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
近期,有群众反映,部分地区将《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与计划生育证明挂钩,导致部分政策外出生的新生儿不能正常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目前,全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率持续走低。为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是群众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45号)也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依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是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应规范及时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11月28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级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对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应当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但不得将《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与计划生育证明挂钩,不得以新生儿是政策外生育为由拒绝或延迟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更不得借机乱收费及将其与社会抚养费征收相捆绑。
三、加大对《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监管力度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管理规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率低的单位进行专项督导。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依法落实监管责任。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要马上予以纠正。对违规情况严重,群众投诉意见多的地区,经查实要给予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请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本辖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情况于2015年1月9日前书面报我委妇幼处。我委将适时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联系人:梁磊,联系电话:020-83134344。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
(求证)
近期,有群众反映,部分地区将《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与计划生育证明挂钩,导致部分政策外出生的新生儿不能正常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目前,全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率持续走低。为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是群众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45号)也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依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是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应规范及时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11月28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级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对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应当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但不得将《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与计划生育证明挂钩,不得以新生儿是政策外生育为由拒绝或延迟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更不得借机乱收费及将其与社会抚养费征收相捆绑。
三、加大对《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监管力度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管理规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率低的单位进行专项督导。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依法落实监管责任。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要马上予以纠正。对违规情况严重,群众投诉意见多的地区,经查实要给予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请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本辖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情况于2015年1月9日前书面报我委妇幼处。我委将适时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联系人:梁磊,联系电话:020-83134344。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
(求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