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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新闻, 旦场发生干部谋杀干部案. (1人在浏览)

鹏爷

小学五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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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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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某此次回家,就听闻旦场发生如此大事,立刻飞赴旦场进行了解,在了解过程中,鹏某听到了关于此事的多个版本,有谋杀说,有打架说,有人受害者变植物人,有人又说已康复,至于事发原因的说法更多.为此,鹏某进行了深入了解,以图尽量把真相展现给大家.(鹏业出品,必属精品)
事发06年7月30日中午11:10至11:20(大概时间),旦场镇计生办主任李X强趁镇大部分干部下乡之机在镇计生办办公室用报纸包裹铁锤(钉铁钉那种)从背后袭击其党委分管领导(某干部如此说)张某头部,张某受袭后,强忍着和李某搏斗,并大声呼救,计生办电脑操作员(此人我朋友认识)刚好在楼上,从二楼冲下,李某仓惶逃跑,至今未归.(听说鞋都丢掉了,在镇政府里摔了两跤,在白蜡塘一个路口又连人带车摔了一交.)张某被人送往医院抢救.
(上述情况是我亲自从镇干部,医院人士,公安部门所了解,可信程度较高)
下面说说我了解此事的过程,发生此事的当天我刚好回水东,晚上大约19:40,在跟朋友的交谈中了解此事,我20:15到人民医院,在缴款处查得当天入院确有张某其人,在九楼脑外科住院,上九楼后,见有人在大厅和医务室坐,我感觉有点不妥,就没有到护士站查问.我装作探望亲人,向走廊两边望去,见走廊一头一病房门口有多人围坐,直觉告诉我,有戏!我向尽头走去,隐约听到有人暗骂,用黎话,意思是那人怎么那么狠毒,用报纸包铁锤打头等等.就在我快要靠近那病房时,那几个坐的人站了起来,为不打草惊蛇,我翻头向病房看了一眼就走了,透过房门玻璃,我看到里面有一病人,头部包裹,,我想这应该就是受伤的干部张某(后来,从某镇干部口中了解到那确是张某病房,人民医院住院楼9楼6号病房).
随后几天,我因为参加朋友的婚礼,没有跟进这事.但有朋友跟我说,他去医院看过张某,感觉那计生办主任下手很狠,是要张某的命,且张某亲自跟他说,那李政强(计生办主任)是借查档案,进入他办公室,在他背后查了约10分钟档案,趁他完全没有防备,用报纸包裹铁锤袭击他.
我朋友说,张某很壮,李某身材矮小,不是突然袭击肯定打不了张某那么伤.我朋友问张某会是什么原因李某下如此毒手,张某说工作上只是批评过他,但也没有正面冲突.最多只是由于李某好赌(这个据我查证,证实李某确实是赌徒,县某机关的人说,此君会经常下水东包房打牌,且六合彩赌球一起来,呵呵,看来此君是个高手).张某把一部分权力分给李某的副手.(唉,又是争权夺利,但我倒有个疑问,只因这个能痛下杀手吗?)
过了两天,我跟某局的朋友的聊天时,他说,听旦场镇的一些领导(镇长书记级别)说,那个事情是李某和张某打架引起的.听到这话,我更惊讶了,我叫朋友问了当时唯一的那个目击证人,且我亲自看了现场图片,那真的不象打架现场,且如果没有预谋,是不可能用报纸包裹铁锤的,打过架的人都知道,单挑时,用报纸包家伙,目的都是为了制造突然性.要知道,从法律来说,打架如果不构成轻伤,是属于治安事件,但若是背后袭击,且直接向头部等要害地带,那就是属故意杀人,在法律认定上有天地之别.如果是旦场镇的领导为了掩盖此事,故意大事化小,淡化影响(这种事在下面经常发生).那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如果事情暴光,那这些行为可大可小.
下午,我有事又要上去了,但这件事我觉得不简单,在全国范围也不多见,有必要让媒体知道,还我们群众一个知情权.我会继续关注这件事.
也希望知情者讨论,爆料,希望你所说的都是经过查证的,客观的.
 
“但这件事我觉得不简单,在全国范围也不多见,有必要让媒体知道,还我们群众一个知情权.我会继续关注这件事.”
------同意楼上观点,希望知情者爆料,让公众知道事情真相。
 
此事不假,在旦场已传得沸沸洋洋.电白又有大事发生了,但保密工作做得真好,发生那么多天了,新闻媒体,网络无一传闻.这可是大事呀.
 
爆发吧小绵羊。
 
嘿嘿,我早就知道了,就是不会说出来。
 
QUOTE(闭上一只眼看 @ 2006年08月10日 Thursday, 12:00 PM)
“但这件事我觉得不简单,在全国范围也不多见,有必要让媒体知道,还我们群众一个知情权.我会继续关注这件事.”
------同意楼上观点,希望知情者爆料,让公众知道事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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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鹏爷所说的为事实,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凶手无疑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凶手无疑要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如果镇领导敢于阻止这件案子的追查,把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以私了的方式来解决,那么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有关的镇领导不紧要付出惨重的政治前途,还有可能因犯包庇罪而进牢房!
 
