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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树仔文化广场十年未建成, 电白黑心法官苏小龙,你意欲何为? (3人在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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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说此案的焦点是:
1.本案的国有土地转用权是否有效,是否具备履行条件,以及据此合同部分无效是否影响其他条款效力,
2.查清这案合同转让标的物(土地与房子)的范围及相应的价法(当时有关部门的评估价格,以此价为准的,土地和房子转让是以评估价为准,不是以真正的交易价为准,买过土地和房屋的朋友都清楚)【括号里面的文字是本人加上说明的,不知道说得对不对】
有十几个民事审委一起审理此案,不用再怀疑公平公正了
 
先转房再转地相同的理由不成立,没有法律依据(省高院的有效判决作出的)
 
那份2008年2月5号的转让协议确认有效作为追加的诉求在一审提出就完美了,前面有个坛友早就提到,以后有可能需要再一次诉讼请求,现在作为有效确认诉求和证据也非常不错,有汇款收据佐证,有许书记证人证言更完美,有政府出的文书作证当时的转让见证对申请原告人非常有利,是有杀伤力的证据。
全部合同无效是不可能的,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整个转让协议,付了款收了钱就证明双方履行了合同义务,怎会无效呢?
申请被告人当时收房时遇到群众的围攻打骂,也有可能被乘人之危了,被迫转让物业,有证据证明合同是被迫签订的就是不公平的了,或者是受害人来的,一审提供上来对自己有利
房产还没转让成功,官司缠身脱不了,双方坐下来谈是首选
 
最后编辑:
水碧山青,真正的法律专家,所有回复,实事求是,值得我们尊敬,尤其是主张双方和解。
 
二级法院的争议焦点有所区别,焦点即是案中的重点争议,搞清楚了这个争议事实,就解决了问题的关键,围绕焦点结合证据和法庭调查真相,以及庭审中双方的陈述,最后得出正确结论,交给审判委员会十几人讨论,各人发表意见,进行投票,少数复从多数
 
水碧山青,真正的法律专家,所有回复,实事求是,值得我们尊敬,尤其是主张双方和解。
见笑了,我有些爱好这方面的交流,想以后做个民间业余陪审员
 
似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案一样,大部分是双方调解结束,除非金额巨大
 
各方派一个讲得话的人出面,放低姿态,耐心听对方的意见,三次就解决了,都是钱的问题而已,双方又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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