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期满换证及审验
一、申请条件
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申请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同时进行审验,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
(二)申请人没有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申请人身体条件符合驾驶许可条件;
(四)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或撤销。
二、办理地点
(一)境外人员(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在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点击查询)办理;
(二)其他人员任选车管分所(点击查询)或交通支、大队车管站(点击查询)办理。
三、提交的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北京市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应当提交北京市卫生局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四)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五)机动车驾驶人相片3张。
相片要求为:
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1寸),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四、收费
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五、收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件);
(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04]2955号)。
六、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