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电白区嘉和豪庭小区业主(未包括开发商亲系业主)
请求事项:
请求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依法解决以下问题:
1.关于公摊费和天价供水电费不合理、不合法问题。2.关于开发商擅自封锁地面交通、消防通道问题,违规建幼儿园用房,侵占会所(游泳池)、架空层权属问题。3.关于嘉和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质量及其等级的评定问题。4.关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规定期限内未按时办理房产证及拖欠大额办证费问题。5.关于嘉和物业公司冒充业主签名从业主银行存款中扣划公摊费问题。
事实及理由:
2017年8月21日,我们嘉和豪庭业主到区信访局上访后,区房产管理局于2017年8月30日回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电白群访〔2017〕527号)。
我们认为区房产管理局并没有对我们反映的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调查和处理。而是把被投诉人嘉和物业公司和嘉和开发商的答复作为区房产局的答复,有偏袒对方的故意。
一、关于公摊费和天价供水电费不合理、不合法问题
(一)公摊费问题。
茂价〔2012〕348号第二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但必须得到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户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每套住宅有多个产权人的,按一位业主计算)的书面同意。茂价〔2012〕347号第十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水电费用分摊后,每平方的物业服务收费金额不得超过对应等级政府指导价的最高限价。
据电白区发改局查明,嘉和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等级为三等,根据茂价〔2012〕348号文规定:其服务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是每平方米0.80-1.20元。又根据茂价〔2012〕347号第十五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水电费用分摊后,每平方的物业服务收费金额不得超过对应等级政府指导价的最高限价。”也就是说原定的每平方米1.18元物业服务费加上其他水电公摊费不能超过1.20元/㎡。按嘉和物业公司现在的收费,远远超出1.20/㎡。令人气愤的是,嘉和物业公司在回复函中说“经区政府有关部门核查,我司并无乱收费现象。”应该说乱收费情况十分严重,只是业主见了物业公司的收费公示后即行组织抗议并上访,拒绝缴纳。对物业服务费和其他水电分摊费的标准问题,我们认为应该执行政府文件的规定,不应化整为零去强迫业主交莫须有的公摊费,即物业服务费十其他水电分摊费≦1.20元/㎡,且要按茂价〔2012〕348号第二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否则我们只交1.18元/㎡。
(二)天价加压供水电费问题。
按嘉和物业公司的公示表看,最高的是每立方水加压电费为3.91元(证据1),加上政府定价的2.75元/m3(1.90元/m3自来水费+0.85元/m3污水处理费),业主用一立方水至少得支付6.66元。作为贪官来说,他是不清楚这是什么概念;作为一般的业主,那就是天价。政府部门从遥远的地方经过多层次处理把水送到小区1-3楼才2.75元/m3,嘉和物业从1-3层加压送上4-18层却收了业主3.91元/m3,你认为合理吗?你认为是真的需要用3.91元电费加压才获得一立方水吗?哪个楼盘出现有这个数?长期支付这莫须有的费用谁愿意?又有谁有这个能力支付?我们认为这个3.91元/m3加压供水电费是假的,是造假索钱。如果是真的,那么开发商采用的是不合格的设备,不符合节能标准的设备国家不允许使用。因此,我们强烈要求政府出面,组织供电技术部门、业主和开发商进行现场鉴定,并从大家认可之日起再交加压供水电费,否则我们拒交。
二、关于开发商侵占业主共有权问题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擅自封锁地面交通、消防通道问题。
开发商为了其地下停车场的高额收入,封锁建筑区划内地面道路,严重侵占业主的共有权。开发商在回复函中说到“A1-A4商铺门前空地面积不纳入业主房屋面积分摊,因此业主无使用权和管理权”。这与《物权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条规定相悖。由于开发商无视法律规定,为了追求其地下停车场的高额收入,不择手段,将地面汽车的进、出口及地下停车场南面两个进、出口全面封锁(证据2),导致业主的车要么停在外面,要么停在收费的地下停车场。否则,用铁链或大重锁把业主的汽车锁死(证据3),并且每次开锁都需交10元开锁费。如有业主反抗,势必遭到带黑社会性质人员的威胁。整个小区只开通正门右边人行通道。违背了当初的规划设计使用功能,严重影响了业主的出行、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并且堵塞了消防通道,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我们强烈要求恢复原本规划设计使用功能,按原本规划设计并经验收合格时的使用功能使用。
(二)违规建幼儿园用房及会所(游泳池)权属问题。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回复函中说“幼儿园产权属于开发商,小区规划已明确。”建筑区划内最初的规划设计是没有幼儿园的,现幼儿园用房本是业主娱乐场所(会所)、物业用房和部分架空层(证据4)。幼儿园是2016年6月才开始筹建,远远在小区规划之后,因此幼儿园用房是典型的违规使用和改建,并没有取得业主的同意,是肆意侵占业主共有权的行为!我们多次向开发商索取幼儿园用房产权证明,开发商至今也未出具任何证明!在此,强烈要求政府部门责令其拆除复原,还广大业主共享的会所空间。
(三)架空层权属问题。
开发商回复函中说“小区架空层、会所的面积不纳入业主房屋的分摊,D1、D2栋一层通道用作幼儿园的活动场所,已向规划局申报过。”我们认为小区架空层属《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指的“建筑区划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其理由:(1)、架空层的作用是将住宅与公共设施隔离开来,同时是业主的公共活动空间,还是高层住宅的避难层。所以架空层是开放式的,不能作为住宅和商用。(2)、嘉和豪庭在规划设计时架空层已定位为业主的公共活动场所,在销售时已作宣传,并在架空层摆放有休闲器具和坐椅等以此吸引购房者(证据5)。(3)、架空层也是排水、排气管道设施的储藏间(证据6)。(4)、架空层不应该有独立的产权证书,如果真有产权证书,也是违法发放。开发商回复函中说“小区架空层、会所、A1-A4商铺门前空地的面积不纳入业主房屋面积分摊,因此业主无使用权和管理权。”应该指出,如果面积未纳入业主房屋分摊就介定业主无使用权和管理权的话,那么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包括道路、绿地、球场等面积都没纳入业主房屋面积分摊, 业主都无使用权和管理权——得出的结论是开发商卖房不卖路,业主只能乘坐飞机飞到自己有面积分摊的住宅处降落回家,其实建筑区划内的领空也是开发商的,那不是强盗逻辑?!
