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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广东电白高考舞弊案主犯迄今仍逍遥法外 (1人在浏览)

http://news.ifeng.com/opinion/society/2009...9_1163666.shtml

吴龙贵:谁来完成对司法公信力的救赎
2009年05月19日 08:06华商网-华商报【大 中 小】 【打印】 已有评论2条
2000年,广东省电白县发生震惊全国的高考舞弊案,案犯之一、电白县原教育局长陈建明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暂予监外执行”。此后近8年中,陈建明未进监狱一步,迄今依然如“天外飞仙”般脱离法律惩处。8年来,广东省、茂名市公检法部门先后多次介入此事,政法机关屡次追捕无果,至今未能改变陈建明逍遥法外的状况。

很难相信,多年前的这起高考舞弊案,竟会以这样一种方式再次跃入公共视野。如果说,8年多前的电白高考舞弊案虽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公众尚可以期待通过司法途径来拯救教育公平的话,那么今天,面对“陈建明未进监狱一步”的事实,我们必须要问:谁来完成对司法公信力的救赎?

相当一部分专家不约而同地指向了此案背后“暂予监外执行”的制度漏洞,从司法实务或者纯理论研究的视角,来强调此案暴露出的制度漏洞,不无现实意义。事实上,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制度诟病也并非始于今日。但必须厘清的是,制度漏洞不能与人为责任混为一谈,更不能以制度的名义淡化甚至掩盖可能存在的司法腐败现象。就此案而言,稍具法律常识的人都能看到,将目光过多地集中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制度因素,显然已经瞄错了靶子。

看看陈建明离奇的“越狱”经历,恐怕没有人会相信,法院误判其“患有传染性乙型肝炎严重性疾病,不宜长期关押,暂予监外执行”,仅仅是因为法律对“重病”没有明确的标准,没有人会相信,陈建明作为公安机关重点监控人口,却一直处于脱管状态,仅仅是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多久才算定时报告”,同样不会有人相信,在公民举报、线人情报和民意传言不断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多年来竟找不到一条得力的线索,将陈建明收监。可以说,正是源于公安、检察、法院、看守所、监狱等几乎每一个司法环节的失守,才成就了陈建明“逍遥法外的8年”。

疑问重重之下,“制度漏洞”当真有如此神效,能够遮蔽一群人对法律的践踏?

与一个公民因为发个网帖,就被兴师动众地“跨省追捕”相比,司法机关对陈建明“逍遥法外8年”而无所作为的表现,还让公众生发出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质疑。正如没有一种制度是完美无缺的一样,也没有一部法律是没有制度漏洞的,但是,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却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底线。拿出“跨省追捕”的力度,将陈建明抓捕归案,并彻查此案中存在的司法腐败,或许是挽救司法公信力,重树公民法律信仰的唯一选择。
 
http://news.sina.com.cn/c/2009-05-19/041415645364s.shtml

高考舞弊案主犯 逍遥法外8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9日04:1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2000年,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发生震惊全国的高考舞弊案,案犯之一、电白县原教育局长陈建明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暂予监外执行”。而此后近8年,他并未进监狱一步。

  2000年,陈建明被电白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但因“患有传染性乙型肝炎严重性疾病,不宜长期关押,暂予监外执行”。广东省司法厅向记者证实:经查找罪犯监管信息系统和罪犯档案,“该犯并未送监狱服刑”。2009年3月,互联网一篇帖子指称,陈建明出狱后未曾去医院就诊,而是一直在外面从事商业活动。茂名市公安局指挥调度科科长杨雪峰坦言,他也听说过陈建明在外做生意,还听说他因为生意不好跟合伙人发生矛盾,合伙人又把他告上法庭。

  茂名市检察院承认,陈建明一直处于脱管状态。2002年5月8日,公安机关通过网上对陈建明进行通缉。时至2009年4月27日,陈建明依然没有被抓捕归案。专家呼吁,在继续追捕陈建明的同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手段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t望》新闻周刊
 
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09-05/19/content_573252.htm

舞弊局长蒸发 大小漏洞当补


大洋新闻 时间: 2009-05-19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北山


  2000年广东茂名电白县高考舞弊案案犯之一、电白县原教育局长陈建明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暂予监外执行”。然而,此后近8年中陈建明未进监狱一步。8年来公检法部门先后多次介入此事,屡次追捕无果,至今未能改变陈建明逍遥法外的状况。

  在法治社会里,此事如同当头一棒,令人震惊的同时也留下诸多疑点。陈建明为何能在司法机关移交的过程中“蒸发”?随后的“追捕”过程为何始终无果?相关办案人员又为何仅以“警告处分”了事?

  法律存在漏洞。不然陈建明的“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变成了“永久监外执行”;在其“失踪”后,相关司法部门领导也不会以“听说过有关事情,但具体细节不清楚”作答。

  然而,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由人来执行。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案例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人治”的影子――如云南玉溪李乔明“躲猫猫”事件,事件发生时摄像头偏偏出“故障”。完善法律法规固然重要,提高执法者的法治意识更是当务之急。

  有意思的是,在长达8年时间里,曾有帖子爆料陈建明“一直在外面从事商业活动”,但陈建明仍可逍遥法外。我们不愿对执法机关的执法效率妄加评判,我们更愿意相信执法机关一直是努力破案的,出现这样的结果完全是由于陈建明太“狡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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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漏洞的弥补非朝夕之功,不可能一蹴而就。但通过媒体曝光、公众参与,我们希望别再看到下一个“蒸发者”! (北山)
 
天作孽,犹可恕;人作孽,不可恕
 
全国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电白政府选择避而不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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