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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277个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的实施方案》(粤委办[2017]55号)等文件规定,省财政安排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省级奖补资金。为规范省级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效益和效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省定贫困村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奖补

第三条 资金奖补原则。
一一突出重点,聚焦民生。省级财政资金重点用于解决道路、饮水、垃圾污水处理、公共卫生和文化设施建设等村内公益性设施建设。
一一明确责任,总量控制。县(市、区)政府是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省级通过奖补方式对创建工作予以支持,平均每村不超过1500万元。
一一实行激励,先建多补。在省财政补助资金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省级补助资金通过先建多补、退档递减等激励方式安排。

第四条 奖补对象。除已纳入新农村连片示范村建设的87个贫困村外,省财政对其他2190个省定贫困村新农村示范创建工作予以奖补。

第五条 奖补时间。奖补资金一定4年,时间从2017至2020年。

第六条 奖补标准。
(一)普惠性奖补。对考核达到整治标准的村按平均每村1200万元标准安排。奖补资金视进度、质量采取退档递减方法安排,进度快、质量好的多奖补,进度慢的少奖补。2018年底通过达标的,省财政按每村1400万元标准安排;2019年底通过达标的,省财政按每村1200万元标准安排;以后年度通过的(不迟于2 021年底),省财政按每村1000万元标准安排。
(二)叠加性奖补。对考核达到示范标准的村或开展文化古村落保护开发等叠加任务的村,按平均每村300万元实行叠加性奖补。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省财政按政策要求将奖补资金分年列入预算,并按现行转移支付资金拨付规定,及时下达到省定贫困村属地县(市、区)。
省定贫困村属地市、县(市、区)应按规定落实本级应筹集资金,相应列入同级年度预算。其中市级资金应与省级补助资金同步拨付到县(市、区,含财政省直管县)。
省定贫困村属地市、县(市、区)按现行规定,在完成既定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整合相关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一事一议”等方面的涉农资金,用于贫困村新农村示范创建。

第八条 奖补资金直接分配到贫困村所在县(市、区),由属地县(市、区)统筹用于当地新农村建设。按照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等原则,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制定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结合项目组织实施条件,按照有利于加快建设进度、有利于提高项目实施质量、有利于调动村民群众积极等原则,分别确定由县、镇、村负责实施的具体项目。项目适宜由县级组织实施的在县级报账;项目适宜由镇村组织实施的,资金拨付到镇村。

第九条 资金用途。
(一)奖补资金按要求专项用于村内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及合理管护支出。主要包括:
1.村道建设。包括行政村通自然村的村道建设以及20户以上自然村之间的村道建设等。
2.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包括村内垃圾收集点建设、垃圾收集器具购置、村内垃圾收运以及运维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用PPP模式建设。
3.集中供水。包括水源、净水、消毒设施和入户管网建设等。
4.污水处理及雨污分流设施建设。包括终端及管网建设以及基础运营费用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用PPP模式建设。
5.卫生站等部分公共卫生设施建设。主要用于村卫生站建设及按需求建设的其他公共卫生设施。
6.部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主要由各村按需求建设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设施和场所。
(二)奖补资金不得用于:
1.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
2.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3.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4.弥补企业亏损。
5.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不含垃圾运输工具)。
8.广场、小公园等应由村内自行解决的场地或设施。
9.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10.企业担保金。
11.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12.贴息等可能会增加地方政府债务的支出。
13.其他与省定贫困村新农村建设无关的任何支出。

第十条 奖补资金各项用途的使用比例不作硬性规定,由县级根据镇村申报具体项目情况,在审批确定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时,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安排用于具体明细项目。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对奖补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建立资金拨付台账,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应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根据项目所属级次,分别由县、镇、村有关单位负责使用和管护。各地要充分发挥村民群众对村内公益性设施的使用管护主体作用,并探索市场化运营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研究并指导各镇村建立财政适当补贴、农户合理缴费、企业积极参与的合理分担机制和长效管理制度。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使用实行省级指导、市负总责、县级统筹、镇村具体实施的分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省级部门职责。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拨付资金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省委农办(扶贫办)负责牵头组织对各地示范创建工作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年度资金安排预算,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或清算申请,并负责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考核、信息公开等工作。省纪检监察及审计部门对奖补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县职责。
(一)省定贫困村所在地级市政府负责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及时拨付资金并负责本地区相关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二)省定贫困村属地县(市、区)政府对奖补资金使用承担主体责任,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做好进度安排、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组织协调所属农委(扶贫)、财政等部门,制定并实施本县(市、区)奖补资金使用计划;统筹使用下达本县(市、区)的奖补资金,并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到镇村。指导督促镇村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镇村职责。省定贫困村所在镇村按规定具体使用和管理上级下拨的资金,具体组织实施项目。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七条 帮扶市和帮扶单位要指导各项工作开展。驻村帮扶工作队全程参与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省定贫困村所在县(市、区) 、镇村要实行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镇村通过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和张榜公告公示等各种方便村民监督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二)实行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统计监测制度。省定贫困村所在市、县、镇要建立奖补资金使用台账,统一通过新时期精准扶贫信息平台,于每年12月15日内,由市汇总本地区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报送省委农办(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委农办(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汇总各地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实行奖补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制度。省定贫困村所在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对本地区当年度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抄报省委农办(省扶贫办)、省监察厅和省财政厅。省委农办(省扶贫办)、省财政厅适时开展重点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奖补资金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省定贫困村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的事前审核、事中督查、事后评价等工作。年度终了后一个季度内完成上一年度本地区奖补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自评报告以市为单位汇总上报省委农办(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委农办(省扶贫办)、省财政厅适时组织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对奖补资金绩效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奖补资金分配、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有违反以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追回资金,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纪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追究的情形,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一)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及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健全拨付资金,或无故滞拨资金的。
(二)私下许诺,在分配和发放资金中优亲厚友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资金分配、发放的。
(四)专款不专用,擅自变更、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的。
(五)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
(六)挤占、滞留、截留资金的。
(七)在分配、发放资金中,收取下级或服务对象现金、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券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贪污、挪用、克扣资金的。
(九)抵扣或变相抵扣应下拨奖补资金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在监督检查中,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情况,拒绝、阻挠、搪塞、推拖检查等行为,影响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工作的,根据情况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县筹集的财政资金、帮扶单位筹措资金、社会捐助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省定贫困村新农村示范创建的资金,如无指定要求或另行制定专门办法,可参照本办法监管。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委农办(省扶贫办)备案。
(一)县级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方案应包括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两个层面,涵盖资金和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实施、考核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全流程管理内容,实行一个方案统一管理,有关部门不再各自出台管理办法和细则,避免政出多门。
(二)县级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方案应本着优化资金分配流程、简化资金拨付手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关键环节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和镇村的具体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三)县级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方案中关于考核验收、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的规定,应转变“重材料轻实效”方式,更加注重资金使用效率、效益和项目实施成效、群众满意程度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路太烂了,坑坑洼洼,身体吃不消,估计不会来的。什么时候路修好了就可能来了。
 
新农村建设,除非有老板赞助。财政的钱没那么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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