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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心的电白电视台图片特辑 (1人在浏览)

潘火鸡

小学三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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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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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了.....我要砸电视了
 
真的不行了..
要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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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了别的台.
 
哎,人家已经占领电视了,你又搬上论坛,真要抗议你了.
 
看到那些人的声音就想吐。。。。。。。
 
现在什么世道阿?????
教坏小孩!!!!!!!!
 
真是可笑,但想深一层,不报此广告,还有广告费收及其他广告报吗?
 
经过.在吐吐
 
路过,拉泡屎!
 
楼上厉害.
 
八,,
真想砸了电视台,,
 
就是
 
QUOTE(Asian @ 2006年01月24日 Tuesday, 01:59 PM)
八,,
真想砸了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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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这个更厉害,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

告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医疗广告,均

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下称广告客户)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

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第三条 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

误导公众。

第四条 医疗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

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第六条 诊疗科目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为依据;疾病名称以国际疾病

分类第九版(ICD-9)中三位数类目表和全国医学高等院校统一教材及国家卫

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诊疗方法以医药学理论及有关规范为依据。

第七条 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他人的;

(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五)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

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九)违反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 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式样附后

),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第九条 广告客户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

列证明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三)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第十条 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完

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审查广告内容(中医

医疗广告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规定的

,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一条 《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或者

期满后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必须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

《医疗广告证明》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

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医疗广告,必须查验《医疗广告证明》,

并按照核定的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

,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者代理。

第十三条 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必须持《医疗广告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办理发布手续。

第十四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

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医疗广

告证明》。

第十五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四)、

(五)、(六)、(七)、(八)项,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三款规定的,依据

《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医疗广告证明》,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第十六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依

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九)项规定的

,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或者出证者违

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

处罚。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

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据《细则

》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实施。其中吊销《医

疗广告证明》的决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对停止发布广

告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

、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广告管理部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有关

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部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就是``
讨厌死那些广告了``
好象整个说东的人都病了一样
整天都在放性病广告!!
香港的那些广告却全被遮了!
 
QUOTE(回忆回忆 @ 2006年01月24日 Tuesday, 01:02 PM)
垃圾V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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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嘀V告.!
超极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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