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广东省实行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广东省实行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的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行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信访工作基础较好、条件成熟的地方和部门,可一步到位,全面铺开;其他地区可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
广东省实行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的暂行办法
•为了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人的上访行为和信访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的行为,维护上访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我省群众上访和受理机关处理信访工作,实行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上访人要按照信访事项的性质和内容,首先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直接责任机关提出。受理机关应在30天内作出处理,并视情况答复上访人。
上访人对办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群众上访问题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办理机关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办理机关或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出具〈〈复查意见书〉〉。
上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确认原处理决定正确的,可以不再出具〈〈复查意见书〉〉。
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责成下级机关重新处理。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信访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受理群众的上访事项,切实做好实行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的宣传、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引导群众按照信访程序反映问题。
•逐级上访的起点单位是对群众反映的事项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级组织、部门和单位。一般为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上访事项的直接管辖机关、单位合并或撤销的,由合并后的机关、单位或原机关、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受理。(TOP)
•下列事项不属逐级上访范围:
1•已经或正在由司法机关处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2•已经进入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3•重要的批评、建议及重大、紧急情况;
4•跨地区、跨行业及社会知名人士反映的重要事项;
5•重要的检举、揭发事项。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上访事项办理完毕后,应由上访人在〈〈处理决定书〉〉上签字并执行处理规定,如无正当理由不签字,则视为信访事项终结。
•上访人妨碍上访秩序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省使用统一的〈〈群众上访问题处理决定书〉〉作为各级机关、部门和单位处理群众上访问题的书面意见和上访人不服处理请求复查的凭证;对反映重大问题的越级上访,全省使用统一的〈〈群众越级上访联系卡〉〉。〈〈处理决定书〉〉、〈〈复查意见书〉〉、〈〈群众越级上访联系卡〉〉由各市、县按省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刷。
•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群众的上访事项,一般只办不转。对上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在办理完毕后7日之内答复上访人。因情况复杂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向上访人说明情况。上访人如服从处理决定的,应签字停访息诉;上访人如不服从本级处理决定,办理机关应向上访人出具〈〈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请求。
•县(市、区)一级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群众的上访,一般多办少转。具体范围是: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群众越级上访事项;本级领导交办的和认为需要直接办理的群众上访事项;受理不服镇一级处理并请求复查的群众上访事项;检查、督促和指导镇一级的信访工作。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上访人;对上级交办的群众上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上报。受理不服镇一级处理并请求复查的上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答复上访人;对不属于本级管辖权限的上访事项,应在5日内向上一级党政机关或信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地级以上市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群众的上访。具体范围是:受理本辖区内各县(市、区)及本级直属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群众上访事项;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本辖区内群众越级上访事项;办理本级领导交办的群众上访事项;受理不服县(市、区)一级处理并要求复查的群众上访事项。
•对已经县(市、区)一级复查的信访事项,如确认原办理机关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出具〈〈复查意见书〉〉;发现原办理机关的处理或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机关重新处理。对不属于本辖区权限的群众上访事项,应在10日内向上一级党政机关或信访工作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省级党政机关信访部门办理群众上访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省、市、县(区)、乡镇各级受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群众的信访事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1•对属于本级本部门受理的群众上访事项,应受理而不受理或该解决不解决,造成群众大批越级上访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的受理时限办结信访事项,又不向上访人说明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和作出的处理决定拒不执行或故意拖延不办的。
4•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接访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5•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TOP)
广东省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处理信访大要案暂行办法
•为了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重大问题,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信访大要案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省委、省政府信访部门要排查出信访大要案,下达有关市,由各市党委、政府指定领导成员包案处理,限期解决。
•信访大案是指群体性上访、反映问题涉及面广和久拖未决的案件;要案是指涉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案件。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列为信访大要案处理:
1•到省集体上访人数较多或同一问题多次到省集体上访,或者集体上访行为激烈的信访案件。
2•到北京集体上访的信访案件;
3•中央国家机关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办的重要信访案件;
4•涉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信访案件。
第四条 省委、省政府信访部门对领导包案责任制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包案不得少于3宗,省委、省政府信访部门下达的大要案不到3宗的,由各市自行排查。办结1宗,注销1宗。有新的大要案发生,排查1宗,追加1宗。每半年清理总结一次。
第五条 各市在接到省委、省政府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大要案10日内,落实包案领导,明确办结期限,报省委、省政府信访部门。领导包案处理的大要案,原则上要在三个月内办结。办理结果书面报省委、省政府信访部门。不能按时办结的,要说明情况,并每月上报一次办案进度,直至办结。
第六条 省委、省政府信访部门要加强对信访大要案办理情况的检查、督促,及时通报各地办理大要案的情况。对久拖不决,推卸责任的,要通报批评。(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