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宾馆、饭店、餐馆、食堂剩饭剩菜行为处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宾馆、饭店、餐馆、食堂剩饭剩菜行为的监督,切实做好文明餐桌创建活动,不断优化文明用餐环境,有效遏制“舌尖上的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宾馆、饭店、餐馆、食堂的剩饭剩菜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条 实施剩饭剩菜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宾馆、饭店、餐馆、食堂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自觉开展文明餐桌创建活动。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处罚的监督制度。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处罚的监督和指导,发现处罚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相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宾馆、饭店、餐馆、食堂应予处罚的行为和种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处罚:
1、餐馆(含宾馆、饭店、食堂)在显著位置无“文明餐桌”温馨提示牌或海报、宣传画,餐桌上无“不剩饭、不剩菜”温馨提示牌的;
2、餐馆(含宾馆、饭店、食堂)服务人员在消费者点餐过程中,没有及时提醒适量点餐,形成铺张浪费的;
3、消费者在就餐过程中,餐馆(含宾馆、饭店、食堂)服务人员对消费者进行误导过量点菜点饭,而致使出现大量剩饭剩菜的;
4、餐馆(含宾馆、饭店、食堂)服务人员餐后没有提醒和提供免费打包服务内容,及时提醒消费者把剩菜剩饭打包带走的。
第六条 餐馆(含宾馆、饭店、食堂)剩饭剩菜处罚的种类有:
1、责令改正;
2、黄牌警告;
3、约谈;
4、红牌警告;
5、举办培训班;
6、新闻曝光;
7、降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旅游饭店诚信等级和酒店星级。
第三章 处罚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餐馆(含宾馆、饭店、食堂)文明餐桌创建活动,实行七级督查。
1、市领导带队督查;
2、市双创督查组督查;
3、二代表、一委员督查;
4、市级部门联合督查;
5、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查;
6、餐饮商会组织自查;
7、县区及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查。
第八条 对餐馆(含宾馆、饭店、食堂)剩饭剩菜的处罚措施
对在七级督查中或有市民举报,有第五条情形之一的餐馆(含宾馆、饭店、食堂),给予以下处罚:
1、属于首次违反,责令改正;
2、第二次违反的,予以黄牌警告,并约谈黄牌单位负责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
3、第三次违反的,予以红牌警告,并责令其负责人及其所有员工参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文明餐桌知识培训班;
4、对于屡教不改、群众反映强烈的,将作为不文明诚信经营单位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并降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旅游饭店诚信等级和酒店星级。
第九条 对餐馆(含宾馆、饭店、食堂)剩饭剩菜的处罚执行
按照属地管理、责权利相结合原则,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对各餐馆(含宾馆、饭店、食堂)的处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市直管餐饮行业的处罚,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辖区范围内的小餐饮的处罚。其中,涉及旅游饭店诚信等级和酒店星级的有关处罚,由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旅游部门实行联合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开展餐馆(含宾馆、饭店、食堂)督查和处罚工作要记载详实、依据明确,检查过程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原则,禁止徇私舞弊。社会各界人士可对检查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自日起执行,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区比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宾馆、饭店、餐馆、食堂剩饭剩菜行为的监督,切实做好文明餐桌创建活动,不断优化文明用餐环境,有效遏制“舌尖上的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宾馆、饭店、餐馆、食堂的剩饭剩菜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条 实施剩饭剩菜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宾馆、饭店、餐馆、食堂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自觉开展文明餐桌创建活动。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处罚的监督制度。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处罚的监督和指导,发现处罚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相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宾馆、饭店、餐馆、食堂应予处罚的行为和种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处罚:
1、餐馆(含宾馆、饭店、食堂)在显著位置无“文明餐桌”温馨提示牌或海报、宣传画,餐桌上无“不剩饭、不剩菜”温馨提示牌的;
2、餐馆(含宾馆、饭店、食堂)服务人员在消费者点餐过程中,没有及时提醒适量点餐,形成铺张浪费的;
3、消费者在就餐过程中,餐馆(含宾馆、饭店、食堂)服务人员对消费者进行误导过量点菜点饭,而致使出现大量剩饭剩菜的;
4、餐馆(含宾馆、饭店、食堂)服务人员餐后没有提醒和提供免费打包服务内容,及时提醒消费者把剩菜剩饭打包带走的。
第六条 餐馆(含宾馆、饭店、食堂)剩饭剩菜处罚的种类有:
1、责令改正;
2、黄牌警告;
3、约谈;
4、红牌警告;
5、举办培训班;
6、新闻曝光;
7、降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旅游饭店诚信等级和酒店星级。
第三章 处罚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餐馆(含宾馆、饭店、食堂)文明餐桌创建活动,实行七级督查。
1、市领导带队督查;
2、市双创督查组督查;
3、二代表、一委员督查;
4、市级部门联合督查;
5、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查;
6、餐饮商会组织自查;
7、县区及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查。
第八条 对餐馆(含宾馆、饭店、食堂)剩饭剩菜的处罚措施
对在七级督查中或有市民举报,有第五条情形之一的餐馆(含宾馆、饭店、食堂),给予以下处罚:
1、属于首次违反,责令改正;
2、第二次违反的,予以黄牌警告,并约谈黄牌单位负责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
3、第三次违反的,予以红牌警告,并责令其负责人及其所有员工参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文明餐桌知识培训班;
4、对于屡教不改、群众反映强烈的,将作为不文明诚信经营单位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并降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旅游饭店诚信等级和酒店星级。
第九条 对餐馆(含宾馆、饭店、食堂)剩饭剩菜的处罚执行
按照属地管理、责权利相结合原则,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对各餐馆(含宾馆、饭店、食堂)的处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市直管餐饮行业的处罚,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辖区范围内的小餐饮的处罚。其中,涉及旅游饭店诚信等级和酒店星级的有关处罚,由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旅游部门实行联合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开展餐馆(含宾馆、饭店、食堂)督查和处罚工作要记载详实、依据明确,检查过程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原则,禁止徇私舞弊。社会各界人士可对检查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自日起执行,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区比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