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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新闻, 旦场发生干部谋杀干部案. (1人在浏览)

QUOTE(鹏爷 @ 2006年08月11日 Friday, 08:48 PM)
刚收到一个令人震惊的信息,在此事件中,旦场镇政府可能有人行为涉嫌包庇,妨碍作证,具体行为事实待查证后再作公布.呵呵,到底是有人幼稚,还是法盲,还是相信权可包天的?面子跟犯罪,值不值呀,还是别有内情.唉!官场!
(根据刑法307条,如果有指使凶手作伪证(即把涉嫌谋杀说成打架),其行为已构成妨碍作证罪)
这事比较严重,看来我得小心查证.
上述信息未经证实.请网友自行判断.
我刚刚已把此事向省内数家媒体发报,且犯罪嫌疑人已归案,相信很快会水落石出,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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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业出品,必属精品
 
[FONT=宋体]
作为一个法律中人,今天我想就李某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来一个详细的分析(当然,前提是鹏爷的调查属实)。从刑法学上说,构成犯罪的四要件是: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那么,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四要件是:
1、主体:行为人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
3、客体:行为人的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犯罪的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4、客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为由于行为人非法作为或者非法不作为,直接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
从以上故意杀人罪成立的四要件看:1、主体方面,李某强早已远远超过14周岁;2、主观方面:李某强是借查档案,进入张某办公室,在他背后查了约10分钟档案,趁他完全没有防备,用报纸包裹铁锤袭击他.可以看出李某强明知自己的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但是还是采取了这种极为凶残的行为,显然有故意杀人的意图;3、客体方面,李某强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生命权利,使其受到严重的身体创伤;4、客观方面,李某强是借查档案,进入张某办公室,在他背后查了约10分钟档案,趁他完全没有防备,用报纸包裹铁锤袭击他.可见其非法采取了杀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李某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未遂),无论其如何的辩解,如何的把杀人说成打架,也不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如果按其逻辑,把杀人说成打架就无事,那么那些人就可以随便去强奸杀人了,然后强奸的说那是双方自愿的就可以没事了,有这样的好事么?
 
案情有特大进展,刚收到已经证实的消息,犯罪嫌疑人李某已于8月11日下午向旦场派出所自首,现已移送水东.我也将今晚赶回水东,跟进此事.
自首?顺便说一下,李某强的行为不构成自首。自首的两要件是: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李某强仅仅是自动投案,但是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反而把杀人说成是打架,死不悔改,根本无法构成自首。所以鹏爷说其是自首这是不对的 。
 
北京体育教师不满考评成绩 持刀连扎校长等四人南海网 http://www.hinews.cn 2006-02-08 15:20 来源: 新京报 [发表评论]   因年终考评成绩低与校长发生争执,法院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

  海南新闻网2月8日消息:昨日,北京某小学体育老师陈德安在北京市一中院领到了有期徒刑13年的一审判决书。因为年终考评成绩不合格面临“下课”,陈德安在学校持刀连扎校长等四人,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49岁的陈德安是北京某小学体育老师。检方指控他于去年6月21日上午9时许,因年终考评成绩较低,来到校长办公室与校长张某发生争执,后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连续向张某猛刺,并举起椅子砸向张某,造成张某重伤。其间还把前来劝阻的校德育主任、校长助理和其他老师扎伤,共造成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事发后,陈德安在向警方投案途中被捕。

  陈德安对检方的指控供认不讳,他说如果考评成绩不合格,就意味着他要“下课”,奖金和其他待遇都会下降。他认为自己在校表现不错,怀疑校长公报私仇,才去找校长理论的。

  法院认为,陈德安在日常生活中与领导产生矛盾在所难免,但他却丧失理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陈德安所犯故意杀人罪系未遂,且有自首情节,故对其从轻处罚。
 
大家注意上面那个案例,陈德安有自首情节尚且判了13年,那么这个李某强应该如何判,大家就睁大眼睛,好好的看吧!
 
真害....
那人自首....而且u送去IY...
@么快就有人知道.....
 
刑法307条: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旦场镇政府可能有人行为涉嫌包庇,妨碍作证,具体行为事实待查证后再作公布。这可是很严重的行为,有关的人事请三思,请悬崖勒马,不然,代价极为惨重!
 
QUOTE(鹏爷 @ 2006年08月11日 Friday, 08:09 PM)
就近几天了解的信息说说,
旦场干部谋杀干部案(下称旦场事件)的两位主角,我通过朋友了解了一下他们的大概情况.下面说的都是已经证实的部分.
受害人张某,男,现年36岁,旦场镇政府党委委员,主管旦场镇计划生育工作,现居旦场镇政府.
犯罪嫌疑人李某强,现年38(恐有偏差)岁,旦场镇计生办主任,现居旦场镇政府.
(有一些关于这两人的其他信息,因未经证实,暂不公布)
关于在一楼所说的李某好赌一说,补充一下,据了解,李某除好赌,还欠下多笔债务,包括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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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张某就没有错?(镇政府内部涉及到个人利益?人事?帮派?......错综复杂)!李某强无故杀人嫌命长啊。
 
不要越f越F啦....
人眄a鸥呃J...到啦...
他住在同一悄...
 
高利贷一事鹏某确已证实,如果有需要,鹏某可提供详情.至于他们住同一栋楼,且李某住4楼,张某住5楼,这个鹏某也知道,只因未经完全证实,鹏某不说罢了.
今天,鹏某又有重大进展,因事属情报,暂不公开,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待各家媒体来到,鹏某会供其参考.

