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时代的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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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博贺有一名叫梁永石的人,为人懒惰,也有点弱智。
这种人很难适应当时的社会环境,于是,个人生活来源便成了问题,不得已干起了小偷小摸勾当(好像是到附近村的田里偷挖蕃莳和到渔船上偷些鱼回来假日),被判刑三年。
刑释后,渔业大队安排他到大队工场做工,因受人歧视,不得已重操旧业。后又被判刑,最后死在监狱里。
有一个叫梁昌的人,人也有点弱智(他父母患有精神病)遗传的那种,因偷看女人冲凉,被判强奸未遂罪,入狱七年,刑释时双目几近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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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时代的社会治安,讲句良心话,比现在好上N倍。但也造成很多冤假错案,滥杀.滥捕.滥判现象非常突出,是老毛文革的一大败笔。
当年小偷小摸很少,也是不争的事实。究其原因;一是有一种严打的高压态势,二是普通百姓家里也没有什么可偷的东西。
刑释人员归入黑五类坏分子行列(黑五类;即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右派分子),属于被专政的对象。
列入黑五类的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随时可能被揪出来批斗。
文革以前,博贺没有环卫部门。清洁街道,通坑渠等工作便落到这些黑五类身上。
最让人惊悚的是,革委会公审或枪决人犯时,也被押到刑场陪看,收尸等。这种现象,被造反派戏称为:人民群众开心之日,就是反革命分子受难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