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坛网址:https://db2.mom(可微信分享)、https://0668.es、https://0668.cc(全加密访问)

广东茂名公务员猥亵少女被拘15天 警方称后果不严重 (8人在浏览)

QUOTE(一中校友 @ 2012年07月31日 Tuesday, 02:19 PM)
http://user.qzone.qq.com/853865721/blog/1343682622
[snapback]3396849[/snapback]​


转空间内容


控诉观珠镇政府公务员廖福才企图奸污我女儿,现竟然逍遥法外,天理难容。

我是广东省电白县观珠镇和平村委会竹园村村民,我要检举揭发观珠镇政府工作人员廖福才于2012年7月20日下午约5时30分在其自家养猪场内对我仅有12岁的女儿进行猥琐非礼,并企图强奸,未遂。在案发后,廖福才又唆使妻子、女儿、儿媳等人对我和我女儿进行人身攻击,现在又买通了关系,从拘留所出来了。弱小无助的我和我可怜的女儿在此乞求得到各位领导和同乡的帮助,给我和我女儿一个说法。
因为自幼家境贫寒,我十几岁就辍学外出打工,
今年7月11号,因思乡心切,加上女儿放暑假,因此我带着女儿返还家乡探望母亲以及兄长,殊不知,我这一次返乡却差点断送了女儿一生的幸福,让女儿和我自己遭遇到了奇耻大辱。恳求青天为我们做主,给予我们生存下去的尊严和勇气。
事情发生在7月20号下午,女儿吵着要跟在村子附近帮人种沉香的堂哥(我大哥的儿子)外出,早上的时候,她已经去了一次,并挣得了5块钱,她很开心,说自己可以挣钱了。因为没有考虑得太多,我便应允了,并嘱咐她要早点回家。可是,没想到的是,我在家做好饭菜等到傍晚六点的时候,我却没有等到女儿归家的身影,却等来了派出所的电话。
原来,聘请我侄子、女儿这些人打散工的老板,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廖福才,这个天杀的畜生竟然把我女儿骗进了他养猪场的卧室,说我女儿手脏,拿毛巾擦我女儿的手,并顺势亲我的女儿的手,摸我女儿的胸部,还强行把我女儿抱进了房间,试图强奸。我女儿极度害怕,在恐惧中挣扎的时候,他又哄骗我女儿说,明天还来,不用干活也给她50块,还用手摸了我女儿的下体,做出了禽兽不如的事情。幸亏我女儿醒目,在差点被禽兽奸污的时候,大喊着“我妈妈要来找我了”,并趁势跑了出来,第一时间跑回了家,并用外婆的电话报了警。
当我赶到派出所的时候,廖福才还试图抵赖,但面对我女儿证据确凿的供词,他才承认了对我女儿猥琐非礼的事实。当晚他被送到了水东,具体送到那里我并不清楚。
当晚,在派出所同志的陪同下,我带着我女儿去观珠医院做了检查,结果是是下阴红肿,破裂出血。这砍千刀的畜生啊,我的女儿才不到十二岁啊。
事情发生以后,我的女儿一直处于精神十分紧张的状态,我一方面关注派出所对这件事处理的事态,一方面想着要带女儿返回广州修养以及找精神医生为她诊断。可是事情却并没有借此结束,当天晚上,那个禽兽的妻子竟然跑到我家来大骂我和我女儿,说我是妓女,说我女儿小小年纪,竟然这么有心机去勾引他的丈夫,谋害她的丈夫。第二天,他的女儿以及儿媳妇又一起过来,同样对我和我女儿进行了人身攻击的辱骂,骂的言语简直不堪入目。青天大老爷啊,我离乡多年,即使回来也是短住三五天,我又与 有何怨恨?我女儿才十二岁,什么都还不懂,在学校一直是德学兼备的好学生,从来没有思想上的问题,又怎么会去勾引他,陷害他呢?他们欺负了我女儿,现在却又反咬一口,对我和我的女儿进行如此的谩骂,在我和我女儿受伤的心灵上再一次受到重创,伤上加伤。
更令我难以接受的是,在案发后的第7天,即是7月27日,据乡亲们反映,廖福才已经被放了出来,现在在家里,逍遥自在。这个事实令我非常悲愤,司法部门在没有告知我以及采取进一步采证的情况下,私自释放了这个畜生,到底是因为什么?是因为他家世显赫,儿子、兄弟都当官吗?是因为司法部门收了人家的钱吗?
这些天来,看着女儿受到伤害后变得精神恍惚的模样,不由暗自垂泪。我这个作为母亲的,内心愧疚啊。我无法给予她比别人更好的生活,我无法保护她,让她有一个快乐的童年,我甚至在她受到伤害后,依然无法为她取回该有的清白。

