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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旦场镇有人在广州吗? (2人在浏览)

我知道你是镇政府部门职员,但愿你能实事求是为旦场负出点贡献吧。
 
我只能说我是旦场镇政府综治办的,在旦场工作七年。
 
旦场镇司法办*生还在吗?听说此人人品极差,旦场老百姓都说他狡猾。
 
司法办名有实无,属于该部门做的工基本上群众都是找派出所办理啦。
 
  现在不是大家互相指责的时候,我们应该团结起来。。。以正气压倒一切。。。对于那些穷凶恶徒,更加要严厉打击。。。
  对于大家讨论的旦场派出所是如何的怎样。。。我也不知事实。。但我希望不会象大家所说的那样无能。 
 
zwg3529966是一个伪君子,只不过是想某日某时有某个领导上网阅览时就发现了他这样的一个人才,然后......这里就留给大家想象一下了,应该不难吧!
 
囿`电白人系广州..?

囿加我QQ:569008747

希望我可以h到我系乡下同学...!

.....!!!!
 
秋叶浪子 2006年05月26日 Friday, 10:40 PM 发表于: #21


小学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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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zwg3529966 @ 2006年05月26日 Friday, 01:21 PM)
旦场派出所本月下旬抓获一名“盗窃龙眼被发现后拒捕砍伤事主”的嫌疑人,旦场派出所将该案已经立抢劫案处理,并将嫌疑人刑事拘留,立抢劫案那盗窃龙眼的家伙可要判好几年啦。





他只不过是偷了大约三四十斤龙眼吧,也大概是在别人捉他的时候才飞舞手中的剪刀(摘龙眼时使用)才把人划伤(无伤大碍,只是下巴流点血)的吧,我想当时的他肯定心里也很紧张啊.试想一下,如果家里有穿有食,谁又舍得冒险去做这些呢?为了几十斤龙眼要坐几年的牢.
我不赞成去偷去抢,但每个人都应有一颗仁慈的心,得侥人处且侥人,来日方长啊.找食艰难,何况上有七八十岁的老母下有出世未久的小孩.


以上是秋月浪子的对“盗窃龙眼被发现后拒捕砍伤事主”的嫌疑人的评介

以下是我的回复:
我现用《刑法》回答秋叶浪子的发言: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盗窃龙眼的嫌疑人在盗窃进行中被发现,不但没有停止犯罪行为,而且抗拒抓捕,用剪刀多处刺伤事主,事主下巴,背部,腿部多次受伤,这已经符合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条件,立抢劫案是有法律依据的。还有,如果按你说的;如果家里有穿有食,谁又舍得冒险去做这些呢?为了几十斤龙眼要坐几年的牢.我不赞成去偷去抢,但每个人都应有一颗仁慈的心,得侥人处且侥人,来日方长啊.找食艰难,何况上有七八十岁的老母下有出世未久的小孩.你这话说来,是不是犯罪也可以讲理由的,那法律的尊严在哪啦。

对此大家也可以评评。
 
先有人后有法,法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应该为天下贫苦百姓服务,法律应该有它尊严的一面,同时也要有它人文的一面.以教为主,寓教于罚;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当罚则罚,罚如其分.
 
搞好治安,单靠政府是不行的,最主要的是群策群力.据我所知,在旦场抢劫的很多都不是旦场人,我们旦场人团结起来,还有谁敢打旦场人的主意.老是骂人不行,自己为旦场做了点什么,别人做工作也很辛苦了.
 
希望旦场派出所续继努力把握好旦场治安管理问题。
 
否则所有领导及职员要引咎辞职,统统回家种田!
 
上世纪八十年代,旦场的名人有“摩托盛”、“猪膏龙”、“戆荡”等人,二十年过去了,几经沧桑,不知现在旦场的名人又是谁了?
 
为什么这么久时间也没有人谈论旦场镇的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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