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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摩托车的第三者保险买了不起作用? (4人在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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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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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报保险公司?还是报了也是没用?怎么发生车祸后双方都是找找一大堆自己人“讲数”的?大家都很闲?困惑。
 
摩托车交强险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有责任时: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
(一)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三、责任免除
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提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出台后,各级机构就交强险的赔偿方式、受害人索赔、赔款理算等问题,存在一些理解和执行的差异,直接影响了机动车保险理赔质量。...
推荐阅读: 摩托车交强险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出台后,各级机构就交强险的赔偿方式、受害人索赔、赔款理算等问题,存在一些理解和执行的差异,直接影响了机动车保险理赔质量。为此,我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以下简称《规程》),针对交强险理赔实务种出现的一些典型疑难问题,写出以下指引,以明确相关问题。

  一、明确交强险理赔的几个疑义问题

  (一)强制保险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究竟是按责赔偿,还是无责赔偿?是否实行商业险所通用的责任比例原则?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赔偿,即交强险的赔偿不建立在被保险人过错责任的基础上,只要发生事故,交强险即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按照《条例》和《条款》,交通事故的责任分为一般事故赔偿限额与无责任赔偿限额,从这种区分来看,似乎又是按责赔偿。因此,需要对此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其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条款》的规定是不矛盾的,结合两者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机动车强制保险突破了以往的比例责任,实行了简单的责任二分法,即将交强险项下的责任仅区分为有责任和无责任两种情况,不再细分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按照具体的责任比例来计算赔偿,而是只要有责任,即按照损失与一般责任限额的对比来确定赔偿。对于无责任的,则按无责任限额进行赔偿。举例说明如下:

  例1:甲、乙两车互撞,甲车承担100%责任,车损3000元,乙车不承担责任,车损5000元,则甲、乙两车强制责任险的赔偿分别为:

  甲车交强险赔偿乙车:5000元>2000元,故赔款=2000元。

  而不是5000元×100%=5000元>2000元,故赔款=2000元。

  乙车交强险赔偿甲车:3000元>400元,故赔款=400元。

  而不是3000×0%=0元,故赔偿0元。

  交强险的这种责任承担方式,是由交强险保护社会公众和受害人利益的主旨决定的,它可以避免因为事故责任不均而使受害人赔偿受到影响的情况,符合“不因被保险人过错程度差异而影响受害人赔偿”的交强险基本原则,是交强险与传统商业车险的主要区别之一。

  (二)交强险中“受害人索赔”的处理

  交强险中,受害人可否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如果受害人向保险人索赔,尤其是案件存在多个受害人时,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因此,一般况下,交强险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而受害人不享有直接索赔权。但是,按照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交强险理赔规程要点,下列情况下,发生人身伤亡的受害人可以直接索赔:被保险人死亡、失踪、逃逸、丧失索赔能力、书面放弃索赔权利或向受害人出具书面授权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执行裁定书确定受害人可以直接索赔;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代位索赔等其他情形。

  因此,对于交强险的索赔,一般情况下应由被保险人进行,受害人只有满足《规程》所列的特定条件时,方可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对于受害人不满足相应条件而提出索赔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其督促被保险人索赔。

  受害人直接索赔,须提供以下特别材料:受害人有效身份证明;法院判决文或执行文书或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和调解书等;证明被保险人死亡、失踪、逃逸、丧失索赔能力等的文件;被保险人放弃索赔权利或授权受害人索赔的文书。

  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被保险人委托其中一个受害人索赔,可能损害其他受害人利益的,公司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得将全部赔偿支付受委托的受害人,仅对其支付该受害人应得赔偿。

  多个受害人并存时,受害人直接索赔的,应在所有受害人均提出索赔申请,且各受害人所有材料全部提交后,才可以进行赔款理算。赔款理算时,多个受害人的损失超过分项责任限额的,各受害人按照损失比例受偿。