综上所述,小区内架空层权属业主共有无疑!
三、关于嘉和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质量及其等级的评定问题
嘉和物业公司接管后,近三个月来虽然在小区正门显眼地段的卫生管理做了一些表面工作,但其内部管理远远未达到三等服务标准。首先是从2013年以来,业主已陆续进住,但第一期B1-B4栋14层以上住户无水用,迫使已进住的业主跑到外面借水洗澡或者住旅店找水洗澡,有的业主进住后发现连日常生活用水都没有解决就返回原居住地生活,使购买的住宅置闲;其次是进住后不久电梯间内墙瓷砖严重脱落,严重影响业主日常出行,更加危害到业主的人身安全,业主已入住四年多,多次求物业公司进行修复,但一直拖到目前尚未修复(证据7)。小区各楼层走道照明灯经常损坏,使得业主摸黑出行,向物业报修,却不了了之。三是按三等标准规定24小时有值班电话,但因电梯故障把人困在里面求救无人,严重危害到业主的人身安全。各楼层的电梯按钮都有故障无法操作的,无人维修,给业主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四是多个业主车辆放在保管地被盗,向物业公司反映而置于不理。五是业主房间外墙漏水(证据8),求物业公司派人修复,直到进住几年也尚无人过问,或是来人应付一下,根本没解决问题。综上,我们认为嘉和物业公司定为三等服务标准是不合格的,应改为四等。值得指出的是,物业公司的服务等级应按规定由业主去评定,至少要得到多数业主认可,因为其服务质量如何只有业主才清楚。如果单由政府主管部门一方去定,既不符合文件规定,也不符合民意,更容易滋生腐败。
四、关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规定期限内未按时办理房产证及拖欠大额办证费问题
开发商回复函中说“2016年6月份由于国家政策变动,由原来的房产证更名为不动产证,导致办证延误。”我们认为这不是理由。根据买卖合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房产登记机关备案。”因为开发商于2014年12月交楼(证据9,当时开发商要求业主一收楼就要签定《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到2016年1月就达到合同规定办理房产证的期限。开发商为何在2016年1月前不为业主办理房产证?至少在2016年6月前应该为业主办理好房产证,并将多收取业主的办证费归还给业主。可见开发商说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延误办理房产证是一个借口,目的是为了拖延返还业主高额的办证费,因为在购房时开发商向每户业主都收取了2—3万元办证费用,有的甚至超过3万元(证据10)。那么十户、百户相加起来,这笔多收取的办证费就是一笔大数额,开发商收取的这笔大数额,比银行贷款来得容易,还不用利息!同时还有久拖不还的机会。
五、关于嘉和物业冒充业主签名从业主银行存款中扣划公摊费问题
2017年6月14日下午,嘉和物业公司私自从业主在农村信用社的账户上扣划所谓的公摊费和供水电费。当业主发现后,即刻投诉到省市银监局、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求返还业主该笔款项,并要求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当晚18:00业主集中物业办公室进行抗议并报110。当时物业公司周经理解释说“有业主跟物业公司签定同意嘉和物业公司从其银行帐户扣取费用的协议书。”但是业主要求她出示签定的协议书时,她却说银行工作人员已将协议书带走。但至今物业公司周经理都无法向业主出示所谓的业主与嘉和物业公司签定的扣费协议书。迫于强大的压力,后来嘉和物业公司已退还了违法扣取业主的这笔款项。根据茂价〔2012〕347号关于印发《茂名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十条规定,我们请求政府对嘉和物业公司作出处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嘉和豪庭开发商、嘉和物业公司严重侵犯了我们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我区房产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为了维护清政廉洁敢于担当的政府形象;避免恶性事件发生,恳求区政府派出专门调查组深入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电白区嘉和豪庭小区业主(未包括开发商亲系业主)
2017年9月20日
抄报:茂名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茂名市发改局,茂名市住建局,电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附书证:
一、电白区房产管理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电白群访〔2017〕527号)
二、证椐(1-10号)
1.证明3.91元/m3水加压供水电费
2.证明地面汽车进、出口通道全面封锁
3.证明业主汽车停在业主共有权地面被强行锁住
4.证明开发商侵占架空层、会所的部分、业主共有权地面作为幼园用房
5.证明规划设计时架空层已定位为业主公共活动场所
6.证明架空层也是排水、排气管道设施的储藏间
7.证明电梯间内墙瓷砖脱落严重,至今尚未修复
8.证明业主房间外墙漏水,至今尚未修复
9.证明在国家政策变动前合同期已满,开发商应该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办理好房产证并退还高额办证费,开发商说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延误办理房产证”是一个借口
10.证明开发商向业主收取了高额办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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