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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的通告 (1人在浏览)

铁腕扭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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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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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的通告

根据省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粤公通字〔2012〕115号)以及《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公通字[2013]4号)精神,我市将依法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简称超标车)设立过渡期,实施临时登记,限制使用,限期予以淘汰。特此通告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界定超标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已经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标准(包括最高车速超过20km/h、整车质量超过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w 或者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v等)的电驱动两轮车辆。

二、2013年3月30日后禁止销售超标车。对已进入流通领域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车,销售企业应在限期内处理已进货的超标车,过期仍销售的,将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罚。

三、超标车使用过渡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在过渡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对超标车实施临时登记,按照全省统一式样核发临时通行标识。临时通行标识只在茂名市辖区内有效,不能在外市使用,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从2016年1月1日起,超标车不准再在本市辖区道路上行驶。

四、在过渡期期间,对超标车实行限制区域路段行驶。过渡期间,我市根据道路交通流量、道路状况等情况,在茂名市城区和各县(市、区)城区道路行驶设立超标车禁行区域路段,禁止或限制超标车通行。

五、超标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加强行车秩序管理。对驾驶超标车的,驾驶人员要按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驾驶人必须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驾驶时戴安全头盔;车辆应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在划分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确保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借道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

特此通告。

茂名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联合协调办公室

二一三年二月七日


茂名即将对超标电动车进行治理 无脚蹬或时速超过20公里即为超标电动自行车

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车将停止销售

名升网讯 我市目前正在大张旗鼓地开展摩托车交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广大市民群众尤其是驾驶电动车一族,一直都为“电动车不上牌”、“无驾驶证开电动车”是否会被查处而困惑。然而,许多市民并不知道,自己所驾驶的电动车可能属于超标电动车,对这类车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都相继出台了管理意见,准备淘汰超标电动车。我市将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要求,抓紧时间出台管理办法,或将很快禁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对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亦将会着手进行治理。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尤其是正在使用电动车或准备购买电动车的市民,对此要密切留意。
  将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
  在前天我市召开的市摩托车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上,与会人员对《关于加强我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研究。这意味着,我市即将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治理。
  据悉,去年,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出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接着,今年,省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厅等五部门联合发文,提出了《关于加强全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省五部门指出,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产业快速发展,保有量迅猛增长。但是,电动自行车不按标准生产、销售问题较多,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因此,将在全省范围内整改电动自行车产业,限期3年淘汰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全省地级以上政府要设定过渡期处理好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并且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限制区域使用。源头监管方面,各市质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管,对继续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产品的,应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于已进入流通领域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车,应由各市联调办确定禁止销售日期并向社会公布,各地禁售日期不超过2013年3月30日。
  标准电动自行车须时速不超20公里
  那么,什么样的电动自行车是属于符合国家标准的,什么样的电动自行车是属于超出标准范围的呢?
  记者采访市交警部门了解到,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性标准包括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超过240w或者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v,等等。此外,还必须有脚蹬。
  因此,凡是时速大于20公里,或者没有脚蹬功能的,都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时速是否大于20公里以及有没有脚蹬,是最容易看到的,记者走访市区发现,路上行走的多数电动车都不符合这两个标准。
 
今天看了一条微博,有网友反映到这方面的问题,同时,许多网友问及关于电动车、助力车问题,我向相关部门了解了一些情况,基本上上述两份材料可以说明我市这类车辆的管理。

据了解,这类车登记管理工作近期就会展开。
 
我家的电动车不敢开了
 
盼望着水东街头的公交车10分钟一班。

不是我没志气买小车,就算有小车开在水东街头规划的摩托车道胆战心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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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人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少、、、、、
 
请问铁S,那些烧汽油的助力车公安交警如何处置?
 
铁蛇如有机会,请向你的上级报告。昨晚我在海堤散步,只见多辆助力车在人流如鲫的海堤上高速穿梭,险象环生。不管是游人被他们撞着,还是他们不小心冲下海堤都不是小问题。建议增派警员对该地方加强巡逻,以防发生危险。
 
老铁常来,只是少了一个发言人的角色。
 
国家政策自相矛盾,那边叫节能环保,这边出台禁止,怎么回事?
要是追究责任挂牌就可解决,既追责车主又能节能环保,何乐而不为?不解?
 
茂名市禁止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及打击
改装、改型摩托车行为工作方案

根据茂名市公安局、经信局、工商局、质监局《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的工作意见》(茂公通字〔2013〕44号)精神及2月5日茂名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要求,为确保超标电动自行车禁售工作的落实,严厉打击改装、改型摩托车行为,净化我市摩托车销售市场,切实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精神,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禁售超标电动自行车为工作重点,切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为维护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良好秩序创造有利条件,确保我市2013年3月30日前全面落实禁止销售超标电动车工作,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使全市电动自行车及摩托车市场无序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的目标。
二、职责分工
工商部门为牵头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同时按职责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销售行为实施日常监管,指导销售企业建立行业自律制度,严厉查处非法改型、改装摩托车和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工商、质监部门加强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源头监管;
交通部门负责摩托车维修行业监管,查处非法改装摩托车、非法维修无牌无证和报废摩托车、以及利用配件拼装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管,严厉查处无证(指3C认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违法行为,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对流通领域销售无证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工作步骤和内容
时间为2013年2月20日至5月10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及调查摸底阶段(2月20日至3月30日)。抓好宣传发动是做好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和打击改装、改型摩托车违法行为,确保电动自行车经营户思想稳定的重要前提,因此各职能部门务必充分利用政府发出通告的有利时机,通力合作认真细致地做好宣传工作。一是要继续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和发送短信、拉横幅等方式,向广大消费者宣传电动自行车相关知识和政府相关政策,营造全社会人人皆知、家喻户晓禁售超标电动车的氛围。二是要将市联调办通告发到各经营户手中,组织经营户学习通告内容,使经营户理解并支持相关政策,提高社会责任感,主动配合职能部门实施监管工作。三是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提高服务效能,积极引导经营户主动和生产厂家或上游批发企业协商,妥善处理好待售的超标电动车。四是宣传相关法律规定,督促企业建立并完善进销货台帐,加强行政指导,告诫经营者不要以欺骗、误导等不法手段进行销售。与此同时,要进一步深入调查摸底,全面掌握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经销商和摩托车维修业户的经营情况,重点掌握经销商库存待售超标电动车数量。
(二)集中打击和整治阶段(3月31日至4月30日)。工商部门对在禁售之日起仍销售超标电动车或质量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一律依法查处。为做好查处工作,质监部门应提供省内具有资质的摩托车检验、鉴定机构目录,协助工商部门依法做好涉嫌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送检和质量鉴定工作,并积极协助工商部门向当地政府申请检验经费,确保检验、鉴定工作的完成。公安、工商、质监部门应积极协助交通部门对非法改装、改型摩托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各部门应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在必要的情况下可组织开展联合行为,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非法改装、改型摩托车行为,确保整治收到成效,切实净化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销售市场。
(三)督查和总结阶段(5月1日至5月10日)。各部门对禁售超标电动车及非法改装摩托车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市工商局牵头,与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成立联合检查组适时对各县(市、区)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回访经销企业,核查整治成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调。整治期间,工商、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二)注意工作方式和方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要注意工作方式和方法,要坚持教育引导先行、纠正违法行为与处罚相结合、循序渐进的原则,文明执法、热情服务,避免激化群众矛盾,降低行政风险。
(三)及时收集和汇报情况。各部门要建立信息专报及重大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沟通交流,及时传递和反馈工作信息。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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