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现在,很多人还以为彭宇案的判决是没有问题的,只是判词出了问题,因为法律有相关的“无过错责任”。事实上,回顾整个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判决是绝对错误,判词自然是错上加错。
民事案,有时会在分不清责任的情况下,让无法判定是否有责任的一方也承担部分责任。但还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判决,不能让人们从此不敢做好事。台湾也曾经发生过帮助同学导致同学死亡的事,开始也是判决帮助人的一方需要赔钱的,但后来官司一直打到台湾高等法院,加上初审一共审了四次,最后判帮助人的几位同学无需承担责任。有兴趣的可以在维基百科中查查“玻璃娃娃案”。台湾的这个民事案件的最终判决,就是考虑到深远的社会影响。帮人一定会绝对无差错吗?法律也要保护帮助人的人。
其实讲了这么多,还没有进入正题。
此案最大的问题,其实还并不在于是否冤枉好人,而在于纵容坏的行为。
在当时彭宇向派出所索要当时的笔录时,派出所长称当时笔录丢失,但留有当时用手机拍摄的笔录照片。当彭宇本人发现照片Exif信息显示照片并非来自派出所所长本人的手机时,所长不得不承认其实照片是徐寿兰当警察的儿子提供的。
这个案如果是发生在西方国家,很简单。老太会无条件败诉,而且她和他当警察的儿子也会被起诉,伪证罪和妨害司法公正罪是少不了的。而且这老太,还有她儿子,坐牢出来以后打什么官司都不顺,对方律师一定会搬出这个陈年案件来证明他们的话是不可靠。
很遗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刑事案件中的伪证,还构不成伪证罪,更加不要说什么妨害司法公正。
但法律一定要全面考虑,虽然法律没规定老太的伪证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至少已经可以证明,老太还有她那个当警察的儿子,是无耻到了极点,这两母子,是非常善于撒谎的。
所以,根据这个情况,即使真的是彭宇撞的,也应该判决他无关。这就是“程序正义高于实质正义”。关于这个原则的著名判决,就是美国棒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了。正因为起诉一方有造假证据的行为,导致本来几乎是铁证如山的案件,最终结果是辛普森无罪。有些人可能会认为此案虽然在刑事判决中宣判辛普森无罪,但在民事判决却让辛普森赔偿。但这两个起诉,是分开的,如果后者的起诉方有造假证据行为,辛普森照样一美元也不用赔偿。
彭宇案的判决恶劣就恶劣在,老太和当警察的儿子共同造假证据诬陷彭宇,不但证明他们两个是撒谎成性,更证明彭宇是整个案中的弱者。在这种情况下都要判决彭宇承担“责任”,那司法,就明显给大众印象是强者用来勒索的工具了。
民事案,有时会在分不清责任的情况下,让无法判定是否有责任的一方也承担部分责任。但还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判决,不能让人们从此不敢做好事。台湾也曾经发生过帮助同学导致同学死亡的事,开始也是判决帮助人的一方需要赔钱的,但后来官司一直打到台湾高等法院,加上初审一共审了四次,最后判帮助人的几位同学无需承担责任。有兴趣的可以在维基百科中查查“玻璃娃娃案”。台湾的这个民事案件的最终判决,就是考虑到深远的社会影响。帮人一定会绝对无差错吗?法律也要保护帮助人的人。
其实讲了这么多,还没有进入正题。
此案最大的问题,其实还并不在于是否冤枉好人,而在于纵容坏的行为。
在当时彭宇向派出所索要当时的笔录时,派出所长称当时笔录丢失,但留有当时用手机拍摄的笔录照片。当彭宇本人发现照片Exif信息显示照片并非来自派出所所长本人的手机时,所长不得不承认其实照片是徐寿兰当警察的儿子提供的。
这个案如果是发生在西方国家,很简单。老太会无条件败诉,而且她和他当警察的儿子也会被起诉,伪证罪和妨害司法公正罪是少不了的。而且这老太,还有她儿子,坐牢出来以后打什么官司都不顺,对方律师一定会搬出这个陈年案件来证明他们的话是不可靠。
很遗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刑事案件中的伪证,还构不成伪证罪,更加不要说什么妨害司法公正。
但法律一定要全面考虑,虽然法律没规定老太的伪证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至少已经可以证明,老太还有她那个当警察的儿子,是无耻到了极点,这两母子,是非常善于撒谎的。
所以,根据这个情况,即使真的是彭宇撞的,也应该判决他无关。这就是“程序正义高于实质正义”。关于这个原则的著名判决,就是美国棒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了。正因为起诉一方有造假证据的行为,导致本来几乎是铁证如山的案件,最终结果是辛普森无罪。有些人可能会认为此案虽然在刑事判决中宣判辛普森无罪,但在民事判决却让辛普森赔偿。但这两个起诉,是分开的,如果后者的起诉方有造假证据行为,辛普森照样一美元也不用赔偿。
彭宇案的判决恶劣就恶劣在,老太和当警察的儿子共同造假证据诬陷彭宇,不但证明他们两个是撒谎成性,更证明彭宇是整个案中的弱者。在这种情况下都要判决彭宇承担“责任”,那司法,就明显给大众印象是强者用来勒索的工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