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
我们是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罗浮村委会各村村民代表,现将罗浮村委会支部书记兼主任李家超任职以来,利用职权强夺豪取、违法乱纪的确凿事实举报如下:
一、李家超现任罗浮村委会支部书记兼主任的职务,是利用金钱和雇佣黑社会打手夺取来的。
李家超自2005年任罗浮村委会支部书记兼任主任职务以来,每届选举,李家超都是以恶劣手段谋取连任的。如最近一届即2011年村委会换届选举主任,除了提前收买部分选民外,选举当天,李家超采用多个流动票箱投票,每个票箱指派一人代写选票全部填写他的姓名。另外每个投票箱还有几名打手跟随监视,没被收买的选民个个敢怒不敢言,更不敢违抗,只能任由李家超一帮人胡作非为。结果可想而知,最后连任的又是李家超。他如此明目张胆,强夺豪取,引起了村民强烈不满,但令人费解的是,我们多次把以上情况向镇党委、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结果都不了了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李家超利用贿赂选民和雇佣黑社会打手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二、李家超目无党纪国法,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扶贫款多达200万元人民币,建水利排灌渠款5万元人民币、私人老板资助建硬底化村路的捐款10万元人民币。
1、2006年,广东省经贸委派“十百千万”干部下基层,到我罗浮村委会驻点扶贫。该工作组了解我村委会情况后,拨了100万元作为扶贫款支援罗浮村委会各方面的建设,另又拨了100万元支出罗浮小学学校建设,但该两笔巨款全部汇入李家超私人账户,结果这200万元全部被他私吞了。当村民多次提出质疑,要他解释该款的去向时,李家超竟然猖狂地说,该款是他个人向省里搞来的,理应由他个人保管使用,任谁人告状也没有。
2、2007年茂港区政府拨了5万元给罗浮村委会作为修建农田水利设施工程款,也是被李家超独自吞食了。到目前为止,罗浮村委会的农田水利设施工程一直还没有动工。
3、2005年由朱育英(罗浮籍人,原茂名化州市市长)牵头,化州旅港同乡会荣誉会长陈耀先生出资10万元给罗浮村修建硬底化村路,当该捐款也全部落入李家超的口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李家超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扶贫款多达200万元人民币,建水利排灌渠款5万元人民币、私人老板资助建硬底化村路的捐款10万元人民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
三、自李家超任罗浮村委会书记兼主任以来,组织一伙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打手(桥头村李挺和上奄管区黑彪等几十人),控制着罗浮管区各个主要路段,强行收取买路钱。凡是拉白泥、黑泥的车辆经过罗浮管区路段的,都要留下每吨1-2元的买路钱。深受其害的老板有:横岭白泥场的郭思勇(联系电话:13702861638),横岭黑泥场的林XX,罗浮管区黄村铁路旁白泥场的赵波及大同管区的白泥场等等。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就算是李家超的同学李华(现在市公安局工作,联系电话:13824892888)的父亲李中现(禄段管区人)经营的白泥厂拉的白泥经过,照样分文不减。该项无异于抢劫的收入,粗略计算,每年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我们多次向茂港区公安局举报,说有黑社会势力一直在管区非法活动,但茂港区公安局都置之不理。李家超经常在群众面前扬言说,茂港区某某领导、茂港区公安局某某副局长是他的后台。据他的手下人无意中透露,李家超长期供养着茂港区和区公安局某些领导,包吃、包住、包玩不说,还从每年的非法收入中按30%提成给那些保护着他的官员,每年都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李家超组织一伙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打手,控制着罗浮管区各个主要路段,强行收取买路钱,向茂港区某某领导、茂港区公安局某某副局长行贿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
四、李家超利用职权,目无法纪,以天作胆,在村集体山岭非法无证开采白泥矿产谋取暴利。
李家超以地方官独霸一方,不顾村集体利益、不顾村民极力反对,竟在村集体的山岭(挖石岭)开采白泥矿产谋利,从2010年至2011年在村民联名向茂名市相关部门不断投诉后,才将该矿场取缔,李家超无奈暂停开采。但因其开挖白泥,造成该岭到处坑坑洼洼,无法复垦。更严重的是,因该岭是与高州运河和桥头水库相连,该条运河和水库是罗浮村委会一带人民灌溉农田和饮用的水源,由于李家超在挖石岭开矿后造成了水土大量流失,在下雨天大量含白矿的污水流入水库和运河,严重危害了村民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几年来村民要求李家超平整其挖烂的土地让村民种上植被不被侵害,但李家超一直置之不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李家超利用职权,在村集体山岭非法无证开采白泥矿产谋取暴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五、李家超非法强行以低价向村民购买责任田建其私人厂房。
