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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控告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61楼区地税局已回复,198楼区发改局已回复) (2人在浏览)

交楼时候应该是复印了银行卡、身份证和签了一份代扣协议吧?要不然物业怎么知道你银行卡?如果不给代扣,业主又干嘛将银行卡给物业复印?
有道理
 
帖文应该是出自律师之手,对法律理解好清晰,文字逻辑好严谨。
文中将银监与税务这两个狠角色拉进来给银行与物业施高压,只能说此物业遇上对手了,要摊上大事了。
 
最后编辑:
交楼时候应该是复印了银行卡、身份证和签了一份代扣协议吧?要不然物业怎么知道你银行卡?如果不给代扣,业主又干嘛将银行卡给物业复印?
这个就是要问警方了,业主银行卡复印件是怎样到物业手上的?谁伪造了扣款文件?谁冒充了业主签名?今天下午业主已到海滨派出所及电白经侦大队报案。
 
有道理
这个就是要问警方了,业主银行卡复印件是怎样到物业手上的?谁伪造了扣款文件?谁冒充了业主签名?今天下午业主已到海滨派出所及电白经侦大队报案。
 
如所述属实,最起码,银行办理代扣代缴工作人员涉嫌违规操作,伪造签名涉嫌违法
 
另外提醒楼主注意财产和人身安全,谨防利益受损方打击报复。黑夜阻挡不了黎明的到来,公义只会迟到不会缺席。
 
这个就是要问警方了,业主银行卡复印件是怎样到物业手上的?谁伪造了扣款文件?谁冒充了业主签名?今天下午业主已到海滨派出所及电白经侦大队报案。
和你打赌,业主绝对是输,签约的当时候所有复印件签名,开发商已经悄悄告诉你了,只是你那时候太开心,没有注意
 
有关部门应该主动协同帮助各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否则那些开发商和物业太为所欲为了!​
 
另外提醒楼主注意财产和人身安全,谨防利益受损方打击报复。黑夜阻挡不了黎明的到来,公义只会迟到不会缺席。
如有打击报复行径即是开发商物业理亏,可报警,如不受理或推塘即不作为,况且有那么多业主维权,它们也不知是谁?或这就是本论坛魅力所在吧?如在其它地方发表的话就难说?如有进一步消息,烦楼主上来分享下,让瓦等吃瓜子群众与捧场网友分享下!
 
最后编辑:
呵呵!以前,政府会责令相关部门和单位上来做出解释,现在好像没有了!嘉和的业主们应该也很期待有没有人上来做出解释!
 
呵呵!以前,政府会责令相关部门和单位上来做出解释,现在好像没有了!嘉和的业主们应该也很期待有没有人上来做出解释!
瓦也想问下,这应叫谁来解释呢?
 
为何瓦对这帖有点意思呢?瓦有去过那楼盘装修过多间楼房:biggrin:
 
有关方也要尽可能?协调各楼盘成立业主委员会,依法更换物管!
我们小区的业主曾经去找过街道办,需要成立业主委员会,可是相关部门互相推搪
有道理
所有月供业主跟开发商签订购买合同的时候都有留银行卡扣月供款的。
 
我们小区的业主曾经去找过街道办,需要成立业主委员会,可是相关部门互相推搪

嘉和有的业主入住已好几年了,从来没与开发商或物业或银行签过代扣协协议,几年来也从未被从银行卡中扣过物业费,这次是全小区业主被一齐突然扣费。由于公摊费太离谱,所有业主都拒绝交公摊费,在这种情况下,某人胆大包天,竟然敢伪造资料,冒充业主签名,在14曰下午4点左右从业主帐户中盗取资金,在信息时代,此消息通过业主群马上传遍整个小区,接着银行服务热线,银监部门,央视新闻网,今日关注等都接到业主投诉电话。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工作效率奇高,14日晚上8点左右就派人到物业办公室商量对策,被业主发现后,业主集中到物业办公室讨说法并报警(警察也及时到嘉和物业办公室了解情)。想不到信用社工作效率真的越来越高了,在15日早上6点左右,业主手机就收到退费短信通知了。15日上午,业主们到银行打出帐号流水,在15日下午4点左右集中到滨海派出所及电白经侦大队报案。
 
IMG_1667.JPG
 
放大字号,方便大家看~!

