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公办学校的意见
粤教基〔2009〕45号
八、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行为。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公办学校可以作为举办者之一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不得安排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四独立,两分离”的要求,即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