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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村筹委会”接管村庄领导权》的报道 (1人在浏览)

YAO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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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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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
现将南方农村报2012年2月23日《“文明村筹委会”接管村庄领导权》的报道(复印件),以及本人的评述《解剖“非驴非马”的“黑户”》一齐寄给你们,不妥之处,敬请原谅。
南方农村报社论指出:“那站村民小组建设文明村筹委会”在组织性质和法律定位上――按照社团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它至今还是一个“非驴非马”的“黑户”,而即使其能够在民政部门“标名挂号”,其能否代行村小组的职权,抑或在现有村治机构外“另起炉灶,仍然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副院长邓大才认为,那站村成立“文明村筹委会”……其行为必须依法,不能用“大民主”来抵制法治,也不能打着“大民主的旗号侵犯其他村民自治机构的权利,民主不能超越法律的边界,要处理好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关系,“那站文明村筹委会”可以作为社会组织,参与村庄管理,参与社会服务,但是没有执法权,不能越位。
华中科技大学特聘教授,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贺雪峰分析说:“那站文明村筹委会”的确获得了村社自治组织的部分职能,有可能会做成很多公益性质的事情,但基层自治组织是有制度,有规范的,如此下去,会出现千奇百怪的集体组织。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表示:“村民小组的自治在法律概念上并不明确(村委会组织法)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自治组织的选举方式可以多种多样,而且“那站文明村筹委会”得到了附城村委会的认可,因此没有太大的问题。
本人当了20年的村小组干部,对中国的法律虽不太懂,但对村民自治法律却很感兴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村组法》)对村民小组自治的概念确实并不明确,但广东省人大根据《村组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制定的《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简称《选举办法》)第五十二条则明确规定:“村民代表的推选,以及村民小组长和副组长的选举参照本办法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村小组这个自治组织的选举方式就必须依照《选举办法》的所有规定进行,决不可以是多种多样地乱来。况且,直到目前为止,附城村委会只是认可“那站文明村筹委会”可以作为社会组织,参与村庄管理,参与社会服务,并没有对其越位行使村小组职权认可。自“那站文明村筹委会”成立至今,附城村委会召开村民小组组长会议或召开有村民小组组长参加的会议,都从来没有通知“那站文明村筹委会”的任何一位成员代表村小组长参加。
如果不要制度,不讲规范,不受法律的监控,任何组织都可以越位行使基层法定组织的职权,这并不是“没有太大的问题”,而且是非常严重的问题,轻则造成个别村庄和个别地区的社会混乱,增加维稳的不良因素,重则造成派别争权夺利的斗殴流血事件,甚至更大的事件。
电白县民政局2011年1月7日向县纪律出示的一份文件中有:“‘那站文明村筹委会’是村民自治的临时组织工作机构”的说法。但2012年2月18日回复南方农村报记者则称:“‘那站文明村筹委会’到目前为止尚未在我局申请登记和备案。我局认为‘那站文明村筹委会’既不是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也不是基层政权组织。”
综上所述,“那站文明村筹委会”不能越位,没有执法权、代行村小组职权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不是基层政权组织的法律定位已经明确,无须争论。致于其是否“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带领村民建设文明新村”我们就让事实来说话算了,这里不必浪费笔墨。
水东镇政府今后如何积极支持“那站村筹委会”依什么法、依什么规、行使什么职权、带领村民建设什么样的文明村,我们无权干涉。但如果继续支持其非法行使那站村民小组的权力,那就是在为虎作伥、助纣为虐了。这不但是知法犯法,而且是在执法犯法,我们当然要据理力争,讨个公道。
作为负有支持、帮助和指导村治工作的政府机构,应该如何处理“那站文明村筹委会”越位侵犯村治法定机构权力的违法行为,应该无需我们这些无能力请得起领导吃餐饭的贫苦村民说三道四吧!

那站村小组组长:姚中书
201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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