  当前,普遍存在一个误解,认为一般案件受害人均可以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其依据主要是《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三十一条。第二十七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其实,这两个条文并未授予受害人直接索赔的权利。仔细分析可知,第二十七条是关于报案处理的规定,强调的是被保险人和受害人报案时,保险公司有指引和告知的义务,实际上,凡是知道保险事故的人,都可以报案,报案后,保险公司都应该受理,只是一般人员的报案,保险人无须进行指引和告知,只须记录报案信息以便下一步工作而已,而对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报案,则在受理的同时,需要进行一定的理赔指导,因为他们是理赔的利害关系人。而第三十一条则是关于赔偿支付的规定,强调的是保险公司决定赔偿并且明确了具体的赔偿金额后,可以选择被保险人或受害人作为赔款支付对象,但没有要求保险公司一定要向受害人支付赔款,更没有明确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索赔。

  (三)交强险抢救费用支付、垫付及追偿的处理

  1、抢救费用支付、垫付的联系和区别

  《条例》和《条款》对于抢救费用,有两方面规定,一是抢救费用的支付,一是抢救费用的垫付。此二者的联系与区别,有必要加以明确。

  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于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抢救费用的支付,指的是对属于交强险责任的事故,保险人在正常理赔结案前,向受害人就治医院提前支付抢救费用,以便受害人得到及时抢救;抢救费用的垫付,则是指对不属于交强险责任的交通事故,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由承保强制险的保险公司先行代为垫付抢救费用,以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再向事故致害人进行追偿的制度安排。

  两者的联系在于:两者都在交强险中发生的,都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而支付的费用;两者都是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进行审核,最高限额都是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两者在程序上都是由交警部门通知,并提供医疗机构抢救费用清单供审核的情况下发生。

  两者的区别在于:抢救费用支付的前提是事故本身属于交强险责任,抢救费用垫付则是在事故本身不属于交强险责任的情况下发生;支付的抢救费用不存在进行追偿的问题,而垫付的抢救费则可以向致害人(一般情况下是被保险人)追偿;两者的前提条件不同,抢救费用的垫付有着更为严格的条件,即仅在发生《条例》规定的4种特殊情况,即无证驾驶、醉酒、盗抢期间肇事或被保险人故意等情况时适用;从公司的处理流程来说,抢救费用的支付走的是预赔的程序,而抢救费用的垫付则将适用单独的垫付程序进行处理。

  2、垫付抢救费用的条件:

  1)交通事故符合交强险条款规定四种情形,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无驾驶资格:无证驾驶、驾驶资格审验期满、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

  醉酒:血液酒精浓度:1.0mg/ml;

  被保险车辆在被盗抢期间肇事:公安机关盗抢立案证明和登报证明。

  2)接到公安交管部门签署的书面垫付通知;

  3)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医院提供了病历(或诊断证明)、抢救费用明细单;

  4)抢救所用药品、检查费用等必须与本次事故有关,并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断指南和出险地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3、支付抢救费用的条件:

  1)交通事故属于机构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

  2)接到公安交管部门签署的书面支付通知书;

  3)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医院提供了病历(或诊断证明)、抢救费用明细单;

  4)抢救所用药品、检查费用等必须与本次事故有关,并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断指南和出险地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4、不予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

  1)事故不构成保险责任,如受害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等;

  2)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①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②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③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3)非抢救费用或抢救费用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断指南和出险地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费用;

  4)非本次事故交强险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5)无医院抢救费用明细单据。
 
同一事故两种理赔方式 交强险到底该怎么赔?
近日,唐先生驾驶轿车在路口转弯时,与迎面驶来的摩托车发生了碰撞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两辆机动车都有过错,唐先生因违反交通让行规定负70%的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者承担30%的次要责任。但唐先生在向两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遇两种不同的交强险理赔方式。

