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坛网址:https://db2.mom(可微信分享)、https://0668.es、https://0668.cc(全加密访问)

养路费是违法征收!?!? (4人在浏览)

风中追赶者

大学四年级
注册
2006-07-25
帖子
970
反馈评分
0
点数
1
本文网址:http://bbs5.news.163.com/law/104311,4.html 复制

  检察日报: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

  2006-08-2408:14:00来源:

  昨天《检察日报》发表评论,题为《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

  评论说,最近,郑州市规费征稽处对欠缴养路费车主征收“天价滞纳金”一事,受到普遍批评。但这些批评并没有说到要害,事实上,不仅加收天价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就连征收养路费本身,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评论指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是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于1991年10月15日联合发布并于199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这也是目前公路管理部门对部分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的依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10月13日发布、1988年1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乃是《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上位法。但是,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内,《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征收养路费的规定,甚至于整个《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可以说都缺乏法律依据,甚至可以说是完全违法的。

  评论说,1998年1月1日起实施,并于1999年和2004年两次进行修正的《公路法》,位阶无疑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法》本身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公路法》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与《公路法》不相适应的内容自然失效。虽然《公路法》通过时有关于对车主征收养路费及对欠缴养路费车主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但根据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修正后的《公路法》一经通过立即生效。也就是说,根据法律,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主已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然而,直到今天,公路管理部门还在根据早已失去合法性根据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向车主征收养路费,并对欠缴者加收滞纳金,真让人有一种不知“今夕是何年”的感。

  评论说,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对公路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来说,无疑具有巨大的利益。停征公路养路费而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无疑是对公路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权力和利益的剥夺。于是,我们就看到了有关部门对早已不合法的养路费征收这一陈规的极力维护,以及对“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这一法律规定的消极对抗。(来源:天府早报/中国经济网)
 
靠,公路局这帮强盗!前几天,一不留神就给这帮强盗缴车了,一开始,只说要买路费170,等一下就说要另加价滞纳金550元,这帮强盗,油水真多多的!现在咱哪台破车都不想要了!让就他们替我保管算了!唉.
 
其实我也觉得不应该年年都收咯,他每年都收那些钱他们会交到国家里去吗?不会的。只会自己收起来用。想一下每年有那么多车,又年年都收,累计起来多少条公路都可以做出来了呀。就算国家要收,那规定一个固定的标准收费,比如说凡是新车要交一两年没所谓,交完两年就不用交了。旧车就不用了。还有那些收费站,一年收费就用亿来算的,就算国家贷款建公路的,那也用不了几年就收回了呀,可那些收费站是几十年的呀,那些钱又是不是国家拿??我真的不明白,哎,,,,,国家的事还不到我管,可是身为普通市民的我是非常想了解咯。呵呵
 
好像325国道电白境内的那两个收费站的收费年限是到2003年结束的,

但也还在继续收费。
 
电城收费站和寨头收费站的收费截至时间不是2003年,具体时间忘了,回去查查资料才知道。
 
收的路费不是先还贷。先是拿来发了工资,奖金,剩下的也就所剩无几了,再收个二、三十年,也是还不了贷款的。
 
我已经坐不起正当的车了,这费那费的. 查到车就几百.唉...
 
退回钱来。。
 
有谁能运用法律打个官司先例就好!
 
QUOTE(一个名字 @ 2006年08月24日 Thursday, 09:51 PM)
收的路费不是先还贷。先是拿来发了工资,奖金,剩下的也就所剩无几了,再收个二、三十年,也是还不了贷款的。
[snapback]1453426[/snapback]​




一个收费站有多少个员工?是不是把那些收来的钱的全发给员工还是发给国家领导?就算发也不那么多吧?全国有多少个收费站?一个收费站一年收入有多少?要是全算起来那些收来的钱全把他们压死了,还有命?收费站普通员工一个月也是千几百的。我真搞不懂那些钱干什么去了,说是修路,路早修好,说是还贷又不见还得清。怪不得中国那么多贪官。开个收费站因该是有时间限制才对的。
 