控告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获得业主签字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勾结“电白县信用合作联社陈村信用社”肆意妄为,以“物管费”的名义扣取业主农村信用社账户的个人资金财产。经质问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和豪庭物业处的负责人,此负责人(女,人称周经理)辩解此扣费是银行代扣,具体要咨询信用社。
再经业主前往位于电白区电海中学斜对面的“陈村信用社”质问具体情况,前台业务人员认真查询后解释:是“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村信用社”有代扣“物管费”的协议书,所以“陈村信用社”根据“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代扣名单(含姓名、账号与代扣金额)进行代扣“物管费”的操作。
业主再质问“陈村信用社”工作人员“你陈村信用社是否见到过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嘉和豪庭的业主所签订的代扣物管费协议书?即使见到,你是否能辨认此协议书的真实性?难道随便一个假的签名也能随意进行扣取公民账户上的合法私人财产?”
陈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回答:“没有见到过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嘉和豪庭业主签订的代扣费协议,只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代扣费名单进行了扣费操作。”
然,嘉和豪庭的业主集体表示不允许“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获得业主签字授权同意的情况下进行银行代扣“物管费”!
然而,嘉和豪庭业主的物管费全部都按年缴交完毕(即按签订的临时物业服务协议里协定的1.18元每平方米的物业管理费进行了缴交,每年缴交一次,此次被代扣“物管费”的业主大部分无欠交物管费现象)。

一问:电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单位属下的“陈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回答:“没有见到过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嘉和豪庭业主签订的代扣费协议,只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代扣费名单进行了扣费操作。”完全没有储户的签名授权同意就肆意进行代扣“物管费”的这一操作是否手续完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属于违规行为?

二问:茂名市银监会,在贵单位的监管范围之内,有如此操作的“陈村信用社”是否符合相关监管法规条例?

三问: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贵院作为法律主责部门,此处被代扣的“物管费”所谓何物?从何而来?

四问: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村信用社”在此事上是否已经违法?现,嘉和豪庭的业主们均表示从未签订过允许“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村信用社”进行代扣“物管费”的扣费操作。现嘉和豪庭的业主们集体怀疑“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假冒伪造业主的签名!请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明察秋毫,给嘉和豪庭1300多户约5000老百姓一个满意的查办结果!

五问:茂名市电白区发改委,贵单位可曾否作出过批文允许“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公摊费”。事实上,“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小区第一期的套房交楼后,一直在收取业主的“公摊费”,从未间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法规和条例,物业管理费已经囊括所谓的公共水电支出的公摊费。而且在“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取“公摊费”时未能出示收费许可与相关批文!
请问茂名市电白区发改委知情否?若有批文,请电白区发改委公布批文!若无批文,请电白区发改委秉公处理并制止“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非法收费行径!

六问:茂名市电白区国家税务局和茂名市电白区地方税务局,“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出入卡工本费”、“水电公摊费”等等种种款项时,从未开具过正规的发票,请问国税、地税二局,此行为是否涉嫌偷税骗税漏税,损害国家政府税收?

七问: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政府,嘉和豪庭的业主们从2015年底开始就希望成立业主委员会,经过业主们的努力与集合商讨,意愿一致!然,三番五次被“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拒绝交出业主名单并且派人阻止成立业主委员会!在贵府管辖的权责清单里明确写着水东镇人民政府协同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贵府是否已经尽心尽责为嘉和豪庭的业主们服务?

八问: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海滨派出所,贵所于2017年6月14日晚上接到了嘉和豪庭业主的报警,感谢贵所及时出警到达嘉和豪庭小区维持秩序,但您可知来之前和走之后,均有业主被“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在10多名“工作人员”(此部分工作人员以前从未见过在该物业公司上过班)围困在物业管理办公室?贵所可否知道,平时这个“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每天均指挥着几十个保安对业主的电车、摩托车、小汽车进行贴纸锁车等种种恐吓?请问请贵所,“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此行为是否已经触犯了业主的人身自由?是否可以理解为“恐吓”?如此下去,嘉和豪庭的业主们人身安全是否会受到威胁?

九问: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请问贵单位,嘉和豪庭现北面大门口的公路是否属于“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私有财产,为什么业主合理把车停在公路边却每次第二天早上业主的汽车挡风玻璃上均被一张用胶水涂满的警告信死死地粘着,有时候甚至被铁链锁车,上面署名“嘉和物业处”。
请问此“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执法权是电白交警大队赋予和批准的吗?请严查!

恳请各方媒体关注和帮助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嘉和豪庭的业主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家园安稳祥和!恳请各方主管部门秉公严查,倾听业主痛诉,还我嘉和豪庭小区的一片安宁,为嘉和豪庭小区1300多户约5000人保驾护航!

备注: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别是茂名市电白区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和豪庭小区的开发商)法人代表:黄英才、罗强二人的儿子。因此,“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即是嘉和豪庭小区开发商“茂名市电白区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傀儡!
呈:
电白县农村合作联社、茂名市银监会、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茂名市电白区发改委、茂名市电白区国家税务局、茂名市电白区地方税务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政府、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海滨派出所、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其实关于第八点,对那些电单车跟摩托进行贴纸警告也是挺好的,毕竟现在的车辆乱停乱放有点严重,也需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看下是有法可依呀?为何成立个业主委员会这么难?
 
其实关于第八点,对那些电单车跟摩托进行贴纸警告也是挺好的,毕竟现在的车辆乱停乱放有点严重,也需要管理。
同志不要扰乱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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