这还是共产党的天下吗?这还是我日思夜念的故乡吗?是不是我们穷人在电白被人欺负了还得忍气吞声?是不是当官的有钱人犯了法却不用受到法律的严惩?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我一个弱女子,多年来靠打工,没钱送礼,也没权没有能力去为女儿讨还公道,在此希望发帖实属无奈,是希望能得到各位乡邻的相助,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严惩凶手,还我女儿一个公道,还我们母女俩一个清白。我相信@世道是有公理的!他以樗家啻箦X多,但是大也大不^法,多也不^家!我相信社是不容S@]适У赖碌娜嗽!更相信家不容S@拥T米x_y社!社mF但它是美好的!
万分感谢。
广东省电白县观珠镇和平村委会竹园村
2012年7月30日
 
天理难容,若是法律处理不了,建议大家把他人肉出来,见一次打一次!!!!
 
能让镇政府聘用20多年,不简单!
 
建议大家把他人肉出来,晒晒他的模样!
 
分管农业办一位姓李的党委委员则告诉记者,廖某材已有一个多星期没来上班了,具体原因他也不清楚。

派出所:该案件属治安问题,只对嫌疑人拘留15天

负责该起案件的观珠派出所教导员戴飞昨天下午告诉记者,受害人报案当天,派出所已请廖某材到所里询问,对于自己的行为,廖某材供认不讳。

问及案件的进展和处理方式,戴飞则表示,廖某材行为属于猥亵妇女行为,由于该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只属于治安问题,并处以15天的拘留。
 
强烈要求知道处理结果的文件资料
 
如果是治安问题,请记住,下次自己犯的时候,记住,和14岁一下的女孩发生关系,不是强奸!
 
连法律都可以随意解释,真是神人。
 
怎么观珠所的问题总摊到戴飞的头上没所长吗?
 
1、谁知道女孩现状,孩子心理上能顺利过这个坎吗?
2、彻查严惩肇事者,别让社会底线一次次被践踏
3、不管肇事者身份如何,事情同样的恶劣,事归事、别让简单的事情复杂化。
 
廖福才何妨人氏?天容他、法律容他,后台不错,建议大家组团去问候他,让他知道他有多牛B,可以让全国人民又一次关注电白这个小县城。
 
关于廖x才猥亵女童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廖x才猥亵儿童的案件情况经过及相关证据情况

(一)被害人及嫌疑人基本情况

受害人:胡xx,女,2001年4月26日出生,小学学生,是电白县观珠镇和平金竹园村一片人。

作案人:廖x才,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退伍军人,1987年在观珠镇和平村委会任村委支部书记,1997年以聘用干部身份在观珠镇政府工作至今。户籍地址:电白县水东镇澄波街97号,现住:电白县观珠镇新西正街。

(二)案件经过及相关证据

2012年7月20日18时许,观珠派出所接到县局110转来警情,称有一未成年少女遭人“非礼”,要求查处。接警后,该所值班领导戴飞教导员立即通过报警手机,联系到了报警人廖xx及其女儿胡xx(受害者)。简单了解情况后,戴飞首先和值班民警带着廖艳宝母女到观珠卫生院检查。同时,组织民警到观珠镇和平东边头村边一养猪场,将嫌疑人廖x才口头传唤回所接受调查,并及做好案件调查取证等工作。

据受害者胡xx反映:当日早上8时许,她与表兄弟廖xx、廖xx(均未满14周岁,观珠和平小学学生)两人,去观珠镇和平东边头村边给廖x才育沉香种子,廖x才以每人一分钱一个种子为工钱。至中午12时,三人一同回去吃饭,廖x才给了每人3元的工钱。下午14时许,三人又去帮廖x才育沉香种子,约半个小时后,廖xx、廖xx回去了,留下她一人在干活。下午17时许,胡xx收工洗完手准备回去吃晚饭,廖x才在给她3元工钱时,顺势拉着她的手说她手还脏,要帮她洗干净。廖用毛巾帮其擦手,并借机吻了一下她的脸,还说她很听话,又给了其5元钱,叫她明天再来。接着,廖又叫她用手帮摸其下阴,她没答应。廖x才就将她抱到旁边养猪场的一个简易房子里,伸手进她的衣裤内摸胸部和阴部,后来她挣脱跑开。

经查,嫌疑人廖x才只供认在帮被害人擦干手时,用手(隔着裤子)摸了被害人胡xx的大腿及阴部。至于胡xx说廖x才用手指扣她阴部出血,廖x才在供述中也没有说到,而当日胡xx经医院医生院检查结果是“处女膜完整;会阴少许皮破损”情形,也无法印证廖x才猥亵行为导致被害人阴部流血。