2008年间,李家超以个人建厂为由,强行向罗浮村委会桥头村村民低价买断责任田约二十亩作为其建厂房用地,其在周围建好围墙后,因村集体相市、区、镇提出强烈抗议,经市、区、镇三级组成联合调查组查处责令李家超停建,将土地退回给村民使用,但李家超采取瞒天过海的手法,将厂牌拆下,并在围墙内挖了几个坑以种植树木复垦为幌子,达到了掩人耳目、欺骗上级之目的。之后李家超如愿以偿,相关工作人员过目后不闻不问了,而李家超又通过各种手段,旁若无人地建起了厂房,彻底侵吞了集体土地。
根据《中和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和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李家超非法强行以低价向村民购买责任田建其私人厂房的行为,已触犯《中和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
六、李家超以村委会名义,强行低价租用村民开荒植树土地(属村集体土地),然后高价转租他人,从中牟取暴利。
李家超用非法手段当上村委会支部书记兼主任后,强行以每年每亩100元租金租用村民开荒地4.5亩,然后用年租金450元租来的田地以年租金平均4万元高价转租给陈祥经营的《永昌隆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作为厂房用地共12年,总合计获利48万元。实际上将集体土地据为己有,强占强租,谋取暴利。但村民群众多次向上级相关部门投诉反映,都无济于事。
根据《中和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李家超以村委会名义,强行低价租用村民开荒植树土地(属村集体土地),然后高价转租他人,从中牟取暴利的行为,已触犯《中和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李家超无视党纪国法,明目张胆,不择手段,非法夺取罗浮村委会支部书记兼主任职务,然后独霸一方,以权谋私,贪污巨款,欺压群众,任意强占村集体土地,犯案累累。他曾大言不惭地在村委会大会上吹嘘:我有茂港区某某领导、区公安局某某副局长为我撑腰,谁告我谁就没有好结果,就是告到天边也没用。事实上,就是因为李家超有钱有势,有茂港区、羊角镇某些领导为后台,我村民将上述等情况多次向市、区、镇投诉、反映,但相关部门派员下来也是作保护伞的,结果不了了之。现在我们强烈要求,立即对李家超立案查处,以上事实均有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如需要村民及受害者提供证据,村民及受害者愿意配合调查。我们拭目以待!
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罗浮村委会村民代表
2012年11月25日
附村民代表签名:李有禄等几十人……
我们是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罗浮村委会各村村民代表,现将罗浮村委会支部书记兼主任李家超任职以来,利用职权强夺豪取、违法乱纪的确凿事实举报如下:
一、李家超现任罗浮村委会支部书记兼主任的职务,是利用金钱和雇佣黑社会打手夺取来的。
李家超自2005年任罗浮村委会支部书记兼任主任职务以来,每届选举,李家超都是以恶劣手段谋取连任的。如最近一届即2011年村委会换届选举主任,除了提前收买部分选民外,选举当天,李家超采用多个流动票箱投票,每个票箱指派一人代写选票全部填写他的姓名。另外每个投票箱还有几名打手跟随监视,没被收买的选民个个敢怒不敢言,更不敢违抗,只能任由李家超一帮人胡作非为。结果可想而知,最后连任的又是李家超。他如此明目张胆,强夺豪取,引起了村民强烈不满,但令人费解的是,我们多次把以上情况向镇党委、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结果都不了了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李家超利用贿赂选民和雇佣黑社会打手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二、李家超目无党纪国法,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扶贫款多达200万元人民币,建水利排灌渠款5万元人民币、私人老板资助建硬底化村路的捐款10万元人民币。
1、2006年,广东省经贸委派“十百千万”干部下基层,到我罗浮村委会驻点扶贫。该工作组了解我村委会情况后,拨了100万元作为扶贫款支援罗浮村委会各方面的建设,另又拨了100万元支出罗浮小学学校建设,但该两笔巨款全部汇入李家超私人账户,结果这200万元全部被他私吞了。当村民多次提出质疑,要他解释该款的去向时,李家超竟然猖狂地说,该款是他个人向省里搞来的,理应由他个人保管使用,任谁人告状也没有。
2、2007年茂港区政府拨了5万元给罗浮村委会作为修建农田水利设施工程款,也是被李家超独自吞食了。到目前为止,罗浮村委会的农田水利设施工程一直还没有动工。
3、2005年由朱育英(罗浮籍人,原茂名化州市市长)牵头,化州旅港同乡会荣誉会长陈耀先生出资10万元给罗浮村修建硬底化村路,当该捐款也全部落入李家超的口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李家超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扶贫款多达200万元人民币,建水利排灌渠款5万元人民币、私人老板资助建硬底化村路的捐款10万元人民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