QUOTE(永远的电白人 @ 2006年08月10日 Thursday, 05:54 PM)
如果鹏爷所说的为事实,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凶手无疑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凶手无疑要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如果镇领导敢于阻止这件案子的追查,把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以私了的方式来解决,那么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有关的镇领导不紧要付出惨重的政治前途,还有可能因犯包庇罪而进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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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真的,内部大有原因但镇政府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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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发生这样的事...估计很多人都不知道...
 
继续追击此案
昨晚,我给电话给政法界的朋友,得知此案县里的主要领导已知道,要求政法部门就此案尽快破案.
但时至今日,依然没有听到此事公开的信息.案情依然扑朔迷离,所以这几天,我都没有闲着.希望尽快抽出时间回电白.同时,我也将尽快跟各大媒体联系,以求尽快暴光此事.
 
如果鹏爷所说的为事实,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凶手无疑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凶手无疑要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如果镇领导敢于阻止这件案子的追查,把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以私了的方式来解决,那么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有关的镇领导不紧要付出惨重的政治前途,还有可能因犯包庇罪而进牢房!


看到有法律界人士关注此案,我增加了几分信心,我一定会紧跟此案,直至媒体暴光,群众了解实情为止.
我的观点是揭发事情要真实,客观,以事实为依据,绝不因这事的主角是政府官员而夸大歪曲,哗众取宠.
追求事实的真相是我的职责,也只有事实才能产生威信(论坛)
 
QUOTE(鹏爷 @ 2006年08月11日 Friday, 09:38 AM)
如果鹏爷所说的为事实,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凶手无疑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凶手无疑要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如果镇领导敢于阻止这件案子的追查,把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以私了的方式来解决,那么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有关的镇领导不紧要付出惨重的政治前途,还有可能因犯包庇罪而进牢房!
看到有法律界人士关注此案,我增加了几分信心,我一定会紧跟此案,直至媒体暴光,群众了解实情为止.
我的观点是揭发事情要真实,客观,以事实为依据,绝不因这事的主角是政府官员而夸大歪曲,哗众取宠.
追求事实的真相是我的职责,也只有事实才能产生威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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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鹏,你怎么如此热心去追查此事?是你的工作需要还是兴趣使然?
 
不管是他的兴趣还是工作...只要大家能够了解到事情的真相就是好事...

顶...
 
案情有特大进展,刚收到已经证实的消息,犯罪嫌疑人李某已于8月11日下午向旦场派出所自首,现已移送水东.我也将今晚赶回水东,跟进此事.
 
QUOTE(鹏爷 @ 2006年08月11日 Friday, 07:35 PM)
案情有特大进展,刚收到已经证实的消息,犯罪嫌疑人李某已于8月11日下午向旦场派出所自首,现已移送水东.我也将今晚赶回水东,跟进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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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业出品,必属精品)
 
就近几天了解的信息说说,
旦场干部谋杀干部案(下称旦场事件)的两位主角,我通过朋友了解了一下他们的大概情况.下面说的都是已经证实的部分.
受害人张某,男,现年36岁,旦场镇政府党委委员,主管旦场镇计划生育工作,现居旦场镇政府.
犯罪嫌疑人李某强,现年38(恐有偏差)岁,旦场镇计生办主任,现居旦场镇政府.
(有一些关于这两人的其他信息,因未经证实,暂不公布)
关于在一楼所说的李某好赌一说,补充一下,据了解,李某除好赌,还欠下多笔债务,包括高利贷.
 
QUOTE(鹏爷 @ 2006年08月11日 Friday, 08:09 PM)
就近几天了解的信息说说,
旦场干部谋杀干部案(下称旦场事件)的两位主角,我通过朋友了解了一下他们的大概情况.下面说的都是已经证实的部分.
受害人张某,男,现年36岁,旦场镇政府党委委员,主管旦场镇计划生育工作,现居旦场镇政府.
犯罪嫌疑人李某强,现年38(恐有偏差)岁,旦场镇计生办主任,现居旦场镇政府.
(有一些关于这两人的其他信息,因未经证实,暂不公布)
关于在一楼所说的李某好赌一说,补充一下,据了解,李某除好赌,还欠下多笔债务,包括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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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业出品,必属精品
 
刚收到一个令人震惊的信息,在此事件中,旦场镇政府可能有人行为涉嫌包庇,妨碍作证,具体行为事实待查证后再作公布.呵呵,到底是有人幼稚,还是法盲,还是相信权可包天的?面子跟犯罪,值不值呀,还是别有内情.唉!官场!
(根据刑法307条,如果有指使凶手作伪证(即把涉嫌谋杀说成打架),其行为已构成妨碍作证罪)
这事比较严重,看来我得小心查证.
上述信息未经证实.请网友自行判断.
我刚刚已把此事向省内数家媒体发报,且犯罪嫌疑人已归案,相信很快会水落石出,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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