电白县公安局依据治安处罚法对廖进行了深刻的批评教育,并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处罚。

二、猥亵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及处理问题

在本案中因案发时只有嫌疑人与被害人两人在场,所目前案件证据来说,无法认定嫌疑人涉嫌强奸罪,但无论嫌疑人廖x才怎样辩解,其行为都是猥亵儿童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猥亵儿童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和《刑法》237条都作出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而《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但猥亵儿童行为究竟作治安处罚或刑事追究,目前我国没有明确司法解释规定具体情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看猥亵儿童涉案情节是否严重是罪与非罪的区别。学理解释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猥亵儿童或者手段恶劣、卑鄙的等情形。在本案中,鉴于医院检查诊断证明没有认定被害人有流血等情形,所以,县公安局在办理此案中认为目前案件证据表明此案涉罪情节较轻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从重处罚。公安机关历来对此类案件处理比较严格,如有新的证据证实嫌疑人涉案情节达到刑事追诉,县公安局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2条“公安机关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有关规定,依法启动刑事案件程序对嫌疑人予以刑事追究。
 
经查,嫌疑人廖x才只供认在帮被害人擦干手时,用手(隔着裤子)摸了被害人胡xx的大腿及阴部。至于胡xx说廖x才用手指扣她阴部出血,廖x才在供述中也没有说到,而当日胡xx经医院医生院检查结果是“处女膜完整;会阴少许皮破损”情形,也无法印证廖x才猥亵行为导致被害人阴部流血。




为何他的口供那么简单?只有了了一句!
 
这种人渣肯定不是第一次这样做了。这种人渣就应该从重从严处罚。
 
对是否可对廖x才追刑问题,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已组织刑警等部门对此案进行核查,暂未有最终结论。
 
对于廖某此等人,必须要受到严惩,如果法律制裁不了他,那么就让老天作主!!!会有人替天行道!!!
 
QUOTE(铁腕扭乾坤 @ 2012年08月01日 Wednesday, 04:59 PM)
对是否可对廖x才追刑问题,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已组织刑警等部门对此案进行核查,暂未有最终结论。
[snapback]3397244[/snapback]​




市县两地警方表示已收到民意的鸭梨,鸭梨好大,亚历山大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欲望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虽然还不够完善)来看无疑是强调从重打击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标准时要从严把握,不宜将纳入治安处罚的猥亵儿童行为范围放得过宽;再次从实际情况看,猥亵儿童行为多发生在思想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和社会基层,猥亵儿童的行为往往不仅给被害儿童造成了身心伤害,同时也对被害儿童的近亲属带来较大痛苦,因此在对猥亵儿童行为进行处理时,也要将此现实状况一并考虑。 由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以上来自百度百科。。。。。。。。


不过对于铁警官贴出的情况报告,个人觉得有几点疑问:
调查取证是否有现场笔录?案发现场情况如何?
根据铁警官贴出的情况报告,无法看出廖某才的行为动机,是办案人员疏忽还是避重就轻?
只有两个人的口供,为什么采用施害人的说法而不顾受害者的控诉?

根据双方的口供(退一万步,就算允许你只采用了施害者的说法,但帮孩子“擦干手”,结果却出现“用手(隔着裤子)摸了被害人胡xx的大腿及阴部”的行为,如何解释?)及医院诊断(会阴少许皮破损),也已经触犯了刑法。


另: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具体可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146-1996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GA/T146-1996)。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
 
QUOTE(小云和小吉 @ 2012年08月01日 Wednesday, 06:35 PM)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欲望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虽然还不够完善)来看无疑是强调从重打击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标准时要从严把握,不宜将纳入治安处罚的猥亵儿童行为范围放得过宽;再次从实际情况看,猥亵儿童行为多发生在思想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和社会基层,猥亵儿童的行为往往不仅给被害儿童造成了身心伤害,同时也对被害儿童的近亲属带来较大痛苦,因此在对猥亵儿童行为进行处理时,也要将此现实状况一并考虑。 由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以上来自百度百科。。。。。。。。
不过对于铁警官贴出的情况报告,个人觉得有几点疑问:
调查取证是否有现场笔录?案发现场情况如何?
根据铁警官贴出的情况报告,无法看出廖某才的行为动机,是办案人员疏忽还是避重就轻?
只有两个人的口供,为什么采用施害人的说法而不顾受害者的控诉?