三、自李家超任罗浮村委会书记兼主任以来,组织一伙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打手(桥头村李挺和上奄管区黑彪等几十人),控制着罗浮管区各个主要路段,强行收取买路钱。凡是拉白泥、黑泥的车辆经过罗浮管区路段的,都要留下每吨1-2元的买路钱。深受其害的老板有:横岭白泥场的郭思勇(联系电话:13702861638),横岭黑泥场的林XX,罗浮管区黄村铁路旁白泥场的赵波及大同管区的白泥场等等。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就算是李家超的同学李华(现在市公安局工作,联系电话:13824892888)的父亲李中现(禄段管区人)经营的白泥厂拉的白泥经过,照样分文不减。该项无异于抢劫的收入,粗略计算,每年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我们多次向茂港区公安局举报,说有黑社会势力一直在管区非法活动,但茂港区公安局都置之不理。李家超经常在群众面前扬言说,茂港区某某领导、茂港区公安局某某副局长是他的后台。据他的手下人无意中透露,李家超长期供养着茂港区和区公安局某些领导,包吃、包住、包玩不说,还从每年的非法收入中按30%提成给那些保护着他的官员,每年都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李家超组织一伙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打手,控制着罗浮管区各个主要路段,强行收取买路钱,向茂港区某某领导、茂港区公安局某某副局长行贿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
四、李家超利用职权,目无法纪,以天作胆,在村集体山岭非法无证开采白泥矿产谋取暴利。
李家超以地方官独霸一方,不顾村集体利益、不顾村民极力反对,竟在村集体的山岭(挖石岭)开采白泥矿产谋利,从2010年至2011年在村民联名向茂名市相关部门不断投诉后,才将该矿场取缔,李家超无奈暂停开采。但因其开挖白泥,造成该岭到处坑坑洼洼,无法复垦。更严重的是,因该岭是与高州运河和桥头水库相连,该条运河和水库是罗浮村委会一带人民灌溉农田和饮用的水源,由于李家超在挖石岭开矿后造成了水土大量流失,在下雨天大量含白矿的污水流入水库和运河,严重危害了村民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几年来村民要求李家超平整其挖烂的土地让村民种上植被不被侵害,但李家超一直置之不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李家超利用职权,在村集体山岭非法无证开采白泥矿产谋取暴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五、李家超非法强行以低价向村民购买责任田建其私人厂房。
2008年间,李家超以个人建厂为由,强行向罗浮村委会桥头村村民低价买断责任田约二十亩作为其建厂房用地,其在周围建好围墙后,因村集体相市、区、镇提出强烈抗议,经市、区、镇三级组成联合调查组查处责令李家超停建,将土地退回给村民使用,但李家超采取瞒天过海的手法,将厂牌拆下,并在围墙内挖了几个坑以种植树木复垦为幌子,达到了掩人耳目、欺骗上级之目的。之后李家超如愿以偿,相关工作人员过目后不闻不问了,而李家超又通过各种手段,旁若无人地建起了厂房,彻底侵吞了集体土地。
根据《中和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和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李家超非法强行以低价向村民购买责任田建其私人厂房的行为,已触犯《中和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
六、李家超以村委会名义,强行低价租用村民开荒植树土地(属村集体土地),然后高价转租他人,从中牟取暴利。
李家超用非法手段当上村委会支部书记兼主任后,强行以每年每亩100元租金租用村民开荒地4.5亩,然后用年租金450元租来的田地以年租金平均4万元高价转租给陈祥经营的《永昌隆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作为厂房用地共12年,总合计获利48万元。实际上将集体土地据为己有,强占强租,谋取暴利。但村民群众多次向上级相关部门投诉反映,都无济于事。
根据《中和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李家超以村委会名义,强行低价租用村民开荒植树土地(属村集体土地),然后高价转租他人,从中牟取暴利的行为,已触犯《中和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李家超无视党纪国法,明目张胆,不择手段,非法夺取罗浮村委会支部书记兼主任职务,然后独霸一方,以权谋私,贪污巨款,欺压群众,任意强占村集体土地,犯案累累。他曾大言不惭地在村委会大会上吹嘘:我有茂港区某某领导、区公安局某某副局长为我撑腰,谁告我谁就没有好结果,就是告到天边也没用。事实上,就是因为李家超有钱有势,有茂港区、羊角镇某些领导为后台,我村民将上述等情况多次向市、区、镇投诉、反映,但相关部门派员下来也是作保护伞的,结果不了了之。现在我们强烈要求,立即对李家超立案查处,以上事实均有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如需要村民及受害者提供证据,村民及受害者愿意配合调查。我们拭目以待!
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罗浮村委会村民代表
2012年11月25日
附村民代表签名:李有禄等几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