养路费征收有法可依
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杜娟、陈穗华 通讯员林清、楚楚)近来,有关交通部门6年来违法征收养路费的问题在社会中引起很大关注。昨日,广东省交通厅对此作出回应:现行养路费征收有法可依,养路费是“专款专用”,“费改税”问题并非交通部门能独立解决。

  23日,《检察日报》对收取养路费提出质疑,依据是1999年10月31日全国
人大常委会对《公路法》作了修改,要求“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

  对此,省交通厅有关负责人表示,1999年《公路法》修订后,对于养路费征收的问题,国务院早已明确。由于国家尚未实施通过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因此,2000年初,国务院同意并转发了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

  1999年修订后的《公路法》第36条第1款虽然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但同款的后半部分也同时明确“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2000年国家四部委下发的文件正是落实《公路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体现。2003年施行的《广东省公路条例》第61条也规定“在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办法实施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可见,养路费征收并非“早已不合法”,而是有法可依。

  省交通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养路费是按“以路养路、专款专用”原则,向车主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和改建的专项事业费,是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的政府性基金,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的最主要资金来源。广东每年征收的养路费超过100亿元,投入用于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资金主要来自养路费或以养路费质押向银行的贷款,全省收取的养路费七成都用于山区和东西两翼交通事业。至去年年底,我省公路通车总里程达11.5万公里,公路密度达64.78公里/百平方公里,这样成果的基础正是养路费为主的交通规费稳定增长所提供的稳定资金保证。
 
smile.gif
 
说起交通局那些狗,我就气,他妈的……你们不要落在我的手上……我要弑你不见血!
 
QUOTE(0Oo一只帅蚂蚁oO0 @ 2006年08月26日 Saturday, 03:39 PM)
说起交通局那些狗,我就气,他妈的……你们不要落在我的手上……我要弑你不见血!
[snapback]1455792[/snapback]​


不要气坏了,杀了一个,还有千千万万个.
 
省交通厅正式回应“养路费合法性”争议:征收养路费符合《公路法》
最近一段时间,公路养路费的合法性问题备受社会关注。昨天(25日),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省交通厅正式作出回应:在国家依法征税具体办法实施之前,公路部门对养路费的征收是有法可依的!

  费改税之前征收有法可依

  连日来,关于公路养路费的合法性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部分观点认为,由于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路法》作了修改,因此,公路部门征收养路费已经失去了其合法性。昨日,省交通厅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其实,1999年《公路法》修订后,对于养路费征收的问题,国务院早已明确。由于国家尚未实施通过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因此,2000年年初,国务院同意并转发了《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0〕2号),其中明确规定: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

  1999年修订后的《公路法》第36条第1款虽然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但同款的后半部分也同时明确“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国办发〔2000〕2号文正是落实《公路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体现。

  2003年施行的《广东省公路条例》第61条也规定:“在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办法实施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可见,养路费征收并非“早已不合法”,而是有法可依。

  养路费属于政府财政预算

  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车主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和改建的专项事业费,是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的政府性基金,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的最主要资金来源,对交通事业的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以我省为例,全省投入用于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资金主要来自养路费或以养路费质押向银行的贷款。至2005年年底,我省公路通车总里程达11.5万公里,公路密度达64.78公里/百平方公里,全省公路的通达深度和通行能力不断改善、提高,交通事业取得了跨越式发展,取得这样成果的基础正是以养路费为主的交通规费稳定增长所提供的稳定资金保证。

  省交通厅再次强调,养路费的征收不是“公路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权力和利益”,而是政府部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保障了人民群众利益,是依法行政的体现。

  ■新闻背景

  8月23日,《检察日报》发表《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的评论,认为“1999年《公路法》首次修改时就使有关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失去了效力”。

  文章认为,根据修正后的《公路法》,车主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

  为什么出现“养路费合法性”的争议?省人大财经委――整体法律环境欠缺是主因

  本报讯(记者/徐林)征收养路费是否合法,为什么会引起这么大的争议?昨日,记者采访了省人大财经委员会有关人士。他们表示,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还不配套是造成争议的主因,需要从整个法律体系上进行反思。从发展方向来说,费改成税是个趋势。

