求真相
 
在茂名什么事情都会发生的,我以前还不相信这么黑,经过李震刚和茂名公安局的程彬,杨强等等,不到你不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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