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http://zfg.maoming.gov.cn/ArticleContent.asp?ID=636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转发省建设厅等三部门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茂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的规定,现将2014年度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度(2014年7月1日~2015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3年1~12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2014年度各缴存单位为职工统一汇缴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整数)计算方法为:月缴存额=2013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单位缴存比例+2013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缴存比例。
三、根据茂名市统计局提供的茂名市2013年市直及各区、县级市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数据,核定2014年度我市市直及各区、县级市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最高缴存基数分别为:市直22677元、茂南区17761元、电白区18515元、信宜市17716元、高州市16586元、化州市15968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未超过月最高缴存基数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
四、2014年全市执行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基数为101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1010元的,月缴存基数按1010元确定。
五、调整基数时单位要认真核对职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对有误的信息及时修改更正。
请各缴存单位收到通知后,于8月30日前到我中心或缴存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缴存基数调整等手续;有下属独立缴存单位的,应负责将此通知转发到下属单位,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序进行。
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7月17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http://www.stats.gov.cn/zjtj/tjfg/xzfg/200...0702_36026.html
http://zfg.maoming.gov.cn/ArticleContent.asp?ID=636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转发省建设厅等三部门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茂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的规定,现将2014年度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度(2014年7月1日~2015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3年1~12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2014年度各缴存单位为职工统一汇缴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整数)计算方法为:月缴存额=2013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单位缴存比例+2013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缴存比例。
三、根据茂名市统计局提供的茂名市2013年市直及各区、县级市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数据,核定2014年度我市市直及各区、县级市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最高缴存基数分别为:市直22677元、茂南区17761元、电白区18515元、信宜市17716元、高州市16586元、化州市15968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未超过月最高缴存基数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
四、2014年全市执行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基数为101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1010元的,月缴存基数按1010元确定。
五、调整基数时单位要认真核对职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对有误的信息及时修改更正。
请各缴存单位收到通知后,于8月30日前到我中心或缴存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缴存基数调整等手续;有下属独立缴存单位的,应负责将此通知转发到下属单位,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序进行。
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7月17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http://www.stats.gov.cn/zjtj/tjfg/xzfg/200...0702_360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