  省人大代表、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刘江华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正在完善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还不配套。很多时候,上位法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需要时间进行改革,另一方面由于其它法规不配套,国家或相关部门可能因此颁布特定的规定。

  同时,刘江华也谈到,税和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税的管理更加规范和严谨,对程序的要求也更加严格,从发展方向来说,费改成税是个好的趋势。

  省人大代表、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辛瀑则谈到,面对类似于征收养路费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法》中有相关的规定,可以有一个缓冲执行的时间。目前我国这种情况还有很多,主要原因在于整个法律环境没有形成,要改变这种状况还需要各个方面更多的努力。

  ■法律界人士提醒

  拒交养路费或将受处罚

  本报讯(记者/陈戈)昨天下午,就公路养路费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陈荣生律师。他指出,如果车主认为养路费“都是违法征收的”而拒不交纳,将承担违法责任,并可能受到有关的处罚。

  在仔细研究过相关法律之后,就养路费征收的合法性问题,陈律师提出了三点意见:

  一、虽然《公路法》在1999年修正时,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但《公路法》没有明确禁止征收养路费。按照《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养路费属事业收费,是不是国家通过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就必须导致上述事业收费成为非法呢?以《公路法》的规定是不能得出这样结论的。

  税收与收费具有不同的性质,两者没有互相替代的关系。由于公路分为不同的级别,处在不同的区域,需要不同来源的养护资金,因此,不能简单地断定统一收税之后就不能再存在地方性的收费。

  二、社会上引用《公路法》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但却没有引用该条规定的后半部分,即“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来质疑养路费征收的合法性,这将导致一种误解。在国务院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原先由国务院颁布的《公路管理条例》就仍然是有效的,否则就会出现一个法律真空阶段,这并不符合立法者的本意。

  三、退一步讲,即使作为下位法的《管理条例》与作为上位法的《公路法》相冲突,也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废止。我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在上述《条例》由相关机关依法定程序撤销之前,作为单位及个人仍然受其约束。

  陈律师提醒,如果车主根据某些观点,认为养路费“都是违法征收的”而拒不交纳,将承担违法责任,并可能受到有关的处罚。

(编辑:付昱)
 
省交通厅正式回应“养路费合法性”争议:征收养路费符合《公路法》
最近一段时间,公路养路费的合法性问题备受社会关注。昨天(25日),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省交通厅正式作出回应:在国家依法征税具体办法实施之前,公路部门对养路费的征收是有法可依的!

  费改税之前征收有法可依

  连日来,关于公路养路费的合法性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部分观点认为,由于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路法》作了修改,因此,公路部门征收养路费已经失去了其合法性。昨日,省交通厅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其实,1999年《公路法》修订后,对于养路费征收的问题,国务院早已明确。由于国家尚未实施通过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因此,2000年年初,国务院同意并转发了《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0〕2号),其中明确规定: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

  1999年修订后的《公路法》第36条第1款虽然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但同款的后半部分也同时明确“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国办发〔2000〕2号文正是落实《公路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体现。

  2003年施行的《广东省公路条例》第61条也规定:“在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办法实施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可见,养路费征收并非“早已不合法”,而是有法可依。

  养路费属于政府财政预算

  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车主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和改建的专项事业费,是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的政府性基金,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的最主要资金来源,对交通事业的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以我省为例,全省投入用于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资金主要来自养路费或以养路费质押向银行的贷款。至2005年年底,我省公路通车总里程达11.5万公里,公路密度达64.78公里/百平方公里,全省公路的通达深度和通行能力不断改善、提高,交通事业取得了跨越式发展,取得这样成果的基础正是以养路费为主的交通规费稳定增长所提供的稳定资金保证。

  省交通厅再次强调,养路费的征收不是“公路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权力和利益”,而是政府部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保障了人民群众利益,是依法行政的体现。

  ■新闻背景

  8月23日,《检察日报》发表《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的评论,认为“1999年《公路法》首次修改时就使有关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失去了效力”。