  两家公司两种赔付

  在唐先生的交通事故中,双方车辆均投保过交强险。经保险公司定损人员现场勘察,确认轿车车损金额为2600元,摩托车定损金额为1300元。几天后,双方车辆损坏修理完毕,唐先生和摩托车驾驶者遂向双方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出乎意料的是,两家保险公司给出了两种不同的理赔方式。

  唐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摩托车驾驶者支付赔款1300元;而摩托车方的保险公司给出的交强险赔付金额却是780元。

  对此,本刊走访了两家保险公司。唐先生一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表示,在该事故中,唐先生负有责任,而事故另一方的损失为1300元,并没有超过2000元的限额,因此根据交强险的有关规定,公司决定向摩托车支付1300元的赔偿金。

  事故另一方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则表示:交强险的赔偿需要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来判定,条款中“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理解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具体责任比例。轿车车损乘以摩托车30%的赔偿责任,即得到780元。

  同样是交强险,为什么会有两种不同的赔法?到底哪一种赔付方式才是正确的呢?

  倾向于限额内全额赔

  对于该事件中两家公司的两种赔法,一位业内资深人士表示,交强险赔付不可能存在两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此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今年2月制定实行了《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规定在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如果双方都有责任且损失不超过2000元,车主可到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但如果事故任何一方财产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则不适用该方式处理。

  某保险公司车险理赔部负责人表示,交强险的赔付原则向来就是“有责即赔,不分责任比例大小”。在限额范围内不分事故责任比例全额赔付,这是保险公司的行业共识。由于事故一方唐先生的损失金额超过了2000元,因此不适用于“互碰自赔”的处理机制。但保险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方式,约定双方在限额内仍然按照自赔处理,超过限额部分按责任比例实行“互碰互赔”。

  理赔不标准损害行业形象

  唐先生算了一笔账,如果按照第一种交强险赔法,摩托车获得1300元赔款,自己能获得2000元赔付,另外600元损失在商业车损险理赔。而如果按照第二种赔法,摩托车获得910元交强险理赔,自己得到780元理赔,另外2210元损失在商业车损险理赔。因摩托车没有车损险,第二种赔法比第一种少392元。

  同一个理赔,怎么会出现两种理赔结果?在有寿险公司提出“为客户寻找理赔的理由”的情况下,个别产险公司还在找理由少赔给客户,这的确让人费解。

  专家指出,如果交强险理赔标准没有统一,亟需出台指导规范;如果有了标准,则保险公司需按标准执行,而不应出现两套甚至三套标准,否则会让客户产生投保容易理赔难的感觉。

  保监会曾多次公开强调,严禁保险公司的恶意拖赔、惜赔等行为。2008年10月保监会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中指出对存在恶意拖赔、惜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

  业内人士表示,个别保险公司惜赔行为不但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自身信誉,更会损坏整个保险行业的诚信形象。
 
呵..又是我,你贴的文章太长了,看了一半看不下去了,让我来解答你吧.通常摩托车买的都是交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涉及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就很复杂了,首先现场私了的各自离开的几乎所以保险公司都因核定不了损失所以不予赔付,至于伤者入院治疗的,应有医疗发票\清单\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待材料结合保险条款核损医疗费用.但实际情况是伤者一旦入院之后就要花费一段时间了,这个时候交警是要扣车的,如果没了辆摩托车代步的话也很不方便的,所以一些车主遇伤势不重的情况下都愿意私了处理.如果遇到伤重的伤者出院之后又涉及到双方结案的情况了,往往都是第三者狮子大开口车主无法接受,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结案的.但是对于出院后的赔偿都是根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作为赔偿依据的.保险公司也是根据这个来核定损失的,而交警部门也是按照这个来主持双方调解的,但是第三者往往去不管那么多,一口价要多少就多少,所以就结不了案,因此保险公司就无法赔付了,通常保险公司也会连同车主去和第三者谈,但遇到不买帐的情况之下那也是没办法了.这样话只能提起诉讼了,这样又费时又费精力的工谁肯干,所以很多少情况都是不了了之了.
 