另35楼所说,鹏某也相当在意,但因那时李某尚未归案,且鹏某就张某(是经过朋友的转述)和知情人所述及对比一些情报(可以这样说吧),鹏某判断,此事绝非打架所致(当时坊间流传李某说是打架所致).
下面是鹏某为自己的判断作出的分析理由,(此分析不代表真正案情,真正案情应以公安机关侦查后公布为准)
1.李某使用凶器(铁锤)时用报纸包裹(已证实).两人如果因争执而打架,你还有时间用报纸包好再打吗?同样,也只有傻B才会等着人家包好铁锤来打他.
2.张某的第一处伤口在正头顶稍偏后处(这个已经现场证实),这个位置,只能是丛后面下手,前面要打得了,除非李某是一等一的武林高手,且要张某伸出头来配合.
3事发后,李某为什么要逃走?
4.打架,一般都会先伴有语言冲突,为什么没人听到,发觉,而张某呼救时却有人听到.难道他们开始冲突时用的是"江湖上失传多年的绝技 ---传音入密".又或一见面就对掌比试内功. 呵呵呵呵呵呵呵呵
不想再分析了,听旦场人,李某还说过是在办公室钉奖状不小心打到的(此说令人怀疑,应该不会这么弱智吧)
所以我到目前为止我都坚持我的判断,此事绝非打架,而是一场有预谋的刺杀,
至于个中原因,谁对谁错,谁是谁非,是否涉及到什么什么,这只能等待公安机关查证.相信很快会水落石出鹏某不必作无谓的猜测.以扰公众视听.
根据我的经验,我唯一担心的是,象这一类的事,某些人千万不要插手,妨碍司法公正,妨碍公众知情权.
 
张某作为主管计生的党委委员,对李某的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李某作为计生办主任,也不是傻子,张某一点工作都把他架空,计生办主任应有的权力都被张某剥夺,一碗粥都没得到。李某作为镇的中层领导干部,此值换届敏感关键时期,他这一铁锤打下去,后果如何李某也知道,逼得急了,兔子也咬人。
 
此案内情请知情者继续爆料,鹏某继续追踪事态的发展.正因时值换届选举之际,所以事情越显复杂.鹏某向数家媒体报料,并留下电话号码,但并未听有后续消息.
最新消息证实,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拘留.但来自政法界和镇政府的消息显示,此事可能不了了之或要求张某妥协(张某态度未明).
鹏某在这提供电子邮箱pengyexp@21cn.com
希望有知情者或当事人双方提供信息.有浏览此信息者也请转告双方当事人或其亲戚朋友.
 
QUOTE(鹏爷 @ 2006年08月13日 Sunday, 10:17 AM)
此案内情请知情者继续爆料,鹏某继续追踪事态的发展.正因时值换届选举之际,所以事情越显复杂.鹏某向数家媒体报料,并留下电话号码,但并未听有后续消息.
最新消息证实,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拘留.但来自政法界和镇政府的消息显示,此事可能不了了之或要求张某妥协(张某态度未明).
鹏某在这提供电子邮箱pengyexp@21cn.com
希望有知情者或当事人双方提供信息.有浏览此信息者也请转告双方当事人或其亲戚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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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业出品,必属精品
 
QUOTE(旦场公社 @ 2006年08月11日 Friday, 09:01 AM)
镇政府的人都不是好东西,统统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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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那条葱呀,这么嚣张,
 
继续跟进此事.
来自某机关的消息 传李某在看守所情绪极不稳定.
另来自某某单位(为保护朋友)的信息显示, 主要领导已暗中转向支持公安机关加速审理此案.若消息属实,那鹏某倒真的佩服其魄力.
另换届选举已渐告结束,此案行政干预力量渐消,可望很快转入司法程序.
 
如果法办李某,日易镇的计生工作黑幕肯定揭发。最后不了了之。
 
QUOTE(鹏爷 @ 2006年08月14日 Monday, 08:03 PM)
继续跟进此事.
来自某机关的消息 传李某在看守所情绪极不稳定.
另来自某某单位(为保护朋友)的信息显示, 主要领导已暗中转向支持公安机关加速审理此案.若消息属实,那鹏某倒真的佩服其魄力.
另换届选举已渐告结束,此案行政干预力量渐消,可望很快转入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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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业出品,必属精品
 
杀人动机不足,伤害动机较明显。我认为应当属于故意伤害。
 
有新进展吗?不了了之?
 
旦场计生办主任李政强是红花村李权国大儿子李步吧,91年广东省轻工学校自费代培毕业。
 
受害人张某,旦场镇政府党委委员,主管旦场镇计划生育工作及犯罪嫌疑人李政强,旦场镇计生办主任恐怕旦场群众没几个人认为是好人。
 
QUOTE(得交闲 @ 2006年08月18日 Friday, 03:47 PM)
受害人张某,旦场镇政府党委委员,主管旦场镇计划生育工作及犯罪嫌疑人李政强,旦场镇计生办主任恐怕旦场群众没几个人认为是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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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很快就当上新一届党委副书记了,当他跨出电白县人民医院时。
 
EEE兄 言谈之中看你应该对此事及当事人都相当熟悉,如果方便,不妨请将你了解的情况在论坛公布一下,要是不方便,也可给鹏某一个邮件.pengyexp@21cn.com
这几天,鹏某有事.但都有继续关注此事.有详情会第一时间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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