  文章认为,根据修正后的《公路法》,车主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

  为什么出现“养路费合法性”的争议?省人大财经委――整体法律环境欠缺是主因

  本报讯(记者/徐林)征收养路费是否合法,为什么会引起这么大的争议?昨日,记者采访了省人大财经委员会有关人士。他们表示,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还不配套是造成争议的主因,需要从整个法律体系上进行反思。从发展方向来说,费改成税是个趋势。

  省人大代表、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刘江华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正在完善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还不配套。很多时候,上位法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需要时间进行改革,另一方面由于其它法规不配套,国家或相关部门可能因此颁布特定的规定。

  同时,刘江华也谈到,税和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税的管理更加规范和严谨,对程序的要求也更加严格,从发展方向来说,费改成税是个好的趋势。

  省人大代表、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辛瀑则谈到,面对类似于征收养路费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法》中有相关的规定,可以有一个缓冲执行的时间。目前我国这种情况还有很多,主要原因在于整个法律环境没有形成,要改变这种状况还需要各个方面更多的努力。

  ■法律界人士提醒

  拒交养路费或将受处罚

  本报讯(记者/陈戈)昨天下午,就公路养路费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陈荣生律师。他指出,如果车主认为养路费“都是违法征收的”而拒不交纳,将承担违法责任,并可能受到有关的处罚。

  在仔细研究过相关法律之后,就养路费征收的合法性问题,陈律师提出了三点意见:

  一、虽然《公路法》在1999年修正时,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但《公路法》没有明确禁止征收养路费。按照《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养路费属事业收费,是不是国家通过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就必须导致上述事业收费成为非法呢?以《公路法》的规定是不能得出这样结论的。

  税收与收费具有不同的性质,两者没有互相替代的关系。由于公路分为不同的级别,处在不同的区域,需要不同来源的养护资金,因此,不能简单地断定统一收税之后就不能再存在地方性的收费。

  二、社会上引用《公路法》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但却没有引用该条规定的后半部分,即“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来质疑养路费征收的合法性,这将导致一种误解。在国务院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原先由国务院颁布的《公路管理条例》就仍然是有效的,否则就会出现一个法律真空阶段,这并不符合立法者的本意。

  三、退一步讲,即使作为下位法的《管理条例》与作为上位法的《公路法》相冲突,也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废止。我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在上述《条例》由相关机关依法定程序撤销之前,作为单位及个人仍然受其约束。

  陈律师提醒,如果车主根据某些观点,认为养路费“都是违法征收的”而拒不交纳,将承担违法责任,并可能受到有关的处罚。

(编辑:付昱)
 
说起交通局交管站那些查车的,就是好笑……他们总不敢在大路查,而是在小巷路口查,若见到真命天主……交警来了,他们就之夭夭,好象丧家之犬。有一次,有一个穿交通局制服的下班了被执勤的交警查获(起初他还认为无证大晒,后又跪又求,丑态百出),但交警毫不领情……无证照扣。真系大快人心!
 
QUOTE(小肥羊 @ 2006年08月26日 Saturday, 03:47 PM)
不要气坏了,杀了一个,还有千千万万个.
[snapback]1455798[/snapback]​


哈哈!好,不要气,要等待时机。
 
QUOTE(0Oo一只帅蚂蚁oO0 @ 2006年08月26日 Saturday, 03:57 PM)
说起交通局交管站那些查车的,就是好笑……他们总不敢在大路查,而是在小巷路口查,若见到真命天主……交警来了,他们就之夭夭,好象丧家之犬。有一次,有一个穿交通局制服的下班了被执勤的交警查获(起初他还认为无证大晒,后又跪又求,丑态百出),但交警毫不领情……无证照扣。真系大快人心!
[snapback]1455813[/snapback]​





说的好!一群丧家之犬。他奶油的!我的哪辆破摩托车不知还在哪牢保管没?一台破摩托车也想要奸我550元,操!奶油的...
ya.gif
 

正在浏览此帖子的用户

后退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