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坛网址:https://dianbai.wiki(可微信分享)、https://0668.es、https://0668.cc(全加密访问)

交流 电白最优秀的校长的确很优秀 (4人在浏览)

反腐制度不可说不齐全?未必!
比如,保护检举贪官的群众不受迫害这项制度和措施就没有,检举揭发贪官的人往往被整得死去活来。
老师敢公开检举揭发贪腐的校长吗?不整死你才怪呢!
除了上级,校长的权力没有任何限制,校长搞掂上级就为所欲为了,这样的制度很难说是健全的!
保障制度一样有
 
最后编辑:
保障制度一样有,只不过是有法不依而已,也就是制度在墙,没人实施。
保护检举人不受迫害的制度叫什么名称?请说说让人见识一下,要有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行,不是叫叫口号就叫制度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保护举报人个人隐私法律法规

我国为了了解案件的尽一步案情,允许举报人举报如案件的相关信息。举报人进行举报的时候,会得罪一些人,如果不对举报人进行保护,举报制度就难以实施,那么保护举报人个人隐私法律法规是怎样的?
一、保护举报人个人隐私法律法规
依据《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举报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专用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三)举报材料应当存放于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五)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六)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除因侦查工作需要并经检察长批准外,严禁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七)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八)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其性质、程度和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拟定风险等级,并根据确定的风险等级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
在办案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
 
保护检举人不受迫害的制度叫什么名称?请说说让人见识一下,要有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行,不是叫叫口号就叫制度了!
 
研究中国人可以发现很多东西的。
 
保障制度一样有,只不过是有法不依而已,也就是制度在墙,没人实施。
制度法律都有
 
最后编辑:
保护举报人个人隐私法律法规

我国为了了解案件的尽一步案情,允许举报人举报如案件的相关信息。举报人进行举报的时候,会得罪一些人,如果不对举报人进行保护,举报制度就难以实施,那么保护举报人个人隐私法律法规是怎样的?
一、保护举报人个人隐私法律法规
依据《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举报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专用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三)举报材料应当存放于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五)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六)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除因侦查工作需要并经检察长批准外,严禁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七)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八)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其性质、程度和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拟定风险等级,并根据确定的风险等级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
在办案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
这些东西都是空泛的表面文章!
第四、第五条都是讲保密,保密只是某种情况下极低级的被动保护形式,要是有人愿意或敢于公开举报的话(比如台湾的邱毅公开举报总统),就不需要保密了。所以第四、第五条有多大作用呢?能保护举报人吗?
第六条说要制定保护预案,这预案的内容和措施是什么,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通通不说,这样的预案有保护效果吗?并且没有预案或有预案不落实也没人追究,这算什么制度?
再者,如果有人有意将举报人的信息透露给被举报人(几乎都会,且不会追究),举报人被迫害的事实已经发生,相关部门如何保护举报人的权益,举报人又通过哪些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这些通通不说,这些条例有意义吗?
不切实可行的条例形同虚设,没有半点用处的!
 
这些东西都是空泛的表面文章!
第四、第五条都是讲保密,保密只是某种情况下极低级的被动保护形式,要是有人愿意或敢于公开举报的话(比如台湾的邱毅公开举报总统),就不需要保密了。所以第四、第五条有多大作用呢?能保护举报人吗?
第六条说要制定保护预案,这预案的内容和措施是什么,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通通不说,这样的预案有保护效果吗?并且没有预案或有预案不落实也没人追究,这算什么制度?
再者,如果有人有意将举报人的信息透露给被举报人(几乎都会,且不会追究),举报人被迫害的事实已经发生,相关部门如何保护举报人的权益,举报人又通过哪些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这些通通不说,这些条例有意义吗?
不切实可行的条例形同虚设,没有半点用处的!
依法治国
 
最后编辑:
所以我才说法律挂在墙上,合则使用,不合则丢弃!
合则使用?我看你想用也用不了!没有可操作性,请问如何使用?
没法使用的制度,叫做健全的制度吗?
 
任命的校长,你懂的,如果像选公务员一样选校长,估计会好点,记得几年前,电白有个什么校长后备人才选拔,又考试又面试,又请论坛知名网友监督,好似没下文了
 
希望今年的反腐败重点在电白教育战线
各镇中小学校长、各镇教办主任都好久没换过了,一查绝对一大串。
 
哦,吓死人。
懒得讲话,等中国人少点圆滑和自私,多点古龙笔下小说的骨气,再来讲话。
不是为什么,因为我发个信息也需要缴费的。
 
保障制度一样有,只不过是有法不依而已,也就是制度在墙,没人实施。
有法不依等于无法。
能选择性执法说明制度不健全。
 
小儿科的问题,还需要讨论吗?
 
一大把的监督机构,可是监督贪官还不如二奶。
用屁股想想都知道了。
 
不是法律健不健全的问题,而是制度健不健全的问题?
为什么可以有法不依?为什么可以选择性执法?这就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法律它自己不会执行自己。
 
最简单的一个问题:哪个官员敢公示自己的财产?
官员财产申报,这就是全天下人都知道治廉的简捷的方法,为什么不敢用?真用了这方法之后天下还有贪官吗?
所以天下没人敢用。
 
上任前和离任前各申报一次财产,任中每一两年申报一次,数目变化较大的说明原因,我看鬼神皆惊。
问题是谁敢做这样的事?
 
就像香港的教授一样,大陆的考研生送钱给他,他把大陆的学生都举报了,在他看来,行贿他的学生干的是坏事。
 
香港人那种廉洁的意识已经深入骨髓。
 
申报财产?就算有,他们会不会虚报、瞒报、少报呢?有多少财产转移了呢?
 

正在浏览此帖子的用户

后退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