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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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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刑竣法是腐败的加速器

童大焕―2012年3月14日星期三

特别声明:转载请注明“童大焕凤凰博报专稿”,否则谢绝转载或摘录
山东荷泽市委书记赵润田在今年两会上提议:若贪污50万元就判死刑,就没人敢贪污了。
百姓对腐败已经差不多到了恨得咬牙切齿的地步,这样一条生逢其时的建议相信会得到一些喝彩。但我要说,严刑竣法除了解恨毫无用处,它不是腐败的清洁机,相反却是腐败的加速器!
在一个权力的含金量太大、权力之手随时随地可以伸到市场的怀抱里乱摸、随便一摸就是大把油光水亮的“丰乳肥臀”时代,民主、廉政、法治、自由皆不可能。这正应验了马克思那句老话:“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将“资本”替换成“权力”,此论亦成立。甚至可以说,“权力”的利润,在某些时候某些领域,比“资本”大一万倍。权力的含金量太大,神仙当了官也随时有可能成为腐败分子;权力的含金量太大,就是剥皮抽筋亦不能阻止腐败的横行。严刑竣法不能根治腐败现象,明朝对贪官的处罚极其残酷,甚至剥皮抽筋亦不能阻止官员们疯狂敛财。
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刑罚对于预防和制止犯罪的有效性,并不在于刑罚的严酷,而在于刑罚的必然性与及时性。贝卡里亚在他的经典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写道:“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就是蛮横的。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因为支配立法者双手的残暴精神,恰恰也操纵着杀人者和刺客们的双手。”
如果贪污腐败受到惩罚的必然性和及时性很低,监督的成本很高,那么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腐败者会抱着极大的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如果刑罚过于苛刻,一旦被发现就将面临着严酷的惩罚甚至死刑的威胁,腐败分子就会想尽一切办法、穷尽各种代价来逃避这种惩罚,这种逃避的方法包括收买纪检、监察、公安、法院等办案人员以及收买可以影响和左右案件的一切人士。它会导致腐败的无限扩大,最后弄出个“衙门里只有一对石狮子真干净”的悲惨结局!
惩治腐败,只有三条道路并进,方能收到实效:
一是预防。预防的根本在于降低权力的含金量。也就是政经分开。这个政经分开,比以往提的政企分开深刻得多,既包含打破国企垄断、国企全面退出竞争性领域,也包括行政力量完全彻底地从微观经济活动中退出,那种各级政府像公司的行政主导经济模式,更是在彻底改革之列。
二是刑罚的必然性和及时性。惩罚的必然性和及时性,靠“以少数面对多数”的自上而下的权力监督是不行的,况且这自上而下的监督权力本身也是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自身也有腐败的可能;必须开放权力的平行监督;必须开放“以多数对少数”的公民权利对公共权力的自由监督,全面开放媒体对腐败的揭露与报道。舍此,一切严刑竣法都是鼠目寸光,甚至都是障眼法和骗局。
二是刑罚的确定性。非暴力犯罪不宜判死刑,已经成为人类文明的共识。但是今日中国法律对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治,法院有着过于强大的“自由裁量权”:10万元左右基本上是每1万判一年;超过10万元最高可判死刑;但是12万元可能判12年,100万元、1000万元甚至上亿元可能也只判12年!以后是否可以考虑这样:每1万年判处一年有期徒刑,1000万就是一千年,贪污50万元(具体数字可以充分辩论)以上不得减刑和假释。
这样的刑罚必然性、及时性和确定性,比杀头之类的有效多了。


短评:我认为这不算什么好文章,题目倒很好。
但对某些人自以为是是思维有借鉴作用。
我说,如果是贪污50万元就判死刑,就没人敢贪污了?不!!更多人贪污了!!他们会在取证和执行上做文章。结果是,一方面,更混乱,另一方面,基本没有不死的余地,就只有死里求生了!!!
 
严刑竣法造成权利膨胀,可以随意歪曲事理,
然后就是权钱交易。
 
楼主,你是可以为这十几年以德治国遗留下来的各种贪污腐败问题埋单的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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