根据双方的口供(退一万步,就算允许你只采用了施害者的说法,但帮孩子“擦干手”,结果却出现“用手(隔着裤子)摸了被害人胡xx的大腿及阴部”的行为,如何解释?)及医院诊断(会阴少许皮破损),也已经触犯了刑法。
另: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具体可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146-1996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GA/T146-1996)。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
[snapback]3397273[/snapback]​




有理有据,关注进展
 
QUOTE(铁腕扭乾坤 @ 2012年07月31日 Tuesday, 12:36 PM)
对这类敏感案件,县公安局领导历来十分重视,此案发生后,第一时间要求办案单位严格依法办好此案,要求法制部门把好关(注:公安机关办案首先得尊重法理――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详细情况待了解清楚后公布。

目前,在这里可以肯定此贴有一点不准确的是,廖xx不是公务员。
[snapback]3396796[/snapback]​


观珠派出所里面有一部分人也不是什么好鸟。
 
不严惩此败类,天理不容。
 
QUOTE(铁腕扭乾坤 @ 2012年08月01日 Wednesday, 04:48 PM)
关于廖x才猥亵女童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廖x才猥亵儿童的案件情况经过及相关证据情况

(一)被害人及嫌疑人基本情况

受害人:胡xx,女,2001年4月26日出生,小学学生,是电白县观珠镇和平金竹园村一片人。

作案人:廖x才,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退伍军人,1987年在观珠镇和平村委会任村委支部书记,1997年以聘用干部身份在观珠镇政府工作至今。户籍地址:电白县水东镇澄波街97号,现住:电白县观珠镇新西正街。

(二)案件经过及相关证据

2012年7月20日18时许,观珠派出所接到县局110转来警情,称有一未成年少女遭人“非礼”,要求查处。接警后,该所值班领导戴飞教导员立即通过报警手机,联系到了报警人廖xx及其女儿胡xx(受害者)。简单了解情况后,戴飞首先和值班民警带着廖艳宝母女到观珠卫生院检查。同时,组织民警到观珠镇和平东边头村边一养猪场,将嫌疑人廖x才口头传唤回所接受调查,并及做好案件调查取证等工作。

据受害者胡xx反映:当日早上8时许,她与表兄弟廖xx、廖xx(均未满14周岁,观珠和平小学学生)两人,去观珠镇和平东边头村边给廖x才育沉香种子,廖x才以每人一分钱一个种子为工钱。至中午12时,三人一同回去吃饭,廖x才给了每人3元的工钱。下午14时许,三人又去帮廖x才育沉香种子,约半个小时后,廖xx、廖xx回去了,留下她一人在干活。下午17时许,胡xx收工洗完手准备回去吃晚饭,廖x才在给她3元工钱时,顺势拉着她的手说她手还脏,要帮她洗干净。廖用毛巾帮其擦手,并借机吻了一下她的脸,还说她很听话,又给了其5元钱,叫她明天再来。接着,廖又叫她用手帮摸其下阴,她没答应。廖x才就将她抱到旁边养猪场的一个简易房子里,伸手进她的衣裤内摸胸部和阴部,后来她挣脱跑开。

经查,嫌疑人廖x才只供认在帮被害人擦干手时,用手(隔着裤子)摸了被害人胡xx的大腿及阴部。至于胡xx说廖x才用手指扣她阴部出血,廖x才在供述中也没有说到,而当日胡xx经医院医生院检查结果是“处女膜完整;会阴少许皮破损”情形,也无法印证廖x才猥亵行为导致被害人阴部流血。

电白县公安局依据治安处罚法对廖进行了深刻的批评教育,并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处罚。

二、猥亵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及处理问题

在本案中因案发时只有嫌疑人与被害人两人在场,所目前案件证据来说,无法认定嫌疑人涉嫌强奸罪,但无论嫌疑人廖x才怎样辩解,其行为都是猥亵儿童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猥亵儿童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和《刑法》237条都作出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而《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但猥亵儿童行为究竟作治安处罚或刑事追究,目前我国没有明确司法解释规定具体情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看猥亵儿童涉案情节是否严重是罪与非罪的区别。学理解释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猥亵儿童或者手段恶劣、卑鄙的等情形。在本案中,鉴于医院检查诊断证明没有认定被害人有流血等情形,所以,县公安局在办理此案中认为目前案件证据表明此案涉罪情节较轻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从重处罚。公安机关历来对此类案件处理比较严格,如有新的证据证实嫌疑人涉案情节达到刑事追诉,县公安局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2条“公安机关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有关规定,依法启动刑事案件程序对嫌疑人予以刑事追究。

[snapback]3397241[/snapback]​


请问红色的字和蓝色的字有矛盾吗?这矛盾怎么解?
 
想不到又是临时工!?

虽然心里有准备,但还是他妈的被雷到了!

犯罪的“公墓园”永远都是临时工!

醒醒吧,别在掩耳盗铃了! 人民群众都没有傻,傻子的只是你们自己!“公墓园”!!!
 

正在浏览此帖子的用户

后退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