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广大学员的一封信
尊敬的学员:
为确保你能愉快完成学习并顺利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现将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收费以及公安机关对考试员的管理规定作简要介绍,希望我们的工作得到你的监督和支持。
一、收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粤价函[2007]382号文件规定,我市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
1、汽车类共480元/人(科目一70元,科目二130元,科目三280元);
2、摩托车类共225元/人;
3、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各科目第一次不合格,可以免费补考一次,仍不合格的,重新预约科目考试。重新预约补考科目的补考收费标准按该科目考试费的50%收取。
(二)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
二、我们的承诺
“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是我们的服务宗旨。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过程中,我们坚决做到秉公执法、不徇私舞弊,公平、公正、公开,防止和杜绝“吃拿卡要”等各种腐败现象,严格执行收费规定,除按国家规定收取相关考试费及证件工本费外,我支队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在学习、考试过程中,如有培训机构、教练或其他人员以“保险费”、“过关费”等种种名义向你索取财物,请勿轻信,一律拒交,保存证据,并及时向我支队举报,我们将迅速派人调查核实,同时保证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如果你提供的情况属实,我支队将视情况予以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举报电话:2800187、2800166。
欢迎你对我们的考试工作支持、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祝平安顺利!
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关规定(摘要)
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关规定(摘要)
第三十一条: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第三十八条: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考试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第七十八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尊敬的学员:
为确保你能愉快完成学习并顺利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现将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收费以及公安机关对考试员的管理规定作简要介绍,希望我们的工作得到你的监督和支持。
一、收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粤价函[2007]382号文件规定,我市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
1、汽车类共480元/人(科目一70元,科目二130元,科目三280元);
2、摩托车类共225元/人;
3、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各科目第一次不合格,可以免费补考一次,仍不合格的,重新预约科目考试。重新预约补考科目的补考收费标准按该科目考试费的50%收取。
(二)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
二、我们的承诺
“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是我们的服务宗旨。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过程中,我们坚决做到秉公执法、不徇私舞弊,公平、公正、公开,防止和杜绝“吃拿卡要”等各种腐败现象,严格执行收费规定,除按国家规定收取相关考试费及证件工本费外,我支队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在学习、考试过程中,如有培训机构、教练或其他人员以“保险费”、“过关费”等种种名义向你索取财物,请勿轻信,一律拒交,保存证据,并及时向我支队举报,我们将迅速派人调查核实,同时保证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如果你提供的情况属实,我支队将视情况予以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举报电话:2800187、2800166。
欢迎你对我们的考试工作支持、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祝平安顺利!
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关规定(摘要)
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关规定(摘要)
第三十一条: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第三十八条: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考试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第七十八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