还你文章里提到的第三者直接向公司索赔的情况根据保险法规定是可以的.但是是基于被保险人怠于赔偿请求的情况下才能向公司申请的.但实际情况有很多是车方支付了一部份伤者支付了一部份,然后车方又无力支付的,这种情况需要被保险人联同第三者共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了,保险赔偿金核定之后再分别支付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了.
 
QUOTE(aaaakkkk @ 2011年08月24日 Wednesday, 01:24 PM)
呵..又是我,你贴的文章太长了,看了一半看不下去了,让我来解答你吧.通常摩托车买的都是交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涉及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就很复杂了,首先现场私了的各自离开的几乎所以保险公司都因核定不了损失所以不予赔付,至于伤者入院治疗的,应有医疗发票\清单\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待材料结合保险条款核损医疗费用.但实际情况是伤者一旦入院之后就要花费一段时间了,这个时候交警是要扣车的,如果没了辆摩托车代步的话也很不方便的,所以一些车主遇伤势不重的情况下都愿意私了处理.如果遇到伤重的伤者出院之后又涉及到双方结案的情况了,往往都是第三者狮子大开口车主无法接受,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结案的.但是对于出院后的赔偿都是根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作为赔偿依据的.保险公司也是根据这个来核定损失的,而交警部门也是按照这个来主持双方调解的,但是第三者往往去不管那么多,一口价要多少就多少,所以就结不了案,因此保险公司就无法赔付了,通常保险公司也会连同车主去和第三者谈,但遇到不买帐的情况之下那也是没办法了.这样话只能提起诉讼了,这样又费时又费精力的工谁肯干,所以很多少情况都是不了了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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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保险公司为什么不在赔偿范围内赔款呢?狮子大开口没用的呀!
 
赔偿范围那只是一个限额,如果超出的话那就肯定是赔偿限额的金额了,11万死亡伤残,1万医疗费限额,2000财产损失限额,那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损失不到限额的话,就要按照核定损失来赔付了.记住保险有个原则是补偿原则,不能得益的啊.
 
假如有一伤者住院10天,医疗费5000,伙食费50*10=500,误工费60*10=600,护理费50*10=500元.共计6600元,如果双方都同意签字结案,交警出手续,车主把资料交来公司索赔,那是没问题的.但是假如伤者出院后一开口说要2万,那么车主就不愿意了.愿意的话也可以,双方就签字结案了,交警通常都是不管,只要双方签字结案的话话知你赔多少了.但是保险公司是核定损失来赔的,如果这样车主在这次事故中损失25000元,而保险公司只赔6600元,那你说这个情况车主愿意吗.呵..
 
QUOTE(aaaakkkk @ 2011年08月24日 Wednesday, 01:59 PM)
假如有一伤者住院10天,医疗费5000,伙食费50*10=500,误工费60*10=600,护理费50*10=500元.共计6600元,如果双方都同意签字结案,交警出手续,车主把资料交来公司索赔,那是没问题的.但是假如伤者出院后一开口说要2万,那么车主就不愿意了.愿意的话也可以,双方就签字结案了,交警通常都是不管,只要双方签字结案的话话知你赔多少了.但是保险公司是核定损失来赔的,如果这样车主在这次事故中损失25000元,而保险公司只赔6600元,那你说这个情况车主愿意吗.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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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过一分都没有吧?
 
是啊,所以很多情况就这样了,以后有什么保险理赔的问题随时问我。
 
是啊,所以很多情况就是这样了,以后有什么保险理赔问题随时问我。总结:交强险不是没用,还是有作用的,起码有补偿作用了,但是还没有达到人们所期望的那么有用,功能有所限制,结合实际情况还有不足之处,相对应的有关法律法规还没足够完善,交强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期待以后可以